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驰凤凰城房地产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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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驰凤凰城起步区工程(商业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单位:苏州顺驰地产有限公司承包单位: 日 期:七月二十日 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一、工程时间节点 附件二、文明施工附件三、三方协议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苏州顺驰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新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凤凰城起步区工程商业标段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胜路南、
2、榭雨街西工程内容: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建筑面积约 5000m2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的所有土建、安装(含强弱电预埋)、装饰及施工总承包管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除外)。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含形象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率、包文明施工。 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2023年8月1日竣工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协议工期: 总 107日历天 (具体工期规定详见附件二)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创优目的:达成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五、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协议暂定价(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圆 ( 最终结算按
3、实调整)。有关协议价款的调整和变更见协议文献的相关约定。 六、组成协议的文献 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 1、本协议协议书2、本协议专用条款3、中标告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结)算书9、本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组织施工和竣工,并修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缺陷。承包人应为该工程的施工
4、和竣工以及为修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协议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协议中合理地推论得出。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将全面履行投标书中的义务。如单位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将自愿按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天向发包人承担其违约责任。如质量达不到规定,应无偿返修。十二、承包人承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违约金的支付不抵扣承包人因其工程施工的延期、质量等问题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补偿的费用。 十三、协议生效协议订立时间: 2023 年 7月
5、25日 协议订立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1296号国际会议展览中心7F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苏州干将西路国际 住 所: 会议展览中心7F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215004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6、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7、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协议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长的协议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
8、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 1.19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
9、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0、。 2.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2.1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协议书2、本协议专用条款3、中标告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结)算书协议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2当协议文献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3.语言文字和
11、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3.2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献合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合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
12、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13、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
14、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5.4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解决。一方对工程师的解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5.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在履行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自己
15、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告知作为本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
16、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规定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合用
17、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6.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并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的告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
18、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在开工
19、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场内;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
20、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
21、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竣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规定承包人采用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因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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