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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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行。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一方面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导致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局限性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通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可采用局部供风,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队技术主管参与,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井下各重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队必须设立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档风墙、防火墙、风筒、防尘管路、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100-500元罚款,负责人承担20-50元罚款。 8、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队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队组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按价补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罚负责人20-50元。导致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在两巷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和通风队,接到告知后应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防止瓦斯积聚、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因告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调整罚100-500元。 10、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矿井重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重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2、至少每月检查1次重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重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重要通风机的供应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4、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5、严禁重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重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重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6、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因素停止重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7、重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所有撤出。 8、主通风机投入运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试。五年内,假如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也要做一次性能测试。测试内容及收集的资料有: ㈠绘制通风机性能曲线。对通风机进行测试的工况点选择,一般不少于10个,且均匀分布。对轴流式通风机,应绘制出通风机装置静压特性曲线,对离心式风机,应将全压特性曲线转化为静压特性曲线。 ㈡应测出喘振点。 ㈢计算出正常运营工况时的运营效率和输出功率。 ㈣测出通风机噪声,轴承与电动机温升。 主通风机系统必须设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高压电机应装设避雷装置,电动机和风机的轴承要有超温报警装置,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有保护栅栏和安全警示牌。 9、主扇风机的状态要达成以下规定: 1、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重要扇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扇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机壳、风门不锈蚀,井口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符合规程规定。主、备扇风机按说明书规定定期倒换。 2、反风装置的每个机构必须灵活可靠,风机监控系统中各项功能显示正常,数据准确,振动不超限,并在10min内完毕反风任务,同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反风实验。 3、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叶轮安装角度要一致,应保持平衡且无积尘,至少每半年清扫一次并做好记录。 5、主扇风机房不得用火炉取暖,井口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堆放易燃物品。 6、防爆门使用正常,启动装置配备齐全、到位、无锈蚀。 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搞好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足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防止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一下管理制度: 一、本矿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护、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工艺 ,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通用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通风仪器仪表由通风队收发室负责平常维修、保管和发放相关人员使用。 2、为了的确哦掌握通风仪器仪表的数量、使用等情况,通风队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并对其进行编码。 3、通风仪器仪表的发放及使用由通风队收发室三班人员进行记录,并留有记录。 4、通风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时,使用人照价补偿。 5、严格按照通风仪器仪表说明书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通风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出一切故障。 四、通风仪器、仪表的校检 通风队负责对仪器仪表按规定期间进行调校,维修记录,并按规定对其进行送检。 六、通风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安检科收发室人员负责检查架上的仪器,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上架。 2、安检科收发室人员每班对架上的仪器仪表擦拭,并对各部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药品,部件立即进行更换,做好每班保养工作。 3、对于有故障的仪器仪表每班及时进行维修,并留有记录,否则不得发放,不得使用由故障,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四、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矿井测风是矿井通风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建立测风制度如下: 1、测风员从事矿井通风瓦斯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的工龄,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理论水平和一定的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方可担任矿井测风此项工作。 2、矿井测风由测风员严格按照《测风员操作规程》执行,每次测风均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协助监护,保证测定数据的准确性,测风操作的规范性和测风操作期间的安全。 3、矿井每10天对重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各用风点进行全面定期测风,每月5、15、25日进行。遇有停电、停风、停产等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方可作相应的推延、调整。 4、遇有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各类贯通,矿井总风量调节,局部风量调节,矿井主扇、局扇性能测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工作进行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时测定。 5、矿井重要进、回风巷的测风,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其它地点也应在其相应的测风站点内进行,每次测风必须量取巷道断面核准测风断面,以保证测定数据的准确性。 6、每次测风均应按照测风登记表中的规定,认真规范操作填写,并于当天根据测定结果,拟定是否需要采用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经审核无误,方可更换井下测风牌板,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审签报送各有关单位和领导。 7、测风员应根据各井巷的风速、风量,选用相关的高、中、低速风表,以防损坏仪表或导致数据失真。 8、测风员要妥善保管测风仪表,并根据其有效检定期限,及时送检有关部门进行检校,保证测风仪表的准确性。 9、本制度规定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作业规程中要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涉及: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直径、长度及吸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风筒选型规定等,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 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应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及半煤岩巷不大于5 米,岩巷不大于10米,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4)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天天责任单位安排电工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并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 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有消音器,高压部位应有衬垫,否则,不准入井。 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时需停风时,另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立即向掘进工作面供风。因停电等因素使双风机不能启动时,瓦检员必须撤出掘进工作面人员,责任区队电工切断所有责任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5、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要保证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因停电或其它因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解决。 7、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供风,风筒拐弯使用弯头,异径风筒采用过渡节连接,严禁花接,风筒连接必须反压边,逢 环必挂且吊挂平直,吊挂风筒不能用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吊挂且不 能与动力电缆同挂一侧。 9、使用单位要爱惜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若责任单位(或个人)损坏风筒导致瓦斯超限的,除对责任单位处予风筒价格的5倍以上罚款外,安检部门还应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 单位(或个人)另行处罚。 10、掘进工作面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出风量局限性或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采用措施解决。 6、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各地点用来调节和控制风流流量及流向的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墙等),均由通风队长负责设立和维修。 2、通风设施的位置、数量由通风技术负责人拟定,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具体施工及平常维修和回收等由所管辖的通风队队长负责。 3、通风设施的设立和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通风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4、每组风门不得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米,重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必须设立永久性联锁风门,保证二道风门不被同时敞开,且必须设立反扇,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其它地点风门的设立,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服务期限,由通风技术矿长决定。 5、永久风门、密闭或调节墙垛必须用砖或料石构筑,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还应视其用途及服务期限拟定其厚度(但不得小于0.5米)。 6、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由生产矿长负责,具体由所辖通风队长担任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并负责施工质量,安全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若发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通风成立质量验收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通风队长担任。 8、每一处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重新施工。 9\施工永久设施时,必须在巷道两帮、顶、底掏槽,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施工时无空洞、瞎缝、重缝等,并对墙体进行勾缝,抹裙边等,水泥沙浆按规定配比。施工临时设施时,其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巷道周边接触严密,木板之间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并需用水泥浆抹面或勾缝,门扇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墙。 10、投入使用的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挂牌内容涉及:设施编号、性质(永久或临时)、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日期、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检查日期、完好情况,若牌板和内容不全时,由生产单位负责整改,同时,通风单位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设施台帐。 11、通风设施建好后,由通风、安检、技术室和所在辖区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后,移交生产单位负责使用,共同管理。 12、为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必须对井下风门实行挂牌管理,通风、安检和生产单位对所辖区域的风门,每班实行专人检查管理,并在当班的风门管理挂牌板上签字,对于当班不签字者,处予50元的发款。 13、采面大眼或压眼之间应设永久调节墙或密闭,特殊情况经请示矿总工程师批准设风门时,必须联锁,生产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风门前后5米及风门之间的杂物,浮货进行清扫,严禁堆积,保证风门前后畅通,浮货杂物不得影响开关风门,否则对责任者处予50元的罚款(其它地点同样如此)。 14、生产单位需运送难以通过风门的大件时,必须事先与矿取得联系,经批准派人协助后,方可通过,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拆除风门或硬撞风门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开除矿籍。 15、凡留有水沟的地点,生产单位保证水沟畅通,不得让积水影响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6、井下风门无论是自然因素(如矿山压力、冒顶等)导致损坏的,矿必须进行维修或更换。 17、风门损坏后,由通风、安检和生产单位的人员到现场核算,根据损坏限度写出书面报告,安检签字证实后,由生产单位给予补偿,损坏风门的事故,由安全矿长负责分析,对责任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50元,若人为损坏未能查出责任者的,由生产单位照价补偿。 18、对擅自拆卸或损坏联锁风门联锁绳或绳卡者,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所辖区域生产单位十倍补偿。 19、为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减少通风设施损坏事故,对举报或抓获损坏设施的人员给予50—100元奖励,各单位对职工要加强教育,爱惜通风设施,风门过一道关一道,严禁两道同时打开,违者罚款100元。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三、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 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米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 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解决。 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解决。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与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五、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统一指挥。 六、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解决,后放炮。 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八、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瓦斯降到1%以下时才干恢复作业。 九、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八、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立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在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在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天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天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立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立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在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解决。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解决: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毕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报告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毕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报告。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班后要将所有检查情况进行报告。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进一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毕检查和隐患解决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报告,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解决。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笔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立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立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报告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毕;第二次检查报告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毕;第三次检查报告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毕,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涉及: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解决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解决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解决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天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重要问题及采用的解决措施、解决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解决记录,其重要内容:报告人姓名、现场重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因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解决安排、采用的重要措施,解决时间、解决结果。瓦斯超限与解决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报告、通风科队的安排解决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报告”、“三对口”互相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誊录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报告,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报告,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报告,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报告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报告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记上,规定记录清楚、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署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因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碰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解决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成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成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成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成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成临界值的因素并组织解决,解决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涉及: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立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合。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平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具体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补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因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导致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一方面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启动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一方面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保证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九、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1、井下凡长度超过6米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盘区进回风之间的横峒除外),盲巷口处在通风系统以内的不管此后启封与否均列入盲巷管理范围。 2、在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因素导致的要追究技术、地质部门的责任;因施工管理不妥导致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假如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巷口处大栅栏设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予以封闭。对于瓦斯涌出量较大的掘进工作面要“一掘到位”,不得打打停停,到位后应保持正常供风,减少认为导致的瓦斯库。 4、盲巷封闭时巷内必须将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在墙前距巷口2米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集团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密闭墙上要留有观测孔,有水的要设反水池。 5、每旬对盲巷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或卡)进行分析和防止性管理,损坏的盲巷密闭要及时修复密闭墙前如缺氧瓦斯检查人员不能进入栅栏进行检查的由救护队员进入检查。 6、盲巷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行。实现正常通风后其同人员方可进入。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重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立全断面栅栏。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公司重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2、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3、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管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一方面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成3%时,按原路返回。 4、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6、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报告,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成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瓦斯积聚要报告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立警戒。 9、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10、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提出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一方面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十一、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解决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矿现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解决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及时采用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一、事故分析的基本规定 1、瓦斯超限事故通风科科长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2、调度员负责告知所有参与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3、监测值班人员负责将瓦斯超限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将相关资料准备好。 4、监测机房要执行三班作业,准时交接班,每班1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告知调度员,调度员报告当天值班长,同时告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5、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情况报告,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采用措施,排查隐患。 二、瓦斯超限分析解决参与人员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长主持分析,参与人员有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队组队干三职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解决记录由通风科负责。 三、瓦斯超限报告解决程序 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成0.8%预警时由监控人员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成1%时,监控人员的报告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告知后,立即告知通风科、安全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因素,并按《紫晟煤业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规定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四、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告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报告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解决。 3、分析解决完毕后,由通风科于第二日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解决通报。 五、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全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考核负责人500元。 2、凡发生瓦斯超限,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告知调度站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3、凡调度员接到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瓦斯超限告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考核负责人100元,没有及时告知当班跟班队干、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员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用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告知的人员,无端不参与事故分析的,罚款100元。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因素,(如风筒距煤头远,不接风筒的;违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进煤头检查,风筒被埋压风量达不到煤头的)导致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元。 7、因无计划停风导致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23元,对负责人罚款500元。 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导致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准时标校的,导致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罚款2023元,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10、瓦检工、放炮员玩忽职守,对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的,由安全科进行分析,对负责人罚款200元。矿井无人区、已采区、闭墙、火区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及异常情况,瓦检员不能及时查明因素和准确报告通风调度和值班长的,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11、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负责人罚款1000元。 十三、矿井防治火灾管理制度; 煤层自燃发火综合防治管理制度 1、全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灌浆为主,注氮、汽雾阻化、注凝胶、注三项泡沫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灭火供水系统,并加强平常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各系统正常使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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