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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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目的与范围 1. 为了保证公司的科技开发工作能有序、高效、规范地运营,增强科研开发的质量及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科技进步,提高公司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实现公司的战略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办法合用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运营及管理,同时也合用于对外协单位的管理。各分公司、事业部、研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制相应的实行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3. 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公司科技工作的宏观决策与管理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专业组,专业组由相关委员及部分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3.1. 审议公司科技发展计划和规划。 3.2. 审议和批准公司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 3.3. 审议和批准公司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对外合作研究项目的立项及经费预算。 3.4. 对公司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及产业化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3.5. 评审公司有重要奉献的科技人员。 4. 公司科研管理中心是公司科技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4.1. 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公司有关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它任务。 4.2. 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科研计划。 4.3. 审查公司的科研项目,负责科研立项的报批工作。 4.4. 负责公司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科研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4.5. 负责公司科研项目、学会及标准化经费预算及协议管理工作。 4.6. 负责科研及技术开发成果评审及成果奖励工作。 4.7. 负责对公司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的实行进行监控。 4.8. 负责科研及技术开发成果的验收工作。 4.9. 对公司科技成果及产业化工作进行系统管理。 4.10. 负责公司标准化、学会管理文献的发布工作。 4.11. 负责公司专利管理的平常工作; 4.12. 负责科委会的平常事务工作。 5. 各分公司、各事业部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地区、本领业部的科研及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确立及批准 6. 科研项目立项原则 :围绕海洋石油总公司“十五”发展战略以及力争五年内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成为“亚洲规模最大、服务链条完整、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近海油田服务公司”的目的,紧贴公司的核心战略,即:1.扩大生产能力;2.巩固及开拓市场;3.发展产品制造和配套销售服务;4.提高研发和技术整合能力,拓展一体化增值服务。公司各实体单位应提出适合公司服务市场需求的、适应国际潮流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科研课题。 6.1. 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突出科研对生产的实用性原则。 6.2. 坚持“跟踪、引进、集成、创新”的科技指导方针,努力争取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则。 6.3. 依靠现有科技力量,做好紧贴生产实际的技术支持原则。 6.4. 努力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充足运用社会智力、物力资源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原则。 7. 各直属单位、各业务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计划,并提交“科技攻关、国产化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科研管理中心将在9月组织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 8. 项目管理: 8.1. 预算经费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地区分公司或事业部、科研管理中心组织3-5名专家、科研管理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批准是否立项,报科研管理中心(科研项目论证表见附件2)。 8.2. 预算经费在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的项目,由科研管理中心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立项。 8.3. 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公司科委会专业组论证批准,科委会主任批准后立项。 9. 第十二条 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着手编制项目的“研究设计书”(见附件3),经科研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公司科研计划。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行与监督 10. 科研项目实行单位的职责是: 10.1. 科研管理中心------负责公司科技发展及产业化实行的总体规划与监督;负责公司重点科研项目及技术引进项目的执行。 10.2. 各事业部------负责事业部内紧贴生产的科研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执行。 10.3. 制造/销售事业部------负责公司的产品制造维修与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批生产。 11. 正式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外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外委单位的拟定及评估工作,报科研管理中心审定;属公司指令性计划项目由科研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12.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研究设计书和协议规定,认真组织完毕项目开发任务,每月底向公司科研管理中心提交科研项目月度报告(见附件4);国家“863”及总公司项目,还应提交“国家863及总公司项目季度报告”(见附件5)。 13. 科研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所承担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组长要对本单位和公司科研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三大控制(进度、质量、费用) 14.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三大控制(进度、质量、费用)的负责人。 15. 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设计以及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协调。 16. 课题设计应有进度控制内容,项目组(涉及外协单位)应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当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制定填补措施并报告科研管理中心。确有实际困难的,应说明因素申请调整计划。 17. 由于分包商或外协单位导致的进度滞后,应明确责任并督促其制定相应措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必要时检查其承包能力并提出警告,严重者应终止协议。 18. 课题设计必须有质量控制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对全过程的质量负责,并定期对项目关键技术、质量控制点组织检查。 19. 重大项目实行过程中,科研管理中心可组织专家进行质量检查或技术指导。 20. 属于进行科研项目调研、差旅、征询、技术交流、内部跨单位开展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在项目费内列支。 21. 外委项目中,首期付款一般不应超过所有协议费用的25%(研究必须要购置的设备、仪器、仪表等费用除外),至少完毕工作量70%后并经阶段验收可付出费用的50%,完毕协议任务并组织验收合格支付剩余部分。 22. 由于项目研究内容的变更或发生较多的不可预见费,需要追加费用的,承担单位应提交费用申请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六章 计划外科研项目或生产急需项目的管理 23. 为了生产急需或解决作业中的难题,通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作业水平,又能发明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一方面提出立项建议书,由科研管理中心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行。 24. 计划外项目的运营管理和计划控制以及审查验收等均按计划内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对科研项目外委、外协研究的管理 25. 凡是需要外委、外协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研管理中心提供具体的外委单位资质评估报告。 26. 外委单位的评审工作应按照外委单位资格能力、技术和装备实力,研究开发路线和理论依据,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周期,科研经费,开发成果的归属以及利益提成等七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27. 项目管理: 27.1. 预算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承担单位组织评审工作,科研管理中心参与。评审材料、结果应报科研管理中心。 27.2. 预算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承担单位组织发标,科研管理中心组织承担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完毕评审工作。 28. 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外委科研项目的技术开发协议(见附件6)的商谈事宜,其具体职责为: 28.1. 负责编制技术开发协议的初稿,侧重完毕技术开发协议中的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进度等的制定工作;承担单位通过调研向科研管理中心提出协议建议费用。 28.2. 负责办理协议签订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如:协议预审单(见附件7)。 29. 科研管理中心作为科研项目外委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29.1. 负责项目协议经费和外委单位的资质审定工作。 29.2. 负责技术开发协议的审定,侧重完毕技术开发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应提交的技术成果及商务条款的审定等工作。 29.3. 负责办理正式协议的上报及公司领导的签字手续。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 30. 承担单位应一方面向科研管理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以及协议或科技管理办法中规定提供的技术成果资料;科研管理中心对技术成果资料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告知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组织项目验收事宜; 31. 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告知后,应组织成立相应的专家验收小组并拟定专家组长,报科研管理中心。专家组长在正式验收前20天将项目技术成果报告交专家组成员审查,并汇集、整理专家组的意见后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在正式验收前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2. 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8)。验收委员会主任为主管科技方面的公司领导或者科研管理中心领导、科技发展经理。 33. 科研项目阶段验收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34. 所有科技成果资料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交科研管理中心存档。 第九章 科技成果管理 35. 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由于其一方面直接面对的是使用单位,成果经使用单位试用后,提出产业化计划,经科研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由制造销售部实行。 36. 科技成果涉及: 36.1. 发明发明:涉及新产品、新配方、新方法、新工艺、勘探开发工程设计方案,或具有上述发明发明的实物。 36.2. 科学作品:涉及科研报告、论文、教材、地质图件及说明、录音和录像制品等。 36.3. 工程计算机软件。 36.4. 科学数据:涉及科学实验数据、工程现场采集数据、以及其他技术数据。 36.5. 合作双方认为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37. 以上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涉及:专利申请(专利)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著作权、基于科技发明而产生的各种精神权。 38.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中有约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归公司所有: 38.1. 公司承担的国家、总公司科研项目或其他单位委托我公司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目的成果和非目的成果。 38.2. 公司自己按年度计划立项完毕的目的成果和非目的成果。 38.3. 虽未纳入公司年度科研计划,但是下属单位立项完毕的目的成果和非目的成果。 38.4. 公司自己立项,并接受总公司经费支持的项目所完毕的目的成果和非目的成果。 38.5. 公司或下属单位运用总公司内部资料所完毕的新的科技成果。 38.6. 公司职工、聘用人员在执行劳动协议或聘任协议期间或重要是运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或内部资料或重要是运用工作时间完毕的成果。 38.7. 在前项情况下,公司职工或聘用人员与别人合作完毕的成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公司职工或聘用人员的部分,归公司所有。 38.8. 公司职工离职、辞职或退休以及聘用人员聘期届满后三年内完毕的与受聘期间承担的任务或工作有关的成果。 38.9. 假如与国外机构无其他约定,公司职工或聘用人员在国外进修、实习、培训、访问中完毕的成果,以及作为前述活动的延续而完毕的成果。 38.10. 受公司聘请并从公司领取薪金或其他报酬的外籍专家,在受聘期间完毕的成果以及聘期届满后三年内完毕的与受聘期间承担的任务或工作有关的成果。 38.11. 公司或下属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所完毕的成果。 38.12. 公司或下属单位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合作完毕的成果,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属于公司的部分。 38.13. 对上述技术进行改善所形成的新成果,亦归公司所有,但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由多方投资的,投资各方和研究开发方可以以协议方式约定科技成果的归属、科技成果的实行或转让的收益提成比例以及对成果后续改善或开发所产生的成果归属等事宜。 40. 公司及下属单位所签的技术开发协议中科技成果的归属及知识产权条款,应符合本管理规定。 41. 对于公司重大技术开发协议,科研管理中心应当参与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 42. 公司科研管理中心与公司各档案室、资料管理部门一起对公司科技成果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档。存档技术资料重要分三类: 42.1. 专利项目:存档资料涉及专利申请、审批、代理人、专利证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42.2. 专有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公司核心技术研发成果,公司将采用专有技术方式进行保护。此类技术成果将由公司科研管理中心确认密级(绝密、机密两级)。原则是:公司重大核心研发成果为绝密级专有技术,公司一般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机密级专有技术;公司绝密专有技术资料存档后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借阅和复制,公司机密专有技术资料未经公司科研管理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借阅和复制; 42.3. 未被列入专有技术的非专利项目:此类技术资料仍为公司技术秘密资料,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资料存档,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均可借阅,但外借时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3. 研究开发方将部份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在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前报请公司科研管理中心批准。第三方对研究开发有重要发明性奉献的,对该部提成果享受知识产权,但所签订的委托(技术)协议不得影响公司对该项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共享。 44. 公司内部因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所发生的纠纷,由公司科研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45. 对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纠纷的起诉、应诉、调解、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等诉讼事宜,由公司科研管理中心和公司条法部门提出方案,由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46. 对本规定中的科技成果作出了发明性奉献的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毕人,假如协议无特别约定,科技成果完毕人均依法享有根据上述科技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涉及属名权、荣誉权、获奖权等)。 47. 公司科研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公司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施实许可。 48. 公司内部、公司直属的研究机构、各事业部以及地区分公司之间,科技成果实行无偿使用。 49. 凡无偿使用公司技术成果者,须向参与科技成果实行的科技人员发放相应的劳务费。 50. 公司鼓励公司职工在公司范围内推广使用科技成果。 51. 由公司系统以外的机构在技术合作或交流中向公司提供的设备、样品、样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资料等,假如双方订有保密协议的,公司以及公司职工或聘用人员均应遵守保密协议。 52. 公司通过互换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公司系统以外或不属公司所有的科学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科学数据等,未经对方批准,公司职工或聘用人员均无权翻印出版和发行。 53. 公司专有技术成果,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进行交流、互换、展出或接待别人参观,不得对外翻印出版或发行。 54. 在与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技术贸易谈判前,应与之签定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措施和保密期(一般为15-25年)。不管谈判是否成功,该保密协议均对双方有效。 55. 在签订委托研究开发协议时,必须制定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56.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条款至少应涉及以下内容: 56.1. 项目成果的归属:可采用独享、共享(也可按一定比例共享)等方式。 56.2. 项目成果准备采用何种保护方法。(如:申请专利、专有技术等)。 56.3. 假如拟定申请专利,则按公司一般立项程序办理,原则是由项目组上报事业部,由事业部技术把关后上报科研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完毕人在专利申请号未审批下来之前有保密的义务。 56.4. 假如拟定形成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则应拟定专有技术的秘密等级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完毕人有保持秘密状态的义务。 57. 凡申请引进技术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应向公司科研管理中心提供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57.1. 该项技术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在何国申请专利。 57.2. 该项技术有无交叉专利或相关专利。 57.3. 该项技术专利有效期间的起止日期。 57.4. 供方是否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是否有许可或转让权。 57.5. 运用引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出品地或技术应用地是否是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地。 58. 凡申请向公司外转让技术的单位或部门,应向公司科研管理中心提供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方案至少应涉及以下内容: 58.1. 如该项技术是专利项目的,则需要提供专利转让协议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58.2. 如该项技术公司是按专有技术进行保护的,则需要提供专有技术转让协议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59. 公司职工或聘用人员受聘于外国公司或研究机构,或从事出国进修、培训、访问等活动时,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保密条款。 60. 公司科技成果的完毕单位或完毕人,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60.1. 凡需要申请专利的成果,在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日前,成果完毕单位或完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成果内容。 60.2. 凡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在登记之前,成果完毕单位或完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成果内容或进行复制出售等活动。 60.3. 凡形成专有技术的成果,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交流。 61. 公司在与外单位(或个人)签定技术研发协议(合作、委托)时,均应规定对方项目参与人员遵守成果保密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与之签定协议的前提条件。 62. 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将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资料,涉及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作品等,交科研管理中心登记后归档管理。 63. 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的情况如下。 63.1. 签订技术协议中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技术协议和知识产权条款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协议签署人和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委托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协议而实行转委托的,协议签署人和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63.2.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违反本办法下述情况之一者,对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如导致经济损失则应承担部分至所有经济责任。 63.2.1. 属总公司所有的科技成果,公司内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总公司授权而擅自转让、或许可别人实行的;或虽经总公司授权,但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转让或许可的。 63.2.2. 属公司所有的科技成果,下属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科研管理中心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授权而擅自转让、或许可别人实行的;或虽经公司科研管理中心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授权,但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转让或许可的。 63.2.3. 在授权转让或许可后,未如数或如期向公司上缴转让费或许可费的。 63.3. 违反科技成果归属规定的;公司职工、聘用人员将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和将职务作品以非职务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对由此导致的损失,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63.4.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规定的情况: 63.4.1. 违反本规定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的;对由此导致的损失,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63.4.2. 违反本规定未遵守保密协议的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如导致经济损失,则承担部分或所有经济责任。 63.4.3. 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交流、互换、展出、翻印出版和发行的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责任;由此导致对别人知识产权侵权,引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章 奖励 64. 奖励范围: 64.1. 公司范围内科学技术水平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 64.2. 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做出发明性奉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4.3. 在重大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4.4. 在技术基础工作中,如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进行了大量发明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5. 获奖条件-----按下列三项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65.1. 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65.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 65.3. 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 66. 申报条件: 66.1. 凡申报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完毕中试或投入生产应用中已获得经济效益,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66.2. 报科技成果奖必须是各事业部的优秀项目。凡属在申报前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66.3.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涉及参与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的确水平很高,技术难度也很大,除合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也可单独请奖。单独获奖子项,不能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及奖金。 66.4. 为了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实行科技成果奖及产业化效益提成奖,产业化效益奖一般跟踪3-5年甚至更长。 67. 奖励评审: 67.1. 地区分公司、事业部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及公司级的请奖项目报科研管理中心。 67.2. 科研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请奖项目的初审并做复审前的准备工作。 67.3. 初审合格的请奖项目送科委会或专业技术委员会复审,并写出评审意见,评选出公司的一、二、三等奖项目。 67.4. 重大优秀科技项目,由科委会推荐,申请总公司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68. 奖金的分派: 68.1. 按奉献大小合理分派,不搞平均主义。按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规定,不征收奖金税。 68.2. 奖金分派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派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68.3. 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毕的项目,由第一完毕单位或总项目负责人组织协商,提出分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68.4. 奖励标准及实行细则将在以后的规定中具体说明。 69. 公司科技项目奖金来源由公司单拨。 70. 科技项目奖获得者事迹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估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计付稿费规定 71. 著作、编译、标准及教材编写的稿酬标准: 71.1. 按专业水平、技术难度分为三级,一级每1000字60元,二级每1000字50元,三级每1000字40元。以上定额均含校对、打印、装订费。 71.2. 计算方法: 71.2.1. 文字部分:5号宋体正文版面,16开稿纸每页计1440字,局限性此数仍按此数计算。不标准的排版可按计算机字节的1/2计算。 71.2.2. 图幅部分:不超过作品文字的1/2计算,超过部分不计算。 71.3. 定级标准: 71.3.1. 标准类可定一级; 71.3.2. 教材手册类一般定三级; 71.3.3. 著作中有创新的合用性强的论文可定一级; 71.3.4. 学术年会中获一、二等奖的论文可定一级; 71.3.5. 译文类稿件可按二级或三级的50%计算; 71.3.6. 公司以外人员的投稿,可比内部稿件提高50%计算。 72. 中外文审稿费、编辑费均按稿酬的1/4计算。 第十二章 附则 73. 科研人员的考核及晋升办法,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4.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协议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必须依照其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75.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为公司科研管理中心。 76. 本规定所称 “日”指工作日,不涉及公休日。 7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中海油服原有科技工作管理规定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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