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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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气象局 涉外 提供 使用 气象 资料 审查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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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局文献 浙气发〔〕123号 转发中国气象局《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 审查管理规定》告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气象部门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近日中国气象局对1993年6月下发《对外合作提供气象资料保密暂行规定》(中气办发〔1993〕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现将该文献转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重要状况和问题,请及时汇报。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措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在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组织(如下简称外方)提供气象资料,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使用气象资料,国内组织机构和个人携带、邮寄或传播气象资料出境,经同意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气象资料需对外提供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资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域内搜集、管理和归档多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各类气象数据集、多种气候记录值和数据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向涉外方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属于气象部门对外合作项目,由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属于非气象部门对外合作项目,由中方主持单位按照本规定向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涉外气象资料等级划分 第五条 气象资料划分为公开、内部和保密三个等级。 第六条 下列气象资料属于公开气象资料。 (一)参与全球和区域实时互换地面、高空气象资料; (二)参与全球实时互换地面、高空气候月报资料; (三)参与全球互换地面、高空历史气象记录月报资料; (四)参与全球互换GCOS地面、高空气象资料; (五)参与全球互换气象辐射资料; (六)参与全球和区域互换大气本底气象资料; (七)向全球公开数值预报产品; (八)参与全球互换雷达站图像产品资料; (九)向全球公开风云气象卫星和国外气象卫星数据和产品。 第七条 保密气象资料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一)下列气象资料属于绝密级气象资料 1.为国家绝密活动提供专题气象情报资料; 2.为重大军事活动提供专题气象情报资料; 3.在波及国家安全区域内观测气象情报资料。 (二)下列气象资料属于机密级气象资料 1.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重大活动提供专题气象情报资料; 2.为高科技或者特殊科学试验研究获得空间气象监测资料; 3.当年农业气象产量预报资料。 (三)下列气象资料属于秘密级气象资料 1.为国家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记录整编气象资料; 2.为国家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设置气象台站状况及其气象情报资料; 3.与军事设施安全、重要航道出海口附近陆地上有关气象资料; 4.海岸带综合调查气象资料; 5.黑碳气溶胶、POPS及大气成分有关资料; 6.风云气象卫星搜集全球卫星资料和加工处理后灾情资料; 7.其他对外公开有也许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外交安全气象资料。 第八条 公开资料和保密资料以外气象资料,定为内部气象资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向外方提供和使用公开气象资料,由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立案。 第十条 向外方提供和使用内部气象资料,按照分级审批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权限,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同意文献须报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立案;属于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权限,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审批,同意文献须报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立案;属于中国气象局审批权限,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审核,报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权限 1.本省范围内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气象要素、41个记录项目累年逐日、月、年记录值。 2.本省范围内不超过10个非互换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41个记录项目,持续历年逐日、月、年记录值。 3.本省范围内不超过10个非互换国家一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41个记录项目累年逐月、年记录值。 4.本省范围内不超过10个非互换国家一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41个记录项目,持续5年历年逐日、月、年记录值。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自建加密自动站气温、降水、风向风速、气压,近30天实时气象资料。 6.本省范围内雷达图像产品资料。 (二)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审批权限 1.全国范围内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气象要素、41个记录项目累年逐日、月、年记录值。 2.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0个非互换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41个记录项目,持续历年逐日、月、年记录值。 3.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0个非互换国家一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41个记录项目累年逐月、年记录值。 4.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0个非互换国家一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3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41个记录项目,持续5年历年逐日、月、年记录值。 5.全国范围内互换站点雷达图像产品资料。 (三)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审批权限 1.超过上述(一)(二)项资料提供范围。 2.承担国际或国家重大科学试验、考察、研究与外方合作项目需要气象资料。 第十一条 涉密气象资料,保密期限未到期,不得向外方提供。保密期限届满密级气象资料,通过同意后可以对外方提供。同类保密任务需要提供密级气象资料,通过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提供。 (一)提供和使用绝密级气象资料,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复审,复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审核,再报国务院保密主管机构审批。 (二)提供和使用机密、秘密级气象资料,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复审。复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审批,同意文献应报国务院保密主管机构立案。 第四章 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涉外提供和使用数据质量和可靠性,根据既有气象数据处理业务流程,原则上向外方提供2--3年前、通过质量控制检查后气象数据(如可以提供或或此前气象资料)。 第十三条 向外方提供气象资料申请获得同意后,申请单位应与顾客或合作单位签订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协议书(见附录1)。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合理性,确定要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范围,通过填写申请汇报,提出使用气象资料清单(含省名、站名、区站号、要素项目和提供气象资料年限等)和申请理由,在提供气象资料前三个月将申请汇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审批。 外方或中方主持单位必须如实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上报申请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和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汇报后1个月内批复。上报中国气象局申请汇报,缺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或者缺乏详细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清单,中国气象局气象资料业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在外事活动中,本着有来有往、平等互利原则,可赠送适量国际互换气象资料(见附录2)。 第十七条 出国考察、培训、访问等确需携带或者邮寄气象资料出境,按照分级审批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开刊登论文、出版著作以及向外方互换个人文章、各单位或个人向世界气象组织提供材料涉密审查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由各主管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同意后报中国气象局保密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级气象数据管理业务机构(是指国家气象档案馆)和省级气象数据管理业务机构(是指省级气象档案馆)按规定负责向外方提供气象资料。向外方提供气象资料时,国家级或省级气象数据管理业务机构应当详细登记使用资料外方单位名称和提供资料名称、站点、记录年代等。 行业气象部门所属单位向外方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供。 第二十条 外方对通过合作而获得中方提供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依协议约定使用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提供应第三方。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原始气象资料,应当归交到国家级或省级气象数据管理业务机构归档,外方可以使用其加工产品;未经同意和双方同意,所获取原始气象资料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研究,不得单方刊登文章或在刊物上出版,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应第三方,并要签订书面保证协议。 第二十一条 收取外方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费用,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有关实行气象资料共享管理措施告知》(气预函[]38号)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服务收费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为气象资料审查工作做出奉献、成绩明显单位、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导致损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下发《对外合作提供气象资料保密暂行规定》(中气办发[1993]5号)同步废止。 附录1: 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气象局(如下简称甲方)与 (如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订气象资料提供和使用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规定甲方提供气象资料,用于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附件所列气象资料。 第二条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不得有偿或免费转让从甲方获得气象资料,以及由这些气象资料经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新资料。 第四条 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得气象资料,直接用作供外部使用或向外分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基础。 第五条 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得气象资料在其内部分发(含网络),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六条 乙方对所获得涉密气象资料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行措施》,以及《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措施》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假如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条,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有权按《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措施》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该协议,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步,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阐明理由、递交有效证明文献。 第九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章) 法定代表: 电 话: 地 址: 乙 方: (签章) 法定代表: 电 话: 地 址: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2: 可以直接提供国际互换气象资料目录 1.中国地面气候记录月报,纸质出版物 196个地面站、当年12个要素定期和逐日、月、年值资料。 2.中国高空气象记录月报,纸质出版物 28个高空站、当年各规定等压层4个要素定期和逐日、月、年值资料。 3.中国地面气候原则值(1971-),纸质出版物和光盘 196个地面站、30年整编、12个要素累年平均月记录值资料。 4.中国高空气候原则值(1971-),纸质出版物和光盘 28个高空站、30年记录整编、各规定等压层4个要素累年平均月记录值资料。 5.中国辐射气候原则值(1971-),纸质出版物和光盘 10个辐射站、30年记录整编、3个要素累年平均月记录值资料。 6.中国地面历年记录值(1951-),光盘 196个地面站、50年记录整编、12个要素历年平均月、年记录值资料。 7.中国高空历年记录值(1951-),光盘 28个高空站、50年记录整编、各规定等压层4个要素历年平均月、年记录值资料。 8.中国辐射历年记录值(1957-),光盘 10个辐射站、50年记录整编、3个要素历年平均月、年记录值资料。 9.中国地面气候示意图图集,光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图集 11.中国气候公报 12.气候监测公报 主题词:气象 资料 涉外 规定 告知 抄 送:省局科技处。 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 12月6日印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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