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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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项 目 名 称:XXXXX工程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签 约 时 间: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协议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XXXXX工程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由XXX中标,代建单位已从技术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献的所有内容和代建的权利义务,认为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代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完毕项目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有关规定,以及投标承诺,对项目进行管理。在代建期限内代表业主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代建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管理目的的顺利实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行,充足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业主、代建单位双方协商批准,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词语定义、合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指业主委托实行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2 “工程”:指业主委托实行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3 “业主”:。 1.1.4 “代建单位”: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主体,本协议指:“XXX”。 1.1.5 “第三方”:指除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协议上下文规定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6 “代建部”:指代建单位组建的实行代建业务的组织。 1.1.7 “项目负责人”:指经业主批准,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部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全权负责人。 1.1.8 “代建的正常工作”: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代建协议,代表业主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行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1.1.9 “代建的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代建单位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10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1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事实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2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事实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3 “总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期限。 1.1.14 “缺陷责任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开始,到约定的时间止。 1.1.15 “缺陷责任”:指在本协议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XXXXX工程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因使用不妥除外),由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6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涉及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批准。 1.1.17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协议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告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献。 1.1.18 “本协议”:指本协议文献(涉及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9 “临时追加用款”:指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用款。 1.1.20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21 “政府行为”:指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的决策和政策作重大调整,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2 本协议中所提及的任何文献,均应涉及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1.3 本协议合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4 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2.1 以下文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献都应作为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同一份文献因发生修改而出现时间有现后的,以时间在后该份文献为准。 2.1.1 委托代建协议 2.1.2 中标告知书 2.1.3 招标文献及答疑纪要 2.1.4 投标书及其附件 2.1.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一旦上述协议文献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准。以上文献是指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协议和文献。 第三节 代建内容 3.1 工程概况 3.1.1 工程名称:XXXXX工程。 3.1.2 工程地点:。 3.1.3 工程规模:。 3.1.4 资金来源:。 3.1.5 工程进度:。 3.1.6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达成省样板工程(符合竣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争创鲁班奖。 3.1.7 投资目的:由代建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编制的本工程投资总概算后报业主,经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作为本项目投资控制的目的。 3.1.8 安全文明目的:保证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成“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3.2 代建模式 3.2.1 协议生效后,代建单位作为XXXXX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代理业主行使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2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拟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投资、设计、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预算,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勘察、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3 根据公开招标拟定的结果,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代建单位下属单位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的工作视为代建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任何的疏忽和责任均视为代建单位的疏忽和责任。 3.2.4 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开工,按期交付使用并满足建设单位的建设规定。 3.2.5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本工程项目实行施工管理,并接受广州市建设部门、业主及其他政府有权限部门的监督。 3.2.6 代建单位在满足设计规定和使用功能及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总投资如少于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批准的投资总概算,业主可从节省的资金中提取适当的奖励费奖励给代建单位。 3.2.7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本协议生效10天内,代建单位应向业主提交代建服务费总额10%的国内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 3.3 代建范围及期限 3.3.1 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止。 3.3.2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4 代建工作内容 3.4.1 代建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征地、项目方案选择及对外商务谈判、深化设计、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工程监理(含工程结算初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涉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协议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罢手续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完毕,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1) 前期工作管理 (1) 办理建设用地的征用及相关的征地手续,并最终领取土地使用证。 (2) 负责组织实行各类管线的搬迁和保护工作。 (3) 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证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重要涉及市政、煤气、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人防、卫生、环保、通讯、防雷、规划等。 (4) 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估等组织工作。组织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材料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也许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也许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足的考虑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 负责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等相关手续。 (6) 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报建、开工申请等手续。 (7) 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2) 招投标管理 负责各项招标工作的组织,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具体涉及编制招标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编制招标文献(涉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和参与评标等有关工作。 (1) 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业主审定后实行。 (2) 合理划分各招标项目及标段报业主拟定。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程序。 (4) 办理招标的相关审批手续。 (5) 编制招标文献(涉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经业主送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后作为拟定拦标价的依据。 (6) 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7) 负责招投标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8) 其他招标工作。 3) 设计工作管理 (1) 负责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管理,与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解决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保证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行,保证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业主使用规定。 (2) 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本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3) 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 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5) 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 对设计过程中也许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算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7) 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业主审批。 (8) 业主对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提前书面告知代建单位,变更文献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行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业主,并在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9) 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 工程进度管理 (1) 按照本协议和投标文献的工期约定,编制和审查工程进度计划,涉及总体计划及重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业主审定。 (2) 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规定或发生进度拖期倾向,应在5日内向业主报告查明因素,并采用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保证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毕。 (3) 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每月5日前向业主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4) 每月5日前向业主、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毕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 (5) 负责监理工作,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6) 代建单位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协议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7) 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5) 工程质量管理 (1) 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保证工程质量达成省样板,争创鲁班奖。 (2)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3) 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对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报业主批准后实行。 (4) 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2日内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5) 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因素和具体责任,报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解决方案的实行。 (6) 对重要的设备和需要在厂家制作的重要材料(如钢结构),须派出监理人员驻厂监造。 (7) 设备和材料进场必须进行验收和记录。 (8) 负责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对重大项目(如基础、土方、主体结构、钢结构、玻璃幕墙、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弱电工程等)的施工组织方案应报业主确认。 (9) 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规定,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10) 项目具有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毕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为外,在施工和骏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或质量规定而需要返工的,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返工,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按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补偿,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12) 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 工程投资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协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1) 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 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3) 根据工程的节点规定,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行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业主确认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 根据业主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监理单位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尽也许以工程协议为依据),并报业主备案,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参考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5) 所有临时追加用款事项按5.2.9条款执行。 (6) 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毕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记录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7) 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控制工程总投资提供充足和准确的依据。 (8) 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9) 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督促各负责单位报送的工程总结算书(规定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在三个月内完毕结算审核工作,报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单位和业主在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业主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0) 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涉及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 7) 工程安全管理 (1) 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 代建单位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 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 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采用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 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 项目实行期间的安全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 8) 文明施工管理 (1)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成行业文明工地的规定。 (2) 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贯彻情况。 (3)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解决。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代建单位可在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规定的基础上报业主审定。 (4) 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9) 协议、档案和信息管理 (1) 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协议等的起草、谈判,报业主批准后,业主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单位签订两方协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代建单位负责协议的履行及管理工作。 (2) 代建单位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接受XXX公司档案室(以下简称中心档案室)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3)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献,并按《广州市建筑工程文献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立卷归档。 (4) 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献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编写有关业务参考资料。 (5) 接受、汇总和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6) 接受、整理不属于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规定移交的,但由建设单位长期保管的其他工程文献,并立卷归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中心档案室移交,所有移交的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7)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分别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中心档案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及移交目录。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9)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两方协议时,代建单位应对工程文献的套数、费用、质量规定、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规定,对其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提交业主审核。如提供的档案未能达成《广州市建筑工程文献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直至其解决上述问题后才予以支付。 (10) 如该工程项目最后没有通过广州市城建档案的预验收及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或者由于档案方面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献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与《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有冲突,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献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为准。 (11) 代建单位应配备具有档案专业资质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5~8名。 (12) 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13) 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10) 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11) 工程监理 (1) 根据业主代建服务公开招标拟定的结果,本项目的工程监理由代建公司下属的公司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2) 按照建设项目监理大纲的规定,严格进行设计、施工、保修各阶段监理工作。 (3) 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监理人员,采用有效、有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措施。 12) 其它协调管理 (1)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 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竣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4) 本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组织本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5) 负责协调业主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用户需求及时实现。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 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勘察、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及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 对按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骏工验收。按照中国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业主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 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估的缺陷时,经业主批准,可先评估验收。代建单位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修复,所有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4) 如业主提出规定,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5) 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6)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14) 其他工作 (1) 属于代建工作范围但未在本协议中明确列出的工作,仍由代建单位负责,不再另行收费。 3.5 对代建的其他规定 3.5.1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从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3.5.2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个人以任何不合法的方式牟取私利,损害项目业主的利益。 第四节 双方义务 4.1 业主义务 4.1.1 业主应当在签订代建协议后15工作日内,按协议中相应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工程代建服务费。 4.1.2 业主应当为代建单位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4.1.3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或以上的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4.1.4 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监督。 4.1.5 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拟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4.1.6 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4.1.7 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4.1.8 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4.1.9 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各年度资金到位,并按协议约定准时付款。 4.1.10 业主对于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1.11 业主提出的变更,变更文献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在收到变更告知后7天内将变更实行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2 代建单位提出的变更(I类变更),变更文献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内容报送业主批复,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3 业主应当在代建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4.1.14 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提供施工图一式六份(含监理公司)。 4.2 代建单位义务 4.2.1 在不影响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4.2.2 对涉及到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业主确认后实行。 4.2.3 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代建单位的义务。 4.2.4 代建单位在签定代建协议后15日内,按协议约定组建代建工作的代建部及人员,向业主报送项目负责人及其代建部重要成员名单、代建方案,同时保证在履行协议义务期间,项目部人员的稳定,并必须每月向业主报告代建进展工作。 4.2.5 按照通过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进度等各项计划,报请业主批准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2.6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等,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代建,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4.2.7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4.2.8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招标。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协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4.2.9 代建单位必须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4.2.10 代建单位必须自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把产权移交给业主,并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2.11 代建单位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2.12 代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业主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不得阻挠和拒绝。 4.2.13 代建单位对于业主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建单位必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2.14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除须经业主批准外,受委托的单位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规定。 4.2.15 协议履约期间,代建单位必须接受业主的责任监督。 4.2.16 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对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和使用,代建单位得到业主确认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4.2.17 对于业主在本协议之前已签定的协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签定的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协议甲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协议执行的连续性。代建单位不承担业主前期签订和未经代建单位确认的协议中出现过失所引起的责任。 4.2.18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的组织计划所选择的相应的招标代理单位,必须充足征求业主的意见,在得到业主方面批准后实行。 第五节 双方权利 5.1 业主权利 5.1.1 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业主具有规定代建单位,对业主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 5.1.2 对任何涉及到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由业主确认后实行。 5.1.3 业主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权利。 5.1.4 业主有权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专项检查。 5.1.5 代建单位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重要负责人应当事先征得业主批准。 5.1.6 业主有权规定代建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7 当业主发现代建单位人员不按代建协议履行代建职责,业主有权规定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规定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1.8 当业主发现代建单位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业主有权规定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规定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5.1.9 若代建单位出现严重违约(详见12.6),业主具有终止协议的权利,并规定代建单位给予补偿。 5.1.10 业主有权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5.1.11 业主有权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对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献、招标答疑及其它招标补充文献、标底预算有最终拟定权,同时作为业主代表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评标、定标。 5.1.12 协议履约期间,业主有权建立对代建单位的责任监督。如责任不贯彻,业主有权根据管理单位责任不贯彻的具体情况扣罚质保金。 5.1.13 业主有权审核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5.2 代建单位权利 5.2.1 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权利; 5.2.2 征得业主授权后,以业主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5.2.3 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业主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两方协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并进行协议管理; 5.2.4 对参与工程实行过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权; 5.2.5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向外委托项目,但必须书面报业主批准。 5.2.6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5.2.7 按协议规定,对各中标人的付款申请单签署相应意见,由业主直接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承包)费、材料款; 5.2.8 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运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因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审核后报业主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 凡涉及也许导致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上报业主审批。 (2) 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业主审批。未经批准,代建单位不得擅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解决及工期变更问题书面征询业主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行。 (3) 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代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立即组织施工,实行后5天内将有关材料报业主备案。 (4) 出现以下情况,在发生后10天内向业主代表报送签证单,业主应在接到后5天内完毕确认手续: ① 现场签证单项造价超过3万元的; ② 施工方案出现较大变更(无论是否增长费用),或施工方案调整涉及增长造价超过3万元的; ③ 原设计或招标拟定的材料、设备出现较大调整,或调整的材料、设备涉及增长造价超过3万元,或调整材料、设备涉及影响使用功能的; ④ 更改重要装修饰面材料的; ⑤ 涉及增长赶工费用的; ⑥ 涉及工期或奖罚问题的。 第六节 双方责任 6.1 业主责任 6.1.1 业主应当履行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代建单位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因此而对工程产生的影响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6.1.2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 6.1.3 业主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关的责任。 6.1.4 因业主因素而导致了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长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代建单位责任 6.2.1 代建单位的责任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在代建过程中,假如因业主自身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协议期。 6.2.2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义务。因代建单位的因素而导致了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不能达成设计规定,或者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长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当向业主补偿。 6.2.3 代建单位向业主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指仲裁结果)时,代建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如业主向代建单位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时,业主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代建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6.2.4 代建单位对于业主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业主。 6.2.5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有关资质的管理,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除须经业主批准外,受委托的单位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规定。 6.2.6 所有项目的招标方式,必须以政府批准的招标方式执行。 6.2.7 工程的资料和档案管理,规定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6.2.8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6.2.9 保证所有文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节 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7.1 代建服务费 7.1.1 代建服务费用重要开支范围和内容涉及: 1)项目建设服务费:是指代建单位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开办费、公司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涉及: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品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工程监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同时包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的初审费用。 3)招标代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采购设备等完毕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的招标代理费(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专家劳务费和餐费); 4)临时设施费(指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或租赁费用)及利润和税金(因代建收取的利润及应交的一切税费)包含在项目建设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及招标代理费用中。 7.1.2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如签约、开工、封顶、竣工典礼等活动费、协议契证费、地质勘探费、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费及第三者检查费、专家审查费、专业考察差旅费、模型制作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费、专业报建费及评估费、可行性研究费、水电报装费、放线费等)、除本代建服务协议印花税以外的印花税、招标中心场地服务费、专题研讨会会务及专家聘请劳务费、项目后评价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规费、行业协会收费、手续费等,由业主另行支付。 7.1.3 本代建服务费为: 7.1.4 除非另有约定,代建服务费已涉及代建单位执行和完毕本协议规定所有代建工作的报酬,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合理费用,不再因投资调整和人工、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7.1.5 假如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代建服务费,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代建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拖欠款的0.03%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7.1.6 假如业主对代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发出表达异议的告知,逾期视为批准,但业主不得迟延其他无异议的支付申请。 7.1.7 除代建服务费和按本协议3.2.6条约定的应得奖励之外,代建单位不得向业主提出其他任何报酬费用规定。 7.1.8 在代建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征询或协助,由代建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7.2 支付方法 7.2.1 代建服务费支付程序: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审核批准后拨付。 7.2.2 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5%。 7.2.3 完毕底板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4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5 工程主体结构完毕+5.00米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6 工程主体结构完毕+16.00米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7 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5% 7.2.8 工程进度完毕90%后15个工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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