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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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材料采购)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条 件 (适用于材料采购) 1. 定义 1.1 需方:指协议条款中明确的采购指定货物的一方。 1.2 供方:指根据本合同文件被需方接受、为需方生产和/或供应合同文件指定货物的企业或商号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 监理单位: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其职责是否包括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由需方单独决定,供方无权反对。 1.4 总承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方可授权总承包人行使对本采购合同的管理职责,供方无权反对。 1.5 分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或经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委托的总承包人选定的、需要使用本合同指定货物的、或与货物贮存、安装、使用等有关联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1.6 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需方委托的、供方无合理理由反对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系统测试机构。 1.7 制造商:货物及其不可分离之附件的生产厂商,不特指货物在其中加工、生产的工厂。 1.8 工厂:货物在其中得以加工、生产的场所,包含工厂地址、厂房、工具、机械设备、人力、管理等含意。 1.9 定金:需方在合同生效后、货物交付或加工、生产前支付的用以担保需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充当已付货款。 1.10 预付款:支付定金之后,货物交付之前,或主要货物交付之前,需方支付给供方用于加工、生产等费用的款项。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为已付货款。 1.11 货款:在货物交付之后,需方支付的按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的应付款项(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定金或其一部份、预付款或其一部份此时已视为货款。在合同文件中,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不论支付与否,货款支付亦可以含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意思,视上下文而定。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采购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供方向需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生产/供货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需方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需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需方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需方已接受或认可。供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需方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货期、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供货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可在采购合同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由供方提供、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等资料(以下简称供方资料),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由需供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板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标准,而不论该样板是否由供方生产或提供。 标准、规范、供方资料、及样板之间如有差异,不论四者在协议条款中如何排序,需方均有权指示供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3. 数量和单价 3.1 数量 采购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在需方确认供货完成后,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如合同货物由供方专门为需方生产(该类货物下称“订制货物”),则供方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对于非订制货物,需方若减少采购数量,则无需补偿供方任何损失;需方若增加采购数量,应根据增加数量的多少参照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与供方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需方增减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 对于订制货物,需方有权在暂定数量基础上增减百分之十五(15%),而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供方在生产或采办之前或在供货总量达到采购清单暂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时,应向需方详细了解需方实际需求数量量,否则造成的供方无法按期供应充足货物或造成供方货物积压,需方不负任何责任。 3.2 单价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货物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运输、保险、供方自行组织的货物检测试验、经销、关税、商检、国内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供方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和本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在限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费用。不论需供双方按照3.1款确定的数量与清单暂定数量差异大小,单价亦不再调整。 3.3 供方回购超供货物 如供方实际供货量(供货经需方同意并已验收交付)多于需方实际需求量百分之十(10%)以内的,则多余货物供方应按合同单价全数回购,并负责装车、运输、保险等费用。 3.4 订制货物供货数量增减超过百分之十五 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减少百分之十五(15%)以上,则超减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在议标时确定,或于发生时商定。但无论如何,补偿总额均不得超过按合同单价和超减数量计算的供货款额。 如需方确定的最终采购数量比清单暂定数量增加百分之十五(15%)以上,则超增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部份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给予适当延长供货期限,但超增部份的货物单价不变。延期的长短由双方商定。 4. 计量规则 4.1 结算数量 所有货物的数量均为交付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承包人所统计的数量,任何于生产、运输、供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合同结算数量。 4.2 计量单位 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一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 以立方米、平方米、延长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立方米”、“平方米”、“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 以公斤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性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 5. 质量标准与等级 5.1 质量标准 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第2.3款规定,此外应符合供方质量等级所指称的标准。 5.2 质量等级 对于所供货物,供方如有众多的质量等级,则应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主动标明或说明,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供方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序列中所处的级别。供方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未说明货物质量等级的,则需方有权认定货物质量等级为供方生产的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此外应符合第2.3款的规定。 5.3 样板 需要用样板来验收货物的,双方应签署样板若干件,其中需方至少保留两(2)件。双方的签署人必须在协议条款中列明,以保证签署的样板为双方所认可。 6. 货物的安全性与环保性 6.1 安全责任 供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因货物的安全问题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价款总额。 6.2 安全隐患 货物在贮存、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供方应在投标及议标时向需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贮存、安装、使用指示。如于货物交付时说明,需方有权拒收,而需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货期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 6.3 货物的环保性 用于生产货物的各种材料,其放射性和有毒气体、气味释放量必须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工程验收时,货物的环保性能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工程交付使用后至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前,亦必须通过使用者个人和使用机构的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环保标准,则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货物更换、重新施工、修复受影响部位或系统、以及对使用者健康的损害等。 7. 货物的所有权 7.1 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 供方对所供货物必须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或经销权,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有义务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在货物交付后,有第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则由此造成需方卷入产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及经济损失的,概由供方负责。需方保留一切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损失。 7.2 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 如供方所供货物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的,造成交付给需方后的货物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因此引致需方的直接损失,由供方承担;引致需方的间接损失,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 8. 供货计划 8.1 约定供货计划 供货计划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供货。 8.2 分批供货 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供方分批供货。分批次数和每一批次供货数量由需方决定,但除最后一批次外,此前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不得少于一辆运输工具所能合理承载的经济数量。在此条件下,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与时间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和供货计划合理地确定。 8.3 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 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尽早书面通知需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需方如认为供方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合同或指示供方执行需方新的供货计划。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其他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4 供货计划延迟 需方如需将供货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供方;如需将货期提前,则必须经供方同意。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只要提前一(1)个月及以上发出,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不承担责任;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仅提前一(1)个月之内发出,且计划延期在三(3)月以上,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8.5 供货计划延迟限制 如需供双方未就供货计划延迟期限签订补充协议,则需方对供货计划的延迟最长不得超过一(1)年。 8.6 供货计划提前 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 8.7 通知 双方有关货期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不少于三(3)天发出。在发出通知之前,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对方。 供方可将某一阶段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但每次发货前应履行通知义务。 8.8 需方检查供方履约情况 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供方不得反对。如供方为货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供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 9. 包装与运输 9.1 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在投标时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货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及安全责任应如同货物本身之安全性及安全责任一致。 9.2 特殊包装 特殊的包装要求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且供方在投标时未说明的,则包装方式按同类企业常规的包装标准执行。 9.3 运输方式 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运输到达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工地。需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供方视察时一致。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大型运输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需方亦不保证。 10. 货物保险 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等风险,需方概不负责。 11. 货物的验收与交付 11.1 卸车、搬运、堆放 如无特别说明,供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按需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 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供方应将运输工具停靠在距需方指定的工地出入口五十(50)米以内的地方或停靠在工地内任何适当的地方,具体位置由需方指定。 11.2 委托验收 需方可以委托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代为验收,需方的委托应采用书形式。经受委托人签收的货物方可向需方结算。 11.3 验收与拒收 验收标准将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和采购合同条件第2.3款执行。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需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接收,供方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如未于当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11.4 交付货物的更换 已交付货物在接收之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供方有义务免费更换,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货期及需方使用时间上有所延误。在双方约定的更换期限内,该类货物在退还供方之前,其损坏、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不适合试用、或一经使用即不可再用、或一经使用而改变其外观、性能的货物,在试用或使用之后不得退还供方,但属于货物质量缺陷的除外。 12. 质量保证期与质量保证金 12.1 质量保证期起计日期 如无特别说明,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需要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质量保证期限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2.2 质量保证期限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同类企业的一般性或公认的规定执行。 12.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需方可于支付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已交付的各批货物结算价款的质量保证金。 12.4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需方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仅行使保管职责,并无使其增值的责任。在质量保证期间,供方应免费为需方更换有缺陷之货物。如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之货物,需方可自行采购同等或同类货物替代,所需费用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回,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则其差额部份将成为供方所欠债务向供方追讨。 12.5 质量责任之延伸 因供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需方修复受影响部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3. 货款支付 13.1 一般付款条件 如双方未在协议条款中专门约定,则货款支付数额及期限规定如下: 每批货款支付分为两次:第一次为八成货款,即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八十(80%);第二次为该批或累计各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定义为临时质量保证金,其支付条件为:已实际使用的货物数量(需经业主指定的总承包人或使用该货物的分包人认定)超过实供货物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后,其超过80%的部份货款,按实申请、支付;供方的申请间隔期限为一(1)个月。支付期限按下述规定。 每批货物交付后,由供方向需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详细说明交付货物的日期、品种、规格、数量、价款及需方或其受委托人验收证明文件等。需方于收到供方付款申请之日起十四(14)天内,将本批货物应付款项支付供方。 如单批货物价款少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则需方可以不再为此批货物单独办理付款手续。如供方将多批货物汇总作一次付款申请,则付款申请应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之后。 八成货款的付款数额为其结算数额乘以百分之八十(80%)再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定金(如有)或一部份定金、预付款(如有)或一部份预付款后的余额,需方将以志明供方正式名称的转帐支票支付供方,而不论供方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入帐。供方在取得需方转帐支票时应向需方提供销售发票,但供方的发票金额应不扣除质量保证金。需方将向供方开具质量保证金收据,该收据将于需方支付质量保证金或其余额时收回。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供方可向需方提出付款申请。需方将于收到付款申请后十四(14)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 13.2 付款地点 如无特殊说明,付款地点为需方办公地址。 13.3 债权抵销 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销供方按本合同和其他有效合同应付给需方的任何款项。 14. 货物检测 14.1 约定检测 货物检测的方式、费用按供货清单中规定的项目、内容执行或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 14.2 未约定检测 如上述两个文件中未有规定,而需方要求检测的,则按下述条款执行: 检测项目由需方按货物的性质决定,供方无权反对。 检测机构由需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需供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供方可以提出合理的反对,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检测适用的标准、规范按第2.3条执行。 14.3 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之收费标准应经需供双方认可。 如检测结果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亦不免除供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如检测结果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因检测工作耽误的货期应作相应顺延。 15. 货物使用说明、培训及售后服务 15.1 使用说明 供方应于货物交付后使用前向需方免费提供中文版本的货物使用说明书,详细阐述现场加工、施工、使用需注意的事项。 15.2 培训 如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及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培训,培训费用由供方承担。 15.3 售后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使用故障,供方应在四十八(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 供方未履行上述条款,需方将随即发出书面通知,以传真和挂号邮件的方式通知对方。自传真发出后的四十八(48)小时内未能响应及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的,需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使用故障。 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售后服务按供方承诺执行。 15.4 无需说明书或培训 对于普通货物无需介绍使用说明或提供培训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 16. 双方责任 16.1 需方责任 16.1.1 对供方提出的书面要求或通知,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给予答复。 16.1.2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审批供方的付款申请,并付款。 16.1.3 在首批货物到达之前,为供方指定货物堆放场地或介绍验收人员及其职权;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应安排好卸车人员。 16.1.4 由需方安排卸车的,卸车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卸车,不得拖延。 16.1.5 选择独立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时,通知供方到场监督。 16.1.6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需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装运地点验货。 16.2 供方责任 16.2.1 供方需按供货计划供应货物,过早送到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或给予堆放场地但不办理接收手续。 16.2.2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应通知需方到达装运地点验货;对于付款期限以发货日期起计,而供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则该笔货款支付期限将自货物交付之次日起计。 16.2.3 货物到达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通知需方。 16.2.4 在交货地点,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需方验收货物。 16.2.5 供方如无卸车责任而自行卸车的,则由供方承担货物损坏风险。 16.2.6 供方应对需方仓储条件提供意见,并指导需方堆放货物,以免货物储存期间受损。 17. 合同转让与分供 17.1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 17.2 分供 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合同货物交由其他厂商生产,亦不得交由供方的其他工厂生产。 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合同货物。 18. 违约责任 18.1 付款延误 18.1.1 合同规定有定金支付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 18.1.2 合同规定有预付款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 18.1.3 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供方应得数额之货款,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供方应得数额货款扣减应分摊充任货款的定金和/或预付款后,以每天千分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或下一批货物之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供方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8.1.4 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质量保证金之余额,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保证金余额以每天千分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18.1.5 付款日期为供方领受付款凭证(支票、汇票等)、或双方约定以债权抵销货款时债权转移之日期。如在需方通知供方领取付款凭证后,而供方未能及时领取付款凭证,则造成付款延误的责任由供方承担。 18.2 货期延误 18.2.1 因供方责任造成货期延误的,供方应按该批货物价款以每天百分之一(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或按该批货物价款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计算赔偿金再加需方及总承包人因此受分包人索赔的损失赔偿需方。 18.2.2 如货期延误严重(任一批货物货期延误达该批货期的百分之五十(50%),或累计导致总货期延误达百分之三十(30%)),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供方应将需方所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还需方,此外按18.2.1款规定赔偿需方损失。 18.2.3 货期截止日期为供方交付、需方接收货物之日期。如供方按需方要求供货而需方未能按期验收货物,则由此造成货期延误的责任由需方承担。 18.2.4 需方按11.4款验收货物,而后发现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数量超过该批货物百分之五(5%)的,如供方更换货物时间超过七(7)天,则超过的天数视为该批货物货期延误的时间,需方有权按上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 18.3 质量缺陷 18.3.1 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供方运输、保险等损失由供方承担;造成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 18.3.2 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可以与供方约定折价接收,但供方必须明示该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及货物的潜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最终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8.3.3 如双方在货物折价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按前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质量责任或货期延误责任。 18.4 供货数量不足 18.4.1 供方每批供货数量应不少于计划数量的百分之八十(80%),缺额部份应在随后供货批次中尽早补足。不足百分之八十(80%)的,需方有权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 18.4.2 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如货物总量仍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供货数量,则缺额部份应于七(7)天内补足;如不能于七(7)天内补足,则需方有权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 18.5 合同转让与分供 18.5.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需方有权选择: 要求供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 终止本合同。 需方终止合同后,供方应将需方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还需方,并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 18.5.2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供方有权选择: 要求需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 终止本合同。 供方终止合同后,需方应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赔偿供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赔偿可于需方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 18.5.3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合同货物交由另一厂商或工厂加工、生产,则需方有权拒绝该厂货物。如供方向需方证明该厂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需方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接受该厂货物。货物质量的检测、评定等费用概由供方承担,且不论货物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18.5.4 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而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合同货物时,需方的权利和供方的义务同18.5.3项。 18.5.5 因供方违反17.2款规定导致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 18.6 不履行合同 18.6.1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的赔偿金。如需方已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则赔偿金在定金和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 18.6.2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如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实际终止合同之日止计算的时间短于合同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货交付之日止)三分之一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的赔偿金;长于三分之一(1/3)的,应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基础上再按超过三分之一(1/3)的时间占合同货期的比例计取赔偿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 18.6.3 合同终止之前已部份履行的,按合同规定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结算;未履行的部份,适用于上述两款计算赔偿金。 18.7 不可抗力 18.7.1 不可抗力包括: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暴雨、暴雪等; 突发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爆炸事件、戒严等; 不可预见的人为灾难:核辐射、爆炸、飞行器坠落、沉船、陆地重大交通事故等。 18.7.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时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3)天内书面告知对方,同时需附有政府机关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一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 18.7.3 发生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双方应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合同,如未能尽全力或怠于继续履行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在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时拥有决定权。 18.7.4 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要受影响的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则另一方应同意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四(14)天内结算互负债务,不计孳息。只能部份履行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8.8 所有权责任 供方违反7.1及7.2款规定,按下述条款执行: 18.8.1 导致需方涉入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法院受理、审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需方由此发生的额外支出)由供方承担。 18.8.2 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使用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 18.8.3 导致需方所有权被剥夺的,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及市场利息,此外按18.6.2项计取直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赔偿需方损失。 19. 仲裁 19.1 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需方与供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促裁。仲裁的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2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 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成前、或需方终止合同前、或供方放弃本合同前进行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一方须遵从及继续遵从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及原则作出的任何与受仲裁问题有关的要求,直至仲裁人有所裁决为止。 20. 合同效力 20.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供方履行完成质量保证期内责任,需方付讫剩余质量保证金后自行终止。 20.2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4)份,其中正本两(2)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1)份;副本两(2)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1)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CC/1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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