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doc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doc(2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3年7月23日交通运送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0日交通运送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交通运送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送及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送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送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送(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送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涉及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营的一种客运方式,涉及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长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营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队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公司等级评估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严禁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行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涉及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拟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规定: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规定和检查方法》(GB18565)的规定;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成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估规定》(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成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成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规定: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成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规定: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规定》(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送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涉及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涉及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也许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送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公司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送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涉及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重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行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规定、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规定、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批准。 相关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批准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通过其从属的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送部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交通运送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相关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拟定的时间贯彻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已核算被许可人贯彻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规定后,应当为投入运送的客车配发《道路运送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长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送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送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协商拟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行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用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此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合法理由拒绝、阻挠实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所有经营许可证件后无合法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送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也许对社会公众利益导致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送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公司;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期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规定和检查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估规定》(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估。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送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涉及: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规定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道路运送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规则》的规定实行。 第四十条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重要内容应当涉及:车辆基本情况、重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估记录、类型及等级评估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重要内容应当涉及: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估记录、类型及等级评估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成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送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公司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送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送。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营,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合法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批准,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用区域经营、循环运营、设立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逼迫旅客乘车,不得半途将旅客交给别人运送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营,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公司名称或者标记,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送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送过程中导致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补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送和铁路旅客运送补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送法规和道路运送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送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涉及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严禁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送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因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营。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营,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协议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协议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本地县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规定由各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局限性时,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营。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用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本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送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准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因素不能准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端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本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立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合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涉及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行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行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送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行道路运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用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送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告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行道路运送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送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送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解决。逾期不接受解决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送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送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送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送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合法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送途中擅自变更运送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别人运送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有开业规定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送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规定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送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合法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送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七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送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送车辆、《道路运送证》的; (六)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 旅客 运输 客运站 管理 规定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