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山环水保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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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山环(水)保管理制度汇编 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粉尘污染防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废水防治措施及井建外排水管理职责划分规定》 《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防止因建设施工对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级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有关法令、法规、条例、规定,并结合本矿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矿各科室、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成立本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做为环境保护组织领导机构,机构构成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XXX、XXX、XXX、XXX 办公室设在XXXXXX,负责平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XXX 副主任:XXX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目前各施工单位是本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体,规定各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同步要设置专(兼)职环境保护员一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平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重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级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有关法令、法规、条例、规定,全面贯彻本矿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协调发展。 2、组织审定本矿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实行方案。 3、审定本矿有关环境保护方面规章制度及考核措施。 4、定期组织研究本矿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施工单位贯彻环境保护工作状况。 5、负责贯彻本矿环境保护项目实行。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职责 1、认真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2、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深入施工现场,对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停提高管理水平。 3、制定平常环境保护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环境保护工作台账,并妥善保留。 4、组织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积极推广环境保护先进设备、技术。 5、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步”制度,杜绝新污染源产生。 6、协同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事件和环境保护事故,对污染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治措施。 7、监督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保护环境。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9、负责搜集所在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信息。 10、全面、及时、精确向企业报送环境保护数据、报表、信息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 其他科室、施工单位重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及其他上级部门下达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3、组织实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时配置环境保护设备。 4、负责施工现场环境监测,保证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七条 环境保护人员重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防止多种污染措施并监督执行。 3、制定并组织实行现场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4、负责施工现场环境监控,进行施工现场噪声测定汇报、噪声测定原始记录、污染源登记表等环境保护资料积累和整顿。 5、协助矿业企业资源环境保护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协助领导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污染事故、扰民等问题,及时上报。 7、积极组织科室、施工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三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由专人管理,但凡已批复有关技术资料、汇报书及各级部门流转重要文献等具有查考运用价值汇报、文献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九条 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防护工作。凡出现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 第十条 档案属于企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矿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借阅。 第十一条 借出档案材料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借出档案材料丢失时,经手人承担对应责任。 第四章 井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防止大气污染管理 1、施工现场重要道路必须进行防尘处理。现场应采用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材料寄存区、大设备寄存区等场地必须平整扎实。 2、施工现场使用锅炉、除尘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 3、施工单位要根据洒水打扫制度,配置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及打扫。 4、运送车辆出入作业区必须采用防止泥沙带入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送和卸运时防止遗撒。 5、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以及其他也许产生扬尘污染工作。 第十三条 防止水污染管理 1、生产现场必须设清洗处、排水沟、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到达排放原则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2、施工单位职工食堂,设置有效隔油池;废水经除油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四条 防止噪声污染管理 1、施工现场遵守规定降噪限值,制定降噪制度。对也许产生超标噪声污染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2、对人为活动噪声制定管理制度,尤其要杜绝出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3、空压机等强噪声机械必须安装在厂房内,厂房四面必须严密遮挡。 4、井建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原则。 第十五条 防止废渣、危废污染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内生活和工业垃圾严禁焚烧处理,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寄存。工业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 2、施工现场使用油品要寄存在油库中,规定油库内保持清洁,通风顺畅,不能放置其他杂物。 3、生活和工业垃圾、危废严禁私自外运,需要外运处理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后进行外运处理。 第五章 井建现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波及污染物排放设备在建设、改造、采购之前。必须报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资源环境保护部对其环境保护符合性进行论证,保证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原则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考核须贯彻到岗,建立健全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境保护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同步采用可行临时措施。 环境保护设备自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及时汇报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制定切实可行应急措施。 第六章 井建现场环境保护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及时、精确上报波及本单位环境保护信息,包括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人员变动等,切实配合好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信息报送范围: 1、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我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环境保护机构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以及专题治理、整改和验收等有关活动反馈等。 2、突发性环境保护事件。 3、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等发生调整、变动。 4、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土地复耕。 第二十一条 报送方式与报送时间规定: 1、在碰到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到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应立即电话报送至我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将有关状况以文字汇报反馈形式(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送时间在活动结束或事发次日。 3、突发性环境保护事件,要在事发第一时间(事发后1小时内)可以电话方式报送,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关材料随时报送,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成果上报。 4、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土地复耕信息变化时,每月月末将状况上报。 第二十二条 报送格式与内容规定: 各施工单位可以自拟报送格式,必须包括事件基本状况、调查状况、有关数据、整改状况、处理成果、重要参与人员、下一步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信息报送部门及联络方式: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对口报送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信息,导致不必要损失和负面影响,我矿将视情节和导致影响程度,考核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七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要关注最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原则,理解环境保护工作动态与方向,及时推广学习。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积极关注或参与各类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培训等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环境保护知识。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措施有关规定,按《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企业环(水)保工作管理措施奖罚细则》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措施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 1、为加强环境保护人员法律意识,全面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管理水平和能力,保证环境保护措施实行,根据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矿系统环境保护法律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制定全矿环境保护人员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汇总环境保护工作状况、组织实行培训。 3、环境保护学习与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络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 4、环境保护学习、培训重要内容为: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原则和规范性文献。 5、学习和培训工作采用集中培训、以会代课自学方式进行。 6、每年对全矿环境保护人员至少组织1次环境保护学习培训和考试,各科室、施工单位应每季节至少组织1次环境保护学习和培训,学习和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 7、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环境保护学习状况进行检查。 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献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措施 一、目 为加强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深入提高矿环境管理工作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改善矿区环境质量,发明整洁、美观、舒适、有序施工环境,营造友好、向上企业文化和气氛,特制定本措施。 二、合用范围 本措施合用于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外委施工单位。 三、管理及考核 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平常考核工作。 四、详细考核细则如下: 考核 项目 序号 污染源 内容及规定 考核措施 考核金额(元) 基础资料 1 管理机构设置 未设置 1000 2 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 无任命文献 1000 3 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防治、人员培训制度、污染物处理措施 缺一项 500 4 环境保护平常检查整改台账 缺一项 500 现场管理 1 扬尘 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未设置专门堆放场地 发现一处 200 2 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大风天气未采用覆盖措施 发现一处 200 3 施工现场四面围挡高度低于2m 发现一处 200 4 施工现场未设置四面围挡措施开始土方施工 发现一处 200 5 对须在现场堆存土方表面未扎实或未加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 发现一处 200 6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机未设置专门场地 发现一处 200 7 施工场地未及时打扫和定期洒水,导致地面浮土较多,大风及干燥天气易导致扬尘污染 发现一处 200 8 施工现场内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发现一处 200 9 所有出入施工现场颗粒物料未遮盖 发现一次 200 10 装卸废石产尘点未采用洒水抑尘 发现一处 200 1 废水 施工现场未设置生活污水搜集处理装置 发现一次 200 2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 发现一次 200 3 施工现场废水未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直接排放 发现一次 200 1 噪声 施工现场未采用性能良好低噪音施工设备 发现一处 200 2 场地内固定高噪声源布置距敏感点距离不不小于100米 发现一处 200 1 固废 施工现场未设置有效生活垃圾搜集装置 发现一处 200 2 施工现场生活垃圾有随意堆放现象 发现一处 200 3 施工现场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 发现一处 200 4 焚烧工业垃圾或生活垃圾 发现一次 1000 1 危废 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有关规定油库 发现一次 500 2 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储存间 发现一次 500 3 危险废物类物品处理去向不明 发现一次 500 4 施工现场内油桶摆放无序杂乱,未及时入库 发现一处 200 5 各类设备漏油未及时进行处理 发现一处 200 6 空压机储气罐等设备废油未设置有效搜集装置 发现一次 200 7 维修间地面未硬化 发现一处 200 8 因临时维修等原因导致地表存在各类油污未及时处理 发现一处 200 五、实行 本措施由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考核文献自动失效。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1、总则 1.1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增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2矿各科室、施工单位、个人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1.3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本矿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审定采用防治大气污染有效措施,使矿大气环境质量到达规定原则。 1.4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办公室、保卫科、工程技术科等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对矿内部机动车污染大气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科室及施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2、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制度。 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由同意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2.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原则。 2.3各施工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应及时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2.4各施工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2.5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导致或者也许导致大气污染,必须立即采用应急措施,按规定汇报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2.6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紧急状况下,矿及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及当地居民公告,采用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 2.7依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持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2.8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设备、设施、工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2.9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施工单位、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应状况,提供必要资料。 3、烟尘污染防治 3.1在燃煤控制区内,不得私自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新建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并保证排放达标。 3.2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保护区域、主道路附近,严禁焚烧沥清、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物质。 4、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4.1向大气环境排放锅炉烟气、恶臭或粉尘,必须采用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排放原则。 4.2井建中排放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运用,不具有回收运用条件,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5、附则 5.1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献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粉尘污染防治制度 1、总则 1.1为了保障矿及各施工单位全体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规范井建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并结合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1.2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实行检查、监督、考核。 1.3各施工单位依法做好施工作业区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各项目经理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要配置专职防尘人员和防尘装备,使各施工单位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到达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 2、粉尘防治内容 2.1矿井掘进工作面、废料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矿井必须有完善防尘供水系统,该系统必须能有效运作,实行降尘。防尘水源充足可靠,储水量满足矿井持续两小时以上用水量规定,防尘用水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原则。 2.2爆破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及降尘作业;爆破前、后冲洗矿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矸时要进行洒水。 2.3矿井掘进工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2.4各施工单位对整个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负责,积极打扫施工场所道路、地面,打扫时应先洒水,严禁打扫时扬起大量烟尘。 2.5各施工场地、废石寄存处及运送道路每天进行洒水,干燥及大风天气时增长洒水次数,以到达施工场地没有扬尘目。 2.6施工运送车辆形式速度控制在15km/h如下;运送散状物料应采用帆布遮盖,防治沿途洒落。 2.7散状物料堆场设置简易材料棚。在天气干燥、风较大时,易扬尘物料应采用帆布或物料布覆盖,防止露天堆放。 2.8混凝土搅拌站运转过程中,为防止水泥粉尘对周围环境空气污染,规定混凝土搅拌站四面设置围挡,进行封闭。 3、附则 3.1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献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实际状况制定本防治制度。 1.2在本矿区域内产生废物和搜集、贮存、运送、运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科室、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1.3产生、贮存、运送、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施工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环境义务,防止二次污染,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1.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积极防止、合理运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原则,增进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增进清洁井建和循环经济发展。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1各施工单位将固体废物综合运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规定井建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提高固体废物运用率,减少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危害。 2.2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等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搜集、运送、处置。 2.3运送固体废物不得沿途抛撒、倾倒。运送易飘散固体废物,应当采用有效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 2.4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渗井(坑)、矿洞、河滩(岸)等处排放、倾倒固体废物;严禁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固体废物。 2.5寄存、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场地停用或者关闭后,要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备,并按照规定处置。 2.6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应当定期清理,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后,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处理,严禁私自处理。保持施工单位宿舍、办公室等场所卫生清洁。 2.7工业生产固体废物,根据种类不一样,可作为“二次资源”回收再运用。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3.1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矿及各施工单位内固体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4、附则 4.1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献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1.目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措施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目》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和鉴别措施认定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 本措施合用于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危废管理 3.1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部产生危险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3.2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原则,设置专门危废储存间集中寄存,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 严禁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混合搜集、贮存。已经混合,应当所有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4 严禁向未经许可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5 施工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搜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6 施工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所签订危废处理协议执行。 3.7 危险废物贮存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原则》(GB 18596-)执行。 3.8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献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1、 目 为了加强施工建设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使人民拥有良好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原则》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如下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2、 防治制度 2.1 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必须设置封闭机械棚,以减少噪音污染,或采用低噪音施工机械。 2.2 各施工场地夜间严禁爆破作业,施工期建材应防止夜间运送。 2.3 加强工人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加强管理,减少人为噪音扰民。施工中严禁大声喧哗,严禁人为敲打物体导致强噪音。装卸物料时轻拿轻放。 2.4对于井建各项目部运送车辆规定在过村庄时应减速并防止鸣笛。 2.5定期对施工现场噪声进行监测,对超标现象,必须采用措施进行整改,以保障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正常进行。 3、附则 3.1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献自动失效,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 废水防治措施及井建外排水管理职责划分规定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施工期间废水污染源重要井下掘进产生矿坑涌水,以及施工营地生活污水。为妥善处置这些废水,重要控制措施有: 1、 规定施工单位在各施工现场设置一座临时废水沉淀池,搜集施工中排放各类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2、 井下矿坑涌水水质很好,作为施工水源和道路、场地洒水。 3、 施工营地采用防渗旱厕所,生活污水重要为少许食堂和工人洗漱废水,每个营地废水搜集后排入旱厕防渗池,与粪便一并发酵,及时清除作为肥料用于农田,不向地表水环境排放。 同步,为深入强化井巷施工外排水管理工作,保证外排水工作顺畅,水质达标,经研究,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外排水综合管理工作,对外排水有关指标进行监测,接受地方有关部门指导,发现问题与有关部门及单位及时沟通并督促处理。 机动供应科:负责外排水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外排水设备、设施设置及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外排水设备管道进行巡检,保证外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工程技术科:负责外排水质量控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变化对施工工艺、外排水沉淀池等设施使用管理做出对应调整,保证施工场地外排水水质符合有关规定。 外协保卫科:负责处理因外排水事宜产生外部事务协调,保证外排水工作环境稳定。 各施工单位:负责外排水达标排放及外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及维护保养,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有关问题,承担对应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高度负责态度,亲密协作,分头做好有关工作,保证外排水达标排放。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文献有抵触时,按上级文献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企业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和《河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遵照“防止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重视效益”方针,实行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结合,治理与开发结合,充足发挥水土保持效益。 第三条 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改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我矿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在我矿统一安排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职责明确,紧密配合,搞好协作,完毕各自承担任务。 第五条 我矿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水土保持工作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我矿建设期各施工单位平常水土保持工作和水土保持“三同步”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参与我矿建设项目与水土保持有关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 (三)协助企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招投标工作;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督办建设期各施工单位水土流失调查与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 (六)协助上级部门督办好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赔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理论学习、技术推广、组织技术考察。 第六条 负责组织建设期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献贯彻水土保持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规定:“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步”工作贯彻及平常管理。 第八条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开展水保监理、监测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在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协助企业资源环境保护部向水土保持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负责组织有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地点、规模需发生重大变化,应向我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及时补充或修改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投资用于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消减或挪作他用。专题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项目由我单位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企业资源环境保护部记录、初步审核,并负责立项后组织实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 第十三条 我矿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开展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措施单位和个人,按照我矿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我矿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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