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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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规定,制订本规范。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
2、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
3、法。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对的履行职责。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与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
4、领钩、衣扣。(二)按本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着换装时间换装。(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胸卡挂于左上衣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四)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混穿制服与便装。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五)不得着制服进入公共娱乐场合消费或者酗酒、划拳。第八条执法人员仪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保持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头发、面部、口腔、手部等
5、清洁、干净、卫生。头发要梳理整齐,不得留长指甲,执法时不得以围巾遮面。(二)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三)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不得在制服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第九条执法人员举止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威严有序。(三)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四)在行政相
6、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解决,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第十条文明执法用语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应当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公路文明执法规范用语见本规范附件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谴责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第十一条文明执法礼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先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事由。(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证人或其别人员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
7、善解决受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迟延。(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碰到的困难,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力所能及范围内,应当给予其热情帮助或者为其提供便利。(四)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第十二条文明执法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公路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简称“六公示”)。(一)执法主体和资格。公示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或委托的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二)执法依据。公示公路法全文(涉及修正案)、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文;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中的重要条款摘
8、要;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条款摘要。(三)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法律依据、实行程序、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养路费征收的程序、标准与依据;公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合用范围以及程序流程。(四)执法监督。公示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与合用范围。(五)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实行结果、查询办法;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实行结果。(六)当事人权利。公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期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9、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网站或者在办公场合设立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上述内容。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统一“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样式。第十三条执法经费保障公路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标准。第十四条执法装备保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下列执法装备:(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通讯器材等。(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随车携带的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照相机(或摄像机)、灭火器、防
10、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等。(三)公路征费检查站或超限检查(测)站点的装备配备除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外,还应配备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长上述执法装备,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公路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二、行政许可第十六条一般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原则,努力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七条许可项目及依据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的项目及依据
11、,应当按本规范附件二的内容予以公示并实行。第十八条许可权限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权限实行行政许可。(一)超限运送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超限运送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二)其他行政许可权限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许可程序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交通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二十条文明服务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供如下便利或服务:(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
12、头方式提出申请,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四)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行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六)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八)对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
13、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九)认真受理申请人的征询,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养路费征收第二十一条一般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应当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并提供便民和优质服务。第二十二条征收的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征收公示。其中有关法律依据和特别内容为:(一)公路养路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公路法修正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告知;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行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告知。(二)公路养路费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4、依据。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公路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61条;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三)公路养路费征收和支出两条线管理依据与制度。(四)公路养路费缴纳的方法与程序。第二十三条征收的内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的征收管理内部制约运营机制。减征、免征的认定权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二十四条征收程序公路养路费征收程序为:(一)养路费缴纳义务人积极申报;假如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没有积极申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告知申报。(二)养路费缴纳义务人积极缴纳,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金融机构按标准收取。(三)公路管理机构核对缴纳金额,按财政规定入库。(四)在应缴费月10日之前,对未按规
15、定缴纳养路费的义务人进行缴费提醒。(五)在应缴费月10日之后,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义务人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解决。第二十五条征收的服务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缴费义务人集中的地点设立缴费点,并可与金融机构、邮政机构等建立多种便民的缴费方式。应当在缴费比较集中的日期,延长收费时间或者安排假日加班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缴费点指定专人负责征询,应努力建立方便缴纳义务人查询的电话、电子信息系统。对缴纳义务人的疑问,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耐心说明并热情解答。四、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一般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到:(一)合用一般程序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6、(二)出示执法证件,表白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规定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合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厉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用诱导、压制、逼迫的方式进行。(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署名并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
17、馈检查结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尽也许在内部实现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与养路费征收稽查的综合执法。第一节 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范围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职责。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水利主管部门在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洞口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方式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一)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18、监督检查情况和解决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允许公众查阅上述相关记录。(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等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以便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三)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检测,并对相关场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规定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四)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被许可人建立自检制度,定期进行
19、检查,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纪律与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时,应当仅就被许可事项及被许可人与之相关的活动场合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认真做好笔录。对被许可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解决。在监督检查频率上要适度合理。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妥利益、刁难被许可人。第三十条案件的解决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解决:(一)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
20、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维护管理单位立即改正。(二)发现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领导请求依法撤消相关行政许可。(三)发现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领导请
21、求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发现构成公路行政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第二节 缴纳养路费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方式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缴纳养路费的监督检查,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固定检查。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费检查站点和通行费收费站开展监督检查。(二)流动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车辆出没频率高的路段、站场、停车场合等开展监督检查。(三)上门检查。对缴纳养路费义务人上门上户开展监督检查。(四)电子检查。对正在行驶的车辆采用电子不断车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缴纳养路费的监督检查重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查验缴(免)费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22、。(二)查验养路费凭证记载的征费吨位是否标准。(三)查验各种减免费车辆有无改变使用性质、超过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与社会营运的行为。(四)查验是否属停征车辆上路行驶。(五)查验悬挂军警号牌车辆是否属于使用被盗或伪造军警号牌、是否参与营业运送、是否按规定缴费。(六)查验是否属于外挂车辆或调驻但未按规定缴费车辆。(七)查验是否在车籍地按规定费额标准和比例缴费。(八)查验车辆实际技术参数与有关登记证书是否一致。(九)查验其它违反养路费征收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纪律与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养路费缴纳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下列制度:(一)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确需拦车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第四十二、四十三
23、条的规定。(二)上门检查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的解决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养路费缴纳的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解决:(一)对已经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除使用统一的文明执法用语外,还应当向缴纳义务人表达:感谢你支持国家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二)对已经缴纳上月养路费、未缴纳本月养路费的,监督检查时间处在本月1日至10日之间时,应当提醒缴纳义务人及其代理人在10日之前缴纳,告知其逾期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三)对上述逾期未缴费的,应当视为构成公路行政违法行为,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四)对缴纳义务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缴费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当事人又有违法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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