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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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询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基本概念1. 询价制度:所谓“询价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上发行新股时,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并决定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差别发售不同数量的新股。其制度优势在于发现市场价格、降低新股发行抑价。2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方式(中国的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享有价格的确定权,而投资者按照其确定的价格申购的定价配售制度。超额申购时,以“比例配售”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认购者。3.竞价发行竞价发行是通过投资者竞价、按照价高者优的原则决定中标者的定价配售制度。竞价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可
2、以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表达投资者需求,市场化程度高,透明度高。这种发行方式也使得其定价最有效率。但是竞价方式发行中承销商缺乏一定的分配股票的权利,会导致“不能选择理想的股东结构”的后果。4.协议方式协议方式,此方式主要存在于新股发行中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中。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投资者。而对于战略配售而言,各国监管者都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如果我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而战略配售的方式就是协议。5.新股发行抑价所谓新股发行抑价,是指在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中,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
3、场价格相对其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不论在经济上还是统计上都存在显著为正的平均超额收益的现象。为了鼓励机构投资者如实报价,承销商可以根据机构投资者报价情况决定分配给其股份的数量。以此奖励真实报价、遏制虚假报价。6. 回拨机制指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二、我国的询价制度我国关于询价制的规定,全部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0 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2010 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目前
4、存在的发行方式为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询价配售”、即所谓询价制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向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即固定价格发行)。战略配售确定的价格为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之价格。网下询价配售是主体发行方式,最主要的表现为其他发行方式的价格也依此确定。“网下”是针对“网上定价发行”而言的,如前文所述,“网”是一种媒介,故其实质是询价配售。按照我国现有规章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1询价对象询价对象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5、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能够成为“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的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2初步询价初步询价是为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为后面的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做好准备。但新股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发行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
6、计投标询价。在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需要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书面报告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经核准后,公告招股意向书、刊登初步询价公告,披露参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和结构、核准文号、拟发行股数、向询价对象发行数量及比例、初步询价时间安排等。之后,主承销商向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对象向主承销商报价,并提供报价依据,包括报价考虑的主要因素、采用的主要定价方法等。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询价对象的反馈意见、报价结果及报价依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最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将价格区间结果公告、报备。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下,
7、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 20 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 50 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3累计投标询价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是根据初步询价阶段确定的价格区间,接受询价对象申购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和配售数量。初步询价结果公告的同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刊登累计投标询价公告(简称“网下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发行价格区间,网下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累计投票询价的具体方式和价格确定方式,股票配售方式,发行时间安排,投资者申购程序及方式等。累计投标询价期间,询价对象投标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接受申购报价单,冻结申购资
8、金、簿记登记、推介活动。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对簿记结果进行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同时,发行人及期主承销商将其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确定依据报证监会备案,刊登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三、我国询价制度的问题我国的询价制是不完全的询价制。当网下配售比例超过发售数量时,主承销商没有自主分配股票的决定权,而是按照“
9、比例配售”的原则发售。一方面,承销商无法选择投资者,更无法实现对投资者的激励;另一方面,比例配售使得投资者没有如实报价的动机,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使得询价制流于形式。此外,我国的询价比例小。在新股发行中,询价制的制度价值就是发现市场价格。而较小的询价比例很难达到询价制的这一功能。同时,对于询价制度本身而言,初次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二分法,使得初次参与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根本原因是没有理顺询价机制,束缚了“承销商主导的询价制”的手脚。有关法规证监会公告200913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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