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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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 一、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正确处理群众集体信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信访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市发12号)以及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年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群众集体信访,是指5人以上(含5人)共同向国家机关反映同一问题和提出同一要求的上访行为。群众集体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负责维护好信访秩序,并负责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被代表的信访群众。被代表的信访群众应当服从国家机关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场所或
2、返回等候处理意见。第三条国家机关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正当方式进行信访活动。第四条处理群众集体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妥善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群众集体信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3、,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待工
4、作第六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待信访人数5人以上至10以下的,由信访办分管领导到场接待;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由信访办主要领导到场接待;信访人数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由分管县长出面接待。信访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人数不到50人但上访群众情绪激烈的,由接待部门报告县政府,请求公安机关到场维持秩序;接待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知相关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县级部门及三里镇、蓝关镇10分钟以内,川塬地区乡镇40分钟以内,山岭地区乡镇1小时以内)赶到现场,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群众接回当地。三、处理工作第七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
5、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处理(一)对反映问题有直接处理权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恰当合理的处理;对重大的群众集体信访,应当由一名负责人亲自协调处理;对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应当给信访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均应立案自办,不得转交下级处理。(二)对未经有直接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的群众越级集体信访,上级机关一般只作咨询解释,了解掌握情况,并按信访处理程序,将反映的问题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抓紧办理,并按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三)对下级机关或责任归属单位已做出处
6、理,但群众不服而要求向县级机关复议的,县级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经复议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支持并协助下级机关作好群众工作;如需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县级机关如认为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上级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机关应当执行。(四)对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有权向同级部门或下一级国家机关交办,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做出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协调,妥善进行处理。(五)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县信访办要认真作好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有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县信访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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