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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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不小于或者等于0.1MPa,且工作压力与容积乘积不小于或者等于2.5MPa·L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原则沸点液体固定式容器。其中超高压容器应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简朴压力容器应符合《简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合用本规定,按各自技术监察规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是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基本规定,各单位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波及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验收、使用、检查、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引用文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国务院有关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第1号修改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公告第127号) (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国质检锅〔〕207号) (六)《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TSG R7001-) (七)《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八)《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 (九)《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十)《简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十一)《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是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中石化集团企业及股份企业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企业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制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关键内容全员参与管理压力容器管理模式; (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参与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检查、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环节全过程管理; (四)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查工作,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行; (五)负责组织企业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压力容器停用、报废压力容器注销、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延期检查、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等手续办理;负责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记录报表,定期检查计划及实行状况汇报; (六)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参与技术培训和考核并获得对应资质。 第六条 企业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检查各单位装置运行管理,保证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三)根据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压力容器倒空、置换,以保证压力容器按期检查。对不能准时倒空影响定期全面检查压力容器,负责提出延期检查书面申请; (四)负责组织制定延期检查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各项安全措施执行状况; (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上报、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第八条 企业人事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置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培训,并获得对应资格。 第九条 物资装备中心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资质审查;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有效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原则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与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规定技术文献和资料; (四)对采购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第十条 企业工程部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原则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准时移交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重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等有关法令法规及集团企业、企业有关压力容器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并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参与本单位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负责本单位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申报工作; (四)负责年度定期检查、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查等技术文献编制和申报,并按企业指示进行有关工作; (五)负责新增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和报废压力容器使用证注销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六)定期向设备管理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状况记录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计划实行状况,存在重要问题及处理状况等汇报;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及安全附件检查计划并组织实行; (八)制定本单位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工作。 第三章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与安装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献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企业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献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对应级别、品种压力容器设计、制造。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生产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由具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设计文献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等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对应资格制造单位承担,并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提供有关技术文献和资料。 第十七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获得中国政府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进口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商品检查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按照《进出口商品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进出口商品检查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7 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措施(试行)》(1985年6月6日劳感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查局颁发)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献等有关资料,以及商检文献、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查证书等监检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及时所有移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文献、资料齐全,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活动。 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压力容器安装状况书面告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3.4条规定压力容器设计文献;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4.1.4规定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献和资料;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告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查证书。 第四章 压力容器技术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为控制新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在登记注册前,企业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应按照有关压力容器法规、原则,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献审查,保证验收质量。经验收,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规定新压力容器,由订货部门负责处理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 新增压力容器统一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企业设备管理部申报验收。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全产品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国质检锅〔〕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初次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为3年,球形储罐投用1年后应开罐检查。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订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初次定期检查日期)。 第二十五条 企业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献与实际质量不符不予验收。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企业技术验收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规定新容器,使用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3.4条规定压力容器设计文献及设计变更告知书; (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4.1.4条规定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献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查证书); (七)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查汇报,以及有关检查技术文献和资料; (八)维修和技术改造方案、图样、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献等技术资料;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汇报。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负责人签订同意。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运行中也许出现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状况处置和汇报程序。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对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用有效紧急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用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重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用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结冰、介质温度和压力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状况。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行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选择合适时间组织实行。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式压力容器平常维护保养制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规定进行平常维护保养,对发现异常状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16MnR、高强钢储存压力容器(指使用原则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对工作介质中腐蚀介质含量定期分析制度,并严格控制腐蚀介质含量。 第三十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有效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恢复使用时应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安排检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方可投用。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后进行封存,在封存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留;重新启用时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安排检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持定期检查汇报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永久停用压力容器或报废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国质检锅〔〕207号)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 压力容器通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变化用途、介质,应当提交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查汇报; (二)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查汇报。 第六章 压力容器改造与维修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是获得对应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告知。 第四十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查汇报和有关文献,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四十一条 企业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措施,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防备事故能力。使用单位应采用修理改造、更新等措施,合理控制在用3级压力容器数量,适应装置长周期运行。 第七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检查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范围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工作;检查检测人员应获得对应特种设备检查检测人员证书;检查检测人员从事检查检测工作不得同步在两个以上检查检测单位中执业。企业设备管理部负责对进入企业从事检查检测工作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检查检测单位,不准在企业开展检查检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检查周期到期状况和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及时安排到期压力容器全面检查工作。各使用单位每年1月份向企业设备管理部上报年度应检压力容器明细表。企业设备管理部编制企业压力容器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单位,明确检查规定。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压力容器检查计划。 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检查单位根据企业检查计划按有关规程规定逐台编制检查方案。使用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压力容器检查方案,大型关键压力容器检查方案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审查。检查单位不按企业规定逐台编制检查方案或检查方案未经审查承认,不准在企业实行压力容器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内容及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评估和定期检查周期确实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TSG R7001-)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工作完毕后,应向使用单位通报受检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初步评级状况,并结合压力容器所在生产装置检修周期,合理确定检查周期。 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经定期检查符合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查出需要处理缺陷,限24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单位,以便于及时安排修理。装置动工后,除去尤其原因确实对检出缺陷不能及时安排修理状况,不容许有4、5级压力容器出现,检查单位必须在装置开车前告知使用单位。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一般设备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大型关键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完整检查汇报。对确因设备使用需要,检查单位应在汇报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查意见书》,将检查初步结论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检查汇报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存档,使用单位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查合格标识和下次检查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 第四十八条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面检查或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阐明,报使用登记机关立案。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重要负责人同意,征得原检查单位同意,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审批,报使用登记机关立案后,方可延期,或可实行RBI。对无法进行全面检查或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和贯彻可靠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经定期检查发现大量难于修复超标缺陷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因生产急需无法及时更新,可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制定可靠安全措施,运行到该容器更新。其办理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出合于使用评价书面申请,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检查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同步将需评估压力容器基本状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二)承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检查机构,必须根据缺陷性质、缺陷产生原因,以及缺陷发展预测给出明确评估结论,阐明对安全使用影响。包括: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和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应超过一种检查周期; (三)承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检查机构必须对缺陷评估结论对性负责。评估汇报由具有对应经验评价人员出具,经评价检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同意; (四)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立案,并严格按照检查汇报规定控制压力容器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第八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五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TSG R7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等规范原则规定。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 第五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设定值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高于压力容器设计压力。 第五十三条 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由使用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校核。 第五十四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定期校验原则上应当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上安全阀,不容许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和具有对应资格检查人员到场确认。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适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五十五条 安全阀使用单位具有安全阀校验能力,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检查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后两位数,铅封背面打印校验月份。铅封处还应当挂有标牌,标牌上应当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五十六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状况进行调试后,方可安装使用。已启动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容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启动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五十七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构造与通径应不阻碍安全泄放装置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压力表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压力表)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红线,由有对应资格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选用规定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执行。 第六十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状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周期。压力容器上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状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敏捷可靠。液面计选用规定、耐压试验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执行。 第六十一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敏捷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对应原则。采用有特殊规定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九章 其 他 第六十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按照《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和本规定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简朴压力容器按照《简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3-)管理。已经在使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新增、已超过设计寿命或使用已超过,除使用登记规定外,一律按本规定对应条目执行。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按照《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管理,应单独建立台帐,参照本规定有关条目进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各单位压力容器管理检查考核,执行企业“任务、责任、实践”考核措施。 第六十七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制度汇报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企业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设备管理措施》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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