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扩展业务和网络的渠道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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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扩展业务和网络的渠道分析 -兼论部门挂靠承包作者:蔡家成 来源:中国旅游报2010年07月13日快速扩展业务和网络,是旅行社企业属性和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选择渠道时,旅行社首先考虑的,无疑是投入产出比,包括直接投入、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直接收入、长期收益。在合法渠道不够畅通时,往往就只能做其他选择,部门挂靠承包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严重,就属于这种情况。旅行社条例发布实施后,情况有了根本性改变,从投入产出分析,旅行社选择设立子公司、非法人分社、招徕咨询服务网点、委托代理招徕等合法渠道扩展业务和网络,将成为符合企业利益的合理行为,而继续采取部门挂靠承包方式则是违反企业理性的。随着我
2、国旅游业、特别是国民旅游持续快速发展,旅行社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入和扩展网络的动力强劲,各种投资人进入旅行社经营服务市场的动力也非常强劲。由于法规制度没有及时为满足这两个方面需求提供合法、合理和顺畅的渠道,迫使旅行社和投资人,其中主要是中小投资人,不得不另辟蹊径。一、修订前的法规、规章设定的旅行社扩展经营规模和网络体系的渠道不通畅(一)修订前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1996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第一、注册资金最低额分别为30万元(国内旅行社)和150万元(国际旅行社);第二、要以现金方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60万元(经营国内旅
3、游和入境旅游业务)、16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一些边境地区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还要另外增加10万元,保证金必须始终保持满额;第三、设立非法人分社,首要条件是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要按设立法人旅行社数额的一半增加注册资金和交纳质量保证金;第四、设立国内旅行社要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申请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要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提出设立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旅行社章程,审批机关按照是否符合旅游业规划、旅游市场需要、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来审核批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一、设立旅行社,要有持有助理会计师(国内旅行社)
4、或会计师证书的财务人员(国际旅行社)和1名持有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至3名持有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要有足够的营业场所、业务用车及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直线电话等营业设施设备;第二、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程序,第一步是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其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第二步是持证明文件、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第三步是持交纳保证金的凭据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分社许可证,第四步是持接待人次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分社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第五步是持分社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旅行社
5、和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旅行社可以在所在市、县范围内设立门市部从事招徕咨询服务,其程序是先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然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完成登记的30个工作日内报旅行社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据修订前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必须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即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就必须设立国际旅行社,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就必须交纳160万元保证金成为出境游组团社,要经营边境旅游还必须再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否则就属于超范围经营,依据法规要受到处罚。(二)按照修订前的法规和规章,旅行社要扩展业务经营规模和
6、经营服务网络,法定渠道是不够顺畅的。首先,如果选择设立子公司即独立经营的法人旅行社,必须按照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特别是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其投资量比较大(仅从注册资金和保证金就可以看出),经营管理要求比较高,程序比较复杂,实力有限的旅行社往往望而却步。由于法规规定审批机关按照是否符合旅游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批准,设立的决策权、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审批机关,而几乎所有的审批机关都遵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地区和保护现有旅行社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外地旅行社到本地区设立子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就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旅行社设立子公司所面临的困境,换一个角度看就是投资人,其中主要是中小
7、投资人依法进入旅行社经营服务市场所面临的困难。其次,如果采用设立非法人分社的方式,一是很多中小旅行社达不到年接待10万人次的条件;二是即使达到这个条件的大旅行社,由于规定的程序很复杂,绝大多数受到分社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形或无形、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限制,获得许可难度极大,即使获得许可也非常耗费时间、精力、经费;三是艰难设立的分社,由于其独立经营而由设立社承担法律责任,设立社监管难度和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等风险都很大。再次,如果采用设立门市部方式,主要受到设立区域的限制(旅行社所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还因只能从事招徕咨询而对扩大经营规模的作用相对有限,因全部由旅行社自行投资设立并监督管理
8、,而使得资金、人力、管理要素投入及由旅行社业务自身监管难度大等特性所引发的经济、法律、道德等风险也很大,同样也因为要征得拟设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面临困境。二、部门挂靠承包是旅行社和中小投资人规避法规实现各自目的、但实际风险非常大的一种选择(一)在原有法规制度及其实施环境下,旅行社和中小投资人很容易就选择了挂靠承包部门的方式。所挂靠承包的部门不是分社,不必按照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投资、管理和履行设立程序,但完全具备分社独立经营的权利;不称门市部而称为业务部,因而不必按照门市部投资设立、管理服务,经营服务内容和方式也就不受门市部只能为设立社从事招徕咨询的限制。具体分析,选择部门挂靠承包方式与
9、设立分社、门市部方式相比,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和有利之处:第一、由于只需旅行社企业与挂靠承包者之间通过协议(书面、正式或口头的都可以),就可解决扩展网络、扩大经营规模和中小投资人进入旅行社经营服务市场的问题,无须通过任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必“惊官动府”),非常简便易行。第二、从经营管理便捷程度和自主权看,比我们当年宣传农村“大包干”时所说,“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更简便易行,只是“交足管理费、其余全归己”,后一句话不仅是指收入分配,更是指挂靠承包部门的业务经营、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全部由挂靠承包者负责,旅行社是真正的“甩手掌柜”,而部门也拥有“经营自主权”。第三、可以规避
10、责任。不出问题两全其美,出了问题立即终止协议和挂靠承包关系,部门及其员工等都离开挂靠社,挂靠社以该部门是挂靠的、且已经撤销来“一推六二五”,部门及其负责人则“船小好掉头”,另找旅行社挂靠,如果问题严重则可以“人间蒸发”,退出旅行社经营服务市场,或者暂时蛰伏一段时间。即使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处罚也非常轻,最多伤及皮肉,根本不会“伤筋动骨”,更不会有“生存危机”。第四、从经济利益看,旅行社不做任何资金投入,也不承担任何监督管理责任,就可以坐收数万、乃至数十万的管理费(挂靠费),如果挂靠的部门多,这种收入可高达百万元以上,相当于一年几百万到几亿元的总收入才能够获得的纯利。而对挂靠承包者来说,交几
11、万元最多十几万元,就可以获得按照法规规定要投入数十万元乃至数百万以上资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经济法律责任,才能获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由于要求进入而难以进入者众多,还可以通过再接受挂靠承包(“包桌”、“包抽屉”、“包桌腿”),来分摊挂靠承包费,大多也同样通过此方式获得收入,这就导致层层挂靠承包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二)从全成本投入产出分析,旅行社部门挂靠承包的投入、风险、收益等实际情形则大为不同。第一、旅行社并不是在做无本生意,其投入的是自己的业务经营权以及企业的品牌。按照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特许权、专有商号和产品服务品牌都是生产要素,可以有偿转让或者投资入股并获
12、得相应的收益,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类生产要素越来越重要,其价值越来越大。第二、旅行社的这种投入是不规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部门挂靠承包不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且是一直被非议、谴责和治理的。通常情形下,部门挂靠承包没有签订比较科学、全面的协议。为了规避责任,甚至刻意只搞口头协议或者君子协定,而不签订书面协议。这样,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业务经营权、企业字号和商誉,以无协议或者无明确、具体、规范、合法协议的方式有偿转让给其他人,而且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对于旅行社来说,就很难被认为是一种理性行为。第三、旅行社实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无限大。首要的就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营权丧失和字号、商誉贬值与损毁等
13、风险。这在一时往往很难发现,但时间一长就非常明显,往往是旅行社遭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查处、同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非议、谴责,直至不得不歇业、注销或改头换面,后一种结果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因此,有长远观念、责任意识、品牌意识的旅行社从业人员,是不会做这种“顾头不顾尾”的事情的。其次是经济责任风险,这是显而易见的,很多旅行社都遇到过。因为挂靠承包是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旅行社与挂靠承包者之间责任、权利、义务划分不明确,而挂靠承包者多只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旅行社的形象、声誉、长期发展于不顾,他们也不注重接待服务质量、游客权益保护、游客和公众评价、在同行中的信用和形象等因素,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
14、方”的方式,一家做不下去了就换一家接着挂靠承包。一些人甚至在挂靠承包期即将结束前,利用定期结算支付,大量拖欠酒店房费、餐馆餐费、汽车公司车费、景区景点门票费用等,结束挂靠承包后,由旅行社去结算支付。游客投诉及赔偿等问题,当然也一并留给旅行社去应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挂靠承包者恶意诈骗游客旅游费用案件,旅行社为此要处理游客索赔、集体上访、民事诉讼等,则是这种风险最典型、最生动、最突出的体现。第四、对游客权益、旅行社和旅游行业声誉形象、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损害非常严重。道理很简单,挂靠承包者大部分都不可能是负责任的旅游经营服务者,损害游客权益和企业、行业利益正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的主要着力点,近年来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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