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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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机电运送管理制度汇编 一、车集煤矿通用制度篇 3 第一章 车集煤矿机电运送事故划分及处罚规定 3 第二章 车集煤矿机电运送质量标准化评选考核管理办法 5 第三章 机电运送系统隐患检查及闭环管理规定 25 第四章 关于地面空调、井下大泵、皮带运送节电管理的规定 26 第五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 29 第六章 井下风水管路使用管理规定 30 第七章 记录规范填写管理规定 34 第八章 井架设施测量管理规定 35 第九章 地面设施冬季防冻、防结冰管理规定 36 第十章 关于机电应急检修、事故解决期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37 第十一章 井下电缆吊挂管理规定 38 附件一 永煤集团矿井机电管理规定 40 附件二 永煤集团矿井运送管理规定 49 附件三 永煤集团矿井供电管理规定 59 附件四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供电操作票及工作票实行细则 74 附件五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83 二、车集煤矿电气管理制度篇 88 第一章 6KV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88 第二章 漏电保护运营及实验管理规定 89 第三章 井下使用、保存各种非防爆电气仪表的规定 90 第四章 负荷审批管理规定 91 第五章 地面用电管理规定 91 第六章 停(送)电管理规定 93 第七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规定 94 第八章 关于电缆过墙(风门)穿管管理规定 94 第九章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供电系统图绘制管理规定 95 第十章 井下开关停电、闭锁、挂牌操作及设备停运规定 105 第十一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 106 第十二章 停(送)电联系票及电气作业“两票”管理规定 109 三、车集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篇 130 第一章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130 第二章 设备外委修理管理规定 140 第三章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规定 143 第四章 大型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149 第五章 锅炉运营及供暖管理规定 152 第六章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实验管理规定 152 第七章 设备运营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154 第八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54 第九章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检查)管理规定 157 第十章 掘进机使用管理规定 159 第十一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定 161 第十二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163 第十三章 耙矸机使用管理规定 169 四、车集煤矿运送管理制度篇 179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79 第二章 平巷运送 181 第一节 电机车运送管理规定 181 第二节 矿车管理规定 183 第三节 平巷人车管理规定 184 第四节 杂散电流管理规定 185 第三章 斜巷运送 186 第一节 上下山管理规定 186 第二节 斜巷运送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88 第三节 行人助力器安全管理规定 189 第四节 架空乘人装置乘车安全管理规定 190 第四章 其它规定 190 第一节 车辆装车、封车、运送管理规定 190 第二节 运送矿车掉道解决规定 194 第三节 小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196 第四节 连接装置管理规定 197 第五节 掩车装置的管理规定 198 第五章 绞车管理 199 第一节 小绞车运送管理规定 199 第二节 小绞车“准运证”管理规定 203 第六章 井下绞车钢丝绳检查管理规定 205 第七章 危险化学物品装车运送管理规定 206 五、车集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篇 225 第一章 五小电器管理规定 225 第二章 胶带、钢丝绳管理规定 227 第三章 专用工具管理规定 229 第四章 油脂管理规定 231 第五章 配件管理规定 231 第六章 塑料电缆钩使用管理规定 233 第七章 电缆管理规定 235 第六章 井下风水管路使用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第一条 运送队负责检查维护重要运送大巷及采区上下山(21、23、25、26、27轨道)的风水管路。 第二条 机电二队负责检查维护井下主运皮带巷风水管路。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风水管路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回风巷的风水管路由巷修单位管理。 第四条 多家共用的风水管路,原则上是由一方面进入该区域施工的单位负责平常维护工作。如施工单位离开,由机电科办理交接,由其他使用单位接管。 二、安装标准 第一条 重要运送大巷及采区上下山风水管路安装应采用专用托架、U型卡配合固定(附图1),上下吊挂,风管在上、水管在下,托架相邻间距为4m,吊挂要牢固,固定后的管路最低点距道面不小于2m,规定固定托架与腰线垂直,管路最外端离轨道边不小于400mm,不影响大件运送为准。 重要运送大巷及采区上下山供风管路安装具体技术规定: (一)供风管采用风管为¢159*6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使用16KG法兰盘进行连接。 (二)供风管路每间隔1000m装设一个DN150/PN1.6的总阀门,每间隔1000m装设一个汽水分离器(风包)。 (三)供风管路每间隔200m至少设一个分支为DN50的变径三通,并安装DN50/PN1.6支管阀门一个,阀门后配接快速接头。规定管路连接螺栓齐全、紧固,密封可靠。 (四)供风管路在合适位置安装最大量程不大于1.6MPa的压力表,安装位置要便于观测维护。 (五)供风管路要编号管理,风管以“GF”开头,如:“GF-¢159→001”,规定与水管路编号要上、下对照一致,统一采用白色自喷漆,字号高度为40mm,箭头方向与风流方向相同(也可制作专用走向牌)。 第二条 重要运送大巷及采区上下山供水管路安装具体技术规定: (一)供水水管选用不低于¢108*4.5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每根4.2m,使用40KG法兰盘进行连接。 (二)供水管每间隔500m装设一个DN150/PN4的总阀门;在来水管向两侧的分支口处各设DN100/PN4闸门一个 (三)供水管路进风巷道不超过100m,皮带巷、回风巷道不超过50m设分支为DN25变径三通,其中三通主管路长度为400mm,支管长度不小于50mm;三通支管带丝扣,配装DN25/PN4型不锈钢球阀。规定管路连接螺栓齐全、紧固,密封可靠。 (四)供水管路在合适位置安装最大量程不大于10MPa的压力表,安装位置根据现场情况拟定,要便于观测维护。 (五)管路在重要巷道岔口处预留出DN100/PN4(风管为DN100/PN1.6)的阀门和连接法兰盘,阀门安装位置与岔口巷道中线平行,要便于操作。 (六) 供水管路要编号管理,风管以“GS”开头,如:“GS-¢108→001”,规定与风管路编号要上、下对照一致,统一采用白色自喷漆,字号高度为40mm,箭头方向与流向相同(也可制作专用走向牌)。 (七)供水、供风管路跨巷道或硐室的管路必须起龙门架,弯头制作要美观,过巷水平线线与巷道中心线垂直,不得偏移或斜交,其高度距道面不低于2.5m。 (八)风、水管路应同侧敷设,敷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风管在上、水管在下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临时岩巷巷道管路吊挂必须采用管子托钩(见附图2)进行吊挂固定。挂钩吊孔高度以巷道腰线以上200 mm为准,允许误差30mm;水平间距为4m,允许误差50mm。吊孔固定锚杆埋入深度不小于300mm,若由于巷道变形,锚杆必须重新打注,保证挂钩外露部分平直,允许误差30mm。吊挂点必须牢固可靠,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一)临时岩巷巷道风水管路选型: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再反复敷设风水管路,在开拓期间轨道顺槽和皮带顺槽选用¢108*4.5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供风路线较长,可直接安装6吋风管),每根4.2m,使用16KG法兰盘进行连接,刷红丹漆(橘黄色);供水管路选用¢108*4.5m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每根4.2m,使用40KG法兰盘进行连接,刷绿漆。 (二)当巷道有规律的拐弯时(工作面车场、巷道拐弯等)管路必须按照巷道拐弯的弧线进行弯曲,严禁出现急弯或死弯。 (三)当管路横跨巷道时,必须采用标准弯头制作横跨过桥,过桥水平线与巷道中心线成垂直关系,不得出现偏移或斜交等现象;若风水管路同时需要制作横跨过桥,两者间距为300mm。 (四)临时风水管路与固定风水管路并接时均要采用钢管连接,弯头配制要美观,装配与管路直径、压力等相配套的闸阀,闸阀手柄方向不准正对行人侧。 (五)其他规定参照采区上下山风、水管路安装标准。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煤巷风水管路安装必须采用管子挂钩(附图2)进行吊挂,规定悬挂整齐,且规定沿采煤工作面回采侧安装布置。 (一)采掘工作面煤巷风水管路选型:为保证在工作面回采时不再重新敷设风水管路和排水管路,在掘进期间轨道顺槽和皮带顺槽选用¢108*4.5聚乙烯复合涂层钢管或无缝钢管,每根4.2m,使用40KG法兰盘进行连接。风水管路拐弯地点的管路接头内径,必须与主管路内径一致。 (二)采掘工作面煤巷风水管路吊挂在同一侧时,应吊挂在电缆的下方300mm以下。 (三)回风巷道水管规定每隔50m加装一组分支三通,外接球阀(胶带输送机巷道要将管路接口引至行人道,阀门至皮带机架200mm~300mm)。 (四)其余规定与岩巷的风、水管路安装标准相同。 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井下风水管路安装使用的管路吊钩,生产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通过机电科审批后,由机修厂统一加工,按照需要进行领用。 第二条 机修厂要依据风水管路吊挂使用的托架、挂钩图纸严格控制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不合格的挂钩,使用单位可拒绝领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加工。 第三条 规定风水管路安装后要进行防腐解决,刷漆颜色要统一(水管刷绿漆,风管刷红丹漆(橘黄色),快速接头刷黑漆,管子挂钩刷银色防锈漆)。刷漆要均匀,色泽一致。 第四条 风水管路规定每节管路一个编号,编号内容要清楚。编号要上下相应一致,左右错差不大于10mm。 第五条 井下风水管路要进行挂牌管理,巷道内的风水管路每隔200m悬挂一处标记牌,注明负责人、责任范围、管路长度、标称直径、压力等技术参数。 第六条 井下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时,责任单位要及时解决,假如影响井下生产的,要向调度室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认可后方可进行解决。 第七条 井下管路移交时,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现场交接,交接双方及机电科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各单位对管路锈蚀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锈蚀现象要彻底除锈,管路刷漆必须保证漆面薄厚均匀,不能出现麻点,鼓包起皮现象。风水管路锈蚀严重时,要及时计划时间更换,防止因管路锈蚀严重,导致漏风漏水伤人。 四、使用管理 第一条 各风包底部的放水阀要保证完好使用,定期放水; 第二条 采掘头面压风管路上使用的多用途分接头底部加装放水阀,定期放水; 第三条 多用途分接头上接压风自救装置时,要使用最上面的接口; 第四条 各单位从供风主管路上接风管时,要从风管上部加装分接阀,且供风支管要高出分接阀500mm以上后方可引到使用地点,严禁在主管路底部直接接支管;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供风管路上有较大起伏坡度时,要在低洼处管路下部加装放水阀,天天放水一次。根据公司规定,各单位要在压风自救装置和供风阀门处加装放水阀门。 五、处罚规定 第一条 供风、供水管路及附件漏风、漏水(漏风标准为手放在漏风处100mm处,能感觉到气流冲击,漏水标准为滴水成线或更大)者,罚款100元/处。 第二条 风水管路必须编号管理,不按照规定编号或标记牌吊挂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三条 风水管路卫生差,管路上有喷浆料、煤泥或锈蚀严重(每30m为一处),影响整体标准化效果,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四条 供风、供水管路、采掘工作面迎头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压力表和阀门,未按照规定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五条 管路之间连接时应采用同径管路连接,否则罚款100元/处(如管路改造临时使用软管连接时,必须满足生产需要,但条件允许时必须及时恢复主管路连接)。 第七章 记录规范填写管理规定 一、记录分类及填写规定 序号 记录名称 填写人 填写周期及频度 填写规定 备注 1 交接班记录 岗位工 交接班时 记录班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2 设备运营记录 岗位工 按规定填写 巡检过程中填写 3 设备巡检记录 岗位工 每班两次 填写清楚不漏项 4 机电事故记录 岗位工 事故后 填写清楚不漏项 或检修工 5 跳电记录 岗位工 随时 填写清楚不漏项 或检修工 6 要害场合登记记录 外来人 随时 填写清楚不漏项 岗位工补充 7 干部上岗记录 专业内领导 按规定频度 完整不漏项 8 检漏实验记录 实验人 实验结束后 数据清楚,要有结论 谁实验谁填写 9 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实验记录 实验人 实验结束后 实验结果填合格或不合格 谁实验谁填写 10 电气设备绝缘摇测记录 实验人 测试结束后 填写清楚不漏项 谁测试谁填写 11 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检修工 检修结束后 清楚具体不漏项 机电队长复查 12 电气设备检修记录 检修工 天天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机电队长复查 13 防爆检查记录 检修工 按规定周期 清楚具体不漏项 机电队长复查 14 设备润滑记录 检修工 设备加油后 清楚具体不漏项 队干复查 15 斜巷安全设施专项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班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队干复查 16 斜巷钢丝绳检查记录 检修工 天天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队干复查 17 主副井钢丝绳检查记录 检修工 天天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管理人员按规定复查 18 平衡钢丝绳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周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管理人员按规定复查 19 副井提高容器专项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班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队干复查 23 井筒装备检查记录 检修工 每周一次 清楚具体不漏项 队干复查 二、具体填写规定 第一条 所有记录要按照扉页上规定规范填写,笔迹要工整,内容准确、完整、具体,不得涂改,若不慎写错,在错误处划两道斜线,再在合适处补填对的记录。 第二条 保持记录页面整洁、卫生,不得在记录上涂画,不得损坏页面。 第三条 交接班记录不得提前署名或不署名,交班人要将班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填写清楚并告知接班人;接班人接班后进行接班署名,接班人填写署名后,交班人方可在交班记录上署名。 第四条 检修、检查、实验记录内容要完整、具体,填写清涉及设备、检查项目及存在问题等内容,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章 斜巷运送 第一节 上下山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上下山巷道必须设有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在巷道上部接近变坡点处能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巷道的中部安设跑车防护装置,下部在变坡点上一列车处安设挡车杠,此装置任何人不得破坏。 第二条 上下山巷道必须设有灵敏的声光信号系统,信号开关与绞车控制开关必须完好,且准确可靠,符合防爆规定。 第三条 上下山巷道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定。 第四条 用绞车提高的上下山巷道的绞车安放牢固可靠,绞车司机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上下山巷道的轨道铺设要平、直、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连接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六条 上下山把钩人员在挂每列车时,必须认真检查矿车及配件是否完好,检查钩头、三链环、车厢连接处销子等设备完好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解决,严禁损坏的矿车继续运营。 第七条 上下山巷道要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在提高运送过程中严禁人员进入轨道巷,斜坡及坡底严禁有人员逗留休息。上部由上平台把钩工负责监督,下部由底车场或各个偏口把钩人员负责监督,有行人通过时,绞车不准提高或下放,待人员进入上部或下部平车场后,方可提高放车。 二、导向轮的规定 第一条 在巷道转弯处必须加装钢丝绳导向滑轮,导向滑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比不得小于20倍。因坡度不一致,在巷道变坡点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托辊,钢丝绳在运营过程中跳起磨顶板、磨帮时,必须移车或安装顶、立托绳辊(立托辊应配合平托辊成套使用),严禁钢丝绳与轨枕、轨道、巷帮和顶板摩擦。坡度小于5°,钢丝绳的托辊间距为5m;坡度5°~10°,钢丝绳的托辊间距为10m;坡度大于10°,钢丝绳的托辊间距为15m。 第二条 导向滑轮的轮轴及框轴必须有保险销。轮与框的间隙超过15mm时要进行检修或更换,防止夹绳。绳(链)套与滑轮点柱、绳(链)套与滑轮之间只许套接,保证牢固可靠,严禁用挂钩连接。 第三条 上山掘进施工时,倒拉小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严禁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斜巷硐室设立标准 第一条 兼作行人的斜巷轨道每40m设立一个规避硐,规避硐规格为:深×高×宽=2m×2m×2m;斜坡运送坡度大于20°时,其人行道必须设有行人台阶。 第二条 信号硐室应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通风良好的地点,硐内严禁堆放杂物,硐口不得被棚腿、电缆、管道或其它物体遮挡。 第三条 斜坡轨道运送,坡底必须设信号硐室。信号硐室的位置应设在弯道的外侧,坡底信号硐室要在挡车杠的下方。 第四条 下山掘进跟头信号硐室,可运用设在巷道一帮的600mm宽的防护排柱。信号硐室随巷道掘进应及时下移。 第五条 斜坡中间偏口运送,信号硐室必须设在偏口的对侧。斜坡上换车场,信号硐室必须设在倒矿车道岔的对侧。 四、绞车信号设立 第一条 绞车司机与把钩工之间必须设双向传递的信号装置,提高信号必须是组合声光信号,并灵活可靠。 第二条 绞车处信号应固定在操作盘上,坡底信号应吊挂在规避硐内,并固定在“五小”牌板上。 第三条 斜坡运送各中间偏口必须设有行车指示信号。 第四条 把钩信号统一执行“一声停、二声上拉、三声下放、四声慢拉、五声慢放”的规定。严禁采用晃灯、敲管子等传递信号。 第五条 运送距离超过50m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声光信号联系。 五、斜巷运送警界线设立标准 第一条 斜巷运送上下车场及各偏口必须设立警戒线,警戒线采用可收缩的警戒带制作。警戒带宽50mm,使用反光条带制成,印刷“警戒线”字样。警戒线吊挂高度1.6m。 第二条 斜巷上车场警戒线设立在上车场外端偏口处;斜巷下车场警戒线设立在停车位置外一列车的位置;各偏口警戒线设立在偏口底弯道以下一列车长度的1.5倍位置。 第三条 斜巷运送时,斜巷上下车场必须拉警戒线,下车偏口必须拉警戒线,其它偏口的警戒线可以不拉。未按照规定拉警戒的,对信号工按照一般三违解决。 第四条 斜巷运送时,人员必须规避到警戒线后面宽敞处或斜巷规避硐内(身体不得露出硐室),严禁斜巷运送期间同时进行其它作业。否则按照一般三违解决。 第五条 斜巷运送时,不下车的偏口人员不得在偏口处闲坐或站立,必须躲到挡车杠后宽敞处。否则按一般三违解决。 第六条 斜巷信号工必须严格执行把钩制度,对不能认真执行把钩制度,导致人员闯过警戒的,对信号把钩工按一般三违解决;对硬闯警戒人员按重大三违解决。 第七条 警戒线在把钩工挂好车,发出信号前拉起。在车到位,红灯灭后2分钟内摘除。不及时摘除警戒线的,每次对把钩工罚款100元。 第二节 斜巷运送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斜巷运送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提高技术规定。 第二条 对钢丝绳的使用规定: (一)新绳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否则不准使用。(二)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直径在18mm以下,出厂证书齐全而外观检查又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经实验。(四)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实验一次,以后每隔半年实验一次。 第三条 钢丝绳的安全检查标准: (一)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成10%时必须更换; (二)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成10%缩细时,必须更换。 (三)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点蚀油麻坑、形成沟纹)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有以上现象,严禁使用。 (四)钢丝绳受到剧烈拉力(忽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破股、挤伤等均不得使用。 第四条 钢丝绳必须有专职维修工天天检查一次使用全长,斜坡长度不超过200m的,检查6个点,200m及以上长度的,检查10个点,保险绳检查3个点,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条 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放在井下指定地点或本台绞车附近以备检查,不准锁放在箱子里或放在地面办公室。钢丝绳检查记录各单位统一格式,由专职维修工认真填写。 第六条 所有钢丝绳必须用鸡心环,并根据钢丝绳直径和载荷,依《车集煤矿斜巷运送钢丝绳夹使用标准》(GB5976-86)布置绳卡。 第七条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排绳。 第八条 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规定,不准剁股穿绳。 第九条 倾斜巷道(>5°)矿车提高时必须使用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相同(主绳超过φ21.5mm,使用φ21.5mm的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高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高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连接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对的,不得拖在车外或地上,以免钩绊导致事故。 第十条 每次提高或下放矿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钩头15m范围内的钢丝绳、保险绳和连接装置的完好情况,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及时更换,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营。 第十一条 斜巷运送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D型扣(卸扣),强度应根据提高载荷选择,并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矿车的连接装置严禁使用其它非专用物品代替。 第十三条 矿车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实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系数符合《规程》规定,并每年进行一次两倍于最大静荷载的拉力实验。连接装置检查后,检查单位应出据正式检查报告,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绞车管理 第一节 小绞车运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小绞车完好标准 (一)滚筒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不得高出滚筒表面。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可靠。JD-25、JD-40、JD-55调度绞车,制动手把的自动锁紧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制动后,自动锁紧装置应有足够余量,JD-11.4型调度绞车,操作手把制动时应与水平面成30―45°夹角,拉杆螺栓有背帽紧固,无显著弯曲,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座螺丝紧固有效。 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二)绞车底座无裂纹,基座螺丝紧固。护身板完整、无变形。运转无异响,无甩油现象。自制小绞车底座必须是钢材制成,其强度满足使用规定,小绞车底座与自制底座的联结螺栓采用不小于M20双螺母或加厚螺母连接,严禁采用焊接螺栓连接。 第二条 小绞车安装标准 (一)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安全操作的规定。绞车安装后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绞车最突出部位与最近轨道的间距综采、综掘不得小于500mm,其他不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00mm的检修空间,绞车司机操作前后不小于1m,左右不小于0.7m(或绞车宽度)。 2、绞车安装在专用绞车硐室时,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误差不大于50mm,安装稳固,方便操作,钢丝绳排列整齐。 (二)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营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它异物强行盘绳,条件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高。 (三)上山正拉绞车滚筒轴中心线距轨道端部距离不少于1倍的列车长度,防止过卷,轨道终端应加可靠的阻车装置。 (四)上山开口时安装在坡底的倒拉绞车,必须安在弯道的外侧,绞车最突出部位距上山临近直道延长线800mm以上,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严禁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所有外露,便于检查,并贯彻检查负责人。 (五)上山倒拉绞车房内必须设司机规避硐,规避峒内严禁堆放设备及物料,保持顶板完整和支护完好。倒拉绞车的上方5m处,安装在斜坡一侧接力运送的正拉绞车,绞车后上方5m必须设坚固的遮挡(垒墙垛或打防护点柱,其宽度距临近轨道500mm),防止滚砸、伤人。 第三条 小绞车安装固定 (一)小绞车安装必须保证平稳、牢固,固定方式可根据绞车型号和使用时间,选择地锚+压戗点柱、水泥基础。25kw及以上绞车要安装在专用硐室内,硐室符合设计规定,工程质量达成合格品,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加压戗柱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 (二)使用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或斜坡坡度大于15°必须采用水泥基础,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图纸设计规定。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时,其基础设计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凝固时间不少于7天。绞车地脚螺栓的螺母要紧固,螺栓的外露长度,应能满足垫圈和双螺母紧固的规定,丝扣露出部少于3扣。 (三)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两戗固定。使用压戗点柱固定绞车时,戗柱角度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四压两戗所用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80mm;四根压柱要打在绞车基座上,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牢固可靠,角度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绞车除压、戗柱外,必须有生根绳及钢丝绳防护网,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或40T链条。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3付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8m,生根绳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它地方。 (四)使用地锚固定绞车时,采用高强度螺纹钢金属锚杆(¢20x2023),数量不少于4根,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杆与底座必须用双螺母联结牢固、可靠。 (五)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边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六)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使用。严禁带电搬迁绞车(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七)小绞车的提高设计与安装,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四条 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选型必须与绞车配套使用,符合绞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二)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或磨损超过原钢丝绳截面积10%时必须更换,打结、硬弯、有接头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5°以上的斜坡必须使用≥Φ12.5mm的钢丝绳,钢丝绳与滚筒的连接必须采用穿入绳眼再用双压板压紧的方式连接,严禁剁股连接。 (三)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按序分层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容量是最外层距滚筒边沿高度不小于该绳直径的2.5倍。内层起圈的钢丝绳应停止运送,并进行重新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严重跑偏时,必须停止运送进行调整。 (四)斜坡运送所选用的钢丝绳型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具有6.5倍的安全系数。 (五)主钩头采用鸡心环形式,主钩头绳卡数量满足如下规定:绳夹数量按钢丝绳直径ø19mm以下4个、19~32之间5个、32~38之间6个布置,绳夹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7倍,绳卡紧固螺母应在主钢丝绳一侧,绳头余长50~100mm。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卡子螺母位于主绳同侧),钢丝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紧固绳卡时必须考虑每个绳夹的合理受力,离鸡心环最远处的绳卡不得一方面单独紧固。离鸡心环最近的绳卡(第一个绳卡)应尽也许的靠近套环,但仍需保证绳卡的对的拧紧,不得损坏钢丝绳的外层钢丝。 (六)斜巷绞车的每个钩头,都必须配有符合规定的保险绳,保险绳长度和提高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保险绳连接绳卡最低不少于3付,绳卡间距等于钢丝绳直径的6~7倍,绳头余长不大于100mm。当钢丝绳直径小于21.5mm时,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当钢丝绳直径大于21.5mm时,可采用φ21.5mm的钢丝绳作为保险绳。 第五条 轨道运送管理 (一)各区队运送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机电科划定的运送设备管理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严禁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送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或打报告经机电科、安检科签字允许后方可使用操作。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运送绞车平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运送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绞车型号、运送长度、坡度、挂车数量、信号联系方式、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悬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运送绞车更换管理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告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牵头办理。运送绞车超过2个月以上不用时,管理单位要及时拆除回收。 (四)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送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对对拉绞车的型号、钢丝绳直径、基础形式及信号联系方式做明确规定。 (五)多部绞车接力运送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绞车同时进行运送作业。 (六)运送任务完毕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靠一侧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 (七)平巷车场拉车使用JD-1调度绞车,牵拉1.2t矿车数量不得超过15辆(运送队井底南北最大带车数可为40辆)。斜巷绞车合用范围和每钩最大允许牵引1.2t矿车数量规定如下: 序号 绞车名称 规格型号 合用坡度 范围 钢丝绳直径(6*19) 牵引矿车数量 备注 1 调度绞车 JD—11.4 7‰﹤θ≤5° Φ12.5 4辆 2 调度绞车 JD—11.4 5°﹤θ≤7° Φ12.5 3辆 3 调度绞车 JD—11.4 7°﹤θ≤11° Φ12.5 2辆 4 调度绞车 JD—11.4 11°﹤θ≤20° Φ12.5 1辆 5 调度绞车 JD—25 0°﹤θ≤9° Φ15.5 4辆 6 调度绞车 JD—25 9°﹤θ≤14° Φ15.5 3辆 7 调度绞车 JD—25 14°﹤θ≤20° Φ15.5 2辆 8 调度绞车 JD—25 20°﹤θ≤25° Φ15.5 1辆 9 调度绞车 JD—40 0°﹤θ≤10° Φ18.5 5辆 10 调度绞车 JD—40 10°﹤θ≤13° Φ18.5 4辆 11 调度绞车 JD—40 13°﹤θ≤18° Φ18.5 3辆 12 调度绞车 JD—40 18°﹤θ≤30° Φ18.5 2辆 13 调度绞车 JD—55 0°﹤θ≤9° Φ18.5 5辆 14 调度绞车 JD—55 9°﹤θ≤11° Φ18.5 4辆 15 调度绞车 JD—55 11°﹤θ≤16° Φ18.5 3辆 16 调度绞车 JD—55 16°﹤θ≤27° Φ18.5 2辆 17 调度绞车 JD—55 27°﹤θ≤30° Φ18.5 1辆 18 调度绞车 JD—75 0°﹤θ≤13° Φ21.5 5辆 19 调度绞车 JD—75 13°﹤θ≤17° Φ21.5 4辆 20 调度绞车 JD—75 17°﹤θ≤25° Φ21.5 3辆 21 调度绞车 JD—75 25°﹤θ≤30° Φ21.5 2辆 22 双速绞车 SDJ-14 0°﹤θ≤16° Φ21.5 5辆 慢速 23 双速绞车 SDJ-14 16°﹤θ≤22° Φ21.5 4辆 慢速 24 双速绞车 SDJ-14 22°﹤θ≤30° Φ21.5 3辆 慢速 25 双速绞车 SDJ-28 0°﹤θ≤19° Φ26 6辆 慢速 26 双速绞车 SDJ-28 16°﹤θ≤22° Φ26 5辆 慢速 27 双速绞车 SDJ-28 22°﹤θ≤28° Φ26 4辆 慢速 28 双速绞车 SDJ-28 22°﹤θ≤30° Φ26 3辆 慢速 以上数据为常用绞车按照标准配置时的最大拉车数量,其它未列入上表的大型绞车及使用非标钢丝绳牵引矿车,安装前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其提高能力由机电科负责计算核定。 第二节 小绞车“准运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安装设备验收、发证程序如下:安装单位设备安装好以后,先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安检科统一验收后,符合运转条件的,统一颁发“准运证”。 第二条 新安装设备验收一次通但是对安装施工单位每台罚款500元。不经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每台对单位罚款3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第三条 临时绞车不用“准运证”,但使用前仍必须由机电科、安检科共同验收签字,临时绞车必须具有绞车完好,钢丝绳符合标准,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符合规定。临时绞车指:进行短暂的运送(3钩以内或1天以内);没有铺设轨道用于检修运送设备。 第四条 安装队安装、回撤期间在中夜班安装好的小绞车,经自检符合“准运证”标准,现场安检员验收合格后,可以先进行试运转,次日必须进行正式验收发准。 第五条 设备验收内容涉及是否按照设计施工、设备完好状况、钢丝绳状况、压柱戗柱状况或基础状况、安全设施配置情况、轨道质量,及配电设施的完好可靠状况等。 第六条 设备“准运证”要悬挂在设备上或操作硐室墙壁上距离设备不大于3m的位置。 第七条 一台设备一个“准运证”,型号相同的设备“准运证”不能互用,“准运证”加盖机电科、安检科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设备“准运证”有效期为1年,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设备要在准运证到期前半月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经机电科、安检科重新验收后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准运证”。 第九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对设备平常安全运转负责监督,发现设备在运转中存在较大隐患时,可规定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不符合准运条件的,有权暂扣“准运证”,被暂扣“准运证”的设备严禁使用,并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设备停止使用回撤升井时,要将“准运证”一并上交机电科,“准运证”丢失的按每个200元罚款。 车集煤矿小绞车设备准运证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验收单位 使用地点 提高数 (1.2t)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 项目 内容 小绞车准运标准 电气 开关 开关符合完好标准,台台上架,接线工艺符合规定。 电缆 电缆截面、长度符合保护规定,电缆吊挂整齐。 保护 馈电保护动作灵敏可靠;起动器有过载、短路,漏电闭锁保护;整定合格。 绞车 绞车 绞车完好,各部润滑油牌号、油位符合规定;制动装置完好。绞车与轨道距离:综采、综掘不得小于500mm,其他不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之间应留有不小于300mm的检修空间。 钢丝绳 钢丝绳长度与运送距离相匹配,钢丝绳断股或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10%,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少量≤10%,钢丝绳与绞车固定牢固,保险绳与主绳安全系数相同,长度和拉车数相适应。 绳夹 绳夹数量按钢丝绳直径ø19mm以下4个、19-32之间5个、32-38之间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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