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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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23-2023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3 术语和定义 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5 尾矿库建设 6 尾矿库生产运营 7 尾矿库安全检查 8 尾矿库安全度 9 尾矿库闭库 10 尾矿再运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运用 11 尾矿库安全评价 12 尾矿库工程档案 附录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 (资料性附录) 附录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营、闭库及再运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重要起草人: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营、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运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规定。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解决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引用文献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合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程。 3.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合。 3.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涉及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3 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初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3.4 调洪库容 flood regulation storage 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沉积滩面、正常水位以上的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3.5 总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3.6 矿坝 tailings dam 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3.7 初期坝 starter dam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3.8 堆积坝 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3.9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0 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centerline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1 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down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2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3.13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3.14 滩长 beach width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3.15 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 beach width 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3.16 安全超高 free height 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3.17 最小安全超高 minimum free height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3.18 坝高 dam height 对初期坝和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对上游式筑坝则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3.19 总坝高 total dam hejght 与总库容相相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3.20 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 height or accumulation height 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3.21 尾矿库挡水坝 water dam of tailings pond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尾矿坝,涉及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尾矿库侧、后部的副坝。 3.22 尾矿库安全设施 safety establishment installation of tailings pond 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涉及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排渗设施、尾矿库排水设施、尾矿车观测设施及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 3.23 尾矿工 tailings worker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 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4.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1拟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减少一等。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乡、工矿公司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1尾矿库等别 等 别 全库容V(万m3) 坝高H(m) 一 二等库具有提高等别条件者 二 三 四 五 V≥10000 1000≤V<10000 100≤V<1000 V<100 H≥100 60≤H<100 30≤H<60 H<30 4.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拟定。 表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等别 构 筑 物 的 级 别 重要构筑物 次要构筑物 临时构筑物 一 二 三 四 五 1 2 3 4 5 3 3 5 5 5 4 4 5 5 5 注:重要构筑物指尾矿坝、库内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难以修复的构筑物;次要构筑物指失事后不致导致下游灾害或对尾矿库安全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构筑物;临时构筑物指尾矿库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5 尾矿库建设 5.1 尾矿库勘察 5.1.1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5.1.2 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2 尾矿库设计 5.2.1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 不宜位于工矿公司、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5.2.2 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用可靠的治理措施。 5.2.3 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5.2.4 尾矿库设计文献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营控制参数: a)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 尾矿坝堆积坡比; c)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5.2.5 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重要内容为: a)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5.3 尾矿坝设计 5.3.1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运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本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 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 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 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5.3.2 初期坝高度的拟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规定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规定。 5.3.3 坝基解决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力、动力稳定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解决: a) 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 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 岩溶发育地基; d) 采空区地基。 5.3.4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5.3.5 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5.3.6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 mm)含量不宜小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实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规定。 5.3.7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两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立排渗设施。 5.3.8 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规定设计。 5.3.9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最小滩长值。 表3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安全超高(m) 1.5 1.0 0.7 0.5 0.4 最小滩长(m) 150 100 70 50 40 5.3.10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 当坝体采用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 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滩长/m 100 70 50 35 25 5.3.11 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5.3.12 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相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沿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相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拟定,可采用0.5~1.5 m。 对于所有采用本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规定拟定。 5.3.13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拟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5.3.14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实验拟定;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A进行。 5.3.15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5.3.16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拟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下地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4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软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定计算。 5.3.17 尾矿坝稳定性计算的荷载分下列5类,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表5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类为坝体自重;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也许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表5 荷载的组合 荷 载 组 合 荷 载 类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正常运营 总应力法 有 有 有效应力法 有 有 有 洪水运营 总应力法 有 有 有效应力法 有 有 有 特殊运营 总应力法 有 有 有 有效应力法 有 有 有 有 5.3.18 按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6规定的数值。 表6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运用情况 坝 的 级 别 1 2 3 4、5 正常运营 1.30 1.25 1.20 1.15 洪水运营 1.20 1.15 1.10 1.05 特殊运营 1.10 1.05 1.05 1.00 5.3.19 当采用简化毕肖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计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5.3.20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法与土类的不同按表7选取。 表7 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强度计 算方法 土的 类别 强度指标类别(取得的方法) 实验仪器 实验起 始状态 实验方法 强度指标 总 应 力 法 无粘 性土 固结不排水剪 Cu ,Φu 三轴仪 一、坝体材料 1、含水量及密度与原状同样 2、浸润线以下及水下要预先饱和 3、实验应力与坝体实际应力相一致 二、坝基用原状 土 少粘 性土 固结快剪 直剪仪 固结不排水剪 三轴仪 粘性土 固结快剪 直剪仪 固结不排水剪 三轴仪 有 效 应 力 法 无粘 性土 慢剪 C’ ,Φ’ 直剪仪 固结排水剪 三轴仪 粘性土 慢剪 直剪仪 固结不排水剪、测孔压 三轴仪 注:1.少粘性土指粘粒含量小于15%的尾矿。 2.软弱尾粘土类粘性土采用固结快剪指标时,应根据其固结限度拟定;当采用十字板抗剪强度指标时,应考虑土体固结后强度的增长。 5.3.21 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限度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B拟定,必要时通过实验研究拟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定计算时应根据该坝勘察报告拟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5.3.22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拟定相应技术措施。 5.3.23 透水堆石坝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期可按表8拟定。 表8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坝高(m) 土坝下游坡 坡比 透水堆石坝下游坡坡比 岩基 非岩基 (软基础外) 5~10 1:1.75~1:2.0 1:1.5~1:1.75 1:1.75~1:2.0 10~20 1:2.0~1:2.5 20~30 1:2.5~1:3.0 5.3.24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立截水沟 5.3.25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 m高差设立排水沟。 5.3.26 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立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还宜设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5.4 排洪设计 5.4.1 尾矿库必须设立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规定。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通过技术比较拟定。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一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5.4.2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也许导致的危害等因素,按表9拟定。 表9 尾矿库防洪标准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洪水重现期(a) 初期 100~200 50~100 30~50 20~30 中、后期 1000~2023 500~1000 200~500 100~200 50~100 注:初期指尾矿库启用后的头3~5年。 5.4.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也许对下游环境导致极其严重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也许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5.4.4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本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合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公式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本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5.4.5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小时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5.4.6 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5.4.7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拟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实验验证。 5.4.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数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的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规定。 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允许流速。 5.4.9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立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解决设计。 5.4.10 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5.4.11 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5.4.12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本地点,应设立清楚醒目的水位标尺。 5.5 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 5.5.1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5.5.2 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6 尾矿库生产运营 6.1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1.1 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6.1.2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具体运营图表,统筹安排和实行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6.1.3 严格按照本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献的规定,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6.1.4 做好平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6.2 应急救援预案 6.2.1 公司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2.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 尾矿坝垮坝; b) 洪水漫顶; c) 水位超警戒线; d) 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 坝坡深层滑动; f) 防震抗震; g) 其他 6.2.3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 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 应急通讯保障; c)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d) 应急行动; e) 其他。 6.3 尾矿排放与筑坝 6.3.1 尾矿排放与筑坝,涉及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规定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6.3.2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规定。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6.3.3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解决,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所有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解决。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6.3.4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旨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 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规定; 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d) 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6.3.5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6.3.6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规定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3.7 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6.3.8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因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6.3.9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6.3.10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3.11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6.3.12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重要检查内容: a) 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 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 尾矿筑坝质量。 6.3.13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解决。 6.4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6.4.1 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于本规程规定期,应采用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规定。 6.4.2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规定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内水位; b)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规定; c)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规定; d) 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规定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6.4.3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保证排洪设施畅通。根据拟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所有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楚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营水位和警戒水位。 6.4.4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减少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4.5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6.4.6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6.4.7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用措施减少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4.8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规定及时封堵,并保证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6.5 渗流控制 6.5.1 尾矿库运营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 6.5.2 在尾矿库运营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6.5.3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用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a) 尾矿筑坝地基设立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b) 尾矿堆积体内设立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 c) 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立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d) 适当减少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e) 坝前均匀放矿。 6.5.4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用下列措施解决: a)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 增设排渗设施,减少浸润线。 6.6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6.6.1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a) 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c) 对坝体进行加密解决; d) 减少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减少坝体浸润线。 6.6.2 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6.6.3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用防范措施避免导致更大损失。 6.6.4 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6.7 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6.7.1 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 6.7.2 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边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7 尾矿库安全检查 7.1 防洪安全检查 7.1.1 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当设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本规程规定期,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本规程规定期,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7.1.2 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 mm。 7.1.3 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同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7.1.4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7.1.5 检查尾矿库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 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 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 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加权平均坡度平均计算。 7.1.6 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复核,拟定尾矿坝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规定。 7.1.7 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重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规定等。 7.1.8 排水井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盖方法等。 7.1.9 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7.1.10 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7.1.11 对于无法入内检查的小断面排水管和排水斜槽可根据施工记录和过水畅通情况鉴定。 7.1.12 排水隧洞检查内容:断而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7.1.13 溢洪道、截洪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对溢洪道还应检查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7.2 尾矿坝安全检查 7.2.1 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长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涉及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长监测次数。 7.2.2 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 mm。尾矿坝实际坡陡于设计坡比时,应进行稳定性复核,若稳定性局限性,则应采用措施。 7.2.3 检查坝体位移。规定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因素,妥善解决。 7.2.4 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鉴定危害限度,妥善解决。 7.2.5 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7.2.6 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7.2.7 检查坝体排渗设施。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7.2.8 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7.2.9 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行情况。 7.3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7.3.1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重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7.3.2 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具体观测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也许性。 7.3.3 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8 尾矿库安全度 8.1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尾矿库安全度重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拟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8.2 危库 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也许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用应急措施。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局限性,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规定,将也许出现洪水漫顶; b) 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减少; c) 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d)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e)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5; f) 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营的情况。 8.3 险库 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解决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局限性,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能满足设计规定; b) 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减少,达不到设计规定; c) 排水井有所倾斜; d) 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e)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6规定值的0.98; f)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g)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营的情况。 8.4 病库 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限期整改。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a) 尾矿库调洪库容局限性,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规定; b) 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 c)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表6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也许出现局部失稳; d) 浸润线位置局部较高,有渗透水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 e) 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f) 坝面未按设计设立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g) 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h) 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覆土、植被; i) 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 8.5 正常库 尾矿库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a) 尾矿库在设计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规定; b) 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规定,工况正常; c) 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规定,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规定; d) 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规定,运营工况正常。 9 尾矿库闭库 9.1 闭库设计 9.1.1 对停用的尾矿库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进行闭库整治设计,保证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规定,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9.1.2 尾矿坝整治内容为: a) 对坝体稳定性局限性的,应采用削坡、压坡、减少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规定; b)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 9.1.3 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 a)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局限性时,应采用扩大调洪库容或增长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b)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规定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解决;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9.2 施工及验收 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9.3 尾矿库闭库后的维护 9.3.1 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9.3.2 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 10 尾矿再运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运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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