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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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 第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 (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五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 (一)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出票人且为承兑人)向我行申请保贴业务。 (二)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贴现申请人),或经其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我行也可给予保贴。 第七条 我行办理保贴业务,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保贴业务授信余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含);AA- ~A级(含)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含);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含);BBB级(含)以下客户保证金比例为100%;对未评级客户收取100%保证金。 (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须从其规定。 第八条禁止对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保贴业务。 第九条 保贴业务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三章 出 票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第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我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十三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第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出票人凭票据领用单向开户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签发,我行只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四章 保贴、贴现的信贷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保贴业务的调查、审查以及审批,执行我行现有制度,相关经办人员,按我行授信尽职要求承担职责。 第十七条 根据保贴业务的特点,保贴业务调查环节,还应落实以下事项: 1、调查客户申办的保贴业务是否符合我行保贴业务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 2、核准保贴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见附件1-1)。 3、核定客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申请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量相符。 4、产品销售情况、市场前景和产供销关系是否稳定。 5、是否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核实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防止客户通过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7、根据我行保贴业务保证金比例的要求,与客户商定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 根据保贴业务的特点,保贴业务审查环节,还应落实以下事项: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保贴业务准入资格和条件。 2、申请人申请的保贴业务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具体分析其有无真实、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供货总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交易记录;申报的保贴额度是否匹配;防止客户通过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3、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是否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客户获得我行保贴额度,持额度合同或保贴函(见附件1-2,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一条等)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我行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人员按我行贴现制度,在额度内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如保贴行和贴现行不是同一家分行的,凭保贴函办理贴现时,贴现行市场部门在办理经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应出具经支行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主管行长(或市场部经理)签批的保贴函查询申请书(见附件1-3),以及保贴函客户留存联提交会计部门查询。保贴行应查复、确认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五章 保贴业务放款及其额度的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 客户获得保贴业务额度后到我行申请办理放款手续时,放款中心和经营单位按照我行放款制度承担相应职责,会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和放款制度对放款通知书、保贴函(如有)的完整性,以及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保贴业务放款时的进一步要求: (一)单笔业务保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办理保贴业务放款时应按要求收取保证金。其保证金的管理,按我行现行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客户使用我行保贴额度后,对后补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做法,我行暂不作统一要求;但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有要求的,须从其规定。 (四)应与保贴申请人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中对贴现申请人身份予以约定:若约定为收款人,我行只对收款人办理贴现;若为持票人,我行则对经合法背书后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贴现。 (五)应与保贴申请人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中约定商业承兑汇票是否需要出具保贴函以及查询要求: 1、如约定每次签发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申请人均须向我行申请取得《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则我行办理贴现时仅对保贴函项下的汇票予以贴现; 2、贴现申请人不为保贴申请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即贴现申请人)向贴现行申请贴现时,贴现行应向承兑人发出《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函》(见附件1-4),经其确认后贴现行方才办理贴现。 3、如贴现申请人即为保贴申请人,可约定不用开立保贴函。 (六)出具保贴函的,必须一票一函。 (七)对保贴额度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行应查询其签发、承兑、背书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贴现额度的,若其在我行已有综合授信额度,则须另行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具体约定我行对其在贴现额度合同确定的额度内签发并承兑、或背书转让、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保贴(或仅对其中一种、两种方式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保贴)。 第二十三条 保贴业务放款后,应对客户及时登记其综合授信额度台账及保贴额度管理台帐,确保保贴业务限制在相应额度项下使用,至该笔保贴业务到期收回帐款时注销其相应授信额度。 开出保贴函的,会计部门要登记表外账,保贴函办理贴现后要及时销记表外账。 第六章 贴现放款和商票收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持我行保贴额度项下商业承兑汇票经我行办理贴现审批后,办理贴现放款时,应执行我行现行放款制度的相关规定。持有保贴函办理贴现放款的,并须履行以下事项: (一)贴现行与保贴行不是同一家分行的,贴现行办理贴现放款后,应通知保贴行,保贴行收到通知后进行表外的记账处理。 (二)贴现行和保贴行同属一家分行但不为同一家经营单位的,分行放款中心应在保贴函放款中心留存联复印件上加盖放款中心公章,与《对公放款通知书》一并出具给贴现行。出账后,贴现行会计部门应立即通知保贴行,告知已贴现该保贴函项下的汇票,保贴行会计部门应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我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能够按时收款,贴现行应提前提示付款,一般要求在汇票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汇票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到期、逾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承兑汇票经我行保贴后,经营单位、分行以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做好监测预警、信贷合规监管等工作,及时完成贷款风险分类、准备金计提等工作。贷后应对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加强管理: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授信额度;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资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五)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根据银行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对保贴业务的相关信息,相关负责岗位要及时、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数据补录系统》及《深圳发展银行数据录入查询系统》,填制报送相关票据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贴额度项下贴现业务一旦在我行发生逾期,我行应立即加强跟踪和监控管理,并视情况采取处罚措施,逾期7个工作日的停止其保贴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贴现行对所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交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如遭拒付,贴现行应立即对保贴申请人及其担保人、贴现票据上的前手及票据担保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如其帐上无足够金额抵偿我行,我行应在法定追索有效期内采取必要催收措施。 第三十条 如保贴行和贴现行不为同一分支机构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逾期的责任分担及逾期核算处理规定如下: (一)贴现行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规定承担合规贴现、行使票据追索权利的责任;贴现逾期核算时反映在贴现行。 (二)保贴行承担票据查复和保贴函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查复,以及票款催收、保贴申请人及承兑人预警情况通报、保贴额度审批等责任;出现贴现逾期后承担票款清收及由此引起的最后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程、《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总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规程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并且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开立保贴函的保贴业务,其核算办法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其中涉及会计结算方面的,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深发银〔2002〕160号)、《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施细则》(深发银〔2000〕402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资料目录 1-2.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1-3. 保贴函查询申请书 1-4. 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函 1 附件2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适应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和核算的需要,现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制度,制订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各分支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应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规定。 (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二、科目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保贴函的出具、收回及注销通过下“6500001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科目核算。 三、账务处理 (一)保贴 1.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人员收到分行放款中心出具的《分行对公授信放款通知书》(通知保贴)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两份资料后,按相关规定审核两份资料的签章和要素,无误后经会计经理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出账。 会计部门对上述资料的完整性、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经营单位传递资料人员对上述所传递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放款中心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2. 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由会计部门专夹保管,复印件和放款通知书作表外科目贷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为: 贷:6500001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二)贴现 1. 保贴行受理贴现 会计部门收到分行放款中心出具的《对公放款通知书》(通知贴现)及提交的拟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相关规定审核签章和相关要素,并将客户提交的保贴函与我行会计部门留底联进行核对,无误后经会计经理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出账,放款通知书作12604科目传票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1260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票面金额) 贷:201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其他科目 (实付金额) 贷:2680001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贴现利息) 同时登记备忘科目,会计分录: 贷:6450002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保贴行受理贴现,收回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保贴函客户留存联和会计部门留存联作表外传票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6500001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 2. 其他分支行受理贴现 (1)贴现行与保贴行非同一家分行的处理: 贴现行与保贴行非同一家分行的,贴现行在办理贴现前,应进行保贴函的查询;在办理贴现出账后,贴现行应通过支付结算查询方式通知保贴行,保贴行收到后进行表外的处理并查复贴现行。查询查复书需作为传票附件的,应以原件作为传票附件,另行打印或复印一份作为查询查复资料专夹保管。 贴现行支行市场部门在办理保贴汇票的贴现前,应出具经支行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主管行长(或市场部经理)签批的保贴函查询申请书,将保贴函客户留存联和申请书提交会计部门查询。贴现行会计部门凭申请书和保贴函客户留存联要素按支付结算查询查复方式向保贴行进行查询,并将保贴函客户留存联传真给保贴行。保贴行应及时核实资料进行查复(应说明传真件内容是否基本相符;如有多次查询应告知)。贴现行会计部门收到保贴行查复确认后,将查复书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交支行市场部门。 贴现行会计部门收到分行放款中心出具的《对公放款通知书》(通知贴现)及拟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相关规定审核签章和相关要素,并将客户提交的保贴函与保贴函的查询查复书进行核对,无误后经会计经理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出账。出账后,会计部门应立即通过行内汇划系统(或现代化支付系统)向保贴行发出查询书,告知已贴现该保贴函项下的汇票,保贴行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发出查复书告知已销记表外并传真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 贴现行办理贴现出账,放款通知书、保贴函客户留存联、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传真件作12604科目传票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1260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票面金额) 贷:201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其他科目 (实付金额) 贷:2680001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贴现利息) 同时登记备忘科目,会计分录: 贷:6450002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保贴行借记“6500001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表外账,查询查复书和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保贴函客户留存联传真件作传票附件。 (2)贴现行和保贴行同属一家分行的处理: 贴现行会计部门收到分行放款中心出具的《对公放款通知书》(通知贴现)、加盖放款中心公章的保贴函放款中心留存联复印件及拟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相关规定审核签章和相关要素,并将客户提交的保贴函与放款中心留存联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经会计经理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出账,放款通知书和保贴函客户留存联、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传真件、加盖放款中心公章的保贴函放款中心留存联复印件作12604科目传票附件。 出账后,贴现行会计部门应立即通过行内汇划系统(或现代化支付系统)向保贴行发出查询书,告知已贴现该保贴函项下的汇票,保贴行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发出查复书告知已销记表外并传真保贴函会计部门留存联。 贴现行和保贴行的会计分录与“贴现行与保贴行非同一家分行的处理”中会计分录相同。 (三)贴现行每月结息日及贴现到期日按贴现天数计算结转贴现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借:2680001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 贷:5010006贴现利息收入 (四)到期收回贴现票款 贴现行应在到期日前及时办理委托收款。按照委托收款的核算手续处理。 收到承付款项后,即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收款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借:201活期存款或406同城资金清算 贷:1260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同时借记备忘科目,会计分录: 借:6450002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五)已保贴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无力付款 贴现行收到承兑人开户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商业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应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 1.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201活期存款或有关科目(贴现申请人户) 或:126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票面金额) 同时借记备忘科目,会计分录: 借:6450002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2.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按垫款的规定处理。会计分录: 借:201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 (可扣金额) 借:13502贴现垫款 (不足金额) 或:1260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票面金额) 同时借记备忘科目,会计分录: 借:6450002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五)上述账务处理中的需要会计经理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的,如未设置会计经理的支行,则由该支行的会计主管进行签字。该签字为会计部门内部账务处理的签批,非信贷审批的一部分。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深发银〔2002〕415号)的附件4《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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