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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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物 资 采 购 合 同 条 件(适用于材料采购)1. 定义1.1 需方:指协议条款中明确的采购指定货物的一方。1.2 供方:指根据本合同文件被需方接受、为需方生产和/或供应合同文件指定货物的企业或商号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3 监理单位: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其职责是否包括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由需方单独决定,供方无权反对。1.4 总承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方可授权总承包人行使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职责,供方无权反对。1.5 分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或经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委托的总承包人
2、选定的、需要使用本合同指定货物的、或与货物贮存、安装、使用等有关联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1.6 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需方委托的、供方无合理理由反对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系统测试机构。1.7 制造商:货物及其不可分离之附件的生产厂商,不特指货物在其中加工、生产的工厂。1.8 工厂:货物在其中得以加工、生产的场所,包含工厂地址、厂房、工具、机械设备、人力、管理等含意。1.9 定金:需方在合同生效后、货物交付或加工、生产前支付的用以担保需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充当已付货款。1.10 预付款:支付定金之后,货物交付之前,或主要货物交付之前,需方支付给供方用于加工、
3、生产等费用的款项。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为已付货款。1.11 货款:在货物交付之后,需方支付的按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的应付款项(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定金或其一部份、预付款或其一部份此时已视为货款。在合同文件中,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不论支付与否,货款支付亦可以含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意思,视上下文而定。2. 合同文件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采购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供方向需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生产/供货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需方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需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
4、需方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需方已接受或认可。供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需方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货期、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供货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2.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可在采购合同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5、。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由供方提供、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等资料(以下简称供方资料),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由需供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板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标准,而不论该样板是否由供方生产或提供。标准、规范、供方资料、及样板之间如有差异,不论四者在协议条款中如何排序,需方均有权指示供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3. 数量和单价3.1 数量采购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在需方确认供货完成后,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如合同货物由供方专门为需方生产(该
6、类货物下称“订制货物”),则供方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对于非订制货物,需方若减少采购数量,则无需补偿供方任何损失;需方若增加采购数量,应根据增加数量的多少参照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与供方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需方增减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对于订制货物,需方有权在暂定数量基础上增减百分之十五(15%),而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供方在生产或采办之前或在供货总量达到采购清单暂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时,应向需方详细了解需方实际需求数量量,否则造成的供方无法按期供应充足货物或造成供方货物积压,需方不负任何责任。3.2 单价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货物的单价或
7、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运输、保险、供方自行组织的货物检测试验、经销、关税、商检、国内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供方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和本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在限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费用。不论需供双方按照3.1款确定的数量与清单暂定数量差异大小,单价亦不再调整。3.3 供方回购超供货物如供方实际供货量(供货经需方同意并已验收交付)多于需方实际需求量百分之十(10%)以内的,则多余货物供方应按合同单价全数回购,并负责装车、运输、保险等费用。3.4 订制货物供货数量增
8、减超过百分之十五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减少百分之十五(15%)以上,则超减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在议标时确定,或于发生时商定。但无论如何,补偿总额均不得超过按合同单价和超减数量计算的供货款额。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增加百分之十五(15%)以上,则超增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适当延长供货期限,但超增部份的货物单价不变。延期的长短由双方商定。4. 计量规则4.1 结算数量所有货物的数量均为交付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承包人所统计的数量,任何于生产、运输、供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
9、均不计入合同结算数量。4.2 计量单位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一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以立方米、平方米、延长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立方米”、“平方米”、“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以公斤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性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5. 质量标准与等级5.1 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第2.3款规定,此外应符合供方质量等级所指称的标准。5.2 质量等级对于所供货物,供
10、方如有众多的质量等级,则应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主动标明或说明,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供方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序列中所处的级别。供方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未说明货物质量等级的,则需方有权认定货物质量等级为供方生产的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此外应符合第2.3款的规定。5.3 样板需要用样板来验收货物的,双方应签署样板若干件,其中需方至少保留两(2)件。双方的签署人必须在协议条款中列明,以保证签署的样板为双方所认可。6. 货物的安全性与环保性6.1 安全责任供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因货物的安全
11、问题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价款总额。6.2 安全隐患货物在贮存、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供方应在投标及议标时向需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贮存、安装、使用指示。如于货物交付时说明,需方有权拒收,而需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货期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6.3 货物的环保性用于生产货物的各种材料,其放射性和有毒气体、气味释放量必须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工程验收时,货物的环保性能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工程交付使用后至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前,亦必须通过使用者个人和使用机构的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环保标准,则供方应承担赔偿
12、责任,此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货物更换、重新施工、修复受影响部位或系统、以及对使用者健康的损害等。7. 货物的所有权7.1 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供方对所供货物必须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或经销权,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有义务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在货物交付后,有第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则由此造成需方卷入产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及经济损失的,概由供方负责。需方保留一切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损失。7.2 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如供方所供货物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的,造成交付给需方后的货物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因此引致需方的直接损失
13、,由供方承担;引致需方的间接损失,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8. 供货计划8.1 约定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供货。8.2 分批供货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供方分批供货。分批次数和每一批次供货数量由需方决定,但除最后一批次外,此前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不得少于一辆运输工具所能合理承载的经济数量。在此条件下,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与时间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和供货计划合理地确定。8.3 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尽早书面通知需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需方如认为供方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合同或指示供方
14、执行需方新的供货计划。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其他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4 供货计划延迟需方如需将供货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供方;如需将货期提前,则必须经供方同意。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只要提前一(1)个月及以上发出,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不承担责任;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仅提前一(1)个月之内发出,且计划延期在三(3)月以上,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8.5 供货计划延迟限制如需供双方未就供货计划延迟期限签订补充协议,则需方对供货计划的延迟最长不得超
15、过一(1)年。8.6 供货计划提前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8.7 通知双方有关货期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不少于三(3)天发出。在发出通知之前,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对方。供方可将某一阶段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但每次发货前应履行通知义务。8.8 需方检查供方履约情况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供方不得反对。如供方为货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供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9. 包装与运输9.1 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在投标时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货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
16、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及安全责任应如同货物本身之安全性及安全责任一致。9.2 特殊包装特殊的包装要求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且供方在投标时未说明的,则包装方式按同类企业常规的包装标准执行。9.3 运输方式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运输到达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工地。需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供方视察时一致。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大型运输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需方亦不保证。10. 货物保险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等风险,需方概不负责。11. 货物的验收与交付11.1 卸车、搬运、堆放如无特别说明,
17、供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按需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供方应将运输工具停靠在距需方指定的工地出入口五十(50)米以内的地方或停靠在工地内任何适当的地方,具体位置由需方指定。11.2 委托验收需方可以委托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代为验收,需方的委托应采用书形式。经受委托人签收的货物方可向需方结算。11.3 验收与拒收验收标准将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和采购合同条件第2.3款执行。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需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
18、接收,供方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如未于当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11.4 交付货物的更换已交付货物在接收之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供方有义务免费更换,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货期及需方使用时间上有所延误。在双方约定的更换期限内,该类货物在退还供方之前,其损坏、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不适合试用、或一经使用即不可再用、或一经使用而改变其外观、性能的货物,在试用或使用之后不得退还供方,但属于货物质量缺陷的除外。12. 质量保证期与质量保证金12.1 质量保证期起计日期如无特别说明,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需要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质量保证期限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2.2 质量保证期限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同类企业的一般性或公认的规定执行。12.3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需方可于支付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已交付的各批货物结算价款的质量保证金。12.4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需方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仅行使保管职责,并无使其增值的责任。在质量保证期间,供方应免费为需方更换有缺陷之货物。如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之货物,需方可自行采购同等或同类货物替代,所需费用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回,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则其差额部份将成为
20、供方所欠债务向供方追讨。12.5 质量责任之延伸因供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需方修复受影响部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13. 货款支付13.1 一般付款条件如双方未在协议条款中专门约定,则货款支付数额及期限规定如下:每批货款支付分为两次:第一次为八成货款,即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八十(80%);第二次为该批或累计各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定义为临时质量保证金,其支付条件为:已实际使用的货物数量(需经业主指定的总承包人或使用该货物的分包人认定)超过实供货物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后,其超过80%的部份货款,按实申请、支付;供方的申请间隔期限为一(1)个月。支付期限按下述规定。每批货物交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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