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绿化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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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程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 签约甲方: 签约乙方: 签约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 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E—Mail: E—Mail: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一)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甲方:指发包人。 1.2. 甲方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3. 乙方:指承包人。 1.4.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乙方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承担本工程图纸设计的法人组织 1.6. 监理单位: 指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7. 总监: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1.8.工程:指甲方、乙方在招标、合同中约定承包的工程项目。 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1.1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图纸及样板: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工程内容: 2.4. 绿化面积: 2.5. 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三通一平,场地标高由甲、乙、监理三方现场测定;其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3.工程承包范围 3.1. 承包范围 3.1.1.乙方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即完成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单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量。 3.2.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3. 本工程由中标单位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3.4. 乙方对乙方总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乙方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4.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4.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4.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江苏省及淮安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4.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江苏省及淮安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技术操作细则。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操作细则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同文件和施工技术操作细则要求严格者为准。 5.图纸 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向乙方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各肆套(包括向甲方提供的三套竣工图所需图纸),或另行约定交付图纸计划。 5.2.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复制、查阅、摘抄第三人。 6.工程监理 6 .1.甲方委托 公司为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监理代表 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6.2.甲方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6.3.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发包合同;(2)费用的增加;(3)工程的延期;(4)发布变更指令;(5)所有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6)发布开工令,超出一周以上的暂停施工或复工令;(7)索赔的支付。对上述内容凭甲方书面授权书执行。 6.4.监理工程师给乙方或其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示,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7.甲方代表 7.1. 甲方委派 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 7.2. 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未注明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权利和义务。 7.3. 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或乙方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书面申告后3日内,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告的视作认可甲方指令。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5.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项目经理(建造师)或乙方代表 姓名: ,职务: 证号: 8.1.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8.1.1 合同签订时,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原件交当地建设管理部门保管, 项 目完工后方可归还乙方; 8.1.2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报淮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1.3 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更换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同等条件(如资质同等、业绩相近)。 8.1.4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5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工程例会必须请假。如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甲方同意违反上述规定,凡无故缺席一日或无故缺席一次例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如一周有二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10天无故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对项目部的要求 8.2.1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主要管理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报淮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2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管理人,每周不少于5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凡无故缺席一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整。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项目经理(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上班时间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8.2.3 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更换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并且与原岗位的管理人员具有同等条件,(如资质同等、业绩相近)。 8.2.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任何分包人调离不称职或甲方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甲方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人。 8.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4.项目经理(建造师)依据合同、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8.5.项目经理(建造师)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项目经理(建造师)方可易人,并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9.甲方工作及职责 9.1.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9.2. 开工前十天由甲方和监理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9.3. 开工前十天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具体时间由甲方组织落实)。 9.4. 甲方负责将场区道路由城市主干道通至标区口;乙方自行修建并保养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并承担全部费用(其费用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计入工程总价)。 9.5. 根据销售和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元违约金,并限时完成指令。 9.6.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9.7.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10. 甲方权利及相关约定: 9.10.1 对于乙方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 的行为,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情节严 重的可责令乙方停工直至终止合同。 9.10.2 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 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乙方应 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外)直到甲方签发恢 复履行的书面通知。如因此对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具 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10. 乙方工作及职责 10.1.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10.2.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 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10.3.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0.4. 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涉及到的所有交通、环卫、 市容、施工噪声及劳务用工管理等各项应乙方办理的手续及费用, 均由乙方办理和承担,在可能情况下甲方给予协助。施工过程中乙 方做好与市容、环保、交通、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和周边居民(居 民方面主要指夜间施工噪音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植物的采购、种植、养护,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控 制,确保工程达到合同标准,对植物成活负有全责,期间引起的质量 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所有损失费用。 10.6.乙方应按国家或淮安市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所需全部 费用,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0.7.本工程在甲方未验收、接管之前,乙方对已完工程、成品等有负责看 管、保护的责任,即有成品保护的责任,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受 损,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10.8.乙方应在进场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并按甲方 审核后的计划执行,但是甲方对进度予以确认和修改,并不免除乙方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其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乙方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10.9.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监理方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每周、每 月向甲方提交当期完成工程量报告及当期技术资料、下期进度计划等 文件。 10.10.乙方已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土质、 地质状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 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 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 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配合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 响。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 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保 证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10.11.乙方应当进行图纸审查,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图纸的明显错误, 例如相关尺寸规格、标高、数量、技术参数等的不一致,各专业图纸 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同一空间部位、同一事项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乃至漏 项,乙方应当在收到图纸后七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指 令执行。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报告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 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2.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 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10.13.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 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天清除一次 残留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 10.14.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 停工。乙方须按本协议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10.15.本工程所需的苗木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事 先确认的标准采购。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在种植或使用前,须经甲方初 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种植或铺设, 因此而导致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 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并承担其费用。 10.17.乙方必须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将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并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报告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 款。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不视为甲方提 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除非乙方有证据能够证明 是甲方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0.18.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 五套,竣工图电子磁盘一份。 10.19.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 施工员,安全负责人,预算员,资料员,质检员。 以上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施工资历、经验在乙方进场前报甲方备案。 10.20.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 程范围, 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 完成用合格的人员(甲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 1天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a.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 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 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积极 执行甲方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者。 10.21.在养护期内,乙方有对本绿化工程植物保证成活且生长正常的责 任。 10.2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呈报苗木养护方案及保护措施, 该养护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的,乙方须按该养护方案、保护措施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进行绿化养护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 对养护方案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 10.23.养护期内乙方每月应做好苗木的养护纪录,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苗木 养护档案。并于本合同解除时,将该养护纪录及档案移交甲方。 10.24.乙方对苗木养护所使用的农药、气剂等须保证对他人及动物无伤害, 如因乙方所使用的农药、气剂造成他人或动物受到伤害,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 10.25.在养护期内,乙方应保证各种苗木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折枝或严 重病虫害现象。 10.26.乙方在养护期内免费给甲方物业提供各种苗木的栽培、养护、修剪 等技术培训,提供育苗护树的参考资料。 10.27. 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其他管理人员被甲方驱逐,乙方一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项目经理(建造师)被甲方驱逐达3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乙方每一人次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10.28. 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等问题,并做好综合工作安排。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9. 乙方必须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0.30.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如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给予乙方5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0.31.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0.3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3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34. 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0.35.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10.36.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知会甲方、文物局和公安局,否则责任自负。 10.37.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破坏方承担。 10.38. 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署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10.39.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40.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等非计划内施工,并按甲方指令时限完成。 10.41.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0.4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按甲方规定时间将遗留的建筑材料、设备、用具、办公生活设施、生产生活垃圾等清理现场;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甲方要求拆除乙方的临时设施、临时围墙、临时道路,及时清理外运各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其费用已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计入工程总价,否则,若乙方不按期执行,甲方可代为清理,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0.43. 乙方负责标段内厕所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10.44. 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乙方自理。 10.45.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乙方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10.4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10.47. 乙方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 10.48. 负责施工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根据具体需要向甲方和监理各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及所需相应办公设施。 10.49. 每周累计八小时之内的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乙方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10.50. 竣工后的场地,乙方有责任将该场地内,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 10.51. 乙方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甲方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10.5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0.53. 乙方接到甲方或监理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3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元,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 10.54.相关措施费用:临时用水电、降排水、支护等施工措施的,施工单位现场勘察后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无论现场发生如何变化,也无论乙方投标时是否考虑齐全,今后一律不作调整;乙方自行考虑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安全防护,并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计入工程总价。 11.工期管理 11.1. 开、竣工日期:20 年 月——20 年 月,总工期为 日历天。 11.2.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11.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4. 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如下列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a. 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b. 甲方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图纸; c. 因甲方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d. 因甲方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e.在关键线路上甲方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1%以上者; 11.5. 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 11.6. 合同总价已包括必须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竣工之日前完成。以后补偿加班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11.7.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期延误时,每延期1天,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 11.8.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 12.工程质量 12.1. 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符合国家、地方质量验收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12.2. 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总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等,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2.3. 植物选型要求: 12.3.1.乔木必须为保持原有自然树形的苗木,不得经过抹头等重截处 理, 要求树形自己挺直优美,无明显树节。 12.3.2.灌木高度一致长势整齐。 12.3.3.需提供草坪品种资料需经甲方确认。 12.3.4.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的苗木规格进行选型,所有苗木都必须经甲方 认可。 12.3.5.如同一树种有多种花色的,颜色需经甲方确认。 12.3.6.苗木的树型均以甲方实拍的照片为准。 12.4.施工要求: 12.4.1.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为具有苗木施工经验的施 工队伍,了解植物特性,熟悉施工过程。 12.4.2.种植穴和种植槽挖掘前,了解有关地下管线和隐蔽物的埋设情况, 根据图纸进行准确放线。种植穴和种植槽的大小根据苗木根系和土 球情况等来定,垂直下挖,上下口对齐。挖槽后应施腐熟的有机肥 作为基肥。 12.4.3.为保证树木成活,高大乔木要求带土索施工,土索直径大小根据乔 木胸径和实际情况定。控制修剪量,具有明显主干的高大乔木应保持 原有树形,仅做适当疏枝。无明显主干的植物保持原有树形。 12.4.4.必须保证植物的成活率为100%。 12.4.5.施工现场必须保证对已完工作成品的保护。 13.检查和返工 13.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13.2. 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13.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或监理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如果发现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2.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4.7. 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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