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制度造价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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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健康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环翠峪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制度 目录 岗位制度 2 开发报建制度 7 投资控制 11 进度控制 16 安全管理 23 协议管理 29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32 法律责任 37 岗位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职能部门及岗位建设,提高公司的战略执行力,实现战略化目的的需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流程再造和优化,保证职能的有效发挥。 第一章 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工程代表,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向公司负最终责任。 第二条 根据公司项目组织机构编制规定,拟定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贯彻管理人员职责,配合项目公司开展工作。 第三条 建立项目的协议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协议管理任务,解决好与中标单位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 建立合格中标单位数据库。 第五条 全面控制施工质量、进度、成本,完毕公司下达的建设任务。 第六条 组织所负责工程周工作例会,检查工作完毕情况,贯彻实行公司及项目公司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报告。 第七条 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方面与外界进行交流,建立专业顾问人才信息库。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动态成本管理制度,并负有领导和实行职责。 第九条 执行公司发布的各项指令,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条 定期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实行的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参与组织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 掌握图纸内容工艺规定、材料的选用规定,掌握建筑工程的规范规定,并可以合理的运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成本在预算范围内,对成本控制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监理公司的土建工程质量、 进度、成本控制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业绩,并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收集和整理工程管理的新思绪、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第十六条 掌握景观、道路、绿化等相关知识,负责编制和完善所负责工程的工程管理程序性文献。 第十七条 保证项目的施工过程处在受控状态,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约义务,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周边关系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关于本项目的工作,完毕公司的关于项目的质量目的和进度目的,协助成本管理部完毕成本控制目的。 第十八条 施工进度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及完毕情况。检查现场作业面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到位情况,进度款是否专款专用,对周、月及总进度控制计划与实体实际进度进行对比,分析进度滞后的因素,针对影响进度的因素前瞻性地采用措施,及时报批报建、合理安排工序穿插。 第二章 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献和协议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理。 第一条 监理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重要责任单位,并协助甲方进行成本控制。依据《监理协议》,经审定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单位监理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条 督促监理单位向承包商移交施工场地,向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参与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由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参与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催促设计院完善设计图纸,解决设计问题。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协议约定,重点审查隐蔽工程和桥梁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协议约定,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实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行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贯彻情况和重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七条 监督监理单位完毕上墙资料:晴雨表、监理单位各种规章制度、监理架构、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每月工程进度照片、工程进度形象表、各阶段总平面布置图等。 第八条 工程部应规定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监理月报》,并对其中所反映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填写《监理月报 审核意见表》,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程部平时巡视所发现的问题, 应规定监理敦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再上报工程部核算。 第九条 督促监理单位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对各施工单位工序、质量、进度进行监控和协调。必要时,工程部也可以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质量专题会议。各会议应注意作好相应的记录并予以保存,所有的会议纪要必须经工程部审核通过,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贯彻纪要内容。 第十条 监督监理的其他质量记录和质量文献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质量发不合格报告和整改告知等质量文献,并监督监理在施工单位整改后的验证与文献的封闭。 第十一条 监督监理对施工单位报审的进度款、签证、变更等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初验。工程初验后督促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由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协助整个竣工资料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三章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协议,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重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重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献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献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第七条 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毕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开发报建制度 第一章 土地报批 本制度所称土地报批,是指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重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为了规范土地新增建设用地上报和征收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荥阳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为新征土地的应当符合荥阳市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第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在荥阳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及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我公司凭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进行土地运用规划审查,经核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属于建设用地区的,出具符合规划意见。 第三条 向国土局提交用地意向申请。 第四条 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土局征地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报批工作。 (一) 由国土局集体会审,根据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编制批次。 (二) 由规划科审核是否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 我公司与规划科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及补充耕地资金情况说明。 (四) 征地科联系测绘队测量定界,权属调查,清查附属物,登记确认。 (五) 征地科协调乡土部门召开征地补偿会,拟定征地公告方案,经审核后正式行文,征地科协调乡土部门完毕征地方案公告的送达与确认。 (六) 协调社保部门和财政局部门及时拨付社保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七) 拟定报批文书。规划处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及相关图件,规划科负责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及相关图件资料,地权、测绘队负责拟定地类和权属资料及相关图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科负责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相关资料。征地科负责提供拟定报批文书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八) 上报审批。组卷完毕后及时上报到市国土局、省国土厅,等待批文。 (九) 批文下达后,完善土地征罢手续 1. 征收土地公告。 2. 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顿方案。 3. 完毕征收土地补偿安顿方案公告的送达与确认。 4. 转至征收办。 第五条 卷宗上报过程中要协调县市级国土局和省国土厅,保证顺利完毕审批,尽量缩短审批周期 。 第六条 保证报批报建项目手续的完整,符合审批资格,取得相关批复。 第七条 根据国家各省市有关地产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时掌握并传达有关政策的调整或变动,并对政策变化对各项目开发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八条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各类文献。 第九条 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报建流程。 第十条 负责部门月总结,月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监督执行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杜绝开发资料任何形式的外泄。 第十二条 负责及时促进或优化于政府和国土局等部门的合作关系,为公司建立良好、长期的沟通平台。 第十三条 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土地收储与出让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科学有序的进行国有土地公开出让工作,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第二条 土地挂牌出让流程相关文献(土地出让请示与批复、用地批复等)拟稿,政府手续(土地请示与批复上报、用地批复盖章等)办理、国土局软件录入等工作。 第三条 与规划设计中心协调出具规划设计前置条件。 第四条 与评估公司一起勘测土地现状,了解是否完毕拆迁工作。 第五条 负责与竞买人、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 根据荥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发布国有土地公开出让公示信息。 第七条 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结果应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 第八条 与健康城项目组对关于健康园区范围内土地批、征、挂情况的沟通,整理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关注国土资源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收集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及地方性土地政策法规,了解关于土地运用及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政策及最新消息。 投资控制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控制,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和成本管理的总括;一个工程能否运用有限投资取得最大预期收益,很大限度上依赖于工程投资管理的效果。 第一条 范围 (一) 决策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拟定实行以后,在决策阶段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方案的选择拟定以及优化,在该阶段,造价经营部一方面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建设需求、规模等进行综合的研究,对材料、工艺、施工交通情况、环境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然后形成多个计划方案,并且要对各个方案的优劣、造价等进行评估优选出最终的几个方案备选。 (二) 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就必须规定对工程建设的材料、施工进度规定进行设计控制。造价经营部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基础上进行限额设计,了解建设工程市场的行情、价格,在设计完毕以后对造价进行初步的评估分析,树立投资意识,保证设计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三) 招投标阶段 造价经营部要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制度,开标评标阶段要根据公平性与合法性的原则进行工作,招标完毕后要对所有的招投标资料进行整理检查。 (四)施工阶段 (1)材料管理 工程部及应加大施工过程中选用材料的监督力度,保证施工过程材料的质量。对于施工也许使用到的新型材料要做好分析工作,在不能保证新型材料使用效果时,严禁施工方盲目使用;对于可以有效使用的环保材料可以鼓励和推荐使用,达成有效节约施工投资的目的。 (2) 经济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编制资金使用的计划,在工程变更时要做好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管理,一旦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资金的使用与实际计划产生不合理偏差时要及时纠偏,找到因素,控制造价。 第二章 投资的事前控制 第一条复核施工图纸,熟悉工艺程序,核查工程量清单,审查工程预算,分析协议价构成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分析造价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条分析价格构成,拟定控制重点。对照施工协议、本工程施工预算书和施工投标书分析协议价构成因素,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第三条进行造价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对策。按照三维动态分析法就本工程实行过程中也许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按照目的维、时间维、因素维的方法论预测工程风险及也许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减少赔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针对工程实际,合理规避风险责任。对工程建设规模大,工期长,分包单位多,工程情况复杂,施工自然条件差,诱发费用索赔的诱因多,必须事先制定避免索赔和反索赔措施,明确索赔程序及规定,努力减少或避免索赔要素的形成。 第五条进行材料、设备和单项专业分包队伍的选择等工程招标事宜,力求通过规范的工程招标,使其质量、价格更趋合理,最大限度地压缩不必要的项目投资费用的支出。 第三章 投资的事中控制 第一条参与图纸会审,重点就设计技术指标、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和选用的建筑材料进行审查,力求工程设计更趋科学、经济、合用、安全,以减少施工过程的工程变更和洽商。 第二条动态跟踪控制,及时对比纠偏。做好施工过程的动态控制,配合工程进度做好计量工作,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审核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发现偏差及进度迟延,立即采用纠正措施,使工程费用及工程进度始终处在受控状态。通过审核承包商的工作量及报表,提出支付意见,避免超额支付和提前支付。 第三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工期和费用作出评估。对于确需变更的工程内容,认真分析工程变更也许对未竣工程投资支出及对工期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献、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其它资料,按照施工招投标文献和施工协议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并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批准实行变更工程施工。 第四条认真审查工程报表,严格进行工程计量。遵循相关协议文献的规定,认真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计量月报表,核对设计及变更工程量,分析工程变更签证因素,复核变更工程量,解决协议外临时工程计量,据实签发各期工程计量报审单。对于未经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内容,一概不予计量。 第五条严格期中支付审查,拒绝不合理申请。根据工程计量成果,核对协议条款、检查隐蔽纪录、核算设计变更签证、核算施工图工程量、执行定额单价,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杜绝不合理的支付申请。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慎重,事先应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预测分析; 第七条及时掌握造价信息,完善价格信息制度,及时掌握国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 第八条严格审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审查内容重要涉及:索赔申请格式符合规定,资料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协议依据准确,理由对的、充足;数额计算原则与方法恰当,数量与监理记录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相一致。 第九条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工程费用超支分析,并及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突破的方案和措施; 第四章 投资的事后控制 第一条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严格核查承包商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鉴于工程竣工结算一般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专业征询单位进行审核,当业重规定协助时,监理机构将委派造价工程师予以协助。 第三条 严格按检查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进行质量评价,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整改合格于以验收。 第四条建筑通病的事后控制,如雨后渗漏、墙体裂缝等,一但发生,影响观感,影响使用功能,要在材料、设计、施工、管理上查找因素,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方案,总监审批后,进行整改。 第五条技术事故的事后控制,查明因素,及时上报,设计院、专家会诊,拿出整改方案,监理监督整改。 第六条事后控制尚有:参建单位内部验收,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细部检查,业主组织的客户看房等,这些活动参与的人员多,不同专业,不同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提出整改意见,是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价,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事中控制的检查。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使质量控制有成效,就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中,实行先实验,先示范,样板工程引路的事先控制;巡视、旁站,跟踪抽查,联合普查的事中控制;验收整改的事后控制,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作业,达成精品工程,使业主、客户满意,参建单位也从中受益。 (请造价经营部对投资控制章节进行审查,并修改补充) 进度控制 为了有效的控制施工进度,尽也许摆脱因进度压力导致工程组织的被动,制定本制度。通过控制管理以实现工程的进度目的。 第一条 根据协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总进度目的和分阶段目的,实行目的控制。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规定、协议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贯彻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保证计划按期完毕。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行。 第四条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目的规定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控制措施,并认真实行。 第五条 检查进度计划实行到位情况。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阶段重要目的进度和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工期的实现。 第七条 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规定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协调施工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九条 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协议规定或纠正不力时,可采用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管理措施。 质量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是指通过项目实行形成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运用动态管理的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第三条 工程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认真作好质量控制工作。在评审招标文献和协议条款中,注意有关质量和现场配合的条文的审核,确立明确的质量目的。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协议规定和规范的规定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履约实现质量目的。 第五条 拟定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控制方针 、目的和策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协议的约定,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风险控制责任。 第六条 对项目实行过程中业主方的质量风险进行辨认、评估,拟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制订质量风险控制计划和工作实行办法,明确项目机构各部门质量风险控制职责,贯彻风险控制的具体责任。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实行期间,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控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协议约束,对参建单位质量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事前控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前质量控制,即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事前积极质量控制。规定针对质量控制对象的控制目的、活动条件、影响因素进行周密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对象。 第二条 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的编制,对容易出现投诉的质量问题,要编制有效防止措施。 第三条 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的、监理协议以及有关法规,严格审查《监理规划》,以便监督监理质量管理行为。 第四条 根据协议规定,与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核。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献和协议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协议,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重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重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批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献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中控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中质量控制,即在施工质量形成过程中,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动态控制。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协议约定,重点审查隐蔽工程和桥梁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协议约定,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实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行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贯彻情况和重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五条 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第七条 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毕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献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 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实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拟定工地实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实验检测。 第十二条 测量及定位放线的监控:工程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国家定位放线基准坐标点及高程控制点,并规定监理单位配备专门的测量工程师和经标定过的仪器对施工单位的定位放线情况进行严格校核复验。 第十三条 重要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对于乙供材料,必须在施工协议或限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质量规定描述。所有进场材料根据规范规定查看材料设备的准用证、合格证、检查报告,监理对于部分材料必须进行有见证送检,未经检查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发现不合格品时,予以退货。 第十四条 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的监控:工程部应坚持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制度,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要会同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监理单位相应的质量保证表格上,工程部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当出现把不合格时,工程部应规定监理工程师填写《整改告知单》。 第十四条 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在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工程竣工后,工程部按照有关施工中间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工程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市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事后控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后质量控制,即在事后质量把关,涉及对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解决,控制的重点是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并通过度析提出施工质量改善的措施,保持质量处在受控状态。 第二条 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在竣工后交工前要督促监理单位 检查验收。在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时,针对各分部分项要再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理、施工单位联合检查。 第三条 对于质量问题投诉的维修要有记录和记录、分析。 第四条 对于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结合设计、施工控制和管理检查措施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报公司工程部。 安全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一条 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拟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的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的的实现。 第二条 分阶段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计划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行计划单》,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三条 监督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情况,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连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善,使项目达成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 第六条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二章 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一条 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协议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控制目的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二条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营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规定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重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三条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行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的、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的和文明施工策划规定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行: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五条 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六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八条 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九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规定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规定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断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有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十三条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准时发出工程监理月报并包含安全内容。 第十六条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贯彻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贯彻整改措施。 笫十七条按规定进行事故的记录、报告和解决;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建立事故档案。 第十八条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奖罚。 第十九条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记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调解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协议;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规定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二条 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负责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协议规定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的;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转。 第四条 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贯彻、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理监督。 第五条 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因素导致事故时,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保证实行到位。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的公开承诺制度。安全工作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 第七条 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涉及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行中务必贯彻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在受控状态。 第八条 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大检套]一作,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毕整改。 第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解决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解决。 第十条 配备合格的施工用机具,加强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保养和维护,使其处在有效完好状态,并建立平常保养、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 发明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规定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协议管理,规范和完善公司建设工程各类协议的订立、履行程序,避免因协议漏洞、协议陷阱及协议欺诈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协议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征询)协议、勘察设计协议、施工监理协议等各种工程类协议。 第二章 谈判与签订 第一条在协议签订之前,由造价合约部负责组织,由财务管理部、法务监察部、行政综合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议谈判,双方当事人就协议的重要内容、履行期限、协议金额以及支付方式进行反复协商。 第二条协议谈判应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市财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服从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和建设工程的整体进展情况。 第三条施工协议谈判应着重从工程范围、协议文献、双方的一般义务、工期、工程变更和增减、工程价款、协议纠纷的解决、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协商。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对外签订协议,被授权人对外签订协议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机构为公司行政综合部(法务监察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有效期,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章 拟定与审查 第一条由项目经办人在严格遵循协议谈判或中标结果,尊重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负责拟定协议文本。 第二条 协议文本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甲乙双方责任、技术服务规定及标准、完毕时限、协议签订地点及时间、项目所在地、保密条款、协议金额、支付方式、违约条款、解决协议纠纷方式、协议数量等重要条款。 第三条建设工程协议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黄河两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会签表》进行申报审批。 第四条建设工程协议签订的申报审批程序,必须按照《黄河两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会签表》格式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四章 履行与管理 第一条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协议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协议、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保证协议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二条 协议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责任义务完毕为准。 第三条项目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协议的履行情况,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义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报告。 第四条协议签署完毕后需交资料室统一归档,资料管理员根据协议的不同类型,建立协议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其重要内容涉及:序号、协议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协议价款、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项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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