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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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23-0201)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协议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协议价与协议价格形式 1.签约协议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协议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协议文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献一起构成协议文献: (1)中标告知书(假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3)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协议条款; (5)技术标准和规定;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协议文献。 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献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协议文献涉及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献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协议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组织完毕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协议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协议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协议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生效。 十三、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23-0201)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协议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协议 1.1.1.1协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献,构成协议的文献涉及协议协议书、中标告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协议条款、技术标准和规定、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协议文献。 1.1.1.2协议协议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协议书”的书面文献。 1.1.1.3中标告知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告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献。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协议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献。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协议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献。 1.1.1.6技术标准和规定:是指构成协议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1.1.1.7图纸:是指构成协议的图纸,涉及由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献、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献。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协议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规定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涉及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编制的工程预算文献。 1.1.1.10其他协议文献:是指经协议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协议约束力的文献或书面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协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协议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协议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议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协议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相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协议协议书中指明的,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涉及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合组成部分的其他场合,涉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涉及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告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告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涉及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拟定。 1.1.4.3工期:是指在协议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毕工程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照协议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协议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协议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协议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拟定的总金额,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协议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金额,涉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涉及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涉及在协议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协议签订时尚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协议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毕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协议文献、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协议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协议的语言。 1.3法律 协议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合用的其他规范性文献。 1.4标准和规范 1.4.1合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协议当事人有特别规定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规定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协议前已充足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规定的复杂限度,签约协议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协议书; (2)中标告知书(假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4)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协议条款; (6)技术标准和规定;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协议文献。 上述各项协议文献涉及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献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献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拟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献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告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漏掉或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告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告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告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毕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批准,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献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献,并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献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献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去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献的保管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此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献,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协议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指定的接受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受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受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协议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协议当事人的贿赂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告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送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合需的批准手续和所有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协议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途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严禁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因素导致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认为实现协议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 由承包人负责运送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送导致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所有费用和也许引起的补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送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合用于水路运送和航空运送,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涉及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送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涉及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行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规定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献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认为实现协议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献,但不能用于与协议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为了协议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献或将之提供应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行工程所编制的文献,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行工程的运营、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献,但不能用于与协议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为了协议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献或将之提供应任何第三方。 1.11.3协议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别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协议签订前和签订时已拟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协议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献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协议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涉及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因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规定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别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规定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规定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涉及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涉及: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因素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规定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告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协议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协议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协议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完毕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采用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保证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别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别人的施工场地,影响别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用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协议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毕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规定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协议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协议。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协议,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献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告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项目经理的告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组织工程实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告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告知中应当载明规定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告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发包人收到改善报告后仍规定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告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告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告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涉及协议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重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重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毕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规定撤换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批准;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告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漏掉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足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毕协议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足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足估计前述情况所也许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协议条款中严禁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协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拟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拟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拟定分包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去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协议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协议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涉及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协议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协议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协议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协议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协议项下的义务连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规定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转让协议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协议内分期完毕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因素导致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长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长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协议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协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协议。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协议,且无权减轻或免去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合、生活场合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涉及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告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受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拟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拟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消,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去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拟定 协议当事人进行商定或拟定期,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协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协议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拟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拟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具体依据。协议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执行。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解决。争议解决前,协议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拟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负责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规定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规定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成协议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完毕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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