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地产分销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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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销代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务实的原则,就 公司在黄山区域所开发的旅游地产项目共同合作销售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共同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项目情况 项目位置: 总销售面积: 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可售房源明细表(附件,根据开发进度提交可售房源明细表)。 二、合作期限及合作形式 合作期限:2015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 甲方提供销售房源、广告投入、包装策划、看房费用、不定期提供1-2名驻场人员,乙方提供办公场所、营销团队、支持配合人员、最优惠的媒体折扣、自有的客户资源等,双方共同合作销售,相关具体责任义务细节如下。 三、代理客户归属确认 客户归属定义: 1、乙方需将客户信息录入甲方提供的房产销冠系统,经甲方确认该客户为乙方的,此客户归属乙方;房产销冠系统的客户保护期为一个月,如超过保护期的客户,乙方仍在跟进,乙方需重新录入系统,客户将再次进入保护期,若客户成交,佣金照常支付,若乙方未重新录入系统,则该客户失效。 2、客户持有乙方销售网点有效的“客户购买三方确认书”(见附件一),此客户即归属于乙方。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权责 (1)提供甲方的银行帐户,全套合法的售楼文件复印件、项目网站和销售人员培训资料、楼书和销售海报,现场包装(内外场易拉宝、海报、道旗、楼盘模型)等设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后续工作沟通衔接由乙方落实配合。 (2)合作期间分销商根据地域推广情况可以向甲方提供推广方案,由甲方商讨确认后方可进行推广,具体推广形式由甲方决定,乙方保证提供最优惠的内部价格,后期投入由甲方视市场状况,调整投入力度,原则上按照上月成交额的1-1.5%确定下月的宣传推广费额度。 (3)合作销售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联合销售的战略合作,乙方不得在双方办公场所内代理销售其他楼盘。 (4)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程策划,并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乙方工作,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5)甲方依据项目推广需要,及时向其提供各种销售道具和媒体表现的统一设计方案。 (6)甲方负责保证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批文,并负责购房客户合同签署、办理按揭贷款、交房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7)甲方对乙方提供每次发团的人数资料与乙方提供的资料双方确认,相关团内客户落定后,及时确定审核。 2、乙方权责 (1)乙方应向甲方无偿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所需用具器具(电脑、电话、桌椅、照明、水电、网络、传真、打印复印器材)等。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内部媒体活动资源报价(比较询价后确认),所涉及的任何内容需要经过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推广发布等。 (3)乙方应指定专人与甲方对接,工作上由甲方指导,负责相关购房客户的积累、成交、签约、催缴、服务等工作,配合办理按揭手续、交房和产权登记及佣金审核结算等工作。 (4)乙方有义务维护和保证甲方及项目在本区域媒体上任何的正面形象,若遭其他媒体的负面报道应及时主动全力协助解决,直至项目形象完好恢复。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统一的物料说辞,向客户作如实介绍,推荐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甲方只对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书面内容负责;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收取除交通费之外的任何款项。若因乙方不实或过度介绍引起纠纷或不良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从其未付佣金中扣回予以补偿;若仍不足补偿的,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6)向甲方提供楼市己有的客户资源,定期协助甲方书面汇报来客情况统计,并负责收集购房意向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交给甲方:包括房号、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办理贷款、房产证所需材料,组织安排客户及时办理银行按揭。 (7)乙方必须协助甲方组织实施一切利于联合销售互动性活动,并协助甲方组织安排购房客户每月不少于两次客户看房实地考察,介绍项目环境及配套情况,甲方承担招待餐饮住宿费用(用餐及住宿标准由甲方决定),交通费用分摊承担:项目开盘前蓄客期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开盘后正常销售期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乙方须对所有看房客户均需购买齐全的保险。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交通费用除外);客户缴纳的房款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均须由甲方人员办理,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9)乙方组织客户来项目现场考察四次以上(含第四次)未实现成交,甲方有权终止分销代理合同(项目开盘前正常蓄客期除外)。 (10)乙方带客户成交后,不得变相用其他方式让客户退定房源,或者变相以下定的方式保留房源,甲方有权按照认购协议和购房合同内容采取相关措施。 (11)乙方与甲方签订分销合同后,在周边 旅游地产项目中,不可再与任一第三方签订分销合同。 五、佣金的计提比例及支付方式 1、佣金结算比例依据房产的净销售额结算,具体佣金计提比例按照如下执行: 乙方按销售月实际成交合同金额的 6 %提取基本佣金。 具体任务额根据分销商所在城市市场情况再进行设定。 超出任务额30%(且完成任务 万),佣金按6.5%计提。 超出任务额50%(且完成 万),佣金按7%计提。 超出任务额100%(且完成 万),佣金按8%计提。 (分销商完成基本销售业绩后取得基本佣金点数,超出业绩达到考核标准后项目组将提升佣金点数,并补足之前的销售佣金) 净销售额是指销售额扣减优惠、折扣等一切折价形式后的净值(即:合同成交总价) 销售月是指自当月25日起至下月24日止。本合同中所指月度均指销售月度。 2、佣金支付方式: 当购房客户的每套购房款项首次付款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的情况,视为该套房销售成功。 该款项计入乙方的当月销售业绩,甲方应依据约定的计提比例按期向乙方支付佣金,具体约定如下: (1) 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的,销售成功后根据客户实际缴纳购房款的佣金的100%支付乙方; (2) 采用按揭贷款方式的,客户交纳首付款项和提缴完整按揭贷款资料并经银行确认后,客户实际缴纳购房款的佣金100%支付乙方; (3) 本合同要求与乙方交纳合同保证金5万元,在第一笔佣金中扣除,至本合同结束止一周内返还保证金。 3、佣金按月结算。甲、乙双方在当月结算截止日核对该销售月度的回款情况,并在当月结算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接到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结算条件的应提佣金按约定支付于乙方。 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六、退房处理 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房,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在甲方同意退房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乙方同时退还所得佣金,所退房屋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的,该房号的销售面积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该房号的代理佣金(如果代理佣金已经支付,在下期结算时扣除,等该房号销售后再行支付代理佣金); 因乙方提出未经甲方确认的承诺或宣传等单方原因造成购房人退房,乙方所得佣金如数退还甲方,并且承担因此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所退房屋将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七、销售成功确认的条件 每套房屋销售成功是以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一定的款项为准:一次性付款客户需缴纳全额房款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达到商品房备案条件为准;按揭付款客户以银行规定缴纳首付款比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商品房备案条件并经银行审核通过贷款资料为准;分期付款客户以缴纳首付款比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商品房备案条件为准,才视为销售成功并记入乙方当月销售业绩。 八、其他约定 1、双方联合拓展新市场的费用另行协商,现场的销售接待等系列工作流程由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甲方进行监督管理。 2、乙方一旦有违法违约行为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购房客户收取任何款项,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分销代理的权利,并要求乙方退回变相向客户收取的任何款项,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购房客户款项进行3至5倍的处罚,并追究乙方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上述款项甲方可直接从其未付佣金中扣取,若仍不足补偿的,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3、双方有义务做好本协议和销售资料的保密工作,在甲方明示该资料需保密的前提下,乙方应做好该保密资料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双方同意,就本合同沟通所产生的文件双方约定按照以下形式或仅限于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A:传真 B:快递 C: 5、双方设定的账户资料如下: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九、合同的中止或终止条款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所销售期限完成时止; 2、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产生异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 3、若甲乙双方需延长本合同期限,则需在本合同终止前另行签订协议; 4、本合同终止后一周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将与该物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交给甲方。并继续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企业内所有商业信息的保密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时,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和一方对合同所列条款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黄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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