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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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营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汉东湖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第三条 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华路特1号,邮政编码:430212。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田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第七条
2、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综合应用型、复合创新型人才。第八条学院坚持办学的公益属性永远不变,坚持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不变;坚持以满足人民大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为第一要务,坚持以满足人民大众办好高校的愿望为第一目的。第九条举办者不规定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第十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2023人左右。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建设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涵盖人文学科、
3、社会学科、理学、工学、管理学等的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第二章董事会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过渡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武汉大学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武汉大学代表由武汉大学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由7-1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
4、人,董事4-8人。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涉及:(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修改学校章程;(四)拟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三分之
5、一及以上董事联名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告知全体董事;告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没有达成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
6、修改,年度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去责任。(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署名,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三)经董事会讨论批准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献;(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
7、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举办方代表担任;监事2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及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二)对董事、校级领导(涉及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8、 监事会议事规则:(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的、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署名后保存并存档。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教、学生治学的治校方针。第二十一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2023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
9、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第二十二条学院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由学院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院长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三条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四条院长的职权:(一)全面主持学院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进行学院的平常管理工作; (二)实行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四)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10、;(五)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外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员;(六)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代表学院对外解决有关事务;(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主任主持系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第二十六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第五章党群组织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中共武汉东湖学院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11、;加强党组织内部的教育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和开展反腐败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八条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涉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立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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