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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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1、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XX(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1.20XX年1月8日,工程建设单位XX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月12日,由于施工方业务调整等其他因素,不能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转让内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转让内容为: 位于XX的人饮工程。上述转让内容以下统称“工程”。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983000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136600元; 2.下列条件所有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80%,计人民币546400元: A.甲方已依据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接受工程竣工资料,受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3.工程建设完毕后八个月之内,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也认可工程竣工后无任何问题后,甲方将拨付所有工程款给乙方。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A.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在参与工程建设,但必须监督乙方按照《XX工程》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B.甲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不得以最初施工方的名义领取工程款,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进行款项拨付时可以按照《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拨付乙方(XX)工程款。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工程转让款5%; 2.协助完毕工程竣工资料。 3.按期完毕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完毕竣工资料。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工程相关资料转让给乙方,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B.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告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工程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补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权利的保存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用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自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告知 本协议规定或允许的告知或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告知一方实际收届时生效。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告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告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告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xxxx 乙方(盖章):xxxx 代表人(签字):xxxx 代表人(签字):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x 签订地点:xxxx 2、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北京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甲方) 受让方:xx(乙方) 经和谐协商,以上协议当事人就甲方名下的北小营商务综合楼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建设用地情况:项目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小营。总建设用地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容积率xx。详见规划审批文献。 2.政府审批文献: 取得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3.工程现状为:地上xx;市政配套xx。 二、转让方式 1.甲方按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方承诺所转让项目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转让手续的办理: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定,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在建工程)的程序进行。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完毕项目转让,即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并且将规划、施工许可等政府审批文献相应变更至乙方名下。 3.转让价款的支付:总转让价款为xx万元。 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支付20XX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文献、手续准备完毕,提交给国土资源局,取得受理告知单后10内,支付xx万元;在乙方取得记载乙方为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支付xx万元;在甲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后10日内,支付xx万元。 三、阶段性共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乙方即可以向甲方派出管理人员, 协调和促进双方的项目转让工作。甲方应当为乙方人员提供一间办公室。乙方人员可以了解项目的前期情况,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了解项目的进展和对外的债权债务状况。 在完毕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前,甲乙双方可以成立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项目。具体事宜另行订立协议。在此期间,甲、乙双方采用对甲方进行阶段性共管的方式完毕本项目的运作。共管阶段,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如下批件、文献的原件: 1)x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告知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5)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的移交 在甲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时,应相应地做好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移交,保证乙方顺利接受在建工程。移交时,甲方应将所有项目文献、资料的原件移交给乙方。 五、xx违约责任 1、xx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视为违约。逾期完毕协议义务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照应付款(或已收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xx假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在承担本条第1项规定的违约金之外,补偿乙方20XX万元人民币损失。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在承担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违约金之外,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3、xx如因项目的投资额局限性或设定抵押等情形不能达成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转让条件,导致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甲方在承担本条第1项规定的违约金之外,补偿乙方20XX万元人民币损失。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资金,以达成规定的项目转让条件。具体事宜另行约定。 4、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时,对本项目进行的土地(房地产)评估价,对甲乙双方和项目公司没有约束力;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仅作为办理项目转让手续的文献使用和作为计税(费)的依据。 六、xx协议的生效时间、文本及其它约定 1)xx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xx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本协议,各方必须亲自履行,未经对方书面批准,不得转让协议的权利或义务。 3、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年月日,法院作出中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将(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裁定给甲方;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标的物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为: 位于(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上述标的物以下统称“房产”。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元; 2.下列条件所有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元: A.甲方已依据《民事裁定书》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商品房购销协议》,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产过户申请。 3.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计人民币元。 第三条 税费 1.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所需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各自承担。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房产权属证书及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具体如下: 1.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民事裁定书》开始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2.甲方依据《民事裁定书》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毕下列事项: A.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签署《商品房购销协议》; B.开具售房发票; C.向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房产过户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房产转让款; 2.协助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B.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C.甲方对房产的权益存在瑕疵,涉及但不限于:不具有所有权、行使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无法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名下; D.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告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房产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补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涉及但不限于:。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存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用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自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告知 本协议规定或允许的告知或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告知一方实际收届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告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告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告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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