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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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重大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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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贯彻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增强企业关键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本部、控股子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均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下简称项目),是指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和各子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多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为建造、购置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运送工具等所进行项目投资。 以上所称项目不包括正常生产经营中技改、安改、更新、零购、零星土建、技术创新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生产经营中自行决策项目管理措施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企业按照制度规范、决策科学、风险防备机制健全、管理责任贯彻到位原则,对企业(包括各子企业)项目规划、项目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企业项目建设均应当遵照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和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助于提高企业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构造,民品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收益率; (三)突出关键业务,提高关键竞争能力,技术先进可靠;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企业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企业设置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项目申报、建设进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决策提议草案。 第六条 企业管理部是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企业项目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 (二)配合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上报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根据批复下达投资计划,负责对各单位编制、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构成企业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行单位完毕整改,并对整改状况和整改效果进行贯彻, (五)负责对纳入国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上报状况、投资计划执行状况和投资效果进行组织评价,并指导、检查、考核企业项目建设管理状况; (六)负责向上级和地方政府申报有关项目,负责研究投资政策,争取外部项目建设资金支持,负责项目建设中法律事务及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政府对口业务部门统一联络、协调、沟通; 第七条 企业本部重点项目,由企业负责管理;各子企业重点项目,企业采用分级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企业按照集团规定,承担管理责任,并履行对各子企业管理职责;各子企业按照企业规定,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履行对本单位项目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实行单位(如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技术及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 各单位在编制项目管理制度时,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及企业有关规定和规定,制度应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各项工作内部控制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各单位应将项目管理制度报企业企业管理部立案。 第八条 各子企业负责本单位项目论证、筹资、实行、经营、偿债和获得收益,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并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及企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 (二)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单位5年期经营发展规划提议草案,提出本单位投资发展方向、投资发展目和项目规划提议; (三)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决策意见,并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执行企业决定; (四)在得到企业授权后,负责投资项目实行,并承担项目二级法人责任;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投资项目管理,保证投资安全和获得投资收益。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确立项目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投资各项决策。子企业董事会应为本单位项目投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投资和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需经子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并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均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除企业已经确定战略性投资以外,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对应资质征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和进行有关法律征询。 第三章 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对项目年度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年度投资预算必须严格按照经同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企业管理部组织各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经同意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企业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行计划,并报企业企业管理部立案,作为项目建设、考核重要根据。 各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实行计划时,应根据项目可研批复建设周期和项目特点合理安排并及时修正,对于波及投资规模、重要进度节点、招投标方案等重大事项调整,应当及时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负责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和报批 (一)企业本部项目提议书由企业科技质量部组织各单位编制或委托有资格设计、征询单位编制,项目提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到达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各子企业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设计、征询单位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汇报由各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选定有资格设计、征询单位,根据已同意项目提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汇报内容和深度应到达国家有关规定规定。 (三)可行性研究汇报内容应按照通过批复项目提议书编制,可进行必要补充、完善和修改,但波及到如下变更内容,应重新按决策程序组织报请同意。 1、调整项目建设目或建设大纲; 2、增长投资规模及外汇使用额度; 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长项目购地面积; 4、调增、调减设备,或变化设备使用功能、减少设备性能指标; 5、调增、调减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误差在国家规定合理误差范围内除外),或变化重要单体建筑用途。 6、变化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波及安全重大事项; 7、变化投资者、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 (四)本部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完毕后,企业科技质量部组织审查,并按照评审意见对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进行补充和完善。 (五)企业在收到子企业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正式申请文献(已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企业科技质量部组织初审,在初审基础上决定与否退回或退回修改。 (五)经审查通过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按照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六)企业科技质量部负责上报通过同意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组织各单位配合上级完毕所需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毕并符合有关动工条件,由各单位向企业提出动工和年度投资申请,经审批列入年度计划方可动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实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 (一)初步设计由各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选定有资格设计、征询单位,根据已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应到达国家有关规定规定。 (二)企业各项目实行单位负责上报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各单位配合上级完毕所需评审等工作,并及时将批复文献转发各单位。 第十八条 除由企业直接管理项目,其他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实行阶段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项目实行过程中,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构成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贯彻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同意初步设计或可研汇报组织项目实行,若需要进行方案调整,应按照程序及时报企业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设计单位,根据已同意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若需要进行方案调整,应按照程序及时报企业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同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过程中有关经济活动必须由各单位与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可研批复招标方案及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机电设备及仪器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确实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定由资格单位承担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重点项目实行稽查制度。适时对项目实行进行检查、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对项目实行进行自我监控,同步接受集团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项目进展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中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或其他国拨资金,由企业按照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拨款申请,待资金到位后向各单位拨付。使用自筹资金,各单位应按照投资计划规定,积极筹措、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企业下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项目审计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包括项目过程、竣工决算、项目重大变化(如概算调整、项目法人变更等),如有必要,企业也可安排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将对各单位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单位,有权停拨、缓拨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在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意招标方案中明确应当招标,以及到达下列规模原则之一,均应进行招标。 (一)土建、安装等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协议或单台(套)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协议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款原则,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协议估算价之和到达上述原则;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于项目前期征询研究、工程勘察与设计、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采购;成套设备、非标设备货品采购,必须在具有对应资质单位中以邀请方式招标。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具有招标条件,或因保密规定不合适招标,各单位应在可研汇报招标方案中予以阐明,在得到同意后可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是招投标活动主体,是招标活动招标人,在依法进行招标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集团有关规定规定积极接受上级部门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企业管理部负责各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合规性专题检查。企业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招标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或实行方案)被同意后进行; (二)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以及以设计为龙头工程总承包,应当在设计(或实行方案)同意后进行; (三)招标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贯彻。 对于军品项目和重点民品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在集团同意上报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进行工程设计方案招标,关键设备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意后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或实行方案)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并报企业企业管理部审核立案。 各单位在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时,应严格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即评标)、定标工作职责分离原则,即同一人员不能同步负责上述三项工作中两项以上。 第三十九条 招标工作应当按照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媒体公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制定标底,标底价格由各单位自行编制确定或委托具有对应资质征询单位编制确定。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由具有对应资质征询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企业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参与。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各招标人代表以及各招标人以外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构成,组员人数为5人(含5 人)以上单数,其中各招标人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组员总数2/3。专家应当从事有关领域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专家应从有关部门集团企业专家库内有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招标成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向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子企业对应项目投资决策机构汇报,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定标后,各单位应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告知书,并及时将中标成果告知所有未中标投标单位,并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投标文献、投标书签订书面协议。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重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原则、规范状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投资方向、建设内容、资产形成状况能否满足科研、生产规定; (三)审查项目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性和合用性; (四)检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数量和质量状况,检查存在问题和微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做出全面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经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包括同意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有关文献;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协议以及国外提供设计文献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原则和规范; (六)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和质量评估等单项验收文献;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具有法律效应文献(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四十七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重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献同意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手续; (二)重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试验设备满足试验规定,经联动试车合格,可以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献规定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等满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即三同步)规定规定,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献;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估意见; (五)生产设备可以适应项目投产初期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献归档完整洁全,并已获得档案验收文献; (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毕,并获得了财务决算批复文献; (八)存在单项验收问题已所有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应在最终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准时提出申请或不能按照验收计划进行验收项目,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集团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属于应由集团组织验收项目,在项目具有第四十八条中条件后,由各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汇报,并通过企业向上级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得到同意后接受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属于应由集团组织验收项目,在项目具有第四十八条中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汇报,并通过企业向上级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得到同意后接受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集团或企业下达验收计划,组织验收工作组,并做好如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提出验收申请,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汇报; (二)整顿所有工程和单项工程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查对设备仪器型号、数量和金额,提出项目总体评价意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财务结算,配合有关方面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根据同意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步”执行状况,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档案等单项验罢手续,获得验收批复文献; (五)按照同意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置状况,绘制车间工艺布置图,参与评估工程质量; (六)完毕竣工验收所需要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根据; (二)已验收单项工程验收资料; (三)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档案等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估意见;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协议以及国外提供设计文献等资料; (五)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他综合性图纸资料; (六)竣工验收总结汇报,重要内容包括: 1、建设状况:建设根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毕状况: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完毕状况,设备仪器配置状况,未竣工程,多出和尚缺设备状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状况:建筑工程质量评估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状况; 4、生产准备状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状况; 5、财务决算状况:总概算执行状况,节省或超支原因分析,运用固定资产状况,决算审计状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所有工程竣工状况,竣工资料、竣工图整顿绘制状况; 7、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关键,对项目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预测项目建成后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三同步”执行状况和档案验收状况; 9、安全保密状况下及新选址项目周围环境状况下、安全保密措施; 10、工作存在重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1、项目建设重要经验和教训; 12、编制有关报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目: 为加强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提高已建成军民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运行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指导和改善在建项目管理工作,为未来新建项目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属于国家管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属于集团管理民品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上述两类,但未由国家、集团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企业也可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详细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根据:可研汇报、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可研调整汇报及有关批复状况、初步设计调整汇报及有关批复状况等。 第五十九条 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采用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及评价内容侧重点,采用以监察审计部牵头,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管理部、科技质量部、精益生产管理部、安全环境保护部、建设单位参与,构成企业后评价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现场后评价工作,必要时聘任有关专家参与。 列入企业组织后评价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企业后评价工作小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及时提供必要资料和信息,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环境影响评价汇报、评估汇报及其批复文献;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献、项目动工汇报及其批复文献;项目在实行过程中重大变化状况、概算调整汇报及其批复文献;项目决算审计汇报、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汇报、竣工验收意见及批复文献;项目执行污染物排放原则、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近期环境检测汇报;项目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产销状况、市场状况、成本资料及项目其他信息资料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项目其他信息资料包括:国家和行业记录资料、产品价格信息、市场需求量、重要厂家产量、销量、价格、销售收入、利润等。 监察审计部将项目后评价结论、经验教训、有关提议及时组织反馈给企业领导、有关业务部门、项目前期征询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项目后评价内容 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行成果和生产经营状况,在全面分析、总结基础上,重点组织对项目目、可持续性、实行成果及影响等进行评价。 项目目评价:对照项目原定要完毕重要目,如能力形成状况、产品销售状况、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内部收益率、工艺技术特点和装备水平等进行评价,分析实际发生变化原因,以判断目实现程度。 项目可持续性评价:根据项目现实状况、重要产品市场拥有率,结合国家政策,资源条件和市场环境对项目可持续性进行分析,预测产品市场竞争力,从项目内部原因和外部条件等方面评价整个项目持续发展能力。 项目实行成果评价:对项目前期立项决策程序和文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内容等进行评价,分析变化原因,对项目实行过程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项目影响评价:项目实行后对环境、安全、社会等方面影响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评价结论及提议: 项目后评价重要分析措施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项目实际状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目,通过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最终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在完毕后评价工作内容后,应对后评价成果进行核定。 第九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应实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企业组织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建立对应项目信息管理子系统。 第六十三条 有关项目审批、投资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展等状况,各单位应按照企业各管理部门规定准时上报对应信息。 第六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罚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企业对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作为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重要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考核和奖罚。 第六十六条 企业鼓励各单位按照企业民品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化投资,以及吸取社会资本对企业放开产业投资。对于获得重大投资效益,企业对有关决策、管理人员予以特殊奖励。 第六十七条 各子企业对本单位投资项目承担筹资、实行、运行、获得收益和风险控制管理责任。对于企业审批投资项目,各单位对申报文献资料真实性和项目可行性结论负责,并承担各自层级决策提议责任。 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应职责,并承担履职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和企业有关部门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企业将追究单位领导人员或企业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单位主管领导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交国家司法机关惩罚: (一)违反决策程序,私自进行投资; (二)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制度监管; (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不按照企业规定收取投资收益; (四)未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集团或企业管理规定执行,给企业项目管理工作导致不良影响或被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通报批评; (五)未按有关记录报表制度规定上报记录数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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