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餐饮外派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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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兼职外派人员的管理 2 第一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2 第二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3 第三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5 第四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6 第五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 6 第六节 对兼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 7 第三章 专职外派人员的管理 8 第一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8 第二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9 第三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12 第四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14 第五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考核 14 第六节 对专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 16 第七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奖惩 17 第八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职业操守 17 第四章 附则 18 附录 19 附录一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标准 19 附录二 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考核评价表 20 附录三 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表 23 附录四 外派董事工作考核指标定义表 27 附录五 外派监事工作考评指标定义表 28 附录六 外派人员能力素质评价表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明确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派管理人员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政策,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以使他们可以全力以赴地投入新的工作,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用范围 (一) 本制度合用于因公司对外投资法定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而形成的由公司以股东身份向被投资公司推荐的各类外派管理人员。 (二) 出于个人意愿,规定进入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的公司员工不属于公司外派管理人员,按照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假如将来该类员工希望回公司工作,公司在有合适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考虑办理回聘手续。 第三条 概念解释 外派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因公司对外投资法定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而形成的由公司以股东身份向子公司推荐的各类管理人员,统称外派管理人员(简称外派人员),具体涉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 子公司涉及: 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份的子公司; 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相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拥有股份数高于其它投资方的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以下股份,拥有表决权的子公司; 关联子公司:公司持有其小于5%股份,对其具有相应的表决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的目的 (一) 公司对子公司派出各级管理人员,是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意图、维护公司投资利益的有效手段。 (二) 根据子公司发展需要,将公司的成熟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输出到子公司,以保障子公司少走弯路,高效运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外派董事、监事一般由公司或子公司人员兼任,其他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基于兼职和专职人员的职责、作用不同,采用专职、兼职人员分类管理,同时对专职外派人员实行重点管理。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兼本公司董事的,纳入专职外派人员管理。 (二) 激励人才,促进流动。针对公司实际,外派管理人员身处经营一线,直接参与公司价值发明,对他们的激励至关重要。外派人员和公司总部之间的人才流动、外派人员之间的流动为公司连续稳定的发展锻炼了人才,促进了活力。 第二章 兼职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兼职外派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 品德素质 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尊重领导和下级,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工作业绩 (1) 对于公司的候选人:在公司最近两年的有关考核评价中无不良记录。 (2) 对于非公司的候选人,须具有可信业绩证明。 (三)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四) 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有关教育背景、经验、技能规定。 (五) 董事会认为担任兼职外派人员必须具有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兼职外派董事任职资格 (一)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工作经验:7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在本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工作3年以上; (三) 专业知识:熟悉机场餐饮相关知识;掌握履行职责必要的相关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法律、财务、连锁管理知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食品卫生法》)等; (四) 个人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分析与决策能力、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第八条 兼职外派监事任职资格 (一)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工作经验:7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 (三) 专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有的相关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法律、连锁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理和财务知识。 (四) 个人能力:具有较强的计划与执行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断与决策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选拔范围 董事、监事等兼职外派人员从公司或者公司所属其它(不涉及要派去子公司人员)子公司范围内选拔委派。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在人员选派过程中的职责 (一) 负责组织执行相应的选拔程序; (二) 负责组织对候选人的考察; (三) 负责办理聘用人员手续。 第十一条 外派推荐决策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行使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的推荐权。 (二) 遵循的程序: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力资源主管,根据岗位规定和任职资格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将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决策拟定最终推荐人员。 (三) 董事会批准兼职外派人员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拟订委派文献,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子公司。 第十二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外派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每届任期根据任职子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子公司股东会不得无端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兼职外派人员 1、 有《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 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3、 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4、 外派人员兼任董事、监事职务超过三家公司。 第十六条 兼职外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请下属子公司股东会或子公司董事会解聘: (一) 患重病或调离,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 违反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利益导致损失的; (三) 经公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 工作中不能坚持和维护公司权益的; (五) 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六) 有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变更兼职外派人员的程序: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足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御任外派职务; 3、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规划经营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做出撤消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4、被委派人违反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并对本公司利益导致损失的,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做出撤消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候选人。 第三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兼职外派董事的工作职责 (一) 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公司的总经理和相关领导就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达成一致,代表公司的利益出席董事会会议;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各项决议向公司领导报告; (三) 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 (四) 按规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 第十九条 外派监事的工作职责 (一) 列席参与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提请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公司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三) 按规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 第二十条 信息通报职责 (一) 提交材料:涉及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纪要;子公司经营计划; (二) 外派子公司的产权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每月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子公司的重要销售经营情况及重要事项。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 重大事项报告:下列事项属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外派董事须在决策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同一公司多名董事的可委托1人): (1) 向其它公司(含境内、境外)投资、参股、控股或设立分支机构; (2) 任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经营范围的变更; (3) 任职公司也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4) 任职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利润分派方案、股东权益损失、重要人事变动等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5) 股东与任职公司之间的借贷款或为其它公司提供借贷款担保; (6) 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向社会团队或关联单位等提供的各类捐款、赞助; (7) 外派人员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二十一条 基本规定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兼职外派人员原则上都不得在兼职岗位享受薪酬福利待遇,只在本职岗位享受。 根据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可以给予公司兼职外派人员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节 兼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述职与绩效评价 (一) 述职:兼职外派董事、监事每月及工作调动时,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进行述职,重要内容涉及在子公司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绩效评价:公司综合办公室会同规划经营部、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年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成员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派出、调整派出公司的依据,间接作为其直接上级考核本职工作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在考核评价中的职责 (一) 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进行评价; (二) 负责安排外派人员的考核工作的时间日程; (三) 负责监督对外派人员开展的考核工作,保证评价工作顺利完毕; (四) 负责收集外派人员相关的各种数据、信息; (五) 负责收集整理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并统一建档。 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评价 (一) 考核关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二) 考核指标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指标涉及在下属子公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向公司信息报告工作的情况、能力素质考核指标(参见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 (三) 考核方式 每年年终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年度业绩评估。 综合办公室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向考核小组根据《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标准》(参见附录一)进行述职,考核小组依据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和对子公司业务运作了解情况,填写《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考核评价表》(参见附录二),评价外派董事、监事的业绩、潜质与能力。 第六节 对兼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业务指导与支持 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对外派董事、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一) 公司规划经营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规定,协助、支持把握子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投资策略;从公司平常运营上提供支持,指出重要运营问题,提出改善建议; (二) 厨政部对公司平常后厨的标准化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 采购储运部负责对子公司采购储运管理提供支持; (四) 财务部从子公司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支持; (五) 综合办公室为子公司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与交流 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岗位负责管理外派兼职人员信息,并根据个人有关情况和考核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纳入公司人才库管理。 综合办公室根据外派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和收集到的培训需求,为外派人员安排各类培训,组织外派人员参与相关业务部门的经验交流会和业务总结会等。 第三章 专职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专职外派人员基本选拔条件 (一) 品德素质 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尊重领导和下级,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工作业绩 (1) 对于公司内部的候选人:在公司最近两年的有关考核评价中无不良记录。 (2) 对于非公司内部的候选人,须具有可信业绩证明。 (三)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四) 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有关教育背景、经验、技能规定。 (五) 董事会认为担任专职外派人员必须具有的其它条件。 (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外派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二十八条 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工作经验:6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 (三) 专业知识:熟悉机场饮食服务相关行业务知识;熟悉履行其职责所应具有的相关管理、投融资、法律、财务、餐饮管理、连锁管理知识;满足任职岗位对专业知识的规定; (四) 个人能力:具有较强的目的设定能力、计划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决策能力、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九条 外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工作经验:7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 (三) 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有的相关管理、公司治理、投融资、法律知识; (四) 个人能力:具有较强的计划与执行能力,人际沟通交往能力,一定的判断与决策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十条 外派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教育背景: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 工作经验:4年以上工作经验, 2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验; (三) 专业知识:熟悉机场饮食服务相关行业务知识;熟悉履行其职责所应具有的相关管理、投融资、法律、财务、餐饮管理、连锁管理知识;满足任职岗位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四) 个人能力:具有较强的计划与执行能力,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断与决策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三十一条 选拔范围 公司专职外派人员重要涉及外派子公司的中高层专职管理人员,该类人员优先从公司和公司下属单位范围内选拔委派,在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 第三十二条 选拔方式 兼顾选拔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实际酌情采用不同的选派方式: (一) 内部推荐或员工自荐,综合办公室组织考察,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按权限范围决策推荐; (二) 综合办公室组织面对公司内部或者社会招聘,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按权限范围决策推荐。 第三十三条 推荐决策权限和程序 (一) 对于公司投资金额小于等于 万元的子公司,外派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按有关程序决策推荐。 (二) 对于公司投资金额大于 万元的子公司,外派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最终决策推荐。 第三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组织执行外派管理人员的选拔程序; (二) 负责组织外派管理人员选拔小组及对员工的考察; (三) 办理外派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专职外派人员的选拔环节 分为准备、确认资格、考察、综合评议与拟定人选五个阶段。 (一) 准备 综合办公室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内部推荐、外部招聘。 (二) 确认资格 综合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与岗位任职资格,确认候选人资格。 (三) 考察 (1) 绩效考察:了解被考察人的原岗位工作业绩,考察其工作思绪清楚限度、采用措施得当限度、个人作用明显限度、业绩突出限度; (2) 工作能力考察:考察其是否具有胜任岗位所需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计划和执行能力、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作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岗位的候选人还应考察其是否具有胜任岗位所需的统揽和驾驭能力、领导能力; (四) 综合评议与拟定人选 根据综合考察成绩排名顺序,由综合办公室拟定2-3名人选,按照外派管理人员任免权限,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拟定推荐人员。 (五) 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专职外派人员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拟订委派文献,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本公司推荐委派的外派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 第三十七条 外派人员每届任期根据任职子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外派人员 1、 有《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情形的人员; 2、 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3、 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外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请下属子公司股东会或子公司董事会解聘: (一) 患重病或调离,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 违反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利益导致损失的; (三) 经公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 工作中不能坚持和维护公司权益的; (五) 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六) 有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的。 第四十条 辞职与申请回调 (一) 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或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经离任审计后方可离职。外派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参照公司外派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相关办法执行。 (二) 在任期内,因个人因素规定调回公司,需通过公司董事长或主管总经理批准方可调回。 第四十一条 任职期满 (一) 外派人员任职期满后,如公司出于业务发展考虑,需要其继续留在下属子公司,外派人员应以大局为重,继续以派出身份留任。 (二) 外派人员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但须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委任手续。 (三) 在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协商后规定外派人员调出下属子公司执行其它工作任务时,外派人员如因个人因素,仍规定留在下属子公司工作,则原则上结束作为公司外派人员的身份。 (四) 外派人员任职期满后,调回公司总部或调往其他子公司,应参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派出期内表现良好的外派人员调回公司时,综合办公室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其他部门或下属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岗位推荐。 (五)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于任期届满的外派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采用岗位轮换的方式重新安排工作。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与工龄 所有专职外派人员档案保存在公司。 假如专职外派人员将来回到公司工作,派出期间的工作时间记入公司工龄。 第三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外派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 外派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二) 按规定履行对公司信息通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外派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一) 财务总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 遵守并执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三) 每月分析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财务管理状况、就也许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财务部负责人报告。 (四) 履行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 第四十五条 外派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根据下属子公司的岗位规定,完毕本职工作; (二) 按规定履行对公司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的信息通报职责 (一) 外派子公司经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参与公司举办的相关经营分析会,报告所在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完毕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 下列事项外派人员(同一子公司多名外派管理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分工拟定具体的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公司指定的责任部门(规划经营部)提交相关材料: (1) 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2) 任职公司因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重大经营失误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危及公司资产安全的情况; (3) 任职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 (4) 任职公司的机构设立、定岗定编、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它重要文献等。 (三) 重要事项报告:下列事项属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外派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同一子公司多人可委托1人)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重大事项涉及: (1) 向其它公司(含境内、境外)投资、参股、控股或设立分支机构; (2) 任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经营范围的变更; (3) 任职公司也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4) 任职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利润分派方案、股东权益损失、重要人事变动等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5) 股东与任职公司之间的借贷款或为其它公司提供借贷款担保; (6) 人民币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向社会团队或管理单位等提供的各类捐款、赞助; (7) 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部分项目的变更、人民币2万元以上股东权益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 (8) 任职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决策等因素导致的较大失误或危及公司资产安全的情况; (9) 任职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 (10) 外派人员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四十七条 专职外派人员薪酬福利待遇基本规定 所有专职外派人员在公司统一按照其工作的子公司特点和规定拟定薪酬,享受福利待遇。 外派人员有权参与公司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和必要的重要会议。 外派人员在派出期内不再享受的待遇涉及(但不限于):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物品和过节费。 第四十八条 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一) 薪酬福利的拟定 外派子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统一由子公司基于市场情况和公司承受能力决定,按照子公司的薪酬福利待遇政策执行。 (二) 薪酬福利的发放 (1) 外派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原则上统一由子公司直接发放给当事人。 (2) 公司根据实际,出于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规定子公司把外派人员享有的工资钞票收入及需要用钞票支付的福利保险等汇到公司指定账户上,由公司向外派人员统一发放。 (三) 异地补贴 被派出到北京以外子公司常驻工作的外派管理人员,公司给予异地补贴,异地补贴数额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五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述职与绩效评价 (一) 派出人员每月及工作调动时,综合办公室组织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述职,重要内容涉及在子公司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管理经验输出和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 (二) 公司综合办公室会同规划经营部、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年终组织对派出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派出、调整派出公司、回到公司后安排工作的依据,不作为外派人员薪酬分派依据。评估结果同时也作为对外派人员开展培训的依据; 第五十条 综合办公室在外派人员考核中的职责 (一) 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 (二) 负责安排外派人员的考核工作的时间日程; (三) 负责监督对外派人员开展的考核工作以保证考核工作顺利完毕; (四) 负责收集外派人员考核相关的各种数据、信息; (五) 负责收集整理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并统一建档。 第五十一条 外派子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 (一) 考核小组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组成考核小组统一对外派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 考核指标 子公司总经理:涉及在下属子公司工作的业绩状况指标、向公司信息通报职责履行情况、能力素质(参见附录三、六),业绩指标由公司根据对各子公司的业绩规定拟定。 子公司财务总监:涉及在下属子公司工作的考核指标、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考核指标、能力素质考核指标(参见附录三、六)。 其它管理人员:涉及在下属子公司工作的考核指标、向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指标、能力素质指标(参见附录六)。考核指标由公司根据对各岗位的业绩规定拟定。 (三) 年度考核方式 每年年终,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评估。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外派高层管理人员述职标准》(参见《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中子公司管理人员述职规定)向考核小组进行年度述职,重要报告内容涉及:目的承诺陈述(量化指标、完毕情况)、重要业绩行为分析(成功事项分析、提炼经验)、重要问题分析(失败事例分析)、面临的挑战与分析(SWOT分析、竞争对手分析、市场状况)、能立提高要点及方法。 考核小组依据述职,填写《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表》(参见附录三),评价其业绩、潜质与发展。 第六节 对专职外派人员的指导与支持 第五十二条 业务指导与支持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最直接相关的各职能管理部门、担任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领导和专业人员将共同对外派管理人员提供指导与支持。 (一) 公司规划经营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规定,协助、支持外派管理人员把握子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策略;从公司平常运营上对外派管理人员提供支持,指出运营问题,根据其需要帮助其建立、推行新的管理方式,提供其有效的管理工具,促进子公司业绩改善。 (二) 厨政部对公司平常后厨的标准化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 采购储运部负责对子公司采购储运管理提供支持; (四) 财务管理部负责指导、支持外派人员建设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五) 综合办公室为子公司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提供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档案 公司规划经营部就下属子公司建立公司档案,并对子公司实行动态管理。档案重要涉及:成文的批文、验资报告、协议、章程和子公司运作中的有关文献资料。建档所需资料由外派管理人员提供,同一子公司有两名以上外派管理人员时,应指定一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提供。 第五十四条 培训与交流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外派管理人员信息,并根据个人有关情况和考核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纳入公司人才库管理。 综合办公室根据外派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和收集到的培训需求,为外派人员安排各类培训,组织外派人员参与相关业务部门的经验交流会和业务总结会等,涉及的经费视情况由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承担。 第七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奖惩 第五十五条 专职外派人员的奖励 专职外派人员,因子公司经营业绩突出,评价优良,原则上由任职子公司董事会给予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公司可给予特殊奉献奖励。 第五十六条 专职外派人员的惩处 (一) 外派人员在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侵犯子公司权益,导致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不报告、不制止,或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将酌情给予提请解聘及罚款处分; (二) 外派人员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的,公司将区别情况,给予其退赔、提请撤职等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外派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按照所任职子公司的决定进行解决: (1) 违反任职子公司管理规定被予以免职或其它违纪解决; (2) 个人表现或业绩不佳被子公司淘汰; (3) 《劳动法》规定的其它应予以处罚或辞退的行为。 第八节 专职外派人员的职业操守 第五十七条 不得有欺诈行为。外派人员进行任何欺诈性的交易活动而使公司或所任职子公司蒙受损失,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不得收受贿赂。对于外派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收受别人贿赂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不得私自超越岗位权限解决事务。下属子公司可以规定外派人员对其越权行为给公司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数补偿,而无须证明其行为属于疏忽行为。 第六十条 不得将个人置于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一) 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相竞争; (二) 不得运用工作之便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机会中谋取私利; (三) 不得由于个人利益与下属子公司内的任何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关系。 第六十一条 外派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和子公司的各项商业秘密,在任何场合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子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外派人员不宜与子公司其他成员讨论本办法涉及的其在公司的待遇问题,以便子公司管理团队内部的良好合作。 第六十三条 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应谦虚谨慎,积极进取,遵守任职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和统一规定,积极维护子公司形象与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外派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局观,保持宽广的胸怀,克服子公司在文化氛围、办公环境方面局限性之处,与子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一起协同合作,共同建设和谐高效的工作团队。 第六十五条 外派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 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在所任职子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担任负责人; (二) 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子公司的属下公司的重要负责人; (三) 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子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录 附录一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标准 一、 中期述职标准 1、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及决议总结 2、 子公司总体经营目的完毕情况及其和公司规定的差异 二、 年末述职标准 1、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年度总结及公司权益状况 2、 对于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评价意见 3、 公司对子公司应当采用的投资、管理政策建议 附录二 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考核评价表 内容一 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表——自评表 员工姓名: 职位: 所在公司: 评估期间: 1.1 关键业绩领域自我评价 关键业绩领域 执行情况 工作措施 1、出席董事会参与决策项目 是否事前和公司领导沟通 个人发挥的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通过表决等) 2、履行信息通报职责 是否存在重大事项该报不报或者通报不实 3、 4、 外派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对自己的发展盼望 发展盼望 评价 明年(或更长的时间)留任本职 调至母公司以发展技能、增长知识、获得经验 调至其它公司以发展技能、增长知识、获得经验 不明确 外派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二 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表 2.1 北京机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派人员的工作确认表 关键业绩领域 执行情况评价 备注 1、出席董事会参与决策项目 2、履行信息通报职责 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的综合评价 考核指标 权重 得分(100分) 加权得分 在子公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50% 信息通报职责履行情况 30% 能力评价 —————— —————— —————— 沟通及影响能力 5% 管理及领导能力 5% 执行及创新能力 5% 知识及学习能力 5% 综合考评得分 备注:可以由考核小组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作为综合考评得分。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3 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的潜质与发展评价 外派管理人员的发展 评价 明年(或更长的时间)留任本职 调至母公司以发展技能、增长知识、获得经验 调至其它公司以发展技能、增长知识、获得经验 不明确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4 考核小组对外派人员的培训建议 项 目 建议(Y/N) 如何诊断问题的思维方法与思维工具的培训 如何分析问题的思维方法与思维工具的培训 如何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与思维工具的培训 如何进行有效沟通的培训 如何进行有效倾听的培训 如何进行时间管理的培训 如何进行有效计划的培训 如何进行授权的培训 如何进行有效领导的培训 如何进行有效激励的培训 如何进行团队管理的培训 行业知识培训 战略管理知识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培训 财务管理知识培训 法律知识培训 其它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附录三 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表 内容一 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表——自评表 员工姓名: 职位: 所在公司: 评估期间: 1.1 关键业绩自我评价 关键业绩领域 计划目的 完毕情况 工作措施 1、 2、 3、 4、信息通报职责情况 备注:关键业绩领域根据每个人负责范围的侧重点不同。 外派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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