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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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条款合用于固定单价施工协议,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FIDIC编制,编著人:张启龙。 1.词语定义和解释 5 1.1词语定义 5 1.2 解释 9 2.语言文字 9 2.1合用语言文字 9 3.法律法规 9 3.1合用法律法规 9 4.协议文献 10 4.1协议文献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10 4.2协议文献的理解 10 4.3协议文献的差异通报 11 5.技术标准和规定 11 5.1合用标准规范 11 5.2合用技术规定 11 6.图纸 12 6.1协议图纸 12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12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13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13 6.5承包人的图纸 13 7.工程量清单 14 7.1工程量清单 14 8.协议工作内容 14 8.1协议工作内容 14 9.发包人 15 9.1发包人义务 15 9.2发包人代表 16 9.3发包人代表委托 16 10.承包人 17 10.1承包人义务 17 10.2承包人代表 18 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8 11.设计人 19 11.1设计人义务 19 11.2设计人代表 19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20 12.监理人 20 12.1监理人权力 20 12.2监理人义务 21 12.3监理人代表 21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21 12.5监理人审批 22 12.6监理人指令遵循 22 13.现场 22 13.1现场踏勘 22 13.2现场接受 23 13.3现场管理 23 14.施工组织设计 23 14.1施工组织设计 23 15.协议工期 24 15.1协议工期 24 16.进度计划 25 16.1提交进度计划 25 16.2修订进度计划 25 16.3保证进度计划 25 16.4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 25 17.开工及延期开工 26 17.1开工 26 17.2承包人因素延期开工 26 17.3非承包人因素延期开工 26 18.工程暂停及复工 27 18.1工程暂停 27 18.2工程暂停责任 27 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 27 18.4拖长的暂停 28 18.5工程暂停后复工 28 19.工期延误 28 19.1承包人因素工期延误 28 19.2承包人因素工期延误解决 28 19.3非承包人因素工期延误 29 19.4非承包人因素工期延误解决 29 20.工程质量 29 20.1质量标准 29 20.2质量等级 30 21.材料和设备检查 30 21.1材料、设备检查 30 21.2为检查发明条件 30 21.3拒收 30 21.4检查的费用 31 22.工艺检查 31 22.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检查 31 22.2隐蔽工程检查和中间验收 32 22.3设备试运营检测 32 22.4重新检查 33 23.不合格品的解决 34 23.1不合格品的解决 34 2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4 24.1安全施工 34 24.2现场安全 35 24.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5 24.4事故解决 36 25.样品 36 25.1样品报送 36 25.2样品批复 37 25.3样品保管 37 25.4样品费用 37 26.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 38 26.1独立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38 26.2专项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38 26.3承包人采购与供应 39 27.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9 27.1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9 28.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40 28.1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40 29.替代品 40 29.1材料设备的替代 40 29.2替代品的使用程序 41 29.3替代品的价款差额 41 30.协议价款与调整 41 30.1计价和支付货币 41 30.2协议价款拟定方式 41 30.3协议价款调整因素 42 30.4协议价款调整程序 42 30.5工程量清单差异价款调整 43 30.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44 30.7暂估价价款调整 44 30.8规费与税金基数调整 44 31.计量与支付 45 31.1工程预付款 45 31.2工程量计量 46 31.3工程进度款支付 46 31.4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 47 31.5延期支付解决 47 32.工程变更 48 32.1工程变更权 48 32.2工程变更指示 48 32.3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 48 33.工程竣工和移交 49 33.1竣工提前 49 33.2竣工验收条件 49 33.3竣工验收 49 33.4工程移交 50 33.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51 34.竣工结算 51 34.1竣工结算报告 51 34.2竣工价款结算 52 35.工程保修 52 35.1工程质量保修书 52 35.2缺陷责任期 53 35.3保修期 53 35.4保修范围及责任 53 35.5保修费用解决 54 36.保险与担保 54 36.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4 3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54 36.3农民工工伤保险 55 36.4其他商业保险 55 36.5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55 36.6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56 36.7预付款保证担保 56 36.8保修金保证担保 57 37.违约 57 37.1发包人违约 57 37.2承包人违约 57 37.3协议解除解决 58 38.索赔 58 38.1发包人索赔 58 38.2承包人索赔 58 38.3非索赔事项 59 39.争议 59 39.1争议的解决 59 39.2争议时协议履行 59 40.分包与供应 60 40.1分包 60 40.2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 60 40.3对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的接受 60 40.4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时承包人应得的付款 61 40.5进度款支付涉及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内容 61 41.不可抗力 61 41.1不可抗力 61 41.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62 41.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义务 62 41.4发生不可抗力时的付款 62 41.5不可抗时协议的解除 62 42.知识产权 62 42.1专利权 62 42.2文献版权 63 43.地下文物及障碍物 63 43.1地下文物 63 43.2地下障碍物 63 44.保密 64 44.1保密 64 45.严禁贿赂 64 45.1严禁贿赂 64 46.协议生效、终止与份数 64 46.1协议生效 64 46.2协议终止 64 46.3协议份数 65 第三章 通用协议条款 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词语定义 1.1.1协议 指协议协议书、中标告知书、投标文献、专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技术标准及规定、协议图纸、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约定构成协议组成文献的总称。 1.1.2协议协议书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献。 1.1.3中标告知书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献,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文献的正式接受函。 1.1.4投标文献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献的规定进行编制、递交且通过发包人评审的文献及其澄清补正文献,涉及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献规定的其他内容。 1.1.5专用协议条款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献,是对通用协议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1.6通用协议条款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献。 1.1.7技术标准及规定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献。 1.1.8协议图纸 指构成协议一部分的、具有图纸字样的文献,涉及招标文献所列图纸,协议履行阶段由发包人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等。 1.1.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投标文献一部分的、由承包人已经标价的、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10发包人 按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协议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协议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2承包人 按协议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协议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项目经理。 1.1.14监理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委托监理协议,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协议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总监理工程师。 1.1.16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设计服务协议,承担设计业务和设计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设计人代表 指由设计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设计协议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8专业分包人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拟定、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协议、具有相关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9专项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拟定、与承包人签订材料和设备的专项供应协议、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独立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独立拟定和签署协议、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实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具有相关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独立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独立拟定和签署协议、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开工日期 指由监理人正式签发的开工告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时间。 1.1.23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实行和完毕本工程、达成竣工验收标准的日期。 1.1.24协议工期 指协议协议书标明的、由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实行和完毕本工程、并达成竣工验收标准所需的期限。 1.1.25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完毕本工程达成竣工验收标准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期限。 1.1.26保修期 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 1.1.27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28工作日 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不涉及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1.1.29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两者之一。 1.1.30永久工程 指根据协议约定、承包人所需建设完毕的永久性建设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1.31临时工程 指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为了实行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承包人所需的所有临时性工程,但不涉及他的施工机械设备。 1.1.32材料 指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 1.1.33设备 指协议中约定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 1.1.34施工机械设备 指用于实行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所有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但不涉及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 1.1.35区段 指在协议中将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的段落。 1.1.36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行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合,以及在协议中也许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合。 1.1.37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 1.1.38协议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整的款项。 1.1.39追加(减)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减少)协议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长(减少)的协议价款。 1.1.40预留金 指发包人为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1.1.41零星工作项目费 指完毕发包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1.1.42费用 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但不涉及利润。 1.1.43预付款 指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发包人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涉及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进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内容。 1.1.44质量保证金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也称为保修金。 1.1.45违约责任 指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的责任。 1.1.46索赔 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 1.1.4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8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涉及公司、公司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2.2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应涉及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白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涉及其他性别。 1.2.3协议中出现的目录或标题均仅起索引和内容提醒作用,并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在对协议进行解释时不应加以考虑。 1.2.4本协议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均为书面形式,并应通过人工、邮寄或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送达。 2.语言文字 2.1合用语言文字 2.1.1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协议应使用中文进行拟定和解释;假如需要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协议的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1.2假如协议中存在非中文的文献,提供该文献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在不一致时,应以中文译本的内容为准。 2.1.3工作联系或通讯交流同样应当使用中文,使用其它语言的当事人应当配备专职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法律法规 3.1合用法律法规 3.1.1本协议合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献等。 3.1.2如在协议履行期间,遇有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合用于本协议。 4.协议文献 4.1协议文献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4.1.1协议文献之间应是互相说明和互相补充的,假如协议文献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协议文献的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4.1.1.1协议协议书; 4.1.1.2中标告知书; 4.1.1.3投标文献; 4.1.1.4专用协议条款; 4.1.1.5通用协议条款; 4.1.1.6技术标准及规定; 4.1.1.7协议图纸。 4.1.2协议文献的优先解释顺序进一步规定如下: 4.1.2.1假如“技术标准及规定”与“协议图纸”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工程项目以“协议图纸”为准,质量规定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及规定”为准; 4.1.2.2对于同一类协议文献,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1.2.3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协议文献的互相关系而定。 4.2协议文献的理解 4.2.1构成协议的所有协议文献(涉及修改或补充文献) 应是充足和完整的文献,除此以外的其它文献,除非经发承包双方批准或声明纳入本协议,否则均应视为无效,并对发承包双方均无约束力。 4.2.2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或者约定,假如因故无效或者无法履行,不应影响到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协议完全失效;发承包双方在对协议进行修订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协议最终目的。 4.2.3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献递交之前,承包人经具体研读协议文献,认真勘察施工现场,任何也许存在的疑问或矛盾均已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充足透彻地理解了承包人的所有义务、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将这种理解所有反映在投标文献和报价之中。 4.3协议文献的差异通报 4.3.1假如协议文献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5.技术标准和规定 5.1合用标准规范 5.1.1本工程中所有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均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5.1.2本工程应按照“技术标准及规定”中约定的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假如出现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合用规定严格的标准、规范。 5.1.3本工程合用的标准、规范或需使用的境外标准、规范,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1.4如在协议履行期间,遇有国家、行业或北京市颁布了新的或修订了原有标准、规范时,则此后继的标准、规范将自动合用于本协议。 5.2合用技术规定 5.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制订针对性技术规定,指令承包人实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令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 5.2.2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或使用需要,半途变更技术规定,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技术规定报送新的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 6.图纸 6.1协议图纸 6.1.1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套数,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用于施工的协议图纸。承包人假如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应自费复制。 6.1.2如需使用标准图集或境外图纸,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3设计人应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献作出具体说明。承包人应组织评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献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6.1.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协议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1.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6.2.1假如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必需的图纸,以致工程也许迟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告知发包人。告知中应涉及必需的图纸细节、图纸延误将导致工程受到影响的性质和限度、以及为避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 6.2.2如在告知中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承包人则应就此进一步地告知发包人,并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规定: 6.2.2.1假如竣工受到延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6.2.2.2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协议价款给予支付。 6.2.3假如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缘于承包人的错误或迟延,承包人则无权规定发包人延长工期和追加协议价款。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6.3.1假如协议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依法进行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6.3.2承包人应将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必要时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获许后方可实行。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6.4.1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协议约定的质量规定,应当报告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改正,并将改正后的补充图纸下发承包人予以实行。 6.4.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技术标准或协议约定的,有权随时下达指令规定承包人予以改正,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6.5承包人的图纸 6.5.1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规定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并及时向监理人报批。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协议文献的差错,否则其错误或漏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5.2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富余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 6.5.3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协议图纸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7.工程量清单 7.1工程量清单 7.1.1除按协议约定实行的变更、追加(减)协议价款以外,工程量清单应是协议价款的唯一和所有载体。 7.1.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及数量只是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时应完毕的实际工程量,承包人不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订购任何材料、机械、设备或实行任何工作等。发包人不承担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量的错误、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7.1.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以及各类变更的工程量应依据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完毕数量,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计量。 7.1.4承包人应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费率的对的性和充足性,并应全面、充足地体现和覆盖了下述费用: 7.1.4.1承包人根据协议应承担所有义务和职责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2为该工程的正的确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3为完毕所有协议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4有经验的承包人应予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解决费用。 7.1.4.5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名称和数量、但承包人未予标价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8.协议工作内容 8.1协议工作内容 8.1.1构成协议的所有协议文献(涉及修改或补充文献)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合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协议工作内容的定义。 8.1.2承包人的协议工作内容应涉及如下: 8.1.2.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8.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指令所带来的工作; 8.1.2.3协议中写明或隐含的由承包人任何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 8.1.2.4协议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靠及有效运营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8.1.2.5为了符合及实现协议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9.发包人 9.1发包人义务 9.1.1发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涉及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1.2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1.3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开工许可证、安全施工措施、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9.1.4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献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承包人,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9.1.5发包人应对设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进行界定并书面告知承包人,便于承包人顺利开展工作。 9.1.6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规定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予以改善;符合约定的,应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9.1.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接受工程。 9.1.8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文献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通过竣工验收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9.1.9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提出违反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1.10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移交承包人的现场应具有下述条件: 9.1.10.1完毕土地征用、地上物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具有施工条件; 9.1.10.2将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口引至建筑红线; 9.1.10.3提供施工场地与市政公共道路的连接通道; 9.1.10.4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9.2发包人代表 9.2.1在整个协议期内,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发包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告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9.2.2发包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发包人代表,更换后应告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告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9.2.3发包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告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发包人的受理或决策。 9.2.4发包人代表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超过权限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提请发包人确认后予以执行。 9.3发包人代表委托 9.3.1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消任何这类委托。 9.3.2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9.3.3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查、批准、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约定: 9.3.3.1发包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认意见,并不影响发包人代表拒绝该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 9.3.3.2如对发包人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认或更改,并相应地告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0.承包人 10.1承包人义务 10.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涉及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0.1.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经理部、设立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由承包人代表领导,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组织工程的实行、完毕和修复任何缺陷等。 10.1.3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人代表签字后予以实行。 10.1.4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所有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依法分包别人的、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10.1.5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对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实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告知发包人、监理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10.1.6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保护,并在施工现场采用充足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协议价款中相应的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10.1.7承包人应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工程无偿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0.1.8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代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0.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办理凭证及时交付发包人;为职工和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 10.1.10承包人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保证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的活动引起的任何诉讼、责任及费用。 10.2承包人代表 10.2.1在整个协议期内,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承包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告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0.2.2承包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承包人代表,更换后应告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告知之前,任何对承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10.2.3承包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告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受理或决策。 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0.3.1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消任何这类委托。 10.3.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得到承包人的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10.3.3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查、批准、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承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11.设计人 11.1设计人义务 11.1.1设计人的名称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告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1.1.2设计人的义务涉及下述内容: 11.1.2.1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行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11.1.2.2及时解答或澄清关于设计方面的任何疑问事项; 11.1.2.3在任何须要的时候,参与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1.1.2.4设计文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设计质量负责。 11.1.3设计人应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设计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11.1.4除非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否则设计人无权对承包人下达任何指令;得到发包人批准或确认后,该指令将被视为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1.2设计人代表 11.2.1在整个协议期内,设计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设计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设计人履行权利与义务;设计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告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1.2.2设计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设计人代表,更换后应告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告知之前,任何对设计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11.2.3设计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告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设计人的受理或决策。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11.3.1设计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消任何这类委托。 11.3.2设计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得到设计人的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11.3.3设计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查、批准、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设计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12.监理人 12.1监理人权力 12.1.1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告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2.1.2监理人应当依据发包人委托、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行使协议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力,但无权修改协议或者变更承包人的义务和职责。 12.1.3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规定、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有权规定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2.1.4假如发生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危及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时,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指令,承包人应予以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于事后获得发包人的确认。 12.1.5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以后,行使下述权力: 12.1.5.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12.1.5.2决定工期延长; 12.1.5.3批准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部分; 12.1.5.4审查批准技术标准或工程变更; 12.1.5.5拟定索赔、追加(减)协议价款、及预留金的使用。 12.2监理人义务 12.2.1监理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献和施工协议,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行监督,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12.2.2监理人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规定、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规定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改正。 12.2.3监理人应当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规定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规定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12.2.4监理人不按照监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相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发包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12.3监理人代表 12.3.1在整个协议期内,监理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权利与义务;监理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告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2.3.2监理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监理人代表,更换后应告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告知之前,任何对监理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12.3.3监理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告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监理人的受理或决策。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12.4.1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消任何这类委托。 12.4.2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得到监理人的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12.4.3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查、批准、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约定: 12.4.3.1监理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认意见,并不影响监理人代表拒绝该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 12.4.3.2如对监理人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监理人代表;监理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认或更改,并相应地告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2.5监理人审批 12.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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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市政 施工 合同 通用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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