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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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平稳运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凡是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制造(组焊)、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查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
2、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重要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2.负责参与公司新购特种设备的选型、招标。3.负责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定期检查和考评,制度建设、注册登记、建档记录。4.负责审定公司特种设备年度检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行。5.负责组织审定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技术方案。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审批特种设备的报废申请。7.负责组织参与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和解决。第五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常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1.使用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3、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制度建设、台帐与技术档案建立、新投用特种设备的登记办证,并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证、检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3.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招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并组织试车工作。4.负责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常检查、监测、维护、保养等管理。5.负责根据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查周期编制年度检查、检测计划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批,并协助检查部门完毕现场特种设备的定检。6.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将当年特种设备数量变动情况、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重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技术部。7.负责闲置、报废待处置
4、特种设备的妥善保管。第六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平常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2.负责制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且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定期检测、校验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参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报废等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解决。 第七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实验检测中心锅检所是特种设备的检查部门。其重要职责:1.
5、负责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常检查工作。需自治区锅检所和喀什锅检所协助检测的部分,由工程技术部及塔西南锅检所负责联系协调,现场工作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给予配合。2.锅检所要根据使用单位编制的年度检查计划切实安排好检查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查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及时准确地签发检查报告。存在的重要问题及解决情况等应及时向工程技术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报告。3.检查人员应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本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查范围从事检查工作。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应对其检查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第八条 特
6、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范围内的业务,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到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手续。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向喀什地区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查的机构出具检查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合格标志。第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天内将施工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施工的技术文献和资料中的“技
7、术文献”是指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各类技术文献,如施工方案、设备使用说明书、配套土建工程技术图纸等;“资料”是指产品及部件的随机文献、产品合格证、型式实验的报告和合格证等资料。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需到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涉及技
8、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4. 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解决,严禁带故障运营。检查应当做具体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通常涉及年检(年度检查)、月检(月检查)、日检(天天初次运营前的检查)。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操作、检查等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检查第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使用
9、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年度检查期将要届满的特种设备排出检查计划上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联系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寿命期限规定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规定予以报废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工程技术部提交申请报废的特种设备计划,由工程技术部审核汇总后,向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销。第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合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规定。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章规定合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合用于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0、(1)最高工作压力(pw)(表压)大于等于O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2;(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容器内重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O.025 m2,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规定的合用范围。2. 本章规定合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3. 本章规定合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涉及:(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
11、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4. 本章规定不合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合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正常运营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涉及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涉及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6)
12、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涉及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涉及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验收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献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告知单的规定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2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13、检查证书(未实行监检的产品除外)。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5.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映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涉及:设计条件、所用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6.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7.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8.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14、。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解决、检查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应在协议中注明。9.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10.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献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查的技术资料提供应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本地质量技术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与。11.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批准修改的书面证明文献,并对改动部位作具体记载(符合材料代用规定的除外)
15、。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2、安装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施工单位在竣工交接时,压力容器必须通过锅检所检查合格后方可交接,否则使用单位不得接受和使用。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1、新投用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
16、下述文献到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使用登记、安全状况定级等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报告。 2、 新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2)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规定的。 (3)申报资料
17、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3、 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原则(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查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查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经妥善解决,安全状况等级达成3级以上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不得继续使用。(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汽车
18、槽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经注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放的使用证,将使用证编号喷涂在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下方或其它显著位置,(喷涂底色为兰色,字色为白色,字体为宋体,字号根据设备大小而定),液化气罐车的使用证号码,由液化气罐车检查单位负责喷涂。5、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成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公司统一报废解决,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解决,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伪造、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应
19、责令使用单位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查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查又不申报,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用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查或修复后,检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查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查报告,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过户变更应遵循: 1、压力容器过户
20、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部门确认后,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查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受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文献、资料到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
21、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5、变更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献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查报告到原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1、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2、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定,其内容至少应涉及:(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工作介质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
22、注意事项等); (3)压力容器运营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营中也许出现的异常和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1.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计划报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实行检查。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检查。2. 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营中在线检查,规定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外部检查内容涉及 :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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