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项目识别阶段需要注意的难点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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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项目辨认阶段需要注意的难点要点 辨认阶段是PPP项目的一个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更多的是“判断”,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的模式。这种判断从计划到论证,从财政部门、行业主管到社会资本都需要判断项目自身与PPP模式的契合度。假如契合度比较低,那么就不用再花太多的精力硬套PPP的模式,转向其他模式也许是一个更有利也更经济的选择。 对项目自身的判断,源自于对这个行业有一定的认知。一方面我们通过总结近期的PPP项目实行情况,判断行业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对辨认阶段的一些定义、概念易于产生分歧之处进行解惑,避免错误的理解和使用PPP模式;最后贯彻到执行层面,当一个项目通过初步判断具有使用PPP模式的条件和基础,应当由谁来推动相关的工作,使项目顺利进入准备阶段,也许是本阶段最为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趋势判断 1、PPP项目目前的推动情况总结 当下的PPP重要处在探索阶段,在推动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性: (1)从央地层面,中央层面高度重视,地方层面存在运动化、形式化倾向 中央层面,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PPP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指导意见,宏观上为PPP的顺利实行奠定了政策基础;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或成立PPP中心)与相关部委对接,但需要关注的是,在微观层面的对接过程中很多项目没有通过严谨科学地论证,人为忽视了辨认阶段的重要意义,采用跳过的方式匆忙上马,更有部分在建项目从原先的BT改头换面为PPP,这既是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也反映出了非理性一阵风式的运动化与形式化倾向。 (2)从行业领域看,PPP项目重要落地于五大领域 在具体实行上,目前的PPP重要集中在环境治理、区域开发、轨道交通、市政工程、医疗养老这五大领域,其中环境领域由于前期的项目积累多,自身赚钱能力强,PPP项目进展较快;而基于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对轨道交通的巨大需求,轨道交通领域也成为了本轮PPP发展的一个重点。 (3)从项目属性看,经营性项目受热捧 在项目属性方面,PPP项目重要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目前在实践中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重要集中在具有稳定钞票流、赚钱性较强、收益能完全覆盖成本的经营性项目,而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由于原有付费机制及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赚钱性不强,缺少使用者付费的基础,假如没有创新的模式支撑,必将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导致很多地方在统筹考虑之下不得不“忍痛割爱”选择放弃。 (4)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公有制主体参与为主 在所有制方面,目前PPP在实践层面重要为地方政府平台、央企、国企等公有制主体间的合作,私营公司参与较少,这一方面由于前期项目合作重要以国企为主,项目参与主体存在承继性;同时也由于私营公司前期碰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对本轮公私合营存在一定顾虑。当然环境治理领域是比较特殊的,其自身高度的市场化,上市公司、民营公司在行业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因此这一领域的公有制并不占主导地位。 我们在全国各地接触并辅助实行了大量PPP项目,对部分地区有着进一步的了解。近期受河南省财政厅PPP中心邀请,参与了河南省第一批29个PPP项目的督导推动、第二批PPP项目的初步审查以及协助完善方案上报的工作。结合其他区域的现状和实际工作,我们所了解的PPP项目的签约率并没有市场传闻的那么低。以省级推介的项目为例,约1/3的项目基本落地签约,1/3的项目年内有望签约,剩下的1/3的项目签约的也许性比较小;假如是市级层面推介的项目,签约率也许要略低于省级。 2、在中国的城乡化建设道路上,如何理解中国在现阶段大规模推动PPP 记录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的城乡化率为54.77%。从城乡化(或者说城市化)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我国已经步入了中期发展阶段,城乡化的“速度”和“质量”成为了当前阶段的重要矛盾,传统的“政府单一拉动”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定,“多方协同参与”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当城乡化率超过50%时,应通过结构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从粗放式的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这一点也是《国家新型城乡化规划》重点提及的。因此,在这背景下大规模推动PPP重要基于以下动因: (1)发挥政府的社会动员力量,动员全社会资源与力量投入城乡化的后半场,同时也充足体现社会各方在新型城乡化中的利益与诉求,避免资源错配。 (2)在城乡化上半场,由于政府的单一及超前投入过多,使政府面临着存量债务过大(更多的体现为隐性债务)和债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与债务风险。社会资本的介入可减少政府在下阶段城乡化中资金投入的绝对量,并通过PPP机制调整债务结构。 (3)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和国企改革有目的无途径,PPP的推动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治理结构调整与国企改革。其中财税体制改革既为PPP提供了政府支付基础,同时也将在PPP演进中更趋合理。 (4)中国当下的社会资本是有一定能力参与到城乡化的建设中来,但缺少直接的投资渠道与投资机会,以往的社会资本只能通过间接的渠道(如证券市场)或BT、BOT等形式参与一些经营性、明确约定收益或承诺回购的项目。而PPP中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财政补贴机制的完善与推广,赋予了社会资本更多的参与空间和投资机会。同时,城乡化推动将产生更多产业与投资机会,配合证券市场的改革,必将为社会资本的发展配上产业与金融的双翼。 3、在中国的现行政府构架中,由哪个部门主导PPP 财税体制改革,作为本轮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棋局上谋划的。《预算法》的修订作为重要标志,明确了现代财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等。 以往地方政府债务多以“城投债”的形式表现,“城投债”是由发改委审核,并未纳入预算管理;未来无论是政府发行债券,还是PPP项目所涉及到的政府补贴,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那么由财政部主导PPP项目顺理成章。 对于地方政府,PPP模式的核心是应当改善债务结构、化解债务风险,这里的债务结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短期负债转向长期负债,并且从较长的周期化解分摊风险,而非简朴的推迟风险。从财政部发布的《指南》中也可以看出,PPP模式以财政投资预算跨年度试算平衡为基础,财政资金从“补建设”转向“补运营”,更加重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 当然在现阶段,几乎所有的PPP项目都处在辨认和准备的过程,也就是处在PPP项目的“立项”环节。在经济“新常态”的转型过程中,发改委需要统筹的是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发展。PPP不仅仅是一种投融资模式,更多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联姻”,共同携手致富的过程。这个度需要准确衡量,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转型的成功,过于宽松又会导致非系统性风险大幅攀升。因此在这一环节,发改委仍然需要对整体进行统筹安排,也就出现了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开辟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的情况。 (二)概念解惑 1、什么样的项目适合以PPP的模式操作 按照财金76号文中的说明: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限度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这些项目在现阶段更加适合PPP。例如城市供水,污水解决,轨道交通(地铁,有轨电车),养老医疗等项目。 在实践中,这四个方面的规定都是相对的,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或门槛。在辨认阶段只能基础的判断出具有灵活的调价机制、市场化限度较高的这类项目采用PPP的难度会比较低;而纯公益性、缺少市场竞争的项目,则需要各方主体审慎对待,不可用其他类型的项目经验直接套用,而是需要思考如何通过创新,使自身满足或具有这样优秀的条件。 2、存量项目是否能采用PPP模式运作 存量项目是可以采用PPP的方式运作的,目前实行PPP的很多项目都是存量项目。 以河南省为例,6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PPP开发性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对运用PPP模式改造的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给予支持。 基金重要提供两方面的支持,资本支持和技术支持。 对于新增项目,基金按照项目公司中政府出资部分的30%给予资本金支持,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23万元,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项目最高支持5000万元;对于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改造的,基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基金采用股权为主方式投入PPP项目。 技术援助分两种形式。一是前期费用补贴。二是项目奖励。列入财政部全国示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万元。 (三)操作指引 1、谁能发起PPP项目,应当向谁提出 按照指南的规定,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都可以发起项目。 政府发起是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向财政部门申报。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实践中,我们进一步参与了某省的PPP项目辨认阶段的各项工作。通常PPP项目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发起,向本地的财政部门申报。假如是省一级向下主导PPP项目的地区,是由市/县级的地方政府,委托本地的财政部门,向省PPP中心申报,省PPP中心会通过筛选和分类,建立三个“库”:示范库、推介库和备选库,重点支持示范库和推介库的项目,例如给予省级的财政补贴等。 2、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实行机构 发改委2724号文对实行机构进行了描述:实行机构是由政府拟定,作为PPP项目的实行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行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协议签订、项目组织实行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其中实行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即作为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的流程选择合作伙伴,同时负责资格预审、谈判、最终确认等工作(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实行机构,在财政部76号文中,“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行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发改委2724号文也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行机构”。 综上,只要是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运营公司、其他相关机构(平台,地方国企)均可作为实行机构。 但是我们在实行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若作为实行机构,也许直接参与到项目的经营中,同时又承担了项目的监管、考核等职责,存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风险。因此建议将实行运营和监管考核分开,由两个主体分别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保证政府简政放权,但是度干预市场。 3、立项阶段《可研》的必要性,没有可研是否会影响下面工作的推动 这里的《可研》全称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报发改委立项审批中重要的支撑性报告。 在财政部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提到了,在项目发起阶段,“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行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行方案”,可以看出新建项目是必须要提交可研的,而存量项目由于已经立项,事实上也是提交过可研的。在《协议指南》中也提到了“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可研是项目立项的依据,假如没有可研,项目不能通过立项,是否采用PPP都不也许实行。 现实情况是,各地都在紧锣密鼓的推动PPP项目,假如严格按照程序一步一步的实行,那么很也许错过一段时间的政策支持。以我们在某省操作的大量案例来看,通常是《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审批拟定立项之后,可以先提交PPP的初步实行方案,与可研同步推动,最终仍然需要可研来拟定项目的边界条件、准确参数,作为调整实行方案的重要依据。 缺少可研会导致项目流程不完备,实行方案(或初步实行方案)依据不充足不准确,无论是业主方、社会资本,还是征询机构都应当清楚其中存在的风险。假如按照非常规的流程推动项目,在具体操作实行中,需要向省级的相关部门了解清楚各项工作的规定,保证进一步减少风险。 4、《初步实行方案》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哪些部分是重点 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告知》(财金〔2023〕57号)的附件部分,给出了《初步实行方案》的模板,重点包含了四个部分的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初步实行安排、财务测算。 其中核心和重点问题在于,拟采用的运作方式以及收益分析。其中运作方式不仅包含了PPP的投融资方式,还包含了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我们所说的交易结构。虽然在初步实行方案中并不会写的非常进一步,但规定表述的比较清楚和全面。由于只有运作方式拟定了,后续的收益分析才干有所依据。 收益分析则关系到项目后续的付费方式,以及是否具有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通常PPP项目需要灵活的收费机制,既能保证项目具有一定的收益性,又不能导致项目收益过高。在此阶段,各项条件尚未成熟,建议在收费机制上多留一些空间。有些地方在设计项目收费机制上简朴粗暴:“完全使用者付费,政府不支付任何”,这会对项目产生极大的制约,很也许导致最终吸引不到社会资本,完全无法实行。 5、项目的合作期限如何拟定 项目的合作期限应从三个角度考虑:上限、下限以及取值。 上限——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经营周期不超过30年。因此PPP的项目若涉及特许经营部分,原则上不应当超过30年。但假如采用BOO的模式,则理论上不用考虑合作年限,由于无需移交。 下限——财金[2023]57号文中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023。因此合作的最低年限应控制在2023以上,以符合PPP项目“补建设”向“补运营”的核心规定,同时避免项目被认定为“采用变相的BT方式”。 取值——在10-30年之间,应当通过行业一般标准、参考其他类似项目、分析本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意愿、与投资人具体的谈判等,拟定具体的合作期限。对于一般的项目,长期合作与短期合作的区别在于:长期合作可以显著的减少每一年的财政压力,但是由于年限拉长,财政总体支出的金额也许会有所增长,周期拉长带来的风险和不可控性也会增长;短期正好相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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