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委托直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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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编号: 委托直营协议由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于2023 年 6 月 22 日共同签署目 录引 言3释 义4第1条 特许授权的内容4第2条 委托直营店的所在地点6第3条 特许费用7第4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8第5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9第6条 甲方声明16第7条 乙方声明16第8条 当事人关系17第9条 协议权益的转让18第10条 甲方保存的权利19第11条 协议的终止20第12条 协议终止后义务22第13条 违约责任24第14条 不可抗力25第15条 争议的解决25第16条 可分割性26第17条 告知26第18条 弃权27第19条 修改27第20条 附件27甲方(特许人):天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2、 公司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被特许人):天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地址:鉴 于1. 甲方作为一家专业连锁超市,*超市品牌是甲方所拥有的、可以授予其委托直营店使用的涉及但不限于公司品牌、商标、产品和服务、经营模式、管理体系以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商誉的总和。2. 乙方欲取得甲方 *超市 品牌的在本协议约定地的委托直营权。 3.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协议。定 义本协议以下条款中,除文字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
3、乙方的一种特许权利,根据该特许权,乙方可以在本协议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委托直营系统和标注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即甲方可以许可别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但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的约定年份内不在本协议有效区域授权第三方相同的权利。2. “*超市委托直营标志”是指使用“*超市委托直营”体系名称的各种表现形式,涉及但不限于委托直营所依托的商标及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作列明委托直营系统的其他宣传用语,商业标志、核准商号。3. “特许业务”是指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经授权使用“委托直营系统”和标志,以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方式经营的具体业务。4. “生效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实际收到乙
4、方保证金的的日期。5. “委托直营店店长”是指委托直营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一条 特许授权的内容1.1 委托直营权的授予:甲方批准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核准地点内经营委托直营所授权经营的业务而使用特定委托直营系统的非独占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下称委托直营权)。1.1.1 鉴于甲乙双方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甲方不在同一区域授权第三方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1.1.2 前述1.1.1的承诺并不表达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未经甲方批准增开新店或者成为特定区域的直营店。1.1.3 本协议生效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假
5、如乙方符合届时甲方授权区域直营店的条件,乙方将享有获得特定区域委托直营店资格的优先权。1.2 本协议所称委托直营业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3 名称与使用1.3.1 乙方应以“*超市”委托直营店(下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委托直营业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自本协议规定地点使用其他名称。1.3.2 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外观及其他辨认所用字样,应当事先通过甲方书面批准。甲方保存规定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记“委托直营体系载体”名称或商标的权利。甲方就乙方不合法使用名称或标记未按规定更改或修正时,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规定更改或修正的权利。1.3.3 乙方为经营委托直营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
6、,涉及但不限于办公室标牌、营业场合标牌、文具、名片、广告材料等,应严格遵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1.3.4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委托直营体系品牌名称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1.3.5 除非甲方批准,乙方只能在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业务范围内使用委托直营体系标志。1.4 期限与展期1.4.1 除依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外,本协议期限为 五 年,自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署并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保证金之日起开始生效。1.4.2 展期1.4.2.1 假如乙方充足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批准,本协议的期限可以展期。当乙方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有权选择与乙方签订
7、展期协议。1.4.2.1.1 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展期的书面告知,此告知应在协议届满 之前半年内提出。1.4.2.1.2 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都已经清偿。1.4.2.1.3 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1.4.2.1.4 乙方批准向甲方支付相称于其时本系统单店保证金 30 的展期费。1.4.3 期满未续展1.4.3.1 如乙方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期限届满后没有选择展期而又继续从事委托直营店营业的,应立即停止实行上述行为并应补偿因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第二条 委托直营店的所在地点2.1 乙方在 (下称核准地点)设立及经营委托直营店,行使其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委托直营业务。委托直营店的具体
8、地址、面积等详见附件。2.1.1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外的其他任何地点经营本协议所指的委托直营业务。2.1.2 乙方若需变更核准地点,应提前5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请求,说明:2.1.2.1 新地点的地址:2.1.2.2 变更因素;2.1.2.3 其他也许影响甲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2.1.3 无合法理由,甲方不得拒绝批准乙方变更核准地点的规定。移至新地点后,委托直营店仍应符合本协议及甲方对其面积、内外观的规定。2.2 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本协议所指的委托直营业务以外的活动。乙方从事委托直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均无权使用该委托直营系统,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非经甲
9、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以“委托直营系统委托直营店“的名义从事任何委托直营体系授权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特许费用在本协议有限期内,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3.1 保证金3.1.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 元)。3.1.2 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证金。3.1.3 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2 培训费3.2.1 为保证委托直营系统的运营,甲方建立了较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与培训时,应向甲方支付适当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拟定。3.3 品牌保证金3.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元)。本协
10、议有效期满时,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不申请展期的情况下,由甲方全额无息向乙方返还品牌保证金。3.3.2 假如由于乙方的因素涉及但不限于媒体曝光、执法机关判罚等导致委托直营品牌的商业价值受损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乙方的品牌保证金,但甲方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应给予乙方充足的申辩机会。3.4 依照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4.1 甲方权利4.1.1 为保证本委托直营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4.1.2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特许费用。4.2 甲方义务4.2.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传授与委托直营系统
11、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方法与技巧,涉及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各种营业规范守则。4.2.2 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培训和指导。4.2.3 协助乙方作好开店准备工作。4.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连续的经营指导。4.2.5 为乙方指定店面销售的所有商品及目录。4.2.6 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委托直营系统”进行广告宣传,以维护该系统的整体形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5.1 乙方权利5.1.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核准地点行使委托直营权。5.1.2 乙方有权依本协议规定在从事委托直营授权业务时使用本特许系统。5.1.3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委托直营系统特许业务的经营技术。
12、5.1.4 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所提供的委托直营系统的培训和指导。5.1.5 乙方有权享受与甲方直营店一致的服务价格及营销政策。5.2 乙方义务5.2.1 支付费用5.2.1.1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或甲乙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任何其他款项及费用,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5.2.1.2 乙方延期支付费用的,除按 加收滞纳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5.2.1.3 乙方在此确认并批准其对本条的任何内容违反的均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2.2 开办义务: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商号开始营
13、业之前,应自行承担费用完毕下列各项义务,该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应继续履行:5.2.2.1 营业场合外观:乙方需依本协议和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的规定对其未来营业的委托直营店营业场合进行必要的装修、翻修或更新。委托直营店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5.2.2.2 营业场合招牌:乙方应在核准地点装设一个或多个由内部照明的显示特许商号的招牌。该招牌的式样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及规格,其美工设计、字形排列、彩色设计、大小尺码、结构及整体外观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核准。5.2.2.3 文具用品:乙方应购置足量的业务供应品,涉及名片、文具用品、促销器材及相关物品,其上应载明乙方的“特许商号”。上述文献应符合
14、甲方的规定。5.2.3 连续性义务:除上述开办义务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规定开展营业活动。5.2.3.1 管理及督导(1) 乙方应从其主管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委托直营店的营运店长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协议的规定。(2) 乙方的营运店长如有任何变动,应先取得甲方的批准,但甲方无合法理由不应拒绝批准。5.2.3.2 记录:乙方批准建立并保持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各种记录与报告,并应根据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及方式将该记录及报告提供应甲方。5.2.3.3 财务报表(1) 乙方应依甲方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其按会计准则、营业规范守则编制的一份完整详
15、实的财务报表提交甲方。(2) 乙方承诺将及时和如实地记录其营业收入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营业收入,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甲方可以据此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2.3.4 竞业严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期满或终止后3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及所属地区范围内其他相关公司。5.2.3.5 免责条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经营委托直营店或与乙方的经营有关的争议而发生本协议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否则由乙方予以补偿。乙方根据本项规定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协议期满或终
16、止后继续有效。5.2.4 与服务的品质及商誉有关的义务:乙方确认,其提供的服务应保持“委托直营系统”服务商标有关的声望与商誉。因此,乙方批准履行下列各项义务:5.2.4.1 特许商号的使用:乙方批准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在一切广告、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甲方的特许商号,涉及电话答询、营业场合招牌、场地牌示、名片、文具、促销及广告材料,以及乙方使用的一切其他资料。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的过程中,除了使用特许商号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的商标或商号。乙方批准对参与乙方委托直营权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督导,并保证乙方全体人员遵守本协议及营业规范守则的规定。5.
17、2.4.2 营业时间: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应保证每周不低于 6 日的正常营业时间。乙方承诺提供迅速、礼貌及高效率的服务,使乙方的服务及经营水准符合营业规范守则及专业标准的规定,从而保持并提高委托直营标志及委托直营系统的价值。同时,乙方批准于本协议有效期间使一切营业场合标记、标牌及其他物件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一切营业场合标记、标牌及其他物件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严格符合营业规范守则规定的标准。5.2.4.3 接受甲方的稽核:乙方允许甲方于合理时间检查乙方的业务及营业场合,并承诺将乙方的账册、纳税申报资料与记录提供甲方稽核。甲方根据本协议行使稽核权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合理告知后,保证
18、在乙方的核准地点备妥一切相关账册、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记录,供甲方稽核。甲方有权为其所有委托直营店制定一套统一的簿记制度,而乙方批准依甲方的规定保持其账册记录。此外,每延迟一日应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利息,直至所欠款项所有付清为止。5.2.4.4 职业道德标准:乙方批准以符合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的规定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或类似规定的方式经营委托直营店,并以相同方式督导乙方分所有雇员。乙方应将任何与乙方营业有关的案件及规章制度提供应甲方备案。乙方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其经营、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文献及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5.2.4.5 营业规范守则:乙方批准遵守营业规范
19、守则的规定。乙方确认,甲方在其认定对委托直营店组织及其各成员的连续成功与发展有重大影响时,有权对营业规范守则作出合理的修改和补充。因此,乙方批准甲方可以随时以合理方式变更或补充“委托直营系统”以及营业规范守则规定的标准与规格。乙方批准自行担负相关修改费用并于收到上述修改和补充事项30日内予以修改。上述修改和补充应被视为是签订本协议时“委托直营系统”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的一部分。甲方应以书面传真或正常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关于营业规范守则的修改和补充或委托直营委托直营店组织经营结构变化及其他变更事项。5.2.4.6 委托直营系统(1) 乙方认可甲方享有自行使用或在甲方核准地点内授权别人使用“*超市系统”的
20、权利。(2) 乙方批准并承诺仅就其在核准地点经营时使用“*超市系统”并且乙方的上述使用权是以乙方能继续充足并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为先决条件的。(3) 乙方承诺将以适当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各种“*超市系统”。(4) 乙方除享有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超市系统”的权利外,并未取得与该标志和体系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5) 乙方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乙方不得对“*超市系统”提出有关所有权的任何主张,或于任何时间对“*超市系统”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诽谤或怀疑。(6) 乙方批准不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或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任何时间,采用或使用或登记、注册足以与本协议特许使
21、用的各种“*超市系统”构成混淆的任何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记、标记、互联网域名、旗帜或符号。(7) 此外,乙方批准在与上述各种“*超市系统”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产品及物品的权益保护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不管是由甲方自行提起或由别人提起者)程序中与甲方配合并协助甲方。5.2.4.7 商业秘密(1) 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协议透露给乙方的、有关*超市系统、*超市特许权和特许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的知识,其中,涉及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营业规范守则或其他材料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的、保密的商业秘密。乙方批准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
22、保守绝对机密,并批准不在甲方没有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的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乙方除了为依据甲方在本协议中已设立的限制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须外,不应当将这些资料泄露给其他雇员。(2) 乙方特此批准假如在对“*超市系统”的经营或促销中开发出任何有关该系统的新概念、流程、材料或改善,应当于20日内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所有、无偿提供有关的各项资料。(3) 乙方认可,所有上述概念、流程、材料和改善应当成为甲方的财产,甲方可以自行使用或将这些资料透露给其他直营店分享。(4) 乙方应当促使其高层管理人员承担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5.2
23、.4.8 广告及广告的审查(1) 乙方应负责其委托直营店的广告及促销事宜。乙方批准至少应于计划发表或推出广告之前30日将其制作的一切广告及促销资料提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行。(2) 乙方每年用于其委托直营店的广告及促销费用应不低于其年营业额的2。5.2.4.9 营业场合面积与外观规定(1) 乙方所有营业场合的地点、面积、外观、内部装饰以及一般整洁状况,必须符合专业标准规定。为此,乙方批准并保证使其营业场合在面积及内外观等方面均符合营业规范守则所规定的各项规定,并且乙方在其委托直营店的营业场合只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2) 乙方应连续将其营业场合的内部与外部形象保持在与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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