煤矿爆破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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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 一、领取雷管箱必须检查箱体、箱锁及锁鼻完好情况,箱内不准有杂物。 二、领取发爆器时具体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三、检查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母线长度应大于警戒距离,母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两个,严禁明接头。 四、检查爆破用品是否齐全,爆破用品涉及:雷管箱、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工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警戒牌和警戒绳、竹木签、口哨、水炮泥、绝缘胶布等。 第二节 炸药、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制度 一、领取炸药、雷管严格按规定领取爆破材料,必须仔细检查炸药、雷管的质量、数量、品种、段别、编号是否符合规定;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种类的雷管及炸药,不得掺混使用;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箱并上锁,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发爆器、导通仪金属等物品装入炸药、雷管箱内。 二、爆破工接到使用单位的爆破材料领退单后,必须审查单据填写是否合格,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单位重新填写,由此导致的影响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对负责人处罚100元。审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写实领炸药、雷管数量,并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经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签章后的领退单,与领药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领药工必须是使用单位跟班队长(或班长)指定的专人。 三、炸药库管员接到领退单后,应一方面审核爆破工签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资格证三样必须相符,然后按单据上填写的实领品种数量发放雷管、炸药。爆破工领到雷管时,一方面核对各段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外观是否有破损、雷管上的打号是否为本人的编号等,确认无误后装入自己携带的雷管箱内并上锁。在和领药工检查核对炸药质量和数量(领药工协助爆破工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装入由领药工保管的炸药箱内,并由爆破工上锁。雷管箱和炸药箱钥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亲自拿有区队盖章的领退单在库管员的台帐上署名登记,确认所领爆炸材料无误。此时,一次爆炸材料领取程序结束。 四、爆炸材料领好后,雷管箱和炸药箱应当都是锁好的,并且钥匙和领退单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亲自背到使用地点,炸药箱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领药工背到使用地点。到达使用地点并确认箱子和锁的状况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护爆炸材料箱(领药工协助看护),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队长或班长的批准后可以装配起爆药卷。 五、运送炸药、电雷管 (一)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单人背药量不得超过25kg。背药人员应作风正派、诚实可靠、体格健康,并在爆炸材料库备案,背药人员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签字。每旬由安全管理部,保卫科、供销部等与对背药人员签字情况抽查一次。 (二)运送雷管的爆破工和运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5m左右。 (三)运送途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冲撞和敲打。 (四)运送途中,严禁奔跑或逗留;半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开行人、带电体和导电体,运送时间根据距离由施工单位跟班队长拟定,一般不得超过50分钟。 (五)严禁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等运送爆破材料。 六、贮存炸药、雷管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若需临时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药存放地时,应派专人看护。 七、每次爆破工作完毕后,爆破工必须在施工队负责人监督下,将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净,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分别存入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业,则反复上述相关工序;如确认本班不再爆破作业,则以上工作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当班跟班队长必须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按实耗数量当场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八、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九、办理退库手续时,爆破工一方面向库管员出具领退单,库管员核对领退单上的实领数量、实耗数量、跟班队长或班长署名、签字时间,核对署名与本人照片等项目,所有无误后,在领药工的监护下吩咐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进行清点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续对的完毕后,由爆破工监护,库管员分别在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上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签字后的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分别由库管员和爆破工保存。此时退库手续完毕。 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现场班队长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一)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 (二)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施工车场、硐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三)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期必须改正。 (四)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五)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六)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节、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七)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以及伞檐是否超过规定。 (八)检查空顶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九)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十)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掘进。 (十一)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规定 (一)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三)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边不准有闲杂人员。 (四)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五)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该次起爆炮眼的数量为限。 (六)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七)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八)将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九)将雷管所有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十)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十一)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雷管。 (十二)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十三)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十四)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雷管混放。 (十五)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三、准备工具、材料 (一)由施工班队长指定人员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二)班组长在和爆破工一起清点完爆破孔后,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三)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四)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四、施工班队长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一)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解决情况。 (二)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三)检查炮泥、水炮泥数量、质量。 (四)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六)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七)检查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是否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规定到工作面,并规定出示各自的互换牌。 (八)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成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成1.5%时,施工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解决。 五、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一)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二)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或互相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 (三)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 ,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四)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七)爆破母线应采用截面1~2.5mm2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铝线和裸线。 (八)严禁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爆破母线。 (九)母线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点,并定期做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六、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立警戒 (一)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也许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安全地点设立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人员。 (二)最短警戒距离: 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 掘进工作面: 煤巷:直巷100m;拐弯巷道8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m。 岩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m。 (三)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四)凡需设立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必须设立专职联络员。 (五)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其别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之外。 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 一、装药规定 (一)每次装药前必须将迎头的水排净,且必须停掉工作面20m范围内电器电源,以防止杂散电流引爆雷管。 (二)施工单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测、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等工作。同时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班组长起监护作用,爆破工必须在现场指导装药。 (三)采用毫秒爆破时,岩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正向起爆,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5%时,严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四)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五)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六)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七)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所有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八)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九)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十)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十一)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m;岩层中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m。 (十二)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所有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二、封泥规定 (一)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二)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用力捣实。 (三)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四)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个水炮泥。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使用3个水炮泥。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五)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炮眼所有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第五节 连接爆破网路规定 一、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独立完毕。连接线和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联接可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专人协助连接,但安全责任归爆破工。 二、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 三、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互相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四、联接爆破网路时,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五、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六、眼深大于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延长脚线应采用与脚线相同的导线或标称截面积0.2~0.4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线。 七、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八、所有脚线连好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分别确认已连线的雷管数量,只有两人清点出的已连雷管数量相等且剩余引药数量相符时,才干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 九、爆破工和施工单位第一负责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十、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成1%时,放炮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成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报告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解决。 十一、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规定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人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爆破工将爆破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设警戒,班组长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及爆破工共同检查瓦斯无异常时,瓦检员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十二、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瓦检员及其他装药人员。 十三、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 一、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负责检查所有连好的脚线接头、母线与脚线的接头以及所有露出芯线的脚线和母线都不允许没入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没入水中,脚线不能有水浸泡、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二、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三、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四、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规定联络员和施工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字。 五、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六、吹两长声口哨。 七、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八、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 九、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十、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十一、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十二、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24小时制,具体到分钟)。 第七节 验炮规定 一、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认放炮无误,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三人必须一方面进入爆破地点验炮,瓦检员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班组长对顶板情况进行检查。 二、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三、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成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解决;如瓦斯浓度达成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解决。 四、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解决。 五、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换回各自的互换牌后,班组长必须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检”记录上签字。 六、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七、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八、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通过跟班领导批准后,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第八节 解决拒爆规定 一、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因素。 二、一方面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因素,解决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三、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因素,但又不能拟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用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四、对于放炮后,现场的重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成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因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解决。 五、解决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放炮员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 六、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七、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八、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水管冲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九、解决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十、在拒爆解决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解决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一、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解决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 第九节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 一、库管员在雷管打号后,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材料库对雷管测试和爆炸材料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每旬对爆炸材料库检测过的电雷管进行抽查测试,每次抽查库存的雷管,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捡出,并对负责人处罚100元/发。测试的场合、仪器的配备及仪器平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帐,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报告。 二、安全管理部建立台帐,具体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及时上报供销部,由供销部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联线、爆破、解决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不按规定执行,对负责人处罚50元/次。 四、爆破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拒爆(残爆)必须立即解决,在拒爆(残爆)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完之前不得进行与解决拒爆(残爆)无关的任何工作。 五、各队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工序,合理组织施工循环,当班装好药的炮眼不允许交下班,不允许当班放炮后不进行支护交下班;特殊情况下,装好药的炮眼交下班,必须征得调度室、安全管理部,现场由两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安全员、爆破工同时在现场进行交接,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否则,不按规定执行对施工队处罚300元。 六、如施工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施工队必须设立好警戒,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就近调配爆破工,任何一个爆破工都有责任无条件按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拒爆(残爆);爆破工没有到达地点解决拒爆(残爆)之前施工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并作好配合爆破工解决拒爆(残爆)的各项准备,爆破工接到告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进行认真解决。否则,发现一次对负责人处罚300元。 七、施工队的当班负责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次对负责人处罚200元。 八、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1.2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50元的处罚,安全管理部每月对每一个施工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 九、施工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施工队必须及时制定补充措施。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负责人处罚300元。 十、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解决拒爆(残爆)。施工队爆破应以当班可以出完碴为限。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必须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并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负责人处罚300元。 十一、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合(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放炮后一方面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负责人处罚200元。 十二、由于拒爆(残爆)影响生产90分钟以上,由施工单位向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组织追查,一次对负责人处罚300元。 十三、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每次对负责人处罚300元。 十四、在施工现场,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解决。 十五、安全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安全员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问,每次对安全员处罚100元,并追究事故后的管理责任。 第十节“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工作后,分别互相监督、检查、履行换牌手续后,方能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一、实行范围 所有采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解决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必须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二、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一)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立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解决工作。 (二)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解决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三)瓦检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报告监督解决。 三、换牌规定 (一)当班放炮前,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二)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毕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三)班(组)长在组织完毕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机电设备、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规定期,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四)瓦检员按照放炮作业职责第3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五)至此,班(组)长持有警戒牌,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瓦检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六)放炮员在接到放炮牌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即可放炮; (七)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三牌才干各归原主,表达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换回牌和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解决完毕后,才干换牌,恢复生产。 第十一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一、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二)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0%; (三)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或其它物品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局限性。 二、放炮前后必须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立,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二)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三)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一方面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解决。 (四)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 第十二节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按照《规程》规定配足专职放炮人员,负责井下爆破工作的放炮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熟悉“煤矿三大规程”。 二、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严禁放炮员兼职。 三、井下雷管、炸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运、领、用、退制度。 四、井下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放炮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不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母线的长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 五、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不准作业。 六、装配起爆药卷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进行。 (二)必须防止雷管受振动冲击,打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 (三)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棍扎眼。雷管必需所有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七、打眼:打眼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打眼。 八、装药前的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一)装药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 (二)工作面风量局限性时; (三)装药地点范围20m内煤尘超限时; (四)工作面顶板不完整,支架不完好时; (五)发现药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 (六)炮眼内煤岩粉没清干净时; (七)炮眼深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期; (八)炮眼内出水、炮眼内温度忽然增长或减少时; (九)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0.5m或放炮通道宽度小于0.2m时; 九、装药、封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剩余炮眼部分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或封泥长度局限性、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十、放炮前的检查: (一)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架、传感器、保护电气设备、杂物清理、风筒和放炮前洒水。 (二)放炮员:检查炮眼、封泥及装药情况,并做好导通实验。 (三)瓦检员: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情况。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放炮: (一)工具收拾不好; (二)不检查瓦斯和煤尘; (三)放炮母线悬挂不合格或长度不够; (四)放炮器不防爆或有故障; (五)人员清点不明,或没撤过警戒线; (六)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够; (七)放炮地点20m内断面被堵塞1/3时; (八)各通路警戒没设立好; (九)局扇停风; (十)未发出预警信号。 十二、三人联锁换牌及签字: 放炮员完毕装药、封泥及放炮前的检查等工作后,将警戒牌给班组长,班组长完毕打眼、装药、封泥、洒水、清理杂物、检查支架、顶板无误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并按规定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数等。瓦检员按职责规定检查瓦斯、煤尘、通风符合规定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三人互换牌后,各自按换牌顺序在放炮员所持的:“程序化”放炮本上签字。 十三、放炮: 一切工作检查无误后,放炮员最后一个撤离放炮地点,并打开水幕,班组长设好警戒,清点好人数,然后下达放炮命令。接到起爆命令后,放炮员先发出警号,等5秒钟后方可起爆: 十四、炮后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一方面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有问题时,必须立即解决。 十五、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喷雾,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六、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对爆破网络连通情况的检查,必须用导通表检查,严禁在井下短路实验,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 第十三节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盖山煤矿火工品使用的安全,使矿井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保障矿井生产对火工品使用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涉及火工品的保管、领退、运送和使用等火工品管理工作,均合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火工品的管理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规定。 第四条 建立火工品保管库房—火药库,对矿区内所用火工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矿区内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存储火工用品。 第五条 火工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登记台帐,对火工品的出库、入库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火工品登记台帐必须清楚、整洁、不得涂改、缺项、毁污,以便核对。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矿井生产计划同时考虑施工工艺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编制本单位计划期内作业计划,计算计划期内的火工品需求量。 第七条 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当班生产的需要,因生产条件和人员组织因素当班不能使用完的火工品,当班必须退库,并办理退库登记手续,火工品未办理完退库登记手续的,当班运药员和放炮工不得下班。 第八条 火工品必须由使用单位当班作业地点的放炮工和运药员两人一组一起去领取。并持审批的领料单据在火工品库房办理领用登记和签字手续,严禁冒领、代领和超额领取火工品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炸药库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严格审查领用手续,认真核对领用人员,具体、清楚的记录火工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对领用火工用品的规格、数量、品种和时间,必须记录准确,并由领用人员和发放人员一起署名。 第十条 雷管的发放,必须按照放炮员放炮资格证的证号和相应的雷管编号,具体记录其证号,雷管号和数量,并由放炮员和发放人员与运药员签字,领用发放时间以作业当班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火工品的运送和使用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火工品出库后不得半途停留,必须由放炮员直接送到井下的作业地点。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炸药可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懂得爆破知识的运药员运送。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本人运送和保管。 第十二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支护良好,避开电器,轨道,管线和不影响运送,行人的安全地点,放置在专用的炸药和雷管箱内。火工用品专用箱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亲自保管,存放地点不得离开放炮员视线范围。 第十三条 放炮员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和当班工作面条件,合理布置炮眼,当班放炮情况和火工品消耗量,必须和当班班长,作业地点的安检员一起核对清楚,放炮后要认真检查炸药和雷管的起爆情况,检查残爆,瞎炮,收集未爆雷管。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实行《放炮回执单》制度,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当班放炮员负责填写《放炮回执单》。 第十五条 加强对火工品出库和出入井的管理,炸药库发放炸药、雷管,除审核领用审批手续外,必须收取审查《放炮回执单》,并与当班领料单核对。发现问题。除拒发下班火工品外必须及时向供应部报告,并立即清查解决。 井口检身工要建立台帐,对当班入井火工品数量进行清点,放炮工升井后再次核对,并在《放炮回执单》上如实署名,发现问题,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六条 鼓励全矿职工,对矿区内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群众监督。欢迎职工对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凡对火工品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火工品的管理中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进行举报并经查核属实,对清除事故隐患做出奉献者,将对其给予一次性五百元(50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以当班作业地点为单位,每个作业地点,凡是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要有一名放炮员,一名瓦检员和一名班长,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放炮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后,方准上岗,各单位送去培训的放炮员员,必须严格政审人员信息资料,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不得送出培训。 第十九条 放炮员、瓦检员和班长的上岗资格,任命告知,应分别报生产技术部,供销部和火工品库房,火工品库房应当在发放地点按照放炮员证号,备有放炮员,瓦检员近期照片,以便发放火工品时核对各领料人员。 第二十条 所有涉爆人员,未经矿批准或报备,各单位不得变更、调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火工品时,其领料单或领料计划,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署名后,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按照作业计划审定核定发放量,然后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审核、签字,核准发放的领料单,然后报总工程师审阅。未经上述审核,库房不得发放火工品。 第二十二条 所有员工离矿,特别是涉爆人员离矿前,必须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报告保卫部门,对其住所,行李实行安全检查,以免火工品携带外流。 第二十三条 加强火药库的保卫警戒和库存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火药库电话必须畅通无阻,保卫人员配足并实行24小时轮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药库保管人员应将当月火工品使用、库存情况及管理工作总结,清理结算后报供应部、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矿井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将火工品使用情况列入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公司保卫部门可随时抽调人员,对各工区,住宅,特别是涉爆人员住宅进行检查,以督促涉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违规、违法案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者一经发现并调查核算清楚,对负责人将处以一次性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将一次性处罚壹万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开除出公司。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职守,或在工作中设立障碍,影响生产者,一次性处罚伍仟元(5000.00元),并交矿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凡因违反本制度,导致违法事件发生,一经发现,立即报送公安机关解决。 第十四节 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为加强雷管的管理,防止雷管流入社会、危害社会,特制定雷管编号制度。 二、矿爆炸材料库必须对库存的雷管统一编号登记建账,对统一编号的雷管,要将所有雷管号登记建账。 三、在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查时,必须核对雷管编号,防止无号雷管出现。 四、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对发放的雷管要将其编号逐个登记建账。 五、领取雷管的人员要认真核查,没有错误时方可领走雷管。 六、对雷管做全电阻检查时发现失效的雷管,必须将其编号登记建账,经相关部门上报审批后集中报毁。 七、雷管编号要规整,号码清楚。 第十五节 爆炸材料丢失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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