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公淦等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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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公淦等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陕民再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赵公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俞雷。 委托代理人:王洪,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宁,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简劲松,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公淦、俞雷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汉运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
2、002年2月5日作出(2002)汉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汉中法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汉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仍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1日作出(2003)汉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公淦、俞雷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6月23日以陕检民行抗字200526号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5年8
3、月4日函转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汉中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3)汉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赵公淦、俞雷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陕民监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公淦、俞雷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阳,汉运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宁、简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台区人民法院(2003)汉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查明,2000年10月9日,赵公淦、俞雷之子赵捷乘坐汉运司快客公司从西安发往汉中的陕F-04642号客运
4、车由西安返回汉中,下午18时20分该车行驶至洋县境内周城公路173公里250米处,驾驶员薛永安因超速会车避让行人处置不当,驶出路外翻入金水河中,造成赵捷等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经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1、薛永安因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赵捷及其他乘客在事故中无责任。经公安部门主持调解,因双方经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另查明,在处理赵捷丧事中汉运司共
5、计支出12972元。汉运司经另案判决已向赵公淦、俞雷返还了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理赔保险金10000元。 赵公淦、俞雷起诉称:汉运司在履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严重违约,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令汉运司赔偿:1、赵捷乘车的随身衣物及携带物品价值6193元;2、赵捷乘车车票款55元的双倍即110元;3、处理赵捷事故中丧葬实际支出费用103029元;4、汉运司未按保险金额20000元投保,其少投的保险金损失利益10000元并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每日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5、按“余命计算法”计算赵捷死亡丧失的工资收益可期待利益款1064396.30元;6、赵公淦、俞雷的老年人生活扶助费72600元;7、因诉讼发
6、生的文印费、交通费976.60元;8、因诉讼委托律师代理三次共9600元;九、赵公淦、俞雷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上合计1366904.90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公淦、俞雷之子赵捷购票后以旅客身份乘坐汉运司经营的公路客运车辆自西安返回汉中途中,因汉运司驾驶人员的重大过错,导致赵捷在乘车中死亡,事实清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赵捷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同时又直接导致相关的旅客运输合同不能履行终了并给当事人造成死亡重大后果,构成合同违约。本案诉讼中,赵公淦、俞雷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赵公淦、俞雷在起诉时已选择了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要求汉运司承
7、担违约责任,故处理本案原则上不能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侵权法规。 本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赵公淦、俞雷重大损失系由汉运司的单方违约所致,汉运司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赵公淦、俞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赵公淦、俞雷主张的直接损失中,对衣物和随身物品损失除提供清单外,另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汉运司予以认可,无异议。汉运司因违约致使客运合同未能履行,应双倍承担原告车票价款。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法定强制性保险,被告在履行合同时未能按有关规定足额为乘客投保,对由此而造成的原告利益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公淦、俞雷请求因汉运司违约导致赵捷预期收入利益损失之主张,属合同法所规定的间接经济损失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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