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法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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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 1、 中国高科清(2023)第52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高科法(2023)第33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细则》 3、 中国高科法(2023)第32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高科法(2023)第31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和减少坏帐的发生,加强经营者和员工的工作责任心,促进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疑难应收款范围 1. 按照应收款的分类,将疑难应收款划分为A、B、C三个等级,C级指超 过信用期三个月到半年的应收款;B级指超过信用期半年到九个月的应收款;A级指超过信用期九个月以上的应收款。 2. 经法院判决后转入的; 3. 清理公司遗留的债权; 4. 催债中形成要变现的实物资产。 二、疑难应收款清收原则 1. 每笔疑难应收款发生后,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即由主办业务而产生该应 收款的负责人(经办人)负责清收。 2. 凡是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的疑难应收款,应在考核原公司时,将其视作 所有坏帐,待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收回所有或部分后,应扣除清收费用,然后再把剩余部分视作利润还原给该公司。 三、 疑难应收款的责任 1. 凡按程序操作,没有主观恶意,没有失职行为,没有应为而不为情况, 而发生不可预见的疑难应收款将由公司承担责任。 2. 凡没有按程序操作,有主观恶意,有失职行为,有应为而不为情况,发 生可预见事态变化而未即时解决的,当事人均要承担其责任。 3.凡被确认为疑难应收款的,又被认为是有个人责任的,称其为负责人;凡被确认为疑难应收款的,又被认为没有个人责任的,称其为经办人。 四、 疑难应收款清收办法 1. 每笔疑难应收款的发生,应由原经办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提供具体 资料,填写“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登记表”。每月均要填写“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登记表”,具体记录当月催收情况,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集团公司“清欠办”。 2. 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的应收款,清欠办应根据实际情况视是否要按司法 程序提交法务部解决,但是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一年以上未有进展的应收款原则上应所有移至集团公司法务部解决。 3. 对本管理办法下达之前形成的疑难应收款,涉及公司应在本办法下达之 日起一个月内拿出一个具体的计划,由集团公司清欠办按一事一议制定解决办法,并赋予实行。 4. 要对疑难应收款作坏帐解决,必须在集团公司清欠办书面提请下,由该公司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投管部、法务部、认定后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核准(帐务何时解决酌定)。 五、处罚办法 1. 对于疑难应收款,其负责人应专职负责清收(未了业务应继续做完,如 有怠工情况,将加重处罚,下同)。对于C级疑难应收款,其负责人工资按70%发放;对于B级疑难应收款,其负责人工资按50%发放;对于A级疑难应收款,其负责人每月仅发生活费,最高不超过600元。扣发部分待该笔应收款所有收回后再酌情补发;假如该笔应收款形成坏帐,由负责人承担坏帐50%——100%的经济损失。 2. 对于疑难应收款,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C级疑难 应收款,扣除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每月平均工资的5%;对于B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10%;对于A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15%;一年内如仍收不回,前面扣除的工资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 3. 对于疑难应收款,业务所属公司主管领导也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C级疑难应收款,扣除业务所属公司主管领导每月平均工资的2%;对于B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4%;对于A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6%;一年内假如仍收不回前面扣除的工资则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 4. 部门与公司领导扣罚工资以十二个月为限,有一笔扣一份,有二笔扣二份,以此类推。 5. 对于形成疑难应收款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其经办人应专职负责清收(未了业务应继续做完,如有怠工情况,则按负责人处罚条款执行),直至把该笔应收款收回为止或解决完毕。 6. 对隐匿疑难应收款具体资料,导致应收款坏帐,将根据公司损失大小全额乃至加倍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解决;如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司领导亦将追究领导者责任。 7. 对于挪用、侵占公司应收款者,一经查实,均按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形成疑难应收款的负责人,在没有解决该笔应收款之前擅自离开公司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六、奖励办法 1. 经办人通过积极努力追回款项,可按实际收款额减去其催债费用(律师 费、诉讼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后的2%进行奖励。 2. 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奖励。 3. 特殊情况的奖励,采用一事一报提奖。 4. 如有损害公司利益,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将严厉解决。 七、执行与监督 1. 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具体执行; 2. 集团公司清欠办会同集团公司财务部、投管部、法务部进行检查与监督。 附:1. 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登记表 2. 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登记表 3. 疑难应收款程序、责任图示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一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登记表 公司(部门) 债 公司名称: 具体地址: 务 负责人及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人 总金额: 已收回金额: 未收款额: 确认数额: 近期承诺付款额: 联 系 方 式 联系人: 联 电话: 传真: 其它: 被联系人: 该应收款形成的基本概况与近期联系情况: 系 情 况 判断收回的难易限度: 联系人建议: 部门负责人建议: 公司领导意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二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登记表 公司(部门) 债 公司名称: 具体地址: 务 负责人及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人 总金额: 专项管理前收款额: 专项管理后收款额: 未收款额: 联 系 方 式 联系人: 联 电话: 挂号信(封): 上门(次): 被联系人: 联系结果: 系 情 况 判断收回的难易限度: 联系人建议: 部门负责人建议: 公司领导意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三 疑难应收款程序、责任图示 1. 实行A、B制管理应收款 收款期超过90天 业务开始 正常应收款 应收款实行A、B制管理 2.应收款负责人 信用期内 超过信用期1—90天 业务开始 正常应收款 非正常应收款 超过信用期91-180天 超过信用期181-270天 C级疑难应收款 B级疑难应收款 专职清收发70%工资 专职清收发50%工资 超过信用期270天以上 A级疑难应收款 专职清收发600元生活费 3. 应收款经办人 信用期内 超过信用期1-90天 业务开始 正常应收款 非正常应收款 超过信用期90天以上 C、B、A级疑难应收款 专职清收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子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二级公司法务运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二级公司法律事务涉及: (一)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三)公司较大经营项目/交易(涉及金额10—1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谈判;起草或审核协议/协议,监督协议/协议履行; (四)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 (五)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事务; (六)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七)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及相关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二级公司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审之前,应当向法务部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二级公司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有关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法务部根据二级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须由法务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行。法务部对重大协议/协议的履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加注明确的实行意见。 第八条 二级公司法务人员(专职或兼职)的任职须经法务部业务审核,其业务工作接受法务部的授权与业务领导。二级公司法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解决平常法律事务。 未设立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法务部报送审核。 第九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实行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 (一)正常实行的,每一月末一次; (二)出现异常情况,当天报送。 第十条 二级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 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献报送法务部。 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实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报告,向法务部备案,由法务部选择案例进行总结。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二级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其他具体实行事项遵循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协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二级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在实行前,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涉及: (一)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三)起草或审核协议(涉及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也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四)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 (五)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六)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七)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征询;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其他法律任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解决以下法律事务: (一)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 (二)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指: 1、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二级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或 2、涉及金额较大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拟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解决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决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解决。一般法律事务指:除重大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级公司的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领导。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解决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解决公司法律事务。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在解决法律事务时,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天告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如需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协议,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也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献前,应由法律事务部审核批准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重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务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解决方案,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行。 第十五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务人员核查后实行。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解决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四章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公司应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同时合用于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应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并将有关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于该重大法律事务发生之日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其指派法务人员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公司的一般法律事务由二级公司的法务人员负责解决,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决定是否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予以协助; 二级公司未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献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二级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献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公司一般法律事务解决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实行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行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协议管理工作,保证集团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减少或避免因协议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协议,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 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之间、二级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也应当遵照本办法。 劳动协议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献,涉及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文献”指与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解决相关的法律性文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协议”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协议,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协议;或(3)二级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协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拟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协议”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协议以外的协议。 第二章 协议管理机构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协议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二级公司法务部门在本公司范围内行使协议管理职能;未设立法务部门的,可以由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行使协议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协议的分类专项管理,分别负责协议的资金管理审核和协议的业务审核。 第十条 公司的法务、资金管理、业务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协议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协议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业务、资金管理、法务部门的承办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三章 协议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应由公司授权人签署。 公司授权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时,应由公司授权人授权。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前,业务部门须拟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协议,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授权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协议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办理。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严禁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七条 协议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运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八条 协议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九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合用。 第二十条 使用协议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规定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十一条 协议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 除特殊情况外,协议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二十二条 重大的或涉外的协议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般协议或经常发生的协议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简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订前,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对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根据结果提出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意见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协议签订前,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一方面将协议草案及与协议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将协议草案、与协议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再将协议草案、与协议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公司的重大协议在经业务和资金管理人员审核后,由其法务人员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集团公司法务人员复审。 第三十条 未设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其协议在经业务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审核后,应报送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严禁使用“原则批准”、“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协议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协议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规定承办人提供与协议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业务人员、资金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将协议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人审签。 第三十四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协议草案,公司授权人可拒绝签署。 第三十五条 协议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对协议审核的内容涉及: 1) 协议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协议的技术性: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协议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协议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用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门对协议审核的内容涉及: 1)协议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拟定对的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资金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协议管理部门对协议的审核内容涉及: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协议的情况; C形式合法;订立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规定。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 A条款完整、齐备; 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协议承办形式审核: A承办人无误; B符合公司规定程序; C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D协议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协议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协议草案时,应预留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重大协议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四十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协议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漏掉、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所有文献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迟延。 第四十二条 协议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协议;必须签订协议时,应规定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授权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所有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由公司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约的,代理人应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公司授权人,提请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授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将协议文本按“协议专用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 第四十五条 协议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协议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协议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协议赋予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协议履行涉及集团公司几个部门或其他二级公司的,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协议履行协助告知,告知协议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协议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应立即告知承办人。 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期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献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献须经法务人员审核,并报协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签订协议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部门报告,采用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于当天或3日(含本数)内告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协议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协议管理员或法务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天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三条 协议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协议履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交底。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四条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 第五十五条 变更、解除协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协议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五十六条 变更、解除协议时,应在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告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法务部门解决。 第五十八条 变更、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协议各方批准; (二)有担保条款的协议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批准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协议,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四)协议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协议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协议变更时,假如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协议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用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六章 协议纠纷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解决。 第六十二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原则: (一)及时解决的原则; (二)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协议管理员和法务部门递交协议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一)协议文献(涉及变更、解除协议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资金管理账目; (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证人证言;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十四条 法务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解决意见,提交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第六十五条 协议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六十六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法务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纠纷解决完毕后,由法务部门负责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报告;重大协议的纠纷解决,应随时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 解决协议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也许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用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也许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用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协议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我方责任的协议纠纷,应逐笔查明因素,分清责任,规定负责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协议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务部门、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七十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及时告知法务部门。 第七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法务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协议归档制度 第七十二条 协议签订后,业务部门协议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协议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 第七十三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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