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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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春风煤矿 矿井瓦斯治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矿井瓦斯治理组织机构 一、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二、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技术管理组: 组 长:*** **** 副组长:*** 成 员:*** *** *** *** 第二部分 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 第一章 公司领导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 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2、参与瓦斯治理、瓦斯治理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年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足额、专用。 4、督促、检查领导层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5、决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建设。 6、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有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解决煤矿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机构。 二、 党委书记瓦斯治理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只认瓦斯不认人”等理念,把瓦斯治理工作放在一切工作之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抓安全工作时,要突出瓦斯治理为重点。 3、认真贯彻国家安监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技术,夯实基础,强化监管。贯彻瓦斯治理有关规定。 5、发动党、政、工、团积极开展以瓦斯治理为中心的安全管理、齐抓共管工作。教育各支部及党员、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规定各基层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6、支持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对的行使职权,支持工人对的行使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权力,保护职工行使举报权力。 7、对的解决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对的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 三、生产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生产矿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突出瓦斯治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督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3、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4、经常分析瓦斯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研究可行的措施。督促检查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考核副总领导瓦斯治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督促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完善。 6、审阅瓦斯日报。发现有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督促制定措施,安排解决。 7、督促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用于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安技措项目,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向的基本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8、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有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解决煤矿事故的能力。 9、负责组织实行瓦斯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 四、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每周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专题会,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审批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调整采区的通风系统措施。 5、审查、审批改变重要通风机运营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7、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8、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9、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0、审核、批准不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11、审批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编制的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 13、审阅通风报表、瓦斯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规定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督促解决。 14、根据生产、地质、瓦斯赋存情况拟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审批抽放瓦斯专门设计。 15、组织抽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6、审阅矿井监测监控日报。 17、批准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涉及联通采空区)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的书面措施。 18、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 1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0、安排瓦斯治理安技措项目,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安排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及通风系统改造等基本投入计划,贯彻专款专用。 五、安全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安监质标部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2、瓦斯治理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中心内容抓好。 3、监督瓦斯治理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审批、批准。 4、监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实行。 5、监督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6、监督使用防爆设备、供电线路做到“三无”,电气设备无失爆。 7、参与反风演习和预案演练。 8、查处瓦斯治理存在的“三违”。 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六、机电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机电、运送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2、因检修、停电等因素停止重要通风机运转时,安排提前申请,与生产互通信息。备用重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营时,组织抢修,尽快使备用机完好,并制定预案。 3、加强供电系统、机电设备的平常管理,保证重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不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组织安排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 4、参与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反风演习之前安排专人检查重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达完好。 5、保证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供电。 6、重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安排断开进入井下的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 7、严格井下中央变(配)电室、采区配电室、配电点的停送电责任。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8、严格执行停风地点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立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9、严格执行任何地点排放瓦斯期间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10、严格管理、审查井下重要硐室、重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制止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督促井下电钳工、主通风司机持证上岗。 12、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13、贯彻“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的规定,制定相关责任制度,将责任贯彻到人。 七、通风区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瓦斯治理方面技术工作,享有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权限,负瓦斯治理方面技术工作的直接责任。 2、组织审查瓦斯治理作业计划、掘进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对审查合格的作业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提请总工程师批准, 下发相关单位执行。 3、负责协调瓦斯抽采技术准备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队组搞好各项技术准备,保证资料齐全、措施具体、参数对的。进一步实际,督促检查瓦斯治理作业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贯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解决。 4、掌握全矿抽放系统、监控系统、瓦斯员巡检管理系统情况;采掘开工作面瓦斯涌出、系统配风、瓦斯抽采等瓦斯治理情况。对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 5、组织好通风管理、瓦斯管理、放炮管理、抽放管理、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分类指导解决问题,为各个生产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6、组织搞好闭墙工艺、工序改革;抽放(注水)钻孔和封孔工艺、工序改革,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依靠科技进步,组织技术攻关,推动环节技术改革,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瓦斯治理综合能力。 7、根据瓦斯治理发生的新情况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规定,主持搞好重大课题研究.力争新突破。 8、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搞好瓦斯治理工作,保证瓦斯抽采量、浓度、抽采率(特别12号煤);煤尘指标等达成规定规定,圆满完毕瓦斯治理各项指标和计划。 9、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全矿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和技术领导工作。 八、公司值班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值班长负责协调解决当班瓦斯治理工作,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 2、负责解决当班瓦斯治理存在的“三违”,未解决完毕移交分管安全的副总领导。 3、遇重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迅速决定全矿井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所有撤出。决定后向生产调度下达相关命令。 第二章 基层队组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采掘队瓦斯治理责任制 1、采掘队长是本队作业和生产管辖范围内瓦斯治理第一责任者。 2、对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移交手续,并且负责管好用好。 3、采掘队管好用好监测监控装置,掘进队要管好用好“三专两闭锁”设备(除变压器); 4、掘进队要保证风筒吊挂平直,上风筒卡不脱节,不扯碰风筒,并考核各班的风筒管理状况,促使达优。 5、掘进队掘进头停电装置必须设在全压巷道内或开口处新鲜风流一侧10米以外。放炮前必须停电,瓦斯降到限下方可复电。 6、掘进头开口处以里的贯眼闭墙、栅栏都由掘进队管理,损坏要照价补偿。 7、掘进工作面竣工移交安装时,同时向回采队组进行通风设施移交,移交时相关队组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更换相应的管理牌板。 8、回采工作面从安装移交回采队之日起,为本工作面服务的瓦斯治理设施由采煤队使用、管理,保证完好达标。 9、工作面两巷浮煤清理达成标准规定,顺槽巷间的贯眼闭墙前栅栏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损坏和堆放材料,导致损失要照价补偿。 10、回采工作面的防尘设施(管路、阀门、喷雾装置等)移交后,由回采队管理和拆除。拆除下来的管路、阀门等运至租赁站,采煤队办理交领手续。 11、掘进头的防尘管路、压风管、三通、喷雾装置、洒水用的软管和管路上的阀门均由掘进队安装、使用、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工程竣工后均向接管单位移交。 12、采掘队作业人员要服从瓦检员、安监人员的指挥,不违章作业。 13、做好炮眼充填工作,坚持使用水炮泥,封泥按规定填足,防止放炮事故。 第三章 各岗位瓦斯治理责任制 瓦斯检查员瓦斯治理责任制 1、在调度、班长的直接领导下,接受领导的工作安排。 2、在工作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瓦斯员“操作规程”操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对所检查区域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及风筒、盲巷、电器设备的联锁装置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4、每班必须按循环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次数进行巡回检查,每检查一个循环,向通风调度报告一次,填写图表与检查时间不允许超过二十分钟,如因特殊因素,不能准时进入检查地点,必须报告通风调度,并在循环图表上注明因素,做到报告、图表、牌板三对口。 5、负责本区域的临时停电、撤人,设立栅栏,瓦斯检查、瓦斯排放工作。 6、一旦发现本区域内瓦斯超限,局部聚积、煤层自燃、发火预兆、二氧化碳超限时,要立即采用措施,进行解决,并报告通风调度,当班解决不完时,必须和下一班在现场交接清楚。 7、熟悉矿井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遇有停风、停电或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窒息、中毒及瓦斯燃烧等事故时,负责组织撤人和临时抢救,并报告上级。 8、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放炮工作及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者有权制止及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调度。 9、每班负责本区域内所有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要进行解决,不能解决时要报告调度。 10、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放炮员在通风调度、班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必须服从安排。 2、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放炮员操作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放炮工作的指示规定。 3、负责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雷管、炸药保管,不准随地乱扔火工品。对消耗的雷管炸药,做到帐目清楚。对火工品管理不严,帐目与实物不符的,要严厉解决。 4、放炮员要持放炮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不准打炮。 5、放炮前要设好警戒,撤出放炮地点的所有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制度。 6、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不准放炮,严禁冒险和违章作业,若不按规程操作,影响安全生产,导致事故的,由放炮员负责。 7、对火工品消耗三签字表,必须填写清楚,准时交回通风调度,并把每班剩余雷管、炸药如数交回火药库,办理清点、交接、签字手续。 8、负责放炮地点的通风设施,局扇、风筒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负责放炮地点因临时停电撤人和钉栅栏工作,及当班临时停风的盲硐、盲巷瓦斯排放工作。 10、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对当班解决不完的工作要在现场交接清楚,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科里批准,方可交给下一班解决。 11、放炮员要坚持原则,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测风员瓦斯治理责任制 1、在队长领导下,负责矿井风量、瓦斯的测定,以及全公司风量调配工作。 2、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的指示规定,保证全矿井安全生产。 3、积极参与通风系统的方案研究和通风设施的设立,并负责执行月度计划和上级领导的指示,调整矿井风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4、负责井下测风站设立,牌板填写。每月定期审核测风站的巷道断面是否准确,发现风量瓦斯有特殊变化时,要及时查出因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5、每五天负责对全公司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认真填写通风报表,每三天下井检查一次各区域通风设施的漏风,超过有关规定数值,要及时报告解决。 6、参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主扇性能鉴定工作,负责瓦斯、风量等资料整理,计算报表工作。 7、每半月一次局扇有效风量测定,并负责指定局扇安装位置,填写管理测风牌板,局扇牌板。 8、负责管理井下安全路线牌板,定期检查全队所使用仪器的完好限度,对不合格仪器及时修理,负责校核风表。 9、发现风量、瓦斯有异常变化,及时报告。如井下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或发现煤层自燃预兆,有权停止影响生产区域的生产,撤出人员报告调度及科领导。 10、如因本人假报、错报数据,或井下风量、瓦斯、通风系统变化,不能及时查清因素,又不及时进行报告,导致停产或事故的要负重要责任。 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瓦斯治理责任制 1、每班应对机房设备和主机运营情况进行交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交接清楚方可接班。 2、值班期间认真观测主机监测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 3、对于测点定义、交叉断电的填写和改动必须有队领导的签字方可执行。 4、每班必须认真核算报表内传感器数量是否与井下安装传感器数量一致,如有出入应立即修正。检查报表编排无误后,将其打印并签字后交与有关领导审阅。 5、对于图形制作规定:结合井下情况认真画好示意图并标上动态图元(传感器显示、皮带流动、局扇动作等)的对的位置,每班必须检查示意图是否与井下情况相符,如有不符立即修正。 6、认真填写“中心站监测情况台帐”、“监测设备故障登记表”、“来客登记表”等有关报告。 7、保持机房设备和房间卫生清洁,保管好机房财产。机房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8、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时不允许班中空岗)。 9、每班接受井下人员两次报告(到达工作地点后报一次,坑下四小时后报一次),并记录所在地及电话号码。 10、凡出现断线及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维护人员解决(限10分钟以内),并记录接受任务的人员、时间及解决情况。 11、安装、维修时撤消断线保护,正常后恢复。撤消时与通风调度取得联系,规定瓦斯员协助加强瓦斯监督管理。 检修工瓦斯治理责任制 1、检修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2、检修前要备有齐全的仪表、工具,备有检修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熟悉设备的重要技术指标。 3、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电气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 4、工作中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检修设备在熟悉工作原理及线路结构的基础上有环节、有目的地仔细分析判断,认真进行检查修理。 5、检修完的设备要做到清洁、无失爆,各插件要接触好、各元件无脱焊、虚焊现象。 6、检修完后要认真清理工具、仪表,并打扫干净工作现场,保持工作间的清洁卫生。 7、对下井前的设备要在井上做好标准调试,要按规定的时间在井上运营通电试检合格后,方可下井。 8、工作完后要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9、要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充足运用工时,不做私活。 井下监测工瓦斯治理责任制 1、监测人员必须通过监察和通风专业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2、要服从安排,清楚当天工作任务范围,有疑问及时提出,否则责任自负。 3、应携带工作中有关工作、仪表、气样等物品。 4、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5、严格按照循环图表的规定,认真巡查各监测点,做到不漏点、空点。 6、保持井下传感器、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正常运营。 7、在安排、移置设备和铺设电缆时,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8、各地点传感器必须到位、符合规定,电缆悬挂整齐,移交回收单签字且地点明确。 9、遵守劳动纪律保障安全、做好现场报告、填写工作日记。 第三部分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以及所有井下的闲散巷道、矿井总回风巷、各采区回风巷、采空区闭墙、临时停工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个别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工作地点,要设专职瓦斯员随时检查。 2、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区的各种峒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达成无超限、无积聚。如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该工作地点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解决。 3、所有的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都必须配备检查瓦斯所用的长杆工具和胶管,严格检查巷道冒顶处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要立即解决,严禁违章作业。 4、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立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两个工作地点 共用一块瓦斯牌板。瓦斯牌板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检查牌上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 5、瓦斯巡回检查,对采掘工作面应设重要检查点的规定为: 回采工作面: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煤帮,落山角,回风流,尾巷,混合风,高冒区。 掘进工作面: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风筒出口至煤壁),回风风流、双巷掘进混合风流,高冒区。 6、瓦斯检查员要实行三对口管理(瓦斯检查的记录,瓦斯检查牌,当班报出的表报数据),所到工作地点,要将检查的数据填写在瓦斯牌上,及时通告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现场工作带班长签字。瓦斯检查员要实行交接班制度,互相签字。 7、瓦斯检查员所到工作地点,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要及时解决。瓦斯检查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者有权越级上报。 8、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到检查地点,具体认真的填写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厉解决。 瓦斯检查员对当班发现的瓦斯积聚要立即采用措施解决,不留隐患,对当班解决不了的瓦斯积聚,必须报告上级领导,并要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9、要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班后瓦斯检查员要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队负责人签字。瓦斯表报由主管部门签字报公司领导审阅签字,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要及时采用措施。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检工负责将有害气体积聚情况告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排放瓦斯时,下风流与排放瓦斯平行作业队组、人员的撤退工作由矿值班长和矿副值班长负责,现场人员的撤退工作由本队跟班队长和班长负责。排放瓦斯时需要撤退的队组、人员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中必须说明。 2、当运用重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重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否则应采用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减少瓦斯浓度。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重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瓦检工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别人员方可入井。 3、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4、排放瓦斯前,所有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贯彻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0%;排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已开口但未形成独立回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必须切断瓦斯流经区域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一方面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服务巷道内的瓦斯排放完毕后,经检查下一台局扇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被串联工作面的瓦斯。 二、矿井重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报告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机电的副总领导。重要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用措施进行解决。 重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部门组织编制措施(预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安全出口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控制风量,在重要通风机出风口处(或根据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值)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0%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安全出口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重要通风机出风口处(或根据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值)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检工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检工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别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电器设备安装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所有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批准,报告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超限值在2.0%以下(不涉及2.0%)时,瓦检工报告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检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涉及2.0%),不超过3.0%(不涉及3.0%)时,由瓦检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报告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报告通风队值班领导。由通风队值班领导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0%(不涉及3.0%)时,当班瓦检工报告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报告通风队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门负责人。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0%(涉及3.0%)时,瓦检工报告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报告通风队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和矿总领导。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涉及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所有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18、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火区(上述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严格控制风量,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5%,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后,瓦斯浓度分别不超过1%和0.75%。 19、排放临时停工区(巷道内有风筒)的瓦斯时。采用调节排瓦斯“三通”(预先安装)排放瓦斯,掌握排出的瓦斯浓度。 20、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一方面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准送电,排放时掌握瓦斯排出浓度。 21、一个采区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瓦斯。 22、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排放正负巷瓦斯时,必须坚持先排下巷后排负巷原则。 23、在任何地点排放瓦斯,从排放到结束,必须向通风调度报告。 矿井防治瓦斯及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通风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杜绝瓦斯超限,推动瓦斯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南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 组 长:朱光州 副 组 长:柏干称 成 员:李丙贵、姚少春、万法奋、孙青良、丁善良、莫伟 1、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瓦斯治理方案。瓦斯治理方案必须具体规定本矿井各采煤工作面、各掘进工作面、高冒区、闭墙前、尾巷和贯眼等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治理办法。 2、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必须有以下内容:第一、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可借鉴邻近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记录和分析。第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即一面一策。必须明确采用措施后采煤工作面班最大产量,此期间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口等处瓦斯浓度最大值;掘进工作面班最大进尺,此期间工作面、回风流等处瓦斯浓度最大值。第三、采掘工作面投产后,要对瓦斯治理效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补充瓦斯治理措施。 3、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瓦斯超限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矿井各级人员按应急预案进行解决。 4、矿长是瓦斯治理第一负责人,必须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5、通风区负责瓦斯治理业务;安监质标部负责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负责通风瓦斯事故隐患的排查;机电运送区负责电气设备的管理,严禁出现失爆,负责主扇、局扇供电系统的完善;采掘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用控制割煤速度、控制一次落煤量等措施防止瓦斯超限;其他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超限负责。 三 技术措施和现场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工程必须超前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投入使用。 瓦斯治理工程没有建设,没有竣工,设施损坏,起不到治理瓦斯的作用,该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瓦斯治理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瓦斯治理工程、设施、设备等投入运营后,做好相应维护工作。 2、工作面投产后,通风区应做好抽放瓦斯量、风排瓦斯量、瓦斯抽放率的记录和分析工作。 3、瓦斯超限后,瓦斯检查员应立即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和班长,并配合班长撤人;班长负责现场确认断电和撤人工作。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告生产调度室。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应查明超限因素,听从调度指挥。 4、有计划停风,有计划调整和维护瓦斯抽放系统等涉及到治理瓦斯的工作,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召开专门会议,对工作进行具体周密的安排,尽量减少停风或停抽放系统等影响治理瓦斯的时间,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措施。 有计划移动局部通风机时,应分别移动主备风机,做到移风机不断风。 四、报告、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报告和向上报告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瓦斯检查员报告内容涉及: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报告人姓名等。 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报告记录内容涉及: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报告人姓名;向上报告记录内容涉及:报告时间、接受报告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监测值班员报告记录内容涉及: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接受报告单位、接受报告人姓名等。 5、瓦斯浓度在1.0%(含1.0%)至2.0%时,瓦斯检查员电话报告通风调度值班员,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报告通风队值班领导和矿井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报告生产调度值班领导。由通风队值班领导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 6、瓦斯浓度在2.0%(含2.0%)至3.0%时,一方面,执行第16条报告程序;另一方面,通风队值班领导应报告通风区值班领导,由通风区值班领导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 7、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时,一方面,执行第16、17条报告程序;另一方面,通风区值班领导报告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报告安全副总领导和总领导。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第三、生产调度值班员同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 8、瓦斯超限治理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因素分析会,分析瓦斯超限因素,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负责人责任,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浓度小于3.0%(不含3.0%)的瓦斯超限,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因素分析会,分管领导、安监部门、主管部门、生产调度、责任队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与。 浓度超过3.0%(含3.0%)的瓦斯超限,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因素分析会,安监局、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责任队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与。 五、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1、瓦斯浓度小于3.0%(不含3.0%)的瓦斯超限,由矿井负责追究责任。同一地点多次出现超限,集团生产技术处应组织分析会,进行考核。 2、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的瓦斯超限,根据瓦斯超限因素分析结果,属于责任事故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 3、炮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0%,超限后要及时分析因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放炮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可外移50至100米,但必须在所移到的位置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3)规定悬挂好甲烷传感器,使甲烷传感器可以对现场起到监控作用,同时做好甲烷传感器的保护工作。当班出现反复因素超限,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 4、辅助地点瓦斯浓度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5、为逃避瓦斯超限受到的处罚,将甲烷传感器包住,使其失去监控作用;故意修改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调低甲烷传感器精度;把甲烷传感器移离监控地点等手段影响甲烷传感器准确监控现场瓦斯浓度的,处罚负责人5000元。 6、有计划停风,有计划调整和维护瓦斯抽放系统等有计划的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工序紧凑,尽量减少停风或停抽放的时间,如引起低浓度瓦斯超限,不予处罚。 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7、处罚单位的罚款,责任单位重要领导承担10%,分管副职承担15%。 8、瓦斯超限后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不进行双重处罚。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一律不准投产或放限。 二、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项设计,编制的设计必须由通风部门技术人员编制,通风区长审核签字,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设计重要内容涉及: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抽放量预测,管路系统的计算。 2、钻孔(岩巷)数量、位置、角度、穿透与到达层位。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等规定: (1)认真执行“密钻孔、大抽放、大管径,大直径钻孔”的提高抽放量的原则。 (2)矿井要根据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拟定钻孔间距,根据开采煤层,落煤方式拟定距切巷15m范围内布置高低双孔。 (3)抽放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放混合量合理拟定管道直径,并且不能超过管道流速的规定。 (4)大直径钻孔(大于200mm)钻场布置在尾巷内,间距必须控制在30米以内。 三、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要修改时,应经通风区长批准。 四、矿井新水平和采区瓦斯抽放系统和管路延长,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区长批准;改扩建矿井,两个独立矿井的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要由公司提出设计方案和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结束,必须由机长、班长、技术员、验孔员或区长签字。钻孔(岩巷)角度误差≤±1°,位置误差≤±2 m ,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 3、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并保证质量,做到平、稳、密。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实验,千米漏气量要小于3立方米/分,(以一千米为一段,压力达成29400pa)。 4、进入工作面尾巷瓦斯管用绝缘管或其它连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连接管路断面的0.8倍。管路每间隔200m有地线接地。 5、抽放工程结束时,必须由通风区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涉及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漏气等)。顶板岩巷的验收,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解决,直至合格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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