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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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致: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根据xx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xx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重组业务指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申报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xx律师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公司、股份公司或xx 指 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x有限 指 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标的公司、xx 指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xx 指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 xx 指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xx以发行股份向xx、xx购买xx100%股权的行为 交易对方 指 本次xx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即xx和xx 财务顾问、xx证券 指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xx 指 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报告》 指 推荐主办券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事务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字 (xx)第 号《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最近一次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重组业务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八、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四、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xx的批准和授权 *** 年** 月**日,xx召开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2、《关于同意签署<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5、《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议案》; 7、《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关于批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召开xx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关于与认定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向特定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xx股东会审议表决。 **年**月**日,xx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对本次重组予以认可。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xx的批准和授权 **年**月**日,交易对方xx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xx以其持有的xx***股股份(占xx总股本的80%)认购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xx以及xx其他股东与xx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以及后续相关补充协议。 (2)xx的批准和授权 **年**月**日,交易对方xx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xx以其持有的xx***股股份(占xx总股本的20%)认购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xx以及xx其他股东与xx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以及后续相关补充协议。 (二)尚待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xx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组。 2、本次重组尚需经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备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xx本次重组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xx股东大会以及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备案通过。 五、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由重组各方协商确定,上述交易价格经xx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xx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 (二)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为xx100%股权,属于经营性资产;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形式的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和潜在纠纷,资产过户和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要求。 (三)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标的资产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重组完成后,法人信息与xx将对企业资源进行整合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因此,本次重组有利于优化xx的业务结构并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要求。 (四)本次重组有利于公众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xx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本所律师认为,xx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且该法人治理结构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继续保持。 根据《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xx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xx的治理结构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六、标的公司 (一)标的公司现状 1、xx的基本情况 (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xx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略) 2、 xx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略) (二) xx的子公司 经核查,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xx的全资子公司。 Xxx 2.资质证书 xx持有的资质证书如下: (1)《开户许可证》 x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证》 x (3)《组织机构代码证》 x (三) xx的业务 1.xx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于xx年1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上市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xx持有的各项经营资质证书 (1)《机构信用代码证》 x (2)《开户许可证》 xx (3)《社会保险登记证》 x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x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x (四) xx的主要资产 根据公司目前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063.762万元人民币。 1.商标注册证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xx共拥有的商标106项,具体情况如下: xxxx (2)xx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情况如下: xxxx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xx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如下: xxx 3.版号 根据xx提供的资料,公司持有的版号情况如下: xxxx 4.公司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xx持有的公司域名的情况如下: xxxx 5.租赁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xxxx (五)xx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xxx (六)xx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xx年8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为0元,其他应收款为16,653.28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截至xx年8月31日,公司应付账款为214,000.00 元,其他应付款为10,000.00 元。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的应付账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说明,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xx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利息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到账日其一年。 根据公司提供的《收款回单》,该笔借款已由xx偿还给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七)xx的税务 经核查,xx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征税机关 税种 税率 税收优惠 地税 城建税 7% 省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国税 增值税(信息费) 6% 增值税(服务器租赁费) 17% 企业所得税 25% 高新企业15% (八)xx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存在下列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 xxx 公司存在3起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金额较大且诉讼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有败诉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之情形;xx的设立以及此后的历次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xx主要资产权属清晰;xx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债权债务安排和职工安置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以及《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重组方以及被重组方的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 八、本次交易所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过程中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后,xx以及xx将直接持有xx5%以上的股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1 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因此,xx以及xx为xx的关联方。本次xx向xx以及xx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方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将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同时也会导致 5%以上股 东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直接持有xx***股份,成为xx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其他新增持有xx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xx、xx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xx、xx基金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重组方的主体资格”之“(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3、xx的控股、参股公司 xx的控股、参股公司亦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标的资产”之“(二)xx的控股、参股公司”。 4、其他关联自然人 xx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xx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 5、其他关联企业 xx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xx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xx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在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xx 5%以上股份的xx、xx已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以下事项: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xx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xx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xx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xx股东之地位谋求与xx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与xx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xx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xx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xx、xx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出具承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其与xx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公平、公允、合理,该等措施及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将成为xx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避免将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以下事项: 1、除xx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外,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xx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作为xx控股股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xx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本人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xx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xx的同业竞争,***已采 取了相应措施并出具承诺,该等措施及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 (一)独立财务顾问 xx已聘任xx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xx证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xx证券具备担任xx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必要资质。 (二)审计机构 xx已聘任xx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经核查,xx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持有上海市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xx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xx本次重组出具相关审计 报告的必要资质。 (三)法律顾问 xx已聘任本所担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本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具备为xx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的必要资质。 (四)评估机构 xx已聘任xx评估为本次重组拟购买xx100%股权的评估机构。经核查,xx评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批准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 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xx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同意签署<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xx就本次重组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各方具备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本次重 组涉及的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协议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即对协议各 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并已取得目前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本次重组尚需经xx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x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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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 股份 购买 资产 重大 资产重组 法律 意见书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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