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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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案选择……………………………………………………1 第一节 施工准备…………………………………………………………………1 第二节 洞外场地布置及洞外工程………………………………………………2 第二章 开挖……………………………………………………………………………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二节 导坑开挖……………………………………………………………………3 第三节 分部扩大开挖………………………………………………………………3 第四节 马口开挖……………………………………………………………………4 第五节 仰拱开挖……………………………………………………………………4 第六节 避车洞开挖…………………………………………………………………4 第三章 钻爆作业………………………………………………………………………4 第一节 人工钻孔……………………………………………………………………4 第二节 钻孔台车钻孔………………………………………………………………5 第三节 爆破作业……………………………………………………………………6 第四节 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规定……………………………………………7 第五节 盲炮解决……………………………………………………………………8 第四章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规定…………………………………………………………8 第一节 施工现场临时性库房的设立………………………………………………8 第二节 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9 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收、发工作……………………………………………………9 第五章 支护……………………………………………………………………………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 第二节 木支撑用材的有关规定……………………………………………………11 第三节 常用的支撑形式及安全规则………………………………………………11 第四节 钢支撑应用及安全作业规定………………………………………………12 第五节 喷锚支护……………………………………………………………………13 第六节 衬砌作业安全规定…………………………………………………………16 第六章 装碴与运送……………………………………………………………………17 第一节 装碴…………………………………………………………………………17 第二节 有轨运送……………………………………………………………………18 第三节 无轨运送……………………………………………………………………19 第七章 隧道施工防水、排水规定……………………………………………………20 第一节 防水、排水的基本规定……………………………………………………20 第二节 防水、排水措施……………………………………………………………22 第八章 斜井与竖井……………………………………………………………………22 第一节 井位的选择…………………………………………………………………22 第二节 斜井开挖与支护……………………………………………………………23 第三节 斜井运送……………………………………………………………………23 第四节 竖井开挖与支护……………………………………………………………24 第五节 竖井运送……………………………………………………………………24 第九章 通风与防尘……………………………………………………………………24 第一节 通风…………………………………………………………………………24 第二节 防尘…………………………………………………………………………26 第十章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26 第一节 一般施工方法………………………………………………………………26 第二节 坍方解决的安全注意事项…………………………………………………28 第三节 含瓦斯隧道的施工…………………………………………………………29 第四节 遇膨胀性围岩隧道施工………………………………………………… 31 第五节 遇黄土隧道施工……………………………………………………………32 第六节 遇溶洞隧道施工……………………………………………………………32 第七节 遇塌方隧道施工……………………………………………………………34 第八节 遇流沙隧道施工……………………………………………………………35 第九节 遇涌水隧道施工……………………………………………………………36 第十一章 隧道施工用电管理…………………………………………………………38 第十二章 抗滑桩施工…………………………………………………………………39 第一章 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案选择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1.1.1条 隧道施工,开工前应做好工地调查研究,核对设计文献,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和组织线路测量复核以及建立健全安全机构,组织岗前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1.1.2条 施工现场应妥善布置。专长和长隧道应有场地总布置图。由于地形限制或为了节约用地,场地位置可运用弃碴场逐步发展,事先规划,分期安排。总布置图重要有以下内容: (一)卸碴场位置和范围。 (二)轨道运送的卸碴线、编组线、牵出线和各种作业线的布置。 (三)运送道路、场内道路和其他运送设施的位置。 (四)风、水、电设施的布置。 (五)大堆材料、施工备品及回收材料堆放场地的位置。 (六)大型机械设备的组装场地。 (七)机械库、加工场、附属公司、仓库、宿舍、保健和办公房屋的位置。 (八)场内临时排水系统的布置。 第1.1.3条 运送道路的标准应满足运量和行车安全的规定,引入线在不影响洞口边坡、仰坡和洞身稳定的情况下,尽量引至洞口,并避免与弃碴线路互相干扰。使用中应经常养护,保证畅通。 第1.1.4条 高压、低压电线及变压器位置和通信线路应按规定统一布置及早架设,避免影响隧道洞口地段的施工安全。临时房屋应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注意季节和地区特点,宜采用定型或拼装建筑。 第1.1.5条 房屋布置应避开受洪水、泥石流和坍方、落石、雪崩、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洞口段如系不良地质,不应在洞顶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第1.1.6条 各种房屋应针对其使用性质、安全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修建。爆破器材库、油料库宜选在行人稀少的安全地区;机械房屋如空压机站等应修建在空气清新、通风良好、地基稳固的地点;生活房屋应注意环境卫生并有防病防疫和保健等福利设施。房屋周边应有 排水系统,并避开高压电线。 第1.1.7 条 隧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单位交付的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文献,进行核对和交接。必须重视测量工作,要建立复核制度,勤测勤量,保证隧道的中线、水平、开挖断面、衬砌厚度和净空尺寸符合设计规定。 长隧道和桥隧群地段,应有专业测量队伍,负责控制测量的工作。 第 1.1.8条 必须根据设计文献、工期规定、施工调查报告、施工队伍状况,编制实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简练,重要有施工方法、场地布置、进度安排、工程数量、人员配置、材料供应、机具设备、电力、运送和通信线路等需要量以及有关安全、质量、技术、节约等措施。 第1.1.9条 对工程的特点,新技术的推广和新型机械的配备等情况,施工前应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二节 洞外场地布置及洞外工程 第1.2.1条 隧道洞外各项工程应结合洞外场地和相邻工程的部署,通盘考虑,妥善安排,及早完毕,为加速隧道施工发明条件。 第1.2.2条 洞外土石方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规定进行边坡、仰坡放线,自上而下开挖。 (二)进洞前挖好仰坡,山坡危石及时解决,不留后患。洞口挖方宜所有做完。 (三)排水系统尽早完毕,土质天沟随挖随砌,使水不冲刷坡面。 (四)洞门挡护工程结合土石方施工一并完毕。如地质条件差,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边坡、仰坡稳定。 (五)不得采用深眼大爆破开挖边(仰)坡。 第1.2.3条 洞口的桥梁墩台、涵管、下挡墙等工程的施工,应照顾到隧道的施工场地布置,适应弃碴需要,尽早完毕。隧道弃碴场地必须避免因弃碴堵塞导致排水不畅、过大土压引起山坡坍塌和对桥梁墩台的偏压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危害。 第1.2.4条 洞口应及早施工,地质不良处的洞口必须先完毕,并宜在冬季、雨季前做好,以增强洞口稳定。 第1.2.5条 当洞口也许出现地层滑坡、崩塌、偏压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防止措施: ①滑坡 可采用地表锚杆、深基桩、挡墙、土袋或石笼等加固措施。 ②崩塌 可采用喷射砼、地表锚杆、锚锁、防落石棚、化学药液注浆加固等措施。 ③偏压 可采用平衡压重填土、护坡挡墙或对偏压上方地层挖切等措施,以减轻偏压力。 ④开挖中对地层动态应进行监控量测,检查各种解决措施的可靠性。 第二章 开 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隧道开挖应根据设计位置、中线、水平、地质条件、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拟定开挖方式与环节,合理拟定循环进尺,保持各工序互相配合,均衡施工。 第2.1.2条 爆破后设专人负责排险工作;同时应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进行检查,发现也许产生险情时,必须采用措施及时解决。 第2.1.3条 施工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一方面检查工作面是否处在安全状态,并具体检查支护、洞顶及两帮是否牢固和稳定,如有松动石块和裂缝,必须及时清除或支护。 第2.1.4条 挖穿上下导坑间作为出碴和进料的漏斗孔时,一般应在下导坑内向上钻眼爆破。漏斗孔严禁人员上下,不使用时必须加盖防止人员掉入。 第2.1.5条 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应在拱圈混凝土达成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下步开挖。 第2.1.6条 在隧道对头开挖作业中,当两工作面相距50米左右,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告知对方,对方接到告知后,其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危险区;当两端工作面相距接近15米时,应停止一端施工,将人员、机具撤离作业面,并在安全距离(200米)以外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和警戒员,防止人员、车辆误入险区。 第二节 导坑开挖 第2.2.1条 导坑开挖应根据地质条件,在保证施工安全的情况下选定导坑断面,在III类及III类以上围岩中下导坑宜采用双道断面;在III~II类围岩中宜用单道断面,但要根据会车规定和断面石质情况开挖双道会车断面,以适应运送需要。因上导坑运送量小,以策安全,一般采用单道断面。 第2.2.2条 下导坑开挖,特别是下坡隧道,尤应注意掌握底板眼的下插角度,以避免底板抬高回头检底,增长施工干扰和不安全因素。 第三节 分部扩大开挖 第2.3.1条 分部扩大开挖是在已有导坑作为临空面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控制超、欠挖,应采用加强测量工作和顺帮打眼等措施。对拱脚以上1M范围内应严格掌握开挖尺寸,这个部位最容易导致欠挖。当采用向上分层扩大施工时,断面不易控制,更应加强测量工作,防止超、欠挖。 第2.3.2条 扩大开挖施工中,当围岩压力较大时,支护应密切配合,严防坍塌。 第2.3.3条 在洞口地段分部扩大施工时,在地质较差或覆盖层较薄的情况下,宜在洞门内10~20M处向洞口方向逐步扩大和衬砌,以保证洞门施工安全。 第四节 马口开挖 第2.4.1条 马口开挖应采用跳槽开挖法进行,首轮马口的中心一般应选在拱圈接缝处,并应注意岩层稳定情况,防止顺层坍塌。 第2.4.2条 为减少跳槽次数,宜采用长短马口结合,IV~III类围岩不大于4M,II~I类围岩不大于2M。回头马口可适当加长,但最长不得超过首轮马口的一倍,并应小于10米。 第2.4.3条 回头马口开挖,必须待相邻边墙马口灌筑封口24小时后进行,有侧压力时,应在封口三天后进行开挖。 第2.4.4条 洞口地段开挖马口,应防止拱圈悬臂过长,并应加强支撑,避免发生掉拱。 第2.4.5条 在岩层稳定地段,为加快施工进度,可以采用对开马口。对开马口必须在拱圈接缝处,长度以2~3M为宜。 第2.4.6条 马口开挖应采用顺帮打眼的方法,避免超、欠挖;边墙脚以上1M范围内特别不得欠挖。向上打斜插眼时,必须控制炮眼深度,防止炮眼插入拱背,放炮时损坏拱圈。 第2.4.7条 开挖边墙基础时,应同水沟断面一次挖够。 第五节 仰拱开挖 第2.5.1条 设有仰拱的隧道,当边墙施工完毕后,仰拱应紧跟边墙施工,不宜延长。边墙墙脚拱座建筑后应支撑牢固,防止边墙受到侧压力内移而引起开裂。 第2.5.2条 仰拱开挖一般采用分段跳跃法进行,严禁长距离开挖和用铲运机等大型机械敞开开挖。以防导致隧道坍塌。 第六节 避车洞开挖 第2.6.1条 避车洞开挖,应与马口开挖同时进行,对于隧道浅埋且地质不良地段,应先将其两侧正洞边墙做好,必要时还应先将避车洞以上的边墙作完,再开挖避车洞,并应加强支撑,以免坍塌。 第三章 钻爆作业 第一节 人工钻孔 第3.1.1条 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一方面检查作业面是否处在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和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认真加以支护或消除。 第3.1.2条 钻孔前应测量开挖断面的中线、水平、检查导坑位置是否对的。要用红铅油标出炮眼设计位置,钻工必须在标定的位置按设计规定钻孔。 第3.1.3条 使用风动凿岩机钻孔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 (二)开钻前,应检查凿岩设备的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情况;钻杆有无不直、带伤及钎孔堵塞现象;供水是否正常。 (三)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支架必须安顿牢固稳妥,站在碴堆上操作时尤应注意石碴是否稳定,防止作业震动时石碴坍滑伤人。 (四)在拱部扩大马口部位钻挑顶眼,爬眼、斜插眼及吊眼时,应检查有无松动石块,以防坠落伤人。 (五)严禁在遗留的残眼中继续钻孔。 (六)不得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电钻机。 (七)为防止粉尘的污染及危害,开钻时,司钻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开水后开风的规定。 (八)钻孔开门时,要用较短钻杆,其长度一般在80~120CM为好。当钻杆尚未找准炮眼位置前,风门不宜开大,应待钻头钻入炮眼后,再完全打开风门。 (九)作业时,司钻工不得将胸部、腹部紧贴风钻手柄,腿部不得抵住风钻卡套弹簧; 钻孔过程中钻杆与钻孔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防止钻杆弯曲、掉头或折断。 (十)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可拆除钻杆。 (十一)使用风钻每两小时应加油一次,并加强风钻维修保养,使之经常处在良好状态。 第3.1.4条 使用电钻钻孔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把手胶皮套绝缘情况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二)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三)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也不得用电钻解决被卡住的钢钎。 第二节 钻孔台车钻孔 第3.2.1条 钻孔台车,有轨道式和轮式两种,其轨道铺设和轮式道路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铺设。 第3.2.2条 台车行走速度每分钟不应超过25米,当接近工作面时,应减速慢行,并做好刹车准备,防止撞击工作面,台车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 第3.2.3条 台车进洞时,应设专人指挥。行进前,应认真检查道路,清除限界内的临时台架等障碍物。 第3.2.4条 台车工作的位置应在隧道中心线上,其左右偏差不得大于0.5米,台车就位后不得倾斜,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前后移动。 第3.2.5条 司钻工应认真按照炮位设计标定位置精心操作,两钻臂不得同时在一竖直面上作业,以防落石砸坏钻臂。并随时检查钻杆的回转情况,掏槽眼要定好角度,防止交叉或打穿。 第3.2.6条 液压凿岩机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每班都应检查拉杆是否正常。在固定链条上,不得有泥碴和石子,防止链条和链轮损坏。 第3.2.7条 机械应定期保养,及时更换已磨损的零件,避免产生严重损伤。 第3.2.8条 台车在碰到断层和地质不良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指派安全员站在一定的位置上观测险情,台车司机必须坚守驾驶室,发动机不准熄火,发现险情及时撤离,以保证作业人员和机械的安全。 第三节 爆破作业 第3.3.1条 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应先进行排险或加固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3.3.2条 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第3.3.3条 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很高,不准立即装入炸药。 第3.3.4条 准使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第3.3.5条 不准使用梯恩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爆破后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第3.3.6条 严禁在装药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第3.3.7条 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铁棍。 第3.3.8条 遇有照明局限性、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解决,或也许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3.3.9条 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规定堵塞炮眼。 第3.3.10条 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第3.3.11条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通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第3.3.12条 实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不受有害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安全地点避炮,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不小于2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对洞内施工的每日爆破次数应有明确规定。遇有不能执行规定爆破次数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3.3.13条 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告知另一端,对方接到告知后,应在约定期限前组织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到安全地段。 第3.3.14条 爆破后,必须通过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安全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1、有无瞎炮、残余炸药和雷管;2、拱顶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3、支护有无松动或变形。如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装炮人员按规定进行解决(见本章第五节第3.5.2条至第3.5.4条);经检查确认危险已经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施工。 第3.3.15条 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用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1、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2、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3、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4、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其距离不少于2.5米;5、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第3.3.16条 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第3.3.17条 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需的爆破器材必须由指派的专人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掌子面。装炮后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第3.3.18条 爆破器材加工的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进行作业。 第四节 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3.4.1条 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抱负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长等特点,合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第3.4.2条 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循如下安全规定: (一)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拒爆; (二)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传爆和起爆; (三)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应按报废解决; (四)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以炮棍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五)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六)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七)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连现象,保证连接准确无误。 第3.4.3条 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一)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起爆前能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二)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间应比第一炮爆炸的时间至少提前60秒。当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 作面; (三)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四)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立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第五节 盲炮解决 第3.5.1条 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包经点火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所有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为盲炮或瞎炮。 第3.5.2条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解决。 第3.5.3条 对孔底剩药现象,采用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解决。 第3.5.4条 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用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起爆或用水将炸药冲洗干净的方法解决。 第3.5.5条 对雷管与炸药所有未爆现象,应采用如下解决方法:①仔细掏出部分炮泥后,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殉爆;②查犯错连的炮孔网路,重新连线起爆;③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孔装药起爆;④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第四章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施工现场临时性库房的设立 第4.1.1条 炸药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应报经本地县级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库房不得设立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等危害地带,应尽量运用山丘作天然屏障。 第4.1.2条 库房宜为平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第4.1.3条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开设立,严禁炸药和雷管混存在同一库房。 第4.1.4条 库区应设立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4.1.5条 库房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装探灯投射照明。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房外。 第4.1.6条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第4.1.7条 库内必须有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二节 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4.2.1条 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 第4.2.2条 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第4.2.3条 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3米。 第4.2.4条 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严禁叠放。 第4.2.5条 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第4.2.6条 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4.2.7条 库内必须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第4.2.8条 库区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第4.2.9条 库内严禁存放与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4.2.10条 库区必须设专人昼夜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4.2.11条 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保证有效。 第4.2.12条 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收、发工作 第4.3.1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性能检查。 第4.3.2条 必须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4.3.3条 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应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按规定作销毁解决。 第4.3.4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工作应在单独的发放房间(发放峒室)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峒室或壁槽里发放。 第4.3.5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4.3.6条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第4.3.7条 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 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解决。 第五章 支 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隧道施工,除完整稳定的围岩外,各部(含坚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坑)开挖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支护,保证安全。 第5.1.2条 施工支护,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围岩和围岩稳定限度,采用不同结构方式支护。 (一)VI~V类围岩需局部支护时,宜采用局部喷射混凝土及局部锚杆,为防止岩爆和落石可用锚杆挂网。 (二)IV~III类围岩可选用锚杆,锚杆挂网、喷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III类围岩必要时可加设格栅钢架。 (三)II~I类围岩一般采用锚喷挂网的联合支护形式,加设格栅钢架。必要时加装工字钢拱架。 (四)分部开挖时,可采用构件支撑。 第5.1.3条 支撑架立之前,应将工作面危石清除干净,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5.1.4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情况,应责成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整加固。 第5.1.5条 严禁将支撑立柱设在虚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地段的支撑立柱底面必须加设垫板或垫梁,并用木楔塞紧。洞内需短期停工时,支护应直抵工作面。 第5.1.6条 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第5.1.7条 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第5.1.8条 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得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第5.1.9条 支撑,应本着随挖随支的原则,按规定中线、水平和导坑断面尺寸架设,厢架面应从纵轴线方向垂直。 第5.1.10条 各排支撑应用横撑联结牢固,构成整体,横梁应抵紧岩壁。支撑净空尺寸应能满足设立管线路、运送道路的规定。 第5.1.11条 支撑进行抽换、拆除时,应本着“先顶后拆”的原则,先设辅助支撑将横梁托稳后才干进行,防止坍塌。 第5.1.12条 当喷射混凝土尚未达成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第5.1.13条 傍山或浅埋隧道施工时,应控制拱顶的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期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告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解决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5.1.14条 在不良地质隧道中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第5.1.15条 应把喷锚层的异常裂缝作业重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点引起警惕。 第二节 木支撑用材的有关规定 第5.2.1条 木支撑的梁、柱木材、其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25cm,其他连接杆件的梢径可用12~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第5.2.2条 支撑木材应坚硬、富有弹性。严禁使用脆性、破裂、多节及腐朽木材。常用的支撑材料为松、杉等优质木材。 第三节 常用的支撑形式及安全规则 第5.3.1条 漏斗支撑,是开挖漏斗孔时,对下导坑进行临时加固所采用的支撑方式。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则: (一)在开挖漏斗孔时,应对下导坑支撑临时加固。松软地层中的漏斗孔宜用枢架支撑,并将枢架外四周空隙填塞紧密。 (二)漏斗孔应加盖,防止掉石,供人员上下的孔道,应设立牢固的扶梯。 第5.3.2条 拱部扩大扇形支撑,当拱部围岩较为松软时,拱部扩大应采用扇形支撑的方式进行防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则: (一)扇形支撑宜配合开挖分步架设。 (二)如围岩松散破碎且有较大地层压力时,则应采用横撑式扇形。 (三)若立柱、斜柱底部有较大沉陷时,则需加设底梁。 (四)扇形支撑的纵梁,应成组安排架立,长度必须一致,以便于衬砌时拆除。 第5.3.3条 下部支撑。在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为防止拱脚向内位移而发生裂缝,在洞口地段和松软地层开挖中层或落底前,必须用卡口梁加木楔顶紧拱脚,其间距一般为1.0~1.2m,或在拱脚加设锚杆,防止拱脚内移。 第5.3.4条 曲墙地段抑拱开挖前,必须加设横撑顶紧侧墙脚,防止墙脚内移使边墙开裂,横撑间距一般为1.0~1.2m,待仰拱混凝土达成设计强度的70%,才干拆除横撑。 第5.3.5条 洞口支撑。洞口地段围岩一般不够稳定,容易坍塌,支撑应特别加强,洞口导坑支撑,通常应向洞外架出4~8排明厢。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明厢顶部密铺背柴,并压以筐装弃碴或土袋,以稳定支撑,对仰坡落石起缓冲作用。 (二)明厢应加设斜撑,并延伸至洞内4~6米,防止洞内放炮时倾倒。 (三)上部扩大的明厢应多架设两排,并应加固。 第四节 钢支撑应用及安全作业规定 第5.4.1条 钢支撑一般选用工字钢、槽型钢、钢轨、钢管或其它钢材,按设计规定预先作成构件,使用时以焊接或螺栓联结成整体。 第5.4.2条 钢架支撑必须具有必要的强度和刚度,其形状尺寸应与开挖断面相适应。如系作为衬砌结构组成部分,则应与衬砌断面相配合。各排支撑间应用纵向拉杆联结,使之成为整体。如有也许产生纵向荷载,应安装纵向斜撑。 第5.4.3条 钢架支撑的外围,视地质条件,应用背板、填木或钢板等塞紧使之与围岩密贴;如钢架支撑作为衬砌混凝土骨架时,也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板背铺,并以浆砌片石回填密实。 第5.4.4条 对半断面或全断面开挖所架设的钢架支撑已受力者不得拆除倒用,应作为混凝土衬砌的组成部分,对不受力的钢架支撑,应先经现场检查核算,并制订拆除措施方可进行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 第5.4.5条 用钢管作为不拆除的支撑时,应在架设后给管内灌注强度不低于300号的水泥砂浆,以增长其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第5.4.6条 花拱架支撑是常用的一种钢架支撑,它是以钢制花拱代替扇形木支撑,同时,在衬砌中作为拱圈混凝土骨架,起到加固作用。因此,在不良地质、地压大、有明显偏压或施工中出现较大坍方的隧道中得到广泛使用。 第五节 喷锚支护 第5.5.1条 喷锚支护的基本规定: 一、喷锚支护应紧跟开挖; 二、必须根据围岩地质情况和对锚固力的规定,对的进行锚杆参数设计; 三、个别地段采用锚杆支撑时,锚杆间距一般可采用1.0~1.5m,长度不小于1.8m,对较破碎的围岩,锚杆长度应不小于间距的两倍; 四、喷混凝土用作临时支护时,喷层厚度应根据围岩情况拟定,一般以5~10厘米为宜。 第5.5.2条 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杆钻孔应圆而直,其孔径和深度按设计施工。 (二)锚杆孔口岩面应平整,并使岩面与钻孔方向垂直,如不垂直,安装锚杆时可用特制垫板调整,使托板密贴岩面。 (三)灌浆锚杆,安装前必须除去油污锈蚀并将钻孔吹洗干净,孔内灌注砂浆应饱满。锚杆安装后外露长度不宜超过10cm。 (四)树脂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卷质量,变质者不得使用,安装时用杆将树脂卷送入孔底;用搅拌器搅拌树脂时应缓缓推动杆体,搅拌时间一般为30秒;搅拌完毕后将孔口处杆体临时固定,15分钟后可安装托板。 (五)楔缝式和胀壳式锚杆安装前,应将杆体与部件(楔子、胀壳、托板)组成好,安装时防止移动或脱落,锚头必须楔紧,保证锚固可靠,安装杆体后立即上好托板,拧紧螺帽。 (六)锚杆施加预张拉力时,预张拉值一般为锚固力的50~80%,安装后要定期(特别在爆破后)检查,如发现松动应再次紧固。 (七)锚杆安装后应作好必要的安装记录。 第5.5.3条 锚杆挂网用于施工临时支护的规定:钢筋网用直径6~10mm的钢筋作为主筋和直径2~14mm的镀锌铁线编制而成,根据支护坑道宽度结合锚杆布置拟定每张网的尺寸,网格通常为8~10cm正方形;钢筋网安装时应互相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 第5.5.4条 喷锚衬砌施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 (二)清除松动岩块和墙脚岩碴,并用风、水冲洗受喷面(对受水易泥化岩面,只能用高压风吹)。 (三)设立标志或运用锚杆外露长度以掌握喷射混凝土厚度。 (四)检查机具设备和风、水、电等管线路,并试运营。 (五)岩面如有渗漏水应予妥善解决。 第5.5.5条 喷射混凝土、砂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 应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在软弱围岩中宜选用早强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号,使用前应做强度复查实验。 (2)速凝剂 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使其变质。使用前应做速凝剂效果实验,规定初凝不超过5min,终凝不超过10min。应根据水泥品种、水灰比等,通过实验拟定速凝剂的最佳掺量,并应在使用时准确计量。 (3)砂 喷射混凝土应采用硬质洁净的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5,含水率一般为5%~7%,使用前应一律过筛。 (4)石料 采用坚硬耐久的碎石或卵石,粒径不宜大于15mm,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碎石粒径不应大于10mm,且级配良好。当使用碱性速凝剂时,石料不得含二氧化硅。 (5)水 水质应符合工程用水的有关标准,水中不得具有影响水泥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 (6)采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时,其钢纤维可用普通碳素钢,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380MPa,且不得有油渍及明显锈蚀。钢纤维直径宜为0.3~0.5mm,长度宜为20~25mm,且不得大于25mm。钢纤维含量宜为3%~6%。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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