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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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 笔记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涉及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涉及国家及经济组织。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渊源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重要特性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
2、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2、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把所有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2023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性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
3、制度。涉及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 重视程序法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干起作用1、救济方法 普:金钱补偿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实际履行紧令普通法与 2、诉讼程序 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 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 Chancery区别 (衡)Now,拟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4、,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自身)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自身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 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干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干合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 重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合用州法。而州法应当涉及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
5、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4.2美国的法院组织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涉及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的性质:凡设计联邦宪法、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并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其他的,州法院都有管辖权4.3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先例拘束原则:在州法方面,上级对下级有拘束力 在联邦法方面,受联邦法院判例约束 联
6、邦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案件时,受上级联邦法约束;审理涉及州法案件时,受州法院不违反联邦法的判例约束 联邦及州的最高法院的先例不约束自身 美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通过时的法律规则;成文法又必须通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干合用19世纪后,联邦和州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第二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协议或者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如何解决内部与外部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大陆法:委任与授权不同,委任为内,授权为外,内无效不等于外无效英美法:明示授权与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只要本人的行为使人认为某人
7、是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了协议,这种协议即对本人有约束力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 1.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法院任选 私人选任(非本人)公司董事 2.意定代理:本人授权 英美法 1.明示的指定: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2.默示的授权: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协议,他就要受该协议约束3.不容否认的代理:言词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第三人因此改变其经济地位,则受协议拘束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受托照管别人财产,为保护财物而采用行动 客观指事实上和商业上必需无法联系本人措施是善意的 5.追认的代理:代理人以有权代理身份订协议只能由“所谓”的本人追认订协议时本人已有
8、法律人格追认时本人应了解内容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无默示授权授权无效越权代理权已消灭 大陆法 1.法、瑞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补偿 2.补偿or 履行 英美法:有默示担保,保证其为有权代理4.代理关系的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本人可单方撤消,但须给合理时间和补偿 2.法律规定: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 继续代理-无权代理 代理期间商誉-本人应补偿2.第三人:看其主观状态,即善意与否第二节 本人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履行职责 2.对本人诚信、忠诚 公开客户资料,供本人选择不得为自己
9、代理不得谋私利,损害本人 3.不得泄露保密情报和资料 4.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转委托(特殊情况可以)本人义务:1.支付佣金 英美 A.若交易由代理人努力达成,则有权获得佣金B.若未经代理,则无权C.若代理协议未规定期限,本人与买方订协议,仍需付佣金,但只是补偿 大陆:倾向于保护代理人,即使未成协议,仍可获佣金;商业信誉,本人应补偿2.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费用,由本人偿还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大陆法 直接代理:假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协议,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间接代理:假如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10、,日后再将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协议转让于本人 (协议相对性本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权利)英美法 采用义务标准,即谁对协议承担义务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例外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字蜡封式协议代理人在汇票上署名2.代理人表达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 只写broker或manager局限性排除个人责任,应写明为买方代理3.代理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介入权的限制行使介入权会与协议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 第三人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干或清偿能力而与其订立协议,不得介入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补偿委托人(本
11、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付代理人: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的保证,由他保证国外买方履行协议,假如不履行协议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付款总结:保付代理人是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信用担保代理人则对本人承担责任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收购制:当从事进出口业务时,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即行纪)外贸代理制: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协议,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即代理)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的概
12、念及其基本特性1.1公司的定义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1.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性1.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 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起诉、应诉4. 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5.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perpetual existence)2.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对于运用法人特性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有权规定公司的有权控制股东及重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壳”公司) 资本与公司的营业性质及经营活动所有的风险与公司规模比过低 原则上,第三人明知“壳”公司性质,自己承担;例外,“壳”公司虚假陈述,则考虑“揭开面纱” 2.涉及公司未
13、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法人资格有瑕疵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楚(母子公司)-第三人要证明关系不清楚 股东对于公司不公平管理,利益归股东,风险归公司 子公司实办事处 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重要人员与母公司重合 子母公司业务相同,子公司资金由母公司控制 子母公司在财务、业务上不可分割代理说:是形式还是实质控制。但代理关系中应为两个实体,而此处为一个实体,因此未广泛接受工具说:过度控制不良动机因果关系,三个都必须综合考虑另一个自我:都丧失各自独立性同一体说:利益和所有权统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性1. 以认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2. 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和补充3. 只为善意第三人
14、的利益并针对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不能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主张4. 法院不仅规定主张请求的第三人举证,还规定其提供充足的、令人信服的事实以证明否认公司人格的必要性3.公司法的概念:指规定公司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1. 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2. 是公司公司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3. 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4.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1.单行法规(趋势)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2.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日本、意大利、瑞典、瑞士第二节 公司的重要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
15、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892年德国首创) 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不同。LLC既有公司的性质,又有合作的性质有限公司法律特性:1. 公司法严禁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 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3.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4. 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朴5. 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6. 公司财务报告不对外公开2.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性 本质特点:1.股票公开发行 2.可自由转让 法律特性:1.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
16、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3.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性3.1母公司,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事实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 自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 混合的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自身也从事业务 控股-经营(holding-operation)3.2子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3分公司自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3.4其他公司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
17、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一类公司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程序(重要讨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原则:1.特许制 2.审批制 3.准则制 4.自由制 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合用所有类型)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2.公司的创办人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最基本规定)公司创办人责任:1. 创办人之间:互相委托,在成立之前对所有费用、债务连带;成立后,由股东取代2. 创办人对设立中公司所承担责任:忠诚办事公正本人在公司中的所有利益公开3. 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若欺骗,直接起诉发起人,不必通过公司 英美:创办人不用承担认股义务;大陆:要承担认股义务创办人的国籍及人数3.公司的章程3.1公司章程
18、的概念及特性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 特性:1.合法性 2.公开性 3.真实性 4.权威性和严厉性 5.自治性3.2公司章程的内容1. 大陆法系:明确地以条款形式列举公司章程必须涉及的内容2. 英美法系:采用强制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必须规定选择与公司法不冲突的规定不需规定3. 我国:偏向大陆法系3.3公司的内部细则(英美独有) 内部细则是指由公司制定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公司业务活动以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献英国:须经董事会通过,若要修改、废止、须股东大会批准美国:须经股东会追认,修正须股东会批准 一般
19、内部细则不需要提交政府备案,但英国需要总结: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的作用 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 对公司外部起着公示的作用 是内部的行为准则 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3.4公司的基本权力 公司权力来源有两种:英美:在公司法中列举各种权力 大陆:原则性规定“享有法人一切权力” 我国:偏向英美,为权利3.5公司的年度报告 各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担义务,每年向其股东及政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3.6公司名称 1.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德国:公司名称必须反映其营业的性质特性或者营业主的姓名法国:与德国相似,较严格,真实主义日本: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
20、“有限责任”的字样英美: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做了较宽松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最低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即可 2.公司名称的组成规定 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反复或类似 含义应与经营范围尽量一致避讳一些词 3.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审批 大陆法系:未规定审批,但规定要注册 英美法系:可申请注册,使用权可延长3.7公司的住所1.公司住所的拟定 大陆:应为公司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总部、总公司等 英美:宽松,可以任一营业地2.公司住所的变更 大陆:以登记作为要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英美:告知3.8公司的注册 1.公司注册人(英美独有)不同于发起人 公司注册人的定义:在注册文献上签字的人,只承担程序性工作,不同于
21、创办人公司注册人的重要活动:接受和交送文献注册人的辞职 2.公司的注册地的选择-考虑本地的政治、经济3.9公司存续期限:允许永久存在,或通过延长来突破限制3.10首届董事会 1.首届董事会的组成大陆:由股东大会任命或章程规定英美:由注册人完毕组建工作的,不需列出首届董事会;否则,需要2.首届董事会的意义:组建公司、选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之后,第一届董事会解散3.11公司目的、公司权力及越权 1.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条款) 公司目的的条款的演进:特许 在章程中充足说明目的 不再限制公司目的 对公司目的条款的规定 大陆:公司章程目的条款仍是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 英美:较大陆宽松,原则上不限制,但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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