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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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目录 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1 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 1 二、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 2 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 3 四、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管理 4 五、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 六、一般管理规定 20 第二部分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23 一、公司有关领导 23 二、公司副总监 28 三、公司职能部门 34 四、公司通风专业人员 39 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 (一)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也许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二)基建矿井应有井田范围内0.3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经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层岩巷掘进、岩巷揭煤、突出区域煤巷施工,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 (四)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长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新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 (六)经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由煤矿负责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并报公司备案。 二、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 (一)公司设立通风部负责公司防突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立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 (三)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突出矿井设立通风科或防突科,至少配备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立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矿设立通风副总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 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 (一)突出矿井必须有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二)突出矿井必须将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公司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矿井应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和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向公司备案。矿长负责组织实行。 (五)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业务科室、区队业务保安责任制,明确防突工作各环节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完善防突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防突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钻探工、抽采泵司机、抽采参数测试工等工种岗位职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培训、考核防突工作各环节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准继续从事防突相关岗位工作。 (六)公司技术总监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 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公司、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贯彻。 (七)公司总经理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各项措施贯彻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八)公司技术总监负责组织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 (九)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主管防治煤与瓦斯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测科牵头,会同通防科、通风队、防突队(抽采队)共同编制。每年至少组织修编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报公司审批。 四、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管理 (一)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工作及瓦斯参数测定工作,一般应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结果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确认。 (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在主体开拓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毕开拓后区域预测;所有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延深达成或超过5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指导采掘工作面设计。 (三)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审批。石门揭煤期间,公司通风部在现场监督措施贯彻。 (四)高瓦斯矿井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报公司审批后实行。 (六)区域防突措施由通风副矿长或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若碰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 (七)区域防突措施实行钻孔单孔“三人”验收制、不定期检查制、阶段或竣工联合验收制,保证区域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钻机长对区域防突措施单孔验收单上的验收内容负责;发现或举报未退钻杆验收而签字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矿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抽查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相关制度、标准执行情况,每月抽查各不少于10次。四个部门均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解决。科长对本部门区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负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的科长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采用查阅地面资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孔验收记录、瓦斯地质图)和井下现场结合方式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八)实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修正及竣工分析制度 1. 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煤层走向、倾向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根据钻孔实际施工控制情况,地测科负责及时修正地质图,通风(防突)部门负责及时修改钻孔设计。 2. 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钻孔单孔验收记录,绘制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反映煤层赋存、设计巷道位置、煤层中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等,圈定控制盲区,及时补充措施钻孔。 3. 矿总工程师负责依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及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情况,对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规定做出评价,在阶段或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果及分析结论,达不到设计规定,重新设计、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4. 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设计或竣工报告无总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查;否则,预测(效检)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立区域防突措施控制钻孔、采面顺层抽采钻孔瓦斯地质分析制度。根据钻孔控制情况,由地测部门负责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分析,由防突部门负责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每循环、每轮次均提出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标注在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上。 (十)区域防突措施实行循环报告制度和区域验证报告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公司(通风)调度均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矿井(通风)调度向公司(通风)调度报告。 (十一)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查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查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或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时,必须停止生产,采用强化抽采措施不少于72h。 (十二)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测定期,公司通风部必须全程参与,根据实验考察拟定,并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执行。 (十三)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准确率必须保证100%。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十四)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行,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保证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区域防突措施达标。 (十五)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五、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行,并报公司备案。 (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测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初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煤巷掘进防突管理 煤巷掘进重要采用打释放(抽采)钻孔、水力疏松、边掘边抽措施进行消突。 1. 施工区队必须根据通风科制定的专项防突设计,提前制定好作业规程,明确采用的重要防突措施。 2. 进行预测预报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必须采用局部防突措施;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在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作业。 3. 在指标超标的情况下,施工区队再次采用防突措施: (1)采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时,保证至少控制巷道轮廓线外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 m、下帮3 m)、前方10m;孔径75~120mm,孔数、孔底间距据有效抽采或排放半径拟定。采用防突措施时,做好记录,执行班长或副队长、瓦检员、安检员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制度。现场有措施孔竣工管理牌板。 (2)采用水力疏松防突措施时,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推动方向一致,然后运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注水参数:钻孔间距4.0m,孔径42~50mm,孔长6.0~10m,封孔2~4m,注水压力13~15MPa,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9min左右,若提前漏水,则在临近钻孔2.0左右处补打注水钻孔;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动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注水时,执行班长或副队长、瓦检员、安检员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制度。 (3)采用边掘边抽的局部防突措施时,在巷道两帮间隔30m施工钻场,钻孔3个,钻孔长50m,控制巷道轮廓线外至少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 m、下帮3 m),钻孔施工完毕由抽采队进行封孔,边掘边抽或前方预抽。 4. 超前钻孔措施施工完毕或边掘边抽或注水结束至少2h后,方可进行防突效果检查。采用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时,检查孔控制两帮至少2m。 5. 效果检查指标不超时,预测(效检)员认真填写现场预测(效检)管理牌板,并且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区队可以组织掘进;如指标超过临界值,必须重新采用防突措施,检查指标不超后方可作业。现场检查时,必须执行“五同时”制度:预测(效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瓦检工、安检工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 6. 预测(效检)人员从巷道开口处每隔30m设立醒目的标记,起始点标注要醒目、明了。 7. 远距离爆破作业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反向风门必须关闭,风筒过风墙必须安装防逆流装置),爆破地点距工作面不少于300m,爆破地点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并且至少在炮后3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8. 区队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的情况下,留有2m 的检查孔超前距。 (四)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 采煤工作面重要采用边采边抽、采面水力疏松措施进行消突、防突。 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在进、回巷施工覆盖全区段的本煤层抽采钻孔,然后封孔进行抽采。回采前控制采面前方20m抽采达标。回采过程中,边采边抽。 2. 进行预测预报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必须采用防突措施;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在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作业。 3. 在指标超标的情况下,采面可采用注水湿润煤体措施进行消突、防突: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孔深不小于4 m,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当发现水有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时,执行班长或副队长、瓦检员、安检员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制度。 4. 注水结束后2h,进行防突效果检查,每隔10~15m施工一个检查孔。 5. 效果检查指标不超标时,预测(效检)员认真填写现场预测(效检)管理牌板,并且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区队可以组织生产;假如指标超过临界值,必须再次采用防突措施,检查指标不超后方可作业。现场检查时,必须执行“五同时”制度:预测(效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瓦检工、安检工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 6. 预测(效检)人员分别在工作面进、回巷巷道口处每隔30m设立醒目的标记,起始点标注要醒目、明了。 7. 采面进行爆破时,必须坚持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设在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距工作面距离不小于100m,且安装压风自救装置;人员所有撤至进风流中;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专人警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且至少在炮后3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8. 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的情况下,留有2m 的检查孔超前距。 (五)石门揭煤防突管理 石门揭煤前,必须探明地质情况。 1. 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10m(特殊地质条件下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20m)时,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煤层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具体记录岩芯资料,绘制揭煤地点煤层赋存平、剖面图;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瓦斯、地质构造、石门与煤层的相对位置等。 2. 距离煤层法距5m(特殊地质条件下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开始,必须边探边掘,准确探测出突出煤层层位。 3. 距煤层法距大于5m时,至少打5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预测钻孔,采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K1或△h2)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1)假如预测无突出危险,可以向前掘进至最小岩柱处(急倾斜煤层不小于2m,倾斜或缓倾斜煤层不小于1.5m,假如岩石松软破碎应加大法距),在安全防护措施下,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 (2)假如预测有突出危险,必须采用防突措施。采用打排放钻孔和注水的措施进行消突。在煤层中,排放钻孔要控制巷道(石门的两侧及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 m)轮廓线外至少5m;假如钻孔穿不透煤层,煤层中钻孔在巷道方向长度不得小于15m;高压注水时,水压不低于12MPa,单孔注水时间不得小于30min,以其他钻孔出煤沫和水为准。 必须在采用防突措施结束2h后进行效果检查,如指标不超,可以向前施工一循环;假如指标超,必须重新采用防突措施,直至指标不超为止。 4. 施工至最小岩柱时(急倾斜煤层不小于2m,倾斜或缓倾斜煤层不小于1.5m,假如岩石松软破碎应加大法距),在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后(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隔离式自救器等),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 5. 石门距煤层法向距离5m直到进入煤层顶板或底板法线距离2m以上时,方可认为石门揭煤结束。 6. 石门揭煤期间,每循环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查),只有在保证指标不超的情况下,方可向前掘进;假如指标超,必须采用措施,重新进行效果检查,直至指标不超,方可向前掘进。 7. 由通风科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审批;区队技术员编制过煤门措施及揭煤后的巷道掘进防突措施,并且措施及时下发给安检科、防突队、通风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相关部门。 (六)安全防护管理 1.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并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3. 反向风门 矿井在石门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设立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拟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 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 m,如小于70 m时,应设立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2)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拟定,但不得小于0.2 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 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 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电缆孔必须封堵严实。反向风门的设立如图6-2所示。 (3)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1—木质带铁皮的风门;2—砖墙;3—铁风筒;4—胶皮风筒;5—防止瓦斯逆流铁板;6—防止瓦斯逆流铁板立轴;7—定位圈;8—局部通风机;B1—正常通风时防止瓦斯逆流铁板位置;B2—忽然逆风时防止瓦斯逆流铁板位置。 图1-1反向风门和防逆流装置 4. 压风自救系统 (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2)压风自救系统设立地点: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掘进巷道、轨道顺槽、胶带顺槽每隔50m设立一组压风自救系统; (3)每组压风自救系统设减压阀和带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可供5~8人使用,每人供风量为0.3m3/min; (4)压风自救系统:干管采用Φ159×6无缝钢管,主管采用Φ108×5无缝钢管,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采用或Φ57×3.5无缝钢管供风,并在每种管路终端设有油水分离器和控制闸阀; (5)工作面顺槽每隔100m设立一套三通球阀组件,掘进大巷每隔150m设立一套三通球阀组件; (6)压风管路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立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7)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压风管路,应采用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8)地面、井筒管路采用套管焊接连接;井下管路连接采用快速接头连接以便于随时拆卸,在管道低洼处设有油水分离装置; (9)定期对压风管路、连接装置及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气量和供气压力; (10)末组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3个;爆破地点的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5个,且符合质量标准规定;压风自救系统实行挂牌管理,保证连续供风。 5. 避难硐室应设在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并设立有压风自救装置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5个。 6. 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以外的全风压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且不小于300m。放炮后,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等待时间执行,但不得小于30min。 7.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关闭正反向风门。 (七)预测预报(效果检查)管理 1. 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查实行“五同时”制度:采集突出危险性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查参数时突出预测员、瓦检工、安检工、班组长、跟班队长都同时在现场,并在安检工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上签字。该记录本月底交安检科存档备查。 2. 预测员将预测结果填写在报表上,并经防突队值班干部和总工程师签字后分别抄报矿长、通风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安检科各1份。 3.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查)应以采面工作面一个正规循环作业一次为宜;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查)应一个正规循环预测一次为宜。 4. 预测指标不超过临界值时,预测员必须填写预测(效果检查)起始牌板。 5. 起始牌板应以巷道开口为起始位置,然后每隔30m用黄漆做一间隔标志;起始牌板上必须填写距起始点的距离和允许的掘进进尺数或允许推动长度。 (八)防突措施的管理 1. 由施工单位实行防突措施时执行“四同时”制度:执行防突措施人员、瓦检工、安检工、班组长或跟班队长都同时在现场。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验收拟定,并在执行防突措施人员随身携带的记录本签字。该记录本在月底交通风科存档备查。 2. 执行防突措施人员在措施实行后,必须将防突措施的基本参数填写在现场的记录牌板上(在牌板上画出示意图)。 3. 采用超前释放钻孔作为防治突出措施时,应将释放钻孔的参数(孔径、孔深,孔间距、排距、成孔时间、释放时间记录清楚)。 4. 采用中、高压注水作为防突措施时,应将注水孔数、注水压力、注水时间等记录清楚。 六、一般管理规定 (一)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本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只有当采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时方可进行回采。 (二)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规定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三)具有条件的矿井要积极推行沿空留巷和沿空掘巷施工技术,减少防突工程量,保证安全生产。沿空留巷必须制定专项通风、防火技术措施,加强巡检。沿空掘巷必须实测采空区卸压带的有效范围,同时制定防止采空区有害气体涌出及采空区积水探放的措施。 (四)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五)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因采用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六)当发现有突出征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七)使用防突新技术、新仪器、新设备,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行。 (八)在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用防止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九)在煤层顶、底板掘进时,必须有严防突出煤层卸压瓦斯忽然涌入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 (十)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十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必须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十二)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法工艺作业时,必须配备电器维修工,负责爆破前停电、爆破后送电工作,安检工负责监督;突出区域的电器设备,机电科负责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每2天检查一次,保证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并有记录可查。 (十三)突出矿井必须将每季度的防突工作总结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公司通风部。 第二部分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有关领导 (一)总经理 1. 负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在公司的贯彻贯彻,执行董事会安全生产决议,对公司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2.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突出矿井的防突情况;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公司瓦斯防治专题会议(防突例会),听取公司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并做出工作部署。 3. 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专业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奖惩办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瓦斯防治重大安全生产工程及装备的资金投入、公司的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重大事项;配备高素质的瓦斯防治人员和先进装备,组织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先进有效的管理机制;依照公司拟定的瓦斯防治工作目的,负责贯彻公司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的实行。 4. 负责把瓦斯防治工作纳入到各级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内容;纳入到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纳入到职工工资、资金分派办法;纳入到各级创优争先竞赛条件;检查经理层及所辖单位各级领导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决议执行情况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制定瓦斯防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行。 5. 负责建立公司瓦斯治理专项基金和建立公司瓦斯治理激励机制。 6. 参与公司瓦斯防治重大会议,并对瓦斯防治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指导意见。 7. 负责制定重大瓦斯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行。 (二)技术总监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分管公司瓦斯防治工作,是公司瓦斯治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2. 负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定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制定公司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制度、标准、细则和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 3. 负责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行。 4. 负责制定重大瓦斯事故的抢险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 5.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突出矿井的防突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瓦斯治理动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技术方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公司瓦斯防治专题会议(防突例会),安排部署公司瓦斯防治工作,研究瓦斯治理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瓦斯治理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6. 负责组织瓦斯防治检查,排查整改瓦斯防治中的重大隐患,组织评估各矿瓦斯防治状况,研究解决瓦斯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7. 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拟定科学、合理的开采程序,为瓦斯治理发明良好的条件。 8. 负责组织瓦斯防治的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瓦斯治理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三)安全副总经理 1.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对公司瓦斯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2. 负责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 3. 参与公司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重大安全技措项目计划的审定。 4. 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情况。 5.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瓦斯防治工作、工程的贯彻贯彻及推动情况。 6. 负责组织瓦斯防治督查;负责对瓦斯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7. 负责对职工进行瓦斯灾害预测与防治的安全培训。 (四)生产(基建)副总经理 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生产工程和改扩建工程方面的瓦斯防治工作。 2. 负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3. 参与公司瓦斯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瓦斯事故抢救,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瓦斯事故抢险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贯彻。 4. 负责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和改扩建工程中瓦斯防治工程的贯彻。 5. 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贯彻。 (五)机电副总经理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2. 负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3. 参与公司瓦斯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参与重大事故抢救,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抢险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贯彻。 4. 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5.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营。 (六)人力资源总监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2. 根据公司决议,具体负责建立瓦斯防治机构,配备高素质的瓦斯防治人员,建立先进有效的管理机制。 3. 每月对各级瓦斯防治岗位人员的责任制贯彻情况进行考核,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贯彻。 (七)财务总监 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2. 参与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3. 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程、维简、成本专项资金和奖励基金的贯彻情况。 4. 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经验推广应用的资金保障。 (八)经营副总经理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2.负责贯彻瓦斯防治方面的资金,保证瓦斯治理设备、材料的供应。 3.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贯彻。 二、公司副总监 (一)通风副总监 1. 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2. 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公司瓦斯灾害治理规范、措施等的贯彻贯彻。 3. 组织瓦斯综合治理的政策、规划、计划和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督促贯彻。 4. 组织审批瓦斯治理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常检查贯彻情况。 5. 负责瓦斯治理工程的立项和组织编制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和装备计划,并督促贯彻;掌握瓦斯灾害预测装备、仪表的调拨和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 6. 协助技术总监和安全副总经理定期开展瓦斯灾害检查,召开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瓦斯灾害预测与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7. 经常进一步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瓦斯防治技术问题和隐患,参与制定瓦斯事故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并组织贯彻。 8. 参与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和安全检查,协助技术总监排查整改重大瓦斯方面的安全隐患。 9. 负责组织实行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二)安全副总监 1. 在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搞好防突监督检查工作。 2. 对本部门的防突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监督检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防突方面的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监督“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 3. 参与公司防突计划及措施的审查,监督防突设计和措施实行;监督防突费用的使用;在安全大检查中督促检查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防治突出及瓦斯抽采责任制贯彻情况。对发生的防突及瓦斯抽采事故组织调查、分析、解决。参与突出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系列化装备标准的验收,不合格严禁开工。 5. 要经常进一步现场,严查突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整改告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对有也许导致事故的作业场合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 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防突动态,为公司领导制订防突决策提供依据;帮助矿方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 对重点突出危险工作面要安排专人进行驻矿盯岗。 8. 与技术部等有关单位对区域预测孔、措施孔、效检孔及瓦斯抽采孔的孔数、钻孔参数等进行抽查验收。 9. 监督检查防突设施的性能,保证完好及对的使用。 10. 对防突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地测副总监 1. 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国家有关规律、行政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在瓦斯防治方面相关规范、措施等的贯彻贯彻。 3. 参与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4. 在组织矿井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矿井重要测量工程设计方案、矿井地质报告及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方案编制和审查时,要执行瓦斯防治的相关规定。 5. 负责组织编制瓦斯地质技术工作规划、工程计划,并督促实行。 6. 经常进一步现场,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技术问题和隐患。 7. 负责分管范围内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协助技术总监负责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组织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 (四)生产副总监 1. 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公司瓦斯防治方面的规范、措施等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贯彻。 3. 参与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4. 组织审批公司工程设计、规程、措施时,要结合瓦斯防治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把关。 5. 经常进一步现场,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技术问题和隐患;参与现场瓦斯方面的重大隐患解决和事故抢险。 6. 组织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五)基建副总监 1. 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公司瓦斯防治的规范、措施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贯彻。 3. 参与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4. 在组织审批公司新建矿井的基本建设、生产矿井技术改造的井巷施工设计、安全措施、特殊施工方案时,要结合瓦斯防治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 5. 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基建、开拓延深及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计划时,必须考虑瓦斯防治内容,并为瓦斯综合治理发明良好条件。 6. 经常进一步现场,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技术问题和隐患;参与新建矿井的重大瓦斯事故隐患解决和事故抢险。 7. 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六)机电副总监 1. 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2. 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公司瓦斯防治方面相关规范、措施等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贯彻。 3. 参与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4. 负责抓好井下安全供电、装备系列化等技术管理工作。把好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关。 5. 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在编制设备计划时,必须考虑瓦斯治理装备,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发明良好条件。 6. 经常进一步现场,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技术问题和隐患。 7. 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灾害预测及防治的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三、公司职能部门 (一)通风部 1. 负责组织贯彻、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及公司有关瓦斯防治方面的指示和决定。 2.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防治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3. 负责对公司所属各矿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运用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考核。 4. 负责制定公司有关瓦斯防治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公司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和国债资金计划。 5. 及时掌握国内外瓦斯治理技术发展动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方面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 6. 负责对公司所属矿井的瓦斯防治新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评审和批复。 7. 负责对公司所属矿井区域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的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定和批复。 8.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矿井《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的审批,负责制定公司的瓦斯、突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矿井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0. 监督检查瓦斯防治方面职工的技术培训、岗前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比武活动。 11. 在完善大系统、防范大事故方面及时向公司重要领导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12. 认真做好本部室的党风廉政、目的管理、教育培训、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完毕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安全监察(培训、人力资源、环保)部 1. 负责贯彻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瓦斯防治方面相关规章制度。 2. 负责对生产矿井、基建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的督察。 3. 参与瓦斯防治规划、计划、措施的审批,并负责监督实行。 4. 监督瓦斯事故隐患的解决,参与重大瓦斯事故的抢险。 5. 监督检查瓦斯灾害防止相关工种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 监督检查员工招聘、人力资源配备、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合有害因素、劳动保护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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