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清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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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协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重要提醒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涉及: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行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赚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协议。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协议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协议的备案并不表白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白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也许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协议,全面结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足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醒: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赚钱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协议,全面结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和产品特性,并充足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协议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本基金重要涉及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也许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涉及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等)、基金自身面临的风险(涉及但不限于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净值波动风险(如有)、债券投资特定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如有)、投资于非标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如有)、新三板股票投资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等,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协议“风险揭示”章节。尽管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也许性。投资者应在充足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基金。 (四)对于设立预警止损机制的基金,虽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协议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终止时的基金净值仍有也许远低于本基金的止损线。 (五)本基金只在协议规定的特定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六)本基金的成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协议等的规定,本基金也许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也许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规定。 (八)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表白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xx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并批准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 (九)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征询等个性化服务。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涉及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协议“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白: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协议等法律文献,充足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性,乐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规定;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协议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漏掉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别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的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足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具体说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足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献所提醒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所有后果。 [为充足提醒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献所提醒的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所有后果。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xxxxx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辨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别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假如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或清算账户。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行政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也不表白行政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白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大额清算号: 清算账户是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由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派。 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结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与清算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乐意自行承担由此也许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前言 9 二、释义 10 三、声明与承诺 1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14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6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7 八、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1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27 十、基金的投资 28 十一、基金的财产 31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4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7 十四、越权交易 39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4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派 54 十八、报告义务 56 十九、风险揭示 58 二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及转让 63 二十一、基金协议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64 二十二、基金协议的变更、终止 65 二十三、清算程序 67 二十四、违约责任 69 二十五、法律合用和争议的解决 71 二十六、基金协议的效力 72 二十七、其他事项 73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是约定本协议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献,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献或表述,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当事人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协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及对本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 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xx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0、销售机构:指管理人和/或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日,涉及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4、T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15、T+n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达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6、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协议标的的财产。 17、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钞票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9、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相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毕资金划付。 20、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相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1、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2、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4、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拟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5、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6、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7、运作年度: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例如首个运作年度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对日的前1日之间的期限。 28、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钞票的行为。 3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协议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别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足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乐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规定。 3、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漏掉或误导。 4、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 基金投资者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充足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赚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的:产品采用多策略组合进行投资,策略涵盖量化对冲、分级基金套利、国债期现套利、债券等中低风险策略的投资策略,从而实现收益稳健、风险分散的投资目的。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无固定期限。 (五)提前终止: 本基金存续期限到期前,若符合下列提前终止的条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则可以提前终止: 1、在存续期间,本基金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提前终止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批准基金资产提前终止; 4、基金不存在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基金运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拟定,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进行公告,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合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长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毕后,不得撤消。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达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的确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过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面值 认购份额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该账户由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进行监管。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xx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 大额清算号: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七)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解决方式 在初始销售期,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账户形成的利息(利息标准?)在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内,当所有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干成立: 1、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协议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的成立 初始销售期届满,基金管理人或行政服务机构次日将所有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告知书》。托管人收到所有认购资金并核算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告知书》。《资金到账告知书》出具的当天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告知。 (三)基金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涉及投资者名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献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 (四)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解决方式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协议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 2、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合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涉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合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设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不含6个月后的对日),赎回封闭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当月及之后每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开放基金份额的赎回(若赎回封闭期结束日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成功之日起6个月内(不含6个月后的对日)不得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当月及之后每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基金投资者可在前述开放日申购本基金(如恰逢节假日,则开放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协议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请申购的投资者须在申购开放日T日相应的T-10日至T-1日的工作日之间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申请赎回的投资者须在赎回开放日T日相应的T-10个工作日之前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申请书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或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在赎回封闭期内增设的临时开放日只可开放申购,不可开放赎回)。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基金投资者申请在临时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不受前述提前提交申购、赎回申请时间条款的限制。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本基金不接受钞票申购,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须从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或行政服务机构于申购确认日将申购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申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四)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相应的申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相应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天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顺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的确接受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初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解决。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收取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时间局限性【一年(不含)】,赎回费率为【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时间超过【一年(含)】不收取赎回费,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赎回价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归本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本基金管理人拟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相应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业绩报酬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相应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的份额拟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解决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退出退出份额占当天金额认购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也许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也许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也许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合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天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合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天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也许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派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解决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解决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解决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赎回: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也许会对基金资产净值导致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天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天的赎回申请,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拟定当天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受理的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消赎回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内办理,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至所有办理完毕为止。 3、巨额赎回顺延赎回的告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情况在协议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派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献,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若前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6)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积极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性;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xxxxx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18号1栋219-102室内 法定代表人:赵欣 联系人:徐海瑞 联系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用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xx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行政服务机构的权利 Ⅰ、按照本协议及委托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取服务报酬;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行政服务机构的义务 Ⅰ、自委托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提供相关资产估值等服务; Ⅲ、在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安排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核对、解决估值差错及其他服务; IV、对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晓的本基金财产净值、份额净值等数据及其他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别人泄露; V、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初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涉及基金投资者名称、基金投资者身份证明文献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申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互相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行其他法律行为;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1)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所有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协议、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 (17)管理人拟投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发行主体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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