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乌拉山电厂)-(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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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合 同 合同编号:20170329 委 托 人: 内蒙古同鑫地矿有限公司 受 托 人:zzzz 签订日期:2017年3月29日 签订地点: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目 录 第1条 招标项目概况 1 第2条 招标委托 1 第3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 2 第4条 支付 2 第5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 第6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 第7条 保密 8 第8条 违约责任 9 第9条 争议解决 11 第10条 委托期限 11 第11条 合同生效 11 第12条 签订日期 12 第13条 份数 12 第14条 特别约定 1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合 同 委托人:内蒙古同鑫地矿有限公司 受托人:zzzz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受托人为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且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招标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内蒙古同鑫地矿有限公司采购电脑、办公桌椅、勘探仪器。 实施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第2条 招标委托 2.1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内蒙古同鑫地矿有限公司采购电脑、办公桌椅、勘探仪器。期限(一年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工作。受托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 2.2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3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 3.1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 3.2 招标代理服务费构成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以下各项费用: 3.2.1 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3.2.2 招标文件编制费和审查会务费; 3.2.3 资格预审费用和相关调研费用; 3.2.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的费用; 3.2.5 开标会务费; 3.2.6 评标会务费; 3.2.7 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及劳务费; 3.2.8 公证费; 3.2.9 法律咨询费; 3.2.10 中标通知费用; 3.2.11 招标咨询费; 3.2.12 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的费用:无。 第4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 4.1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以下第二种方式支付: 第一种方式:委托人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得再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种方式:受托人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选择此种支付方式时,招标文件中应写明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2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4.2.1 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待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含本数),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4.2.2 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3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4 受托人承担组织招标活动的全部费用。除招标文件售卖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受托人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5 招标失败,委托人决定不再招标时,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5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委托人的权利 5.1.1 向受托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5.1.2 审查受托人编制的各种与招标有关的文件,并提出意见; 5.1.3 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报告或相关工作报告; 5.1.4 要求受托人提供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5.1.5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1.6 依法确定中标人; 5.1.7 参与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有关活动; 5.1.8委托人对受托人编制的所有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拥有知识产权; 5.1.9 参与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1.10 发现受托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要求受托人纠正,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5.2 委托人的义务 5.2.1向受托人提供招标工作应具备的相关资料; 5.2.2 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开展代理业务,及时审查受托人编制的招标有关文件; 5.2.3 按本合同第4.2.1项约定的时间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5.2.4 招标代理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提前通知受托人; 5.2.5 不得向受托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6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托人的权利 6.1.1 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6.1.2 招标过程中受托人有权就招标工作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6.1.3 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6.1.4 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6.2受托人的义务 6.2.1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6.2.2 受托人在进行招标代理活动中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2.3 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委托代理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工作,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地为委托人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其超越代理授权范围从事的一切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6.2.4 受托人应根据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派遣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完成本合同下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6.2.5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向委托人提供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编制招标文件并提交委托人确认,发布招标公告、发送投标邀请函、受理投标报名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组织招标答疑、现场踏勘和标前会(如需要),抽取评标专家,按规定的时间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发送中标通知书、组织合同谈判等与招标有关的工作; (4)负责招评标期间与会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向评审专家支付咨询费; (5)随时向委托人汇报招标工作进展情况,评标结束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7)代管招标、投标文件等招投标档案资料并在委托人要求时移交委托人归档; (8)保证委托人对受托人编制的所有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拥有知识产权并免受任何侵权指控; (9)承担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相关服务及有关费用; (10)协助委托人处理采购合同履约事宜(如有); (11)负责承办委托人委托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宜:另行约定。 6.2.6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3)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且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4)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5)擅自修改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 (6)招标代理工作失误,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7)未经委托人同意,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8)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区别或有倾向性对待投标人; (9)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2.7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6.2.8 受托人为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2.9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如与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2.10 受托人不得采取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6.2.11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第7条 保密 7.1 受托人及其参与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招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及合同授予意向等)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受托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2.1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7.2.2 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7.2.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7.3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委托人书面解除受托人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7.4 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向受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超过 / 个月时,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8.2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8.2.1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选派足够的有经验的招标代理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三日内(含本数)补足或者撤换;逾期五日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2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的,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且受托人应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8.2.3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相关招标工作的,每延误1天,需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受托人提供合理逾期理由的除外),延误十五日或者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2.4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委托人有权责令受托人即日清退投标保证金,受托人应承担投标人所发生的损失。 8.2.5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移交招标档案资料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十五 日内(含本数)纠正;逾期三十日不纠正的,每延期1日,应支付违约金100 元。 8.2.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超越权限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招标代理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受托人必须返还,且受托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8.2.7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准确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8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受托人进行赔偿。 第9条 争议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0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结止,委托人提前终止委托时除外。 第11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12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3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委托人执两份,受托人执两份;副本二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一份。 第14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增加以下条款 :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向受托人支付。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委托人:内蒙古同鑫地矿有 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受托人:zzzz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17年3月29日 签订日期:2017年3月29日 地址: 呼和浩特市展东路中央美墅2-104号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滨水新村47号底店 邮编:010000 邮编:010000 电话:0471-4223966 电话: 0471-4261024 传真:0471-4223966 传真: 0471-426102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 149224796129 账号: 51820188000450581 第 13 页 共13 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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