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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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公司(不涉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公司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公司的财务领导权,为各公司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公司财务部门在本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派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公司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公司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公司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公司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充足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各公司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发明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充足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公司重要的经济协议、贸易协议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公司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公司。总公司重要下达完毕年度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毕。 第九条各专业公司(不涉及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 第二章 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各公司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毕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涉及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公司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公司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信贷资金是各公司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公司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公司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 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 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十二条各公司的所有资产,涉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管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公司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各公司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因素并解决。公司的经营者在经营本公司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公司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各所属公司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通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公司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过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各所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赚钱。 第十六条各所属公司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各所属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年度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十八条各所属公司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拟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条各所属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拟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拟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四章 税收、利润管理 第二十条各所属公司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公司按国家税收征管条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公司应及时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各所属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派。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填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条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成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公司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解决。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所属公司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公司,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五条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长各所属公司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规定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公司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属公司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立 第三条各所属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公司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拟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公司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可以采用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本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解决。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用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告知书。 第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公司的各级财务人员,仍从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立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行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毕,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规定,制定本公司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公司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对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告。 第十九条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公司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公司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加强对所在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 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运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导致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解决。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平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处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纯熟、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钞票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钞票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合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涉及银行存款、钞票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公司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行,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终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贯彻,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公司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用“提前告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告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告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告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告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告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告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钞票管理 第十条钞票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钞票收入涉及: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钞票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钞票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拟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本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钞票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需要支付钞票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平常经济业务的钞票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钞票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钞票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协议、协议,公司的所有钞票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钞票,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钞票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钞票(不涉及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告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钞票,必要时停办该部门钞票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钞票,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解决。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公司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解决。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天送交银行并作会计解决。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协议、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平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期间报帐,财务部书面告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解决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用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钞票的金额在2023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涉及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送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23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承担的运送、装卸、安装调试、运送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涉及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协议、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拟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承担的运送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公司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长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涉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公司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具体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解决。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平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贯彻到人。 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重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因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拟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解决。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限度估计拟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总公司。 第二章 总公司费用开支 第三条总公司各部门在平常费用开支中,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尽量为总公司节约开支。 第四条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按预算定额办法执行,年初总预算由财务本部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 第五条各部门的平常费用开支中,属预算内的,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审核并按下列权限签批:一次开支300元以下的,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一次开支300~50000元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开支50000元以上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财务本部总经理复核后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属预算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提前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用支票(预借差旅费按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在平常开支用款前,凭部门正职签字的“经费审批单”到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报销时,对未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人帐,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按权限重新审批或报批。 第三章 投资项目用款 第七条总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公司的大型投资项目用款,必须按年、季、月上报用款计划,由总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达资金计划,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内用款,一次用款100万元以内(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共同审批:一次用款100~1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一次用款1000~5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共同签批;一次用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经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两人以上和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九条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外用款,一律先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 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凡计划外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有 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以上的共同签字。 第四章 贸易项目用敷 第十条各所属公司需总公司提供资金和资金担保的贸易项目,凡一次所需资金或资金担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批;100~500万元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5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公司计划部、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十一条总公司为各所属公司提供信用证授信额度担保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平常资金调动 第十二条总公司与所属公司之间的平常资金调动,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则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各所属公司向总公司临时拆借资金或总公司为各所属公司临时垫付资.一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金额在50万元上的,由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费用报销审批 第二条总公司管理费用涉及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房屋租赁费。征询顾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职工培训费等支出。 第三条总公司各部门(不含综合业务部,下同)应于年初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部门年度费用预算并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查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下达费用预算定额。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本部将视情况对费用预算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开支各项管理费用时,属各部门预算内的正常支出,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直接审批报销。属预算外的支出和不宜执行费用预算管理的部门开支,必须提前向财务本部申请,由财务本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五条各部门报销有签字权的为部门正职。部门正职离京时,可以授权部门副职签字,并书面告知财务本部。如一个部门仅设正职单岗或副职单岗而离京的,报销暂缓;确需急办的,报请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第六条总公司部门正职本人业务报销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本人业务报销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 第七条总公司差旅费涉及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和邮电通讯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总公司差旅费报销根据公司任职和出差地区不同,采用实报实销与定额补贴 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总公司职工出差,须先行拟定地点、任务,天数、人数及费用预算,以保证差旅费在年度预算定额内节约使用。出差天数在一星期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超过此期限的, 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出差地区划分为一般地区与特殊地区(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广州、 汕头、上海、海南等),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算)。 第十一条总公司职工出差到外地,按乘坐车、船,飞机标准(见附表1)乘坐,特殊情况、不宜执行上述标准时,应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夜间(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未乘卧铺者,可按所购票价的60%给予补贴。(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票价的50%补贴;购买软座票者不给补贴。) 第十三条总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据实报销。每次出差的机场。火车站、码头往返费用,凭相应张数票据在100元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总公司总经理福!总经理出差,各项费用实报实销。其别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见附表2)以内部分,按住宿发票实报实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本人自负:部门副职及其以下人员,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须合并住宿。此外,助理总经理及其以下人员出差每人天天给予出差补贴100/130元(一般地区畸殊地区),出差补贴涉及在外地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职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比照规定标准的80%给予报销。经批准开车出差,当天往返者,按天天出差补贴的一半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总公司职工与总公司领导共同出差,财务本部将视具体情况拟定报销标准;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同总公司职工共同出差办事,聘请人员的报销标准比照陪同人员的报销标准。 第十六条职工外地出差发生的宴请费,原则上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六条的规定于出差前申请,特殊情况应按审批权限事先口头请示,回单位后补办手续。出差发生宴请的扣除陪宴人员宴请当天一半的出差补贴。 第十七条职工出差发生的邮电通讯费、文印费,信用卡异地提现手续费等杂费支出按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总公司职工为所属公司出差办事,差旅费应在所属公司报销,报销标准按所属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总公司职工在本市内公出办事,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出差借款预算单”;若申请出差宴请费的,还应同时附上”招待费审批单”,经出差人员所属部门正职审核签字后,送财务本部审批。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返京后,应在七日内到财务本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招待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业务招待费涉及:招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费用;宴请客人(涉及工作餐)的用餐、食品、酒水等费用;赠送客人、客户的纪念品衅L品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的茶叶、水果。饮料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及费用控制,不得突破财务本部下达的费用预算限额。 第二十四条以总公司名义制作的纪念品,礼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订做和管理,各部门需领用时,按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年末举行对外联谊活动所需费用,或公司举办大型活动的费用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集中管理。联合控制。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各部门一般性招待用餐和礼品等费用一次支出在3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正职在财务本部下达的费用预算内严格掌握,不得超支。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宴请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办理。 1。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突破财务本部下达的预算; 2.限制陪餐人数,原则上陪同人员不得多于来宾人数; 3.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宴请标准(见附表3); 4.必须事先填写招待费审批单,并经批准; 5.凡违反上述原则,未事先申请或突破申请标准的宴请,财务本部有权拒绝报销并向公司总经理反映。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各部门全年各项管理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由财务本部定期审核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专业公司(不涉及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可参照执行,亦可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另行制订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总公司颁布之日起生效,原《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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