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上市公司收购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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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俊海:尊敬的早川勝教授、尊敬的中东正文教授、尊敬的叶林教授、尊敬的汤欣博士,尊敬的杨东博士。我们非常荣幸的欢迎两位日本商法学者来给我们做日本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的最新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的前沿讲座。本演讲会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以及法学院日本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活动(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七、日本法讲座第3期)。 这位是早川勝教授,是日本同志社大学法科大学院的教授。他早年留学于德国,是老一辈商法学者里的权威人士;旁边那位是来自日本名古屋大学的中东正文先生,他在美国和加拿大都留过学,是日本中青年商法专家中的皎皎者;那边是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研究非常有造诣;这位是清华大学的汤欣教授,
2、他对商法、公司收购方面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也发表了大量论文;这位是杨东博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师、博士,他在日本一桥大学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博士学位。 按照预先的安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要来致欢迎辞,他由于参加非常重要的会议没有赶过来,他专门打电话给杨东博士说了。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在会前也亲切会见了日本的两位学者。 我们今天邀请到了一流的演讲者和点评者,所以让我们以激动的心情来聆听学术大家的讲座。首先请早川勝教授演讲。 早川勝:今天受到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来到这里做讲座,特别是今天一到这幢楼下,看到明德楼如此宏伟壮观,和王利明院长在贵宾室见面的时候又看
3、到法学楼非常漂亮,很有特色,硬件设施堪称世界一流。到了讲座报告厅,看到这么多同学来听讲座,感到人民大学法学院不仅硬件条件优越,学生们也相当优秀。 刚才我们在商量由哪位教授先演讲,中东教授说由我先来演讲。实际上中东教授在日本中青年商法学者中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方面的非常著名的学者,参与了日本政府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而汤欣教授是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的权威,我在去年2月曾邀请汤欣教授在内的7位教授来同志社大学访问,并请他就中国的并购法律作了报告。我也听说杨东博士在日本出版了公司收购法律的专著。他们都是这方面的专家。 日本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TOB)是1971年导入证券法的,在1990年进行了全面
4、修改,此后也进行了几次修改。但是,要约收购制度(TOB)制度,在日本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利用,中东教授也曾极力主张在日本应大力加以完善要约收购制度(TOB)。但是长期以来在日本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利用。 但是,最近这两三年,日本的上市公司收购,外国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案例蜂起,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处于一个高潮。虽然历史上日本的经验不是非常的丰富,但是最近几年,特别是从去年开始经典案例大量出现,随之伴随着证券法等法律的重大修改,因此,日本在在很短时间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晚,我就最近的一些法律修改和最新案例的情况进行介绍,我也听说中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也很活跃,相关制度最近也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我们也可以就
5、中日两国最新的上市收购的相关制度与案例的情况进行交流。 日本长期以来的恶意收购案例很少(主要指的是并购制度当中的要约收购制度),恶意收购、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虽然日本其他的并购制度一直以来是非常的发达,就要约收购制度、敌意恶意制度本身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这两三年,特别是从去年开始,恶意收购、敌意收购数量大增,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特别是去年、今年的敌意收购、恶意收购案例大量增加,所以相应的法律修改也是日本目前面对的重要课题。 要约收购制度(TOB)这个制度为什么近几年增加了,与日本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构造的变化有关系。日本在1990年的泡沫经济崩溃之
6、后,长期以来,日本的经济一直不景气,因此要约收购需要大量资金这一条件不具备。这几年日本的经济恢复之后,资金比较充足,吸引了美国的投资基金比较多。要约收购、恶意收购大量增加的背景就是日本经济的恢复和资金的增多。 日本去年的公司法大修改,全面导入了美国的三角合并的制度。今年又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证券交易法的修改主要就是对于TOB(要约收购制度)进行了修改。刚刚12月13日证券交易法(已经改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实施细则又得以公布,日本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之后,政府又颁布了很多实施细则,其中就有很多关于TOB制 度的规定,今天根据时间对这方面最新的法律和案例做一简单的介绍。 公司的并
7、购制度,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诸多的法律。其中规制TOB(要约收购)制度的最主要的是证券交易法,而证券交易法对TOB(要约收购)制度主要是从程序的角度,对具体怎么做,一步一步的步骤,加以规定。此次修改的重要的理念就是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对于收购者和被收购者采取中立的立场。 此次证券交易法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要约收购的程序进行强化。其中有一个重要的修改背景,同学们中有可能知道,是当时日本的一个国民性的话题,是非常著名的案例。2005年2月,活力门作为一个新兴的IT公司收购日本放送一个广播公司(以下“日本放送”)的案例。日本放送的母公司富士电视台正在市场上通
8、过TOB的方式对其日本放送进行收购,以增强其对日本放送的控制力。在富士电视台收购日本放送的时候,活力门这样一个新兴的公司以在市场上购买股票的方式获得了大量的股票,于是展开了收购争夺战。 TOB(要约收购)制度是这样的,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或者场外获得股份的时候,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一定的比例,日本是1/3,中国是30%,就必须发出强制性的要约收购。活力门这样一个新兴的IT公司不是在场外取得的,而是在场内偷偷摸摸买的股票,对于在这种场内(类似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日本以前没有要求它强制性的要约收购的义务和规制,这次的证券交易法的修改主要是弥补这一点,是对交易所场内获得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时
9、候,也要求他履行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 另外第二个修改就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对子公司取得股份的时候,以前从控制权是否转移的角度来看,在控制子公司的基础上,再对子公司实施TOB(要约收购)的时候,取得股份的时候以前没有要求它必须通过强制性的要约收购制度,这次对于有控股地位的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股份取得的时候,如果达到一定持股比例,也要求其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 TOB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市场之外,不通过交易所的竞价方式而是市场外的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必须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对于普通收购者不通过市场而把所持有的股票直接卖给你,收购者必须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只有这样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
10、说才有利于做出选择,是卖给你呢?还是保留着以后再卖。这就强化了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完善。 为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如何增强这种信息披露呢?首先是要求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做出报告书、意见书。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对本次收购有什么意见?要充分的表达董事会的意见,让投资者知道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是怎么想的。另外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也可以向收购者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你收购之后到底想干什么?这种提问和信息完全要披露出来,让普通的投资者和股东知道具体收购的过程是怎么回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要强化这方面的工作。 还有一个,有关收购上市公司,最近日本盛行管理层收购(MBO),往往管理层收购之后上市公
11、司就终止上市,股权完全是经理层或者其他的成员持有。如果有终止公司上市的情况也要有信息披露。还有就是全面要约收购,以前的要约收购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收购持股比例预计达到60%,为了达到60%的比例,需要多少股份,有这样的一个综述。当投资者把收集的股票都拿来卖的时候,如果超出预计收购的股份总数,那么就按照比例从投资者手中购买股票。这样,会造成想卖股票的人卖不出去的情况。此次日本证券法的修改就是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2/3以上)的收购者,就要求收购者必须把其他股东的所有的股份买过来,这就是一个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这个制度是这次修改时最新导入的。这个制度和中国的相关制度比较类似。 第三个方面的重要
12、修改就是以前收购者发出一个收购要约之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更改你的要约,再降低收购价格或者撤回要约。这都是不允许的,不能让收购者随意的改变和撤回自己的要约。这和中国法也比较接近。但这次日本新的证券交易法就进行了修改,收购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降低收购价格,一定情况下可以撤回要约。具体的情况由于时间关系简单介绍。 比方说举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被收购的公司实施发行新股预先权或者进行股份的分割,这两种行为的结果都会造成收购者的持股比例被稀释,对于收购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允许收购者可以更改相关的要约,降低要约价格,或者撤回要约。 刚才说的这个制度和中国的法律制度不一样,中国法律不允许要约人随
13、意更改要约条件,大家可以对最新的修改进行关注,和中国的制度进行比较。 另外一个重要的修改是大量持股报告制度。这个内容中国法也是有的。收购者的持股比例达到5%的时候(中国也是5%)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以前日本对于机构投资者(就是大量买卖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有特例,允许达到5%可以不进行信息披露。这次由于出现了刚才介绍的活力门的案例,此次修改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数额(5%以上)的时候也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因为时间关系,以上主要是证券交易法对要约收购制度修改的大概的情况。在日本除了法律之外,日本的政府部门也制定了与此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像政令和省令。实施细则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在这里不加以介绍
14、了,总体来说是此次修改是充分体现了保证要约制度的程序能够公开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理念。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关于收购制度特别是要约收购制度,我认为和大陆法系的传统比较一致,没有必要制定得特别详细。关于要约收购制度,出现纠纷的时候,最后由法官根据某些条文进行判断。对于这样一种趋势我比较认同,但是日本国内有其他的相关学者有不同意见。今天我只是阐述自己的意见,对要约收购制度制定得特别详细的情况我认为并不是特别合理,因为有些情况完全可以交给法官来判决,如果制定得太详细,反而不利于法官做出合理的判决。 谢谢。 刘俊海:谢谢早川勝教授,他刚才字字珠玑的演讲,包括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要保持中立的态度、强
15、化信息披露的学术观点,对中国的立法都很有启发的意义。因为在TOB的场景下,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在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自己的经营宝座,很可能千方百计地捣乱,甚至阻挡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安排。日本的立法很有借鉴意义。下面有请来自日本名古屋大学的中东正文教授演讲。 中东正文:你好(中文),留学生教给我说的,发音可能并不十分准确(杨东:很准确)。首先很高兴见到大家,我在日本自己也带很多中国留学生,但是到中国来给中国的学生讲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是另外一种感受,我感到格外高兴。我多次来中国访问,去过北大和清华,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
16、是第一次。对于邀请我们来的刘教授和杨博士表示感谢。跟刘教授有一个非常有缘的故事,我比刘教授大4岁,我们两个都有一个女儿,我女儿也比刘教授的女儿大4岁。但是从外貌上可能看不出来是我年龄大还是刘教授大(笑)。另外今天又认识了叶林教授和汤欣教授,我也是感到非常的荣幸和高兴。 今天我讲三个主题:一个是日本并购制度整个的特点和特征;第二就是三角合并的制度,第三是公司跨国并购的问题,主要是介绍外国公司收购日本公司的最新发展的情况,最近在日本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通过介绍让我们来思考跨国并购本身,即外国公司收购本土公司,本土公司收购外国公司,这种国际性的并购给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怎么对待?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
17、2005年的日本相关制度和案例情况,2005年对日本的收购制度是一个非常且有特殊意义的年份。早川教授谈到了,2005年发生了很多恶意收购的案例和法院的判例。那么我本人也是受到了邀请对所有在日本发生的恶意收购的判例写了意见书,而且很幸运的是,我所写的意见书都得到了法官的采纳,帮助律师们打赢了官司。写了意见书,打赢了官司之后,赚了不少钱,我就把买房子的银行贷款全部还掉了(笑)。 2005年在日本并购历史上有什么特点呢?我们知道2005年对中国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为2005年10月,中国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而对日本则意义更大,在2005年6月,日本公司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成立了独立的公
18、司法典。中国公司法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日本公司法20006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 在新的日本公司法典当中,对并购制度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一个特别重要的修改就是合并对价的灵活化,修改前,并购时,交付给消灭公司股东的是存续公司的股份,但是这次修改之后允许交付的不仅仅是存续公司的股份,现金等其他财物也可以作为对价交付。但是,因为这个制度修改之后影响特别大,以至于招来了很多的反对声音。最后,国会审议结果是就这一条的实施比公司法典的实施要晚一年,等到2007年的5月1日才实施。也就是说,日本公司法典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而就合并对价灵活化方面的实施要等到明年的5月1日才开始。为什么会采
19、取这么一个特殊的做法呢?主要是日本的经济界、产业界害怕国外的公司利用对价灵活化的制度来收购日本的公司,对于经济界、产业界来说就存在这样一个担心,国外的公司利用本公司的股份轻而易举地就把股价偏低的日本大型上市公司收购了。这一点我今天做一个介绍。 因为时间关系,先简单谈谈第一个问题,即日本公司并购的整体特点。首先一个特点就是有很多的制度,非常丰富。最简单的就是获得股票或者通过特定的对象买入或者增发新股。买入股票无论是在市场上买还是通过要约收购都是能够进行恶意、敌意的收购,也就是说,和目标公司没有关系,收购者自己想买就可以买。 早川教授也介绍过了,要约收购(TOB)不是直接和公司商量,而是直接向股东
20、发出要约,说我以这个价格来买,如果你愿意卖我就买,如果达到一定比例就收购了公司。市场上股票的取得以及要约收购(TOB)就可以进行恶意收购、敌意收购,除了进行敌意收购、恶意收购之外,其他的方式还有合并制度、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制度等一会儿进行介绍。 合并制度中国也有,其他国家都有,比较简单。实际上日本的合并制度在公司解散的部分来进行规定的。为什么呢?因为两个公司合并的时候肯定有一个公司消灭,肯定会涉及到解散的问题。我一直对此有不同意见,合并本来是好事情,比如说两个人结婚,是好的事情,但怎么规定到解散的部分里呢?日本有这么一个说法:结婚是人生的坟墓(笑)。但是这个合并的修改现在已经独立出来加以规定的
21、。 下面介绍股份交换制度。不知道在中国大家听说过没有股份交换制度?(杨东:中国有,但是中国经常说的换股制度和日本的股份交换制度是不一样的)。杨东博士说得对,一般情况下所谓的换股是指直接用股份作为对价收购股东手中的股份,比如说中国的公司和美国的公司,美国公司利用股份作为对价来收购中国公司的股份,这种情况下,肯定是要采取个人同意的,想卖就卖,不想卖就不卖。但是日本的股份交换制度是通过多数决原则,无论少数股东是否愿意卖,只要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就必须得卖。也就是说,对于一些不想卖股票的投资者(少数的股东)也给他一个强制执行的义务,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后,少数股东也必须遵守这个决议把将其所持股份卖掉。 这
22、个股份交换制度和合并制度必须要有一个协调的地方。打个比方,我准备收购杨东股份公司,比方说大家都是杨东股份公司的股东,我现在通过市场发布公告,和大家说我要进行要约收购,购买大家手里的股票,一股50元,如果购买的股份不够,我直接和杨东股份公司合并,合并的时候对价可能只有30元。对大家来说,与其等到他们两个公司合并,每股只卖出30元,还不如现在要约收购的时候就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我,这就叫做强制性的、压迫性的、两阶段的收购制度。如果巧妙的利用这种制度,外国公司就可以一边发出要约收购股票,另一方面可以威胁你,你如果不卖的话等到合并的时候只有30元。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三角合并的制度,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三角合
23、并的制度来收购日本国内的公司。这个就是今天要介绍的第二个方面:三角合并制度。 比如说,一家美国公司要收购日本公司,在座的同学们是这个日本公司的股东。这家美国公司向同学们发出收购要约,以50元/股来购买大家手里的股票。如果大家对于这个要约不予理会,不想卖的话,到时候这家美国公司就会用它的股票来和大家手里的股票进行交换。这对大家来说就是一个选择,你是现在以50元的价格卖呢,还是等着拿美国公司的股票呢?可能大家觉得美国公司的股票不错,比如说IBM的,通用电气公司的股票,大家都愿意要,但如果是一个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美国公司的股票呢?是50元卖?还是拿一个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美国公司的股票?而这个问题就比较麻
24、烦了。这个美国公司是哪个州的呢?美国有50多个州,到底适用哪个州的公司法?而股东大会所有的通知都是英语,当然大家英语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蒙古的公司用蒙古语的话可能就比较麻烦。而目前,日本就面临着这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还有一种可能是你不愿意卖也不愿意拿外国公司的股票的话,还有一个选择就是行使股份回购权。在这种情况下,不愿意卖的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份回购权的制度让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关于这个制度和我早川教授有不同的意见。 到明年,因为对价灵活化的制度是到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日本公司必须要做出决议,如果这个公司是国外的一个不怎么有名的公司,股东大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同意卖还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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