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开化隧道灯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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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公路段隧道照明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开化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 方坤平 委托代理人 邱庆生 联系人 汪红建 通讯地址 开化县江滨中路6号 电话 0570-6016167 传真 6013926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李强 委托代理人 潘志刚 联系人 潘志刚 通讯地址 杭州市莫干山路807号 电话 0571-88066167 传真 88053707 电子邮箱 Hzpzg1976@ 开户银行 工行武林支行 账号 1202021219900161797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G205浙江段干线公路改造示范工程隧道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3 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4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 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6 年 ,自 2013年 8 月 1 日 始,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止。 2.2本项目的供货期为 30天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2013 年 8月 1 日 ;终止日为 2019 年 7月 31日 ,效益分享期为 6年 。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图)及实际用能情况,会同甲方已经进行的节能方案设计,并提交了方案。 3.2 项目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负责灯具供货,甲方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灯具更换工作。本项目隧道包括:钱江源1号隧道、钱江源2号隧道、钱江源3号隧道、钱江源4号隧道、岭里隧道、仰尖塘隧道、高岭隧道、坑口隧道、石敦山隧道、桑淤岭隧道,共10条隧道。根据设计图纸及设计院项目设计师确认,本项目LED灯不采用调光技术,即不配置调光电源。 表1 灯具选型表 灯具选型 原灯具 标称功率W 数量(盏) 替换灯具 标称功率W 数量(盏) 1 高压钠灯 400 396 LED隧道灯 175 396 2 高压钠灯 250 156 LED隧道灯 100 156 3 高压钠灯 100 460 LED隧道灯 70 460 合计LED灯具数量(盏1) 1012 3.3 验收:施工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乙方配合。 (a) 验收规范:参照项目设计图纸。 (b) 项目验收,双方在 《LED照明灯工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工程验收单》 (附件)上签字盖章视为项目验收通过。 第4节 项目节能量确定: 4.1传统照明耗能确定 根据业主方提供的数据,上述隧道照明2012年度耗电123.5万度,支付电费111.15万元。 4.2 LED耗能确定(详见表2) 表2 LED照明耗能表 序号 替换灯具 功率(W) 实际功率(W) 数量(只) 亮灯时间 年耗电能(kWh) 电价(元/kWh) 年耗电费(元) (天/年) (小时/天) 1 LED隧道灯(E) 175 175 198 365 8 101178 0.9 91060.2 LED隧道灯(F) 175 175 198 365 2 25294.5 0.9 22765.05 2 LED隧道灯(E) 100 100 78 365 8 22776 0.9 20498.4 LED隧道灯(F) 100 100 78 365 2 5694 0.9 5124.6 3 LED隧道灯(A) 70 70 230 365 24 141036 0.9 126932.4 LED隧道灯(B) 70 70 230 365 20 117530 0.9 105777 合计年耗电能(kWh) 413508.5 合计年耗电费(元) 372157.65 4.3节能量确定(详见表3) 表3 项目节能效益计算表 ①传统照明耗能 (万度) ②LED照明耗能 (万度) ③传统照明耗电费 (万元) ④LED照明耗电费 (万元) 123.5 41.35 111.15 37.21 ⑤项目节电量(万度) 82.15 ⑥项目节电费(万元) 73.94 ⑦项目6年节电费(万元) 443.64 备注 1 计算公式: ⑤ = ① - ②;⑥ = ③ - ④;⑦ =(③ - ④)*6 2数据采用:①②③④分别参照表2和表3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效益款项支付比例:合同期内,乙方分享 75%的项目节能效益。每年平均分享,具体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每年乙方分享每年项目年节电费的75%;计55.56万元,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共分享6年,每年结算1次,按年平均支付。 5.2 节能效益款项支付方式: (a)支付时间:甲乙双方以年为周期,共6年。甲方应当在支付日前,将当年节能分享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相应发票,遇节假日顺延。 (b)支付金额:依据“表3”中“项目节电费”及“5.1”中分享比例计算出支付金额,具体如下: 表4 节能效益支付表 时间 甲方支付金额(万元) 第1结算年:2013年12月底前 55.56 第2结算年:2014年9月底前 55.56 第3结算年:2015年9月底前 55.56 第4结算年:2016年9月底前 55.56 第5结算年:2017年9月底前 55.56 第6结算年:2018年9月底前 55.56 合计 333.36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帮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6.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负责拆除原照明系统,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4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6.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确认节能量。 6.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6.7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6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6.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6.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6.15其他: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改造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供货,配合完成调试以及维护。乙方承诺,本项目管理期为6年,6年内本项目供货的LED灯具如有因灯具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灭灯等故障,乙方负责免费更新,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且年更换维修率不得超过5%。所有因灯具质量原因造成的更换或者维修,相应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负责更换施工。 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3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7.5乙方供货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在4小时响应,72小时完成相关检查或设备更换。 7.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9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节能项目申报,负责提供相应资料、数据等甲方需要的文件。 7.10其他: /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8.2本项目为固定分享收益,即不论甲方运营模式(亮灯时间)发生任意变动,节能收益均按合同第四节中规定执行。 8.3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5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该行为不影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款项金额及时间。 第9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乙方保留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项目财产清单祥见表5)的所有权。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表5 项目财产清单 产品名称 标称功率(W) 数量(只) LED隧道灯 175 396 LED隧道灯 100 156 LED隧道灯 70 460 1012 9.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乙 方承担。 9.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在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下。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最终归属。 9.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运营后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项目运营前的风险负担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5‰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虚假的用电量数据、拒不配合乙方核实节能量、恶意损坏项目财产或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处分或在项目财产上设置担保物权等)或连续拖欠乙方款项一期以上的,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甲方如要求提前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甲方需一次性结算并支付清剩余全部节能费。 10.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4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合同解除 12.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合同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6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2.4当乙方延误项目供货期限达 60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2.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得到纠正。 12.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a)节能项目竣工前,如乙方拟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b)节能项目竣工后,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予同意。 (c)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依据本合同而产生的节能效益分配权予以质押。 第14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4.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4.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5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5.1甲方: 15.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本合同有关商业内容保密 15.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本项目的所有参与人员 15.1.3保密期限: 6年 15.1.4泄密责任: 因甲方泄密造成对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损失赔偿。 15.2乙方: 15.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5.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 15.2.3保密期限: / 15.2.4泄密责任: / 第16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万同意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 /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17节保险及履约担保 17.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7.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17.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证额不低于 / 万元的银行保函以保证甲方诚实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保证期限为保函出具之日直至本合同期限届满。 第18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 第19节 费用的分担 19.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9.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9.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 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20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20.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20.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0.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铃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20.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20.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肆 份。 20.7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2013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开化县公路管理段 乙方(盖章):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807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0571-880573707 . 第 9 页 共 9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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