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速查手册摘编(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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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速查手册摘编郑大奇 罗丹 编著公司管理出版社2023年5月出版第一部分 热点问题速查篇3第一章 HR法律热点问题速查3 经济补偿金3 违反劳动法的补偿办法7 关于试用期9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10 关于解除劳动协议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11 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等情形劳动协议问题12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13 女职工孕育期间待遇与休假14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14 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16第二章 HR法律热点案例16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问题16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183关于留京指标问题19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195退休返聘员工医药费应由原
2、公司还是现公司支付?216劳动协议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227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238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协议重新签订的问题249关于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的问题2810社会保险扣缴的工资基数2911关于离职工工未转移人事档案2912关于员工关系管理3013关于应届毕业生违约与见习期问题3214劳动协议的终止和解除问题3515员工休假期间到其他公司试工问题3616关于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3817关于员工违纪的解决3918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4019关于劳动年检4120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4321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44第一部分 热点问题速查篇第一章 HR法律热点问题速
3、查 经济补偿金1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如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称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此外支付相称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
4、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半年工资的医疗补贴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长医疗补贴费,患重病的增长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长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第八条 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淘汰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淘汰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对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计算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6、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3 工资计算的标准: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八、九解除劳动协议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4 支付方式与个人所得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
7、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条)。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2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告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涉及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费和其他补贴费用),其收入在本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公司职工从该破产公司取得的一次性安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5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积极提
8、出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第20条)。劳动者在劳动协议的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协议,未导致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第21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协议可以解除。”6 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罚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法的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补偿的情形1 用人
9、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补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一)用人单位故意迟延不订立劳动协议,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协议以及劳动协议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协议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因素订立无效劳动协议,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2 补偿的标执行标准:根据“补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导致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
10、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用; (二)导致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导致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称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 (四)导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称于其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 (五)劳动协议约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补偿的情形根据“补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补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对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劳动者应补偿用
11、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协议约定的其它补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按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补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其连带补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补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12、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导致的经济损失. 补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补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方的连带补偿情形1 连带的情形:2 补偿的数额: 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协议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劳动协议期限在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协议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协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协议期限内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第三条)。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
13、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试用期内涉及到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第十三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
14、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假如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解除劳动协议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应补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协议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
15、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协议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协议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协议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支付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假如协议期满,职工规定终止协议,则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协议期内(涉及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解决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补偿可以在劳动协
16、议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承担的培训费和补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等情形劳动协议问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协议。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假如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原单位可就劳动协议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协议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公司,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
17、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协议时,该公司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协议或承包协议,租赁人、承包人假如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协议。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协议视为原劳动协议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协议,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济补偿。以上四条内容分别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
18、问题的意见第13、14、15、37条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协议。该条内容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第9条。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利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利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
19、能安排不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孕育期间待遇与休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三条为劳动法第61、62、63条。除劳动法第二
20、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规定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贯彻执
21、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关于劳动争议的程序 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假如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只要该
22、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假如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本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第二章 HR法律热点案例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协议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协议。但当时所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
23、,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假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协议,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协议不妥的范围?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规定?第二,经济性裁人,经济性裁人对单位有何规定,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回答:一方面,贵公司的情况也许不合用于经济性裁人。原国家劳动部公司经济性淘汰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成本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淘汰人员的,可以裁人。”根据你所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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