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6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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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6篇范文】 {目 录} 1.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持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将全面从严要求落到实处 2. 2024年党纪学习党课讲稿5090字范文 3.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细学法规,重在落实 4.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4510字范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 5.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2770字范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6.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6400字范文:深入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以实干实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持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将全面从严要求落到实处 同志们: 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其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学纪、 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以严明纪律护航党的事业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不敢腐、 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 不敢、不能、不想,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不敢”是前提,侧重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提高腐败成本,消除侥幸心理,巩固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让党员、干部从害怕被查处的“不敢”走向敬畏党和人民、敬畏党纪国法的“不敢”;“不能”是关键,侧重通过改革和治理创新压缩腐败现象生存土壤,用织密织细的“笼子”关住权力,压减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让意欲腐败者无机可乘; “不想”是根本,侧重通过改造主观世界达到“内无妄思, 外无妄动”,坚守“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的从政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对那些充满诱惑、可能掉入陷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形成条件反射般的免疫力,让人从思想源头上与贪腐之念绝缘。今天,结合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我们就讲解一下党纪学习教育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是从严治党的核心和关键。 一、为什么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关键在制度建立和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一)从党的历史经脸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党的治本之兼 十八大之前,从严治党把重点放在严惩关键少数上,缺点是没有用纪律管住多数,所以过去的腐败问题就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以前从严治党使用法律而不是党纪, 是把党的管理标准降低了,于是就出现了某个单位的同志只要不犯法不违法就没人管的现象,所以要完善党规党纪。严明纪律首先就是要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中央八项规定突出出来,要管全党治全党。以《准则》为例,2015 年修订的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前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管领导干部极少数的,十八大以后就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新的法规制度、 完善修订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落实,基本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基础性、综合性和专门性党内制度并存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2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23 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制度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逐步构建起“不能腐”的有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从现实面临的问题看,当前主要的挑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记者招待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人,处分厅局级干部*万多人、县处级干部**万多人。这反映出一个什么问题?就是党员干部中,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以我们当前对于四风问题的反弹回潮绝不能忽视,要继续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去抓、认真去管。 (三)从将来面临的风险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这三个“前所未有”是对中国发展大势的深刻把握,是基于中国发展历史方位的重大判断。但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十九大上强调: “全党要清醒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懦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外,必须严明纪律和规矩。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靠觉悟不够,必须靠严格落实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抓好纪律建设的根本抓手和重要遵循。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解读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9800多万党员和2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世界第一大党,无章无法的管理培养锻炼不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队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从它的制定修改完善的历史经纬,可以看到我们党从严加强自身建设的初心和决心。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纪律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第一代: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我们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纪检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新路子”的要求下,1988年3月中央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将十三大至十四大期间中央要制定的若干部单项处分规定进行整合。经过9年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1997年2月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主要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经济类、侵犯党员权利类、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类纪律, 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第二代: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加速推进的国企改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试行” 的《条例》进行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系统提出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规定。这次修订的最大特点是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执行近7年的经验, 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炼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同时,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 第三代:十八大之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实践中纪律被赋予了更加突出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靠严明纪律”。 与此同时,2003年制定的《条例》因历史局限性无法有效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 将党的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之前的版本,不同程度地存在纪法不分、纪言纪语与法言法语重合问题,党纪处分与刑事处罚的界限较为模糊,这导致在实践中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为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情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纪律必须严于国家法律,纪律必须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最大爱护,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再次深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即制定党规党纪,不是为了简单地进行管理和约束,而是要实现管理与保护相结合、监督与激励相结合,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四代: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第三次修订的《条例》, 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此次修订有其特定的原因。从大的环境来说,一方面, 党的十九大后继续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使命引领相结合,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等。 在理论层面,是为了体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在实践层面, 2015年以来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新时代党的建设也面临新的突出问题,如何将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并提出应对新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迫切要求对之前的《条例》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再次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第五代:就是我们现在刚刚看到的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条例》,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本次《条例》修订后共158条,新增16条,修改76条,全文约22256字。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现行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由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至第五章)构成,规定党纪处分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如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处分种类、适用范围等。 第二板块由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至第十一章)构成,规定了对于违反党的六大纪律的情形以及处分规定,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 第三板块由第三编附则构成,包括其他说明事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三)六大纪律及相关纪律禁区 我们今天着重讲一下第二板块的2023年修订的主要亮点:现行的《条例》依然是三编十一章,主要包括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由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至第五章、1-48条)构成,规定党纪处分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 如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处分种类、适用范围等。 第二板块由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至第十一章、49-154条) 构成,规定了对于违反党的六大纪律的情形以及处分规定, 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等。 第三板块由第三编附则构成(155T58条),包括其他说明事项、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 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条例》 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更加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 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 《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1.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主要体现在《条例》总则中第1条在“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前增加“理论”两个字,第2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3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2.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比如,在政治纪律中第56条中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3.落实党的二十大相关决策部署。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四部分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进行了部署,《条例》在总则第3条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新增一条(第57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 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4.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条例》在第54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婚第55条关于“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指出“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拓展】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严惩“政治骗子”和政治据客。“政治骗子”指自称系领导干部亲友、同学、秘书、智囊等特殊关系,其真实身份大多没有正当职业、以招摇撞骗为业的骗子。从近年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多名落马的领导干部均被指出存在结交“政治骗子”的情况,他们在“政治骗子”身上投资下注,可等来的并不是所谓“投资回报”和“美好前程”,而是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典型案例】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某某热衷投机钻营,从参加工作开始,便处心积虑寻找一切机会搞政治攀附。在畸形的权欲驱使下,他醉心于旁门左道, 甚至迷信政治骗子,2003年起,他便和一位谎称自己为领导身边智囊的李某频繁来往,为李某在干部选拔、工程项目等方面取了大量利益,而其实李某不过是一名中专生,却成功蒙骗了他20年。2021年10月,傅某某被立案审查调查。2022 年3月,傅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2年9月,傅某某因受贿、徇私枉法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增写相应处分条款。比如,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典型案例】2023 年5月19日落马的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于同年11月被开除党籍。中纪委网站显示,周清玉还曾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通报指出,周清玉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条例》第52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70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 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第2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第4条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 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1.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比如,“新官不理旧账”在党纪上如何处理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这次《条例》作出了正面的回应,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在工作纪律第130条中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 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2023年5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 杂志刊文披露,2022年初,柳州市柳南区纪委监委收到廉情监督员反映,添翼种养专业合作社通过招商引资与龙汉岭林场在2019年初达成协议,双方合作共建4400亩的竹笋种植基地,但竹苗已经种植下去,正式合同却签不下来,导致引入资金技术受阻。 顺着项目规划、推动、落实开展全链条监督,发现问题根源在于该区自然资源局推诿扯皮“新官不理旧账”。由于行政区域划分、机构改革等原因,2019年5月后龙汉岭林场归属柳南区自然资源局管辖,但该区自然资源局对林场归属前的项目漠视不理、一拖再拖,甚至在柳南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项目推进后,仍消极应对、工作滞后。 为何会对“旧账”敷衍塞责?经过调查,究其原因在于“新官”缺乏担当精神,有严重的思想包袱,担心多做多错, 加之在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后与其他部门沟通衔接不畅,导致畏难情绪滋生,企图将该问题一拖了之。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柳州市纪委监委指导柳南区纪委监委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首先约谈该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扭转其思维方式,增强其政治意识,同时向该局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作风,推动螺蛎粉原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切实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那么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就有了处理的政策依据了。 2.坚持管理上全周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细节: 1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精神,在《条例》总则第5条中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原来《条例》中第一种形态除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外, 只有“约谈函询”一种手段。将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严重违纪涉嫌犯晕追究刑事责任”, 表述更为精准到位,体现执纪执法贯通理念。 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 《条例》第106条是新增的一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条例》第153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主要体现在两个修改细节: 1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 《条例》第142条与修改前《条例》表述相比,大家可以观察,第一、二款文字内容前少了特定的主语”党员领导干部”,这表明该条内容针对的是全体党员,所修改后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第109条、 第111条)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第104条),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第107条)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第一百零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 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1.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 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131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着眼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新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134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 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135条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系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139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143条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第126条第五款)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第124条)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 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第122条)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2.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新增第85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同时,充实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 违规谋利行为(第86条)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另外,将“安置复转军人”改为“安置退役军人”(第86条),也更加符合军队现行退役政策的实际。 在党员受到处理后的使用方面,《条例》也进行了细化, 第10条在“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后加上了“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表述,在干部的使用方面更加严格。 1.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 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促进党员正确立身做事、 积极担当作为。 《条例》第19条在原来基础上,新增“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诚勉, 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另外,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第137条为新增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撇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鲜明特点。 《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第3条)、“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第2条)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廖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2.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特别强调“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第94条),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第114 条)、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第119条),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第118条)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第98条)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关于出国(境)管理问题,《条例》也作出了修订,第91条修改了处置方式,同时新增“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 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并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前加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这表明即便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但是已经出现严重的损害,也要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第132条新增加第(三)(四)(五)款:(三) 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稿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 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1.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第150条)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条例》新增第133条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 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这些精神主要体现在第四章的修订内容中。 1.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第30条) 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条例》第30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 2.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11条),原来只是要求“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不强调“撤销其党外职务”;同时,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5条)。 《条例》第28条为新增的一条,主要就是阐述这一理念: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第11条新增内容: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14条新增内容: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 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条例》第41条也为新增:“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3.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相应内容。主要包括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第17条)、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第20条)、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第21条)、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第26条)、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第42条)、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处理(第43条)、拒绝作证或虚假作证处置(第80条)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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