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八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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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立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
2、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合进行现场核查。(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改变
3、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存期为6个月,在保存期
4、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告知(工商消字2023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
5、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记录。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解决。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贯彻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平常监管任务贯彻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十
6、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司年度检查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公司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公司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消、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
7、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记录、分析和运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互相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平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公司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
8、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献。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查合格证或质量检查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
9、献,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献的复印件备查。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公司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献,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公司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1.监督食品经营公司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
10、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公司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公司,可以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公司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3.监督食品批发公司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涉及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对食品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
11、售记录台账。(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献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互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公司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公司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公司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二、严格实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
12、,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记。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贯彻食品质量安
13、全管理责任。(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积极退市等。三、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规定,销售预包装食品。(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
14、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规定,防止交叉污染。(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严禁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积极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
15、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告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行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因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
16、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市场平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平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平常监管(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平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长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贯彻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
17、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贯彻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平常监管工作。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平常监管规范化限度(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查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规定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
18、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查包装标记,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合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贯彻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
19、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积极退市等。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水平(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贯彻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平常监管工作。(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合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平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20、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合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醒。(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四、充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平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送、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
21、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发明有利条件。(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动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运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
22、询、网上征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贯彻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解决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平常监管档案,充足运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公司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长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
23、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本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本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征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征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算、解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有权解决的部门解决。对解决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平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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