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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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Contract No.: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征询 服务协议 Consultancy Service Contract For Proje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orks 项目名称: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委托人: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法利征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上海 签订日期:2023年11月 目 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协议书 3 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协议条款 7 协议附件 14 附件一:服务范围 14 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16 附件三:报酬和支付 17 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18 服务通用条件 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 法利征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以致完全符合业主验收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提供开工前期筹备、招投标文献编制、组织招标活动、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环保控制、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事项管理活动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下称“协议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批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1.2. 业主: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3. 工程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0721号地块; 1.4. 建筑面积: 约21900平方米; 1.5. 工程投资: 暂估人民币20230万元。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乙方向业主履行项目管理协议的常务代表,负责本项目从施工前准备、方案和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施工招标、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营、竣工验收、移交、总结、财务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甲方批准且乐意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协议价款给付义务。具体服务范围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目的 3.1 工程建设周期:17个月; 3.2 工程质量目的:合格; 3.3 工程投资总额:2亿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管理酬金 5.1 项目管理酬金固定总额为总计3,293,829人民币(含税)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双方负责人员 6.1 甲方指定的代表为: ; 6.2 乙方指定的负责人为:谈晓东 第六条 组成协议的文献及解释顺序 8.1 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文献组成;假如构成本协议的文献之间存在任何矛盾或不一致,应遵循下述顺序进行解释(以如下顺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1) 补充协议; 2) 协议书; 3) 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协议条款 4) 本协议附件; 附件一 - 委托工程管理服务范围; 附件二 - 甲方提供的职工、设备、设施和其别人员的服务; 附件三 - 报酬和支付; 附件四 - 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5) 通用服务条款 8.2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主题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应替代先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的一切书面或口头的通讯、意向、陈述或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可以并必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8.3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以规定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够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词语定义 除本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应与《项目管理协议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双方的重要义务 9.1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中约定服务范围全面、完整的履行本协议。 9.2 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受委托人支付本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协议生效 9.1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9.2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签署页] 委托人: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 法利征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Chop ) (Chop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Leg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Leg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委托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表人: (签章) Authorized Agent : (Signature) Authorized Agent : (Signature) 电 话: 电 话: Telephone: Telephone: 电 传: 电 传: Fax: Fa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Account Bank: Account Bank: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Account No.: Account No.: 地址: 地址: Company Address: Company Address: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Zip Code: Zip Code: 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协议条款 一、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协议中具有下列定义: 2.1. “项目”: 是指协议中约定的,乙方为之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 2.2. “服务”: 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或依照本协议所约定应当履行的所有协议义务。 2.3. “工程”: 是指为完毕项目所实行的永久性工程,涉及提供应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2.4. “甲方”: 是本协议中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2.5. “乙方”: 是本协议中所指的、受甲方聘用并为其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一般指项目管理公司。 2.6. “第三方”: 是指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法人实体,涉及但不限于任何承包商,分包商(若有)或供应商。 2.7. “相关协议书”: 是指为本项目建设之目的,与本协议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本协议任意一方当事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协议书。 2.8. “日”: 是指从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2.9.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10. “小时或天”: 是指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二、 乙方的义务 3.1. 服务范围。 乙方应积极全面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直至项目经业主竣工验收之日止,并根据本协议书及附件A约定事项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 3.2. 乙方应按下列规定尽职尽责地行使职权: 2.3.1. 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月内向甲方报送本项目计划方案与实行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内容编制应当符合项目建设所有规定、合理性、适当性、完整性、客观性、可行性。 2.3.2. 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当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所发布部门规章规定,并符合协议规定的履行规定。 2.3.3. 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认为也许出现对项目建设目的有影响或重大影响的任何事项,,应当立即且无条件的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当涉及解决途径,具体说明该类事项也许对项目建设导致的影响,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严格执行。乙方应当采用一切合理利于项目建设的措施。 2.3.4. 乙方应根据操作同类项目的管理经验,充足运用合理管理技能,为项目建设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乙方在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当自主完毕且符合协议规定的规定,不得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实行有影响协议目的实现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方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2.3.5.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行使权利期间,应当充足尊重甲方的意见,但甲方的意见具有形式或实质影响协议目的实现,乙方应当提出不适当的事项部分并提出解决方案。严格按甲方的规定及本协议规定,以实现协议目的为前提,积极管理设计、勘察单位、招标机构、财务投资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及其他与实行本项目所需人员的协调关系,本条的协调范围还应当涉及对协议阶段的协调。 2.3.6.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或提供的报告、建议书或其他文献资料,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合理指示编制而成,具有符合其用途的格式和内容,以适当方式传达给甲方。 2.3.7.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组织所发布的规则、职业守则等规范性文献所规定的事项。 3.3. 根据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书的授权或规定,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乙方应: 5.1.1. 严格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书约定的方式与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甲方随时授予的其他委托事项,但前述委托事项应当与实现该工程项目目的有关。 5.1.2. 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权利决定或解决某项事项时,其立场应当是基于公证原则,依据其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实行任何形式的方式影响甲方实现协议目的。 5.1.3. 在变更任何第三方义务、证明第三方权利时,对于也许对工期、工程造价和或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如费用的增减、工期的延长、质量标准的减少、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等),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5.1.4. 乙方应当向甲方编制项目施工组织架构大纲、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管理制度、采购制度、各分包商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3.4. 甲方的财产 乙方凡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或不动产,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在使用前述由甲方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应当采用合理使用方式,不得实行损害或损毁使用方式。当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完毕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的将前述由甲方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移交与甲方,移交前,乙方应当保证其功能的完整性。 三、 委托人的义务 4.1. 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周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对项目的任何特殊规定、项目联系人,以便乙方可以及时、准确的报送本项目方案。 4.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甲方能获取的、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有关资料。 4.3.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本协议所规定的书面报告文献或甲方规定的本协议以外的书面报告文献后的2日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的书面报告文献所涉事项,作出书面确认。重大事项或复杂事项,甲方最晚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4. 甲方应负责向乙方提供因履行协议所必需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适当外部条件的取得便利,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途径,以便乙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4.5. 为了实现协议目的需要,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附件二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4.6. 如甲方对工程总进度等重要计划有变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非经甲方批准或告知,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计划方案和实行方案事项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甲方确认的具有执行力的书面文献。 四、 双方代表和职工 5.1. 乙方根据本协议委派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定资格和经验并保证足以代表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或符合甲方所规定且符合从业规定的在职人员。 5.2.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甲方对本项目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定,负责本项目建设中所有的具体管理工作。该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委托人的相关规定。项目实行期间的管理人员配置表具体见附件四。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所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 5.3. 乙方指派谈晓东作为乙方的项目首席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完全负责的代表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以及对甲方提出的规定或者提交的书面文献给予签字确认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假如乙方需要更换项目首席负责人,必须事先至少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更换的因素以及安排代替人员的简历,以便委托人审核(必要时可进行面试)。未经委托人批准,受委托人不得更换其项目负责人。乙方委派的项目首席负责人所代表其履行协议义务所实行的任何行为,甲方理解或视为乙方的履行,乙方不得就此项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5.4. 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委派的任何人员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或甲方合理指示履行职责,或与他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协议利益,或有其他不符合岗位规定或不称职的行为,甲方有权规定乙方于限期内完毕更换。 五、 责任与补偿 5.1.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以及未完全或部分依照甲方规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按下述标准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委托人的使用规定,征询工程师应义务安排相关单位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2. 乙方的服务并不能代替设计者,其他征询、政府、承包商,制造厂家,甲方自身的工作,和免去他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六、 乙方的保险 乙方仅负责乙方雇员的人身安全保险;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保险的费用已涉及在本协议酬金之中,乙方不得额外规定甲方支付该类费用。 七、 协议的开始、完毕、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除非甲方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已开始并连续地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管理服务;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应当以甲方协议履行终止书面告知为准。 7.3. 甲方至少在30天前告知乙方所有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少至最小。 7.4. 乙方在支付告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7天,仍未收到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可向甲方发出告知规定支付。若乙方发出上述告知后的7天内乙方仍未收到委托人应付款项,则乙方可发出进一步书面告知,若乙方在发出进一步书面告知后的14天内仍未收到委托人应付款项,则乙方有权在第15天以书面告知委托人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5. 本协议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 支付 8.1. 服务报酬,按照本协议条款和附件三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8.2. 假如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则应当就迟延支付的部分从最后支付日期的次日起按万分之二天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8.3. 假如委托人对乙方提交的支付告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单后的7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告知,但甲方不得迟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8.4.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非双方的因素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双方应根据实际已完的工程量与协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计算办法结清有关费用。 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直接影响本协议之履行的事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以任何可获得的有效方式告知对方,并应在十(1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献。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尽其最大努力采用任何须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也许给对方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9.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对此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所妨碍的本协议项下义务应推延其履行时间,推延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9.4.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排除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利后果。 十、 著作权和保密 10.1. 为了履行本协议而提供应乙方的所有的文献、模型以及软件都是甲方所有的财产。在工程竣工之后,或者按照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这些财产应当所有功能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乙方应保护甲方所提供的以及甲方拥有著作权的资料和文献,除为本项目建设所需,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文献和资料,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 10.2.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对甲方发出的各项指令、文献和资料保密。未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甲方及设计单位在工作中所提供的经济技术资料、协议文本、图纸和工艺设计等文献和资料披露给第三方。除为本工程建设所需,乙方不能使用本工程中与设施安装有关的任何信息。 十一、 告知 11.1.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明确规定的双方的告知和信息交流机制外,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允许作出的其它所有告知及其它通讯均应以中文或英文书面方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协议中提及的相关地址(或各方以相同告知方式告知的其他地址)。 11.2.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告知,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11.2.1. 假如通过专人递送,一经收到即为送达; 11.2.2. 如通过邮局交付的,则在交付邮局后的第四个营业日(或较早的日期,但须经相关邮局书面确认)即为送达;或 11.2.3. 假如通过传真发送,对方确认收到后为送达。所有告知均须抄送对方项目负责人。 十二、 争端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或争议,双方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解决。 12.2. 若在任何一方建议协商之日后的二十(20)天内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前述纠纷,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有关纠纷提交中国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 其它 13.1. 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合用的语言为中文。 13.3. 协议文献中某些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3.4. 本协议之目录及各条款标题均仅为方便阅读之目的而加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释义。 协议附件 附件一:服务范围 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从设计、勘察、施工前准备、方案和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施工招标、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营、竣工验收、移交、总结、财务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规定分下列阶段分别描述: 一、 项目设计阶段 1.1. 甲方已选择若干设计单位,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均由外方设计单位承担,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由中国海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建议其他专业设计团队,或由业主直接指定; 1.2. 代表甲方,组织协调设计单位贯彻贯彻甲方提出的项目总体概念设计方案; 1.3. 代表甲方,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献进行审核; 1.4. 代表甲方,协调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前期征询服务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单位的关系,负责完善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审查中应由甲方负责的事项; 1.5. 根据甲方指示,管理其他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工作; 1.6. 代表甲方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关手续。 二、 施工前准备阶段 2.1. 根据甲方指示,审核编制招标方案,拟定工程施工招标中的重大事项; 2.2. 代表甲方,组织项目施工招标; 2.3. 代表甲方,协调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献进行评估,根据甲方指示拟定中标单位; 2.4. 根据甲方指示,代表甲方与施工中标单位洽谈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 2.5. 代表甲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相关手续。 三、 工程施工阶段 3.1. 代表甲方,组织承包商、设计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 3.2. 根据甲方指示,与承包商办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签发工程开工令; 3.3. 代表甲方,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4. 根据甲方指示,选择拟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供应单位; 3.5. 代表甲方,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对工程施工过程所涉的征询服务协议、承包协议、分包协议、供应协议等相关协议书进行管理,解决相关协议书中约定的应由甲方负责的相关事务,涉及但不限于: 3.5.1. 监督工程进度,按照工程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工程进度提前和迟延进行确认,必要时,提出改善工程进度的措施建议。 3.5.2. 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立即告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或安装,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以及不安全的施工作业,要告知承包单位整改和返工。 3.5.3. 协助甲方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协议和实际工程进度对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和确认,作为甲方支付的依据; 3.5.4. 必要时,主持召开建设有关方的工作协调会议,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报告; 3.5.5. 监督设备制造和供货,按甲方与供应单位签订的协议,派人检查设备制造情况,必要时,提出保证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的建议; 3.5.6. 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财务开支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报告; 3.5.7. 对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争端,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 四、 竣工验收 / 工程结算阶段 4.1. 代表甲方,对部分工程、区段工程进行验收,签发相关的验收文献; 4.2. 代表甲方,对供应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的相关证明文献; 4.3. 代表甲方,组织工程的调试和试车工作,解决调试试车过程中有关事项; 4.4. 代表甲方,协调与政府各验收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档案备案; 4.5. 根据甲方指示,签署最终竣工验收证明书,代表甲方,办理工程移交的相关手续; 4.6. 根据甲方指示,协调工程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办理与各承包商、供应单位、征询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和协议结算; 4.7. 代表甲方,建立工程保修体系和保修制度,贯彻保修单位和保修责任; 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为便于乙方顺利为甲方提供项目管理征询服务,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提供职工、设备、设施和其别人员: 名 称 数 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现场临时办公室 1间 4米X6米 自开工日 2,现场办公设备 ü 办公桌及椅子 ü 图纸桌 ü 文献柜 ü 传真机(A4) ü 复印、打印及扫描一体机(A3/A4) 6张 1张 2组 1台 1台 标准 1米X3米 标准 A4激光 A3/4激光 自开工日 3,现场邮电通讯设备与设施 ü 办事室局域网 ü 固定电话线路 ü 固定电话 1套 1门 ADSL 1门 4,机电设备 ü 空调 附件三:报酬和支付 为便于乙方顺利为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项目管理酬金: 一、 项目管理酬金计取 根据约定的工作范围,服务费为(含税):总计 3,293,829元人民币 1.1. 本项目管理酬金按在固定工程建设周期固定总价方式计算,不受项目投资总额变化的影响。 1.2. 因工期迟延或甲方需要而致使乙方现场队伍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施工工期9个月(除桩基础工程),则固定的总费用将作调整,按人民币每月233,338万元支付延长服务费或按照以下人工费率按实计算。 项目经理 65,000 人民币/月 现场经理 52,000人民币/月 项目工程师 土建结构 46,000人民币/月 建筑装修、景观 46,000人民币/月 安全 46,000人民币/月 机电 46,000人民币/月 费控 65,000人民币/月 项目助理 15,000人民币/月 注:5%的营业税另计 1.3. 因甲方规定而发生的工地现场以外检查工作发生的差旅费按实报销。 1.4. 除上述项目管理酬金外,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书面指示,乙方不得向委托人规定支付。 二、支付方式 2.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收到付款告知及发票15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20%预付款。 2.2. 在收到付款告知及发票15天内,甲方按照以下明细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获得规划许可证 10%协议额 获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开始 5%协议额 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施工开始 10%协议额 施工期间进度款 每月月底5%协议额,合计45%协议额 出具项目最终报告(验收阶段) 支付5%协议额 出具项目最终报告后4个月,提供GMP认证期间的保修期管理服务 支付5%协议额 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为保证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受委托人承诺,将安排下列人员将根据以下人员配置计划提供相应的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如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人员配置计划也许产生调整。 服务通用条件 第一条 Bureau Veritas集团的任何公司(以下单独称为“Bureau Veritas ”)所提供的所有行动和服务均合用下列通用服务条件。 相应的,Bureau Veritas 为实行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所有协议、协议或其他安排应在所有方面合用该等条件,除非该等条件与代表政府或政府机构实行服务所合用的法律规定或与该等协议或协议的订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存在不一致。在发生该等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合用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法律。 第二条 Bureau Veritas, 作为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本着为其所服务的受益人规避也许遭受的风险和帮助受益人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的主线宗旨,以调查、顾问、评估或建议的形式提供信息。为此目的,Bureau Veritas开展涉及调查、检查、审核、评估、审计或估价在内的各种活动。在开展该等活动的过程中,Bureau Veritas 通过采用检查、抽样、测试、分析和测量等技巧和手段,保证其在收集规定其提供的信息时的完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Bureau Veritas 通过检查单、报告、证书、认证、打分或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将该等信息提供应受益人。 所有该等服务以下合称为“Bureau Veritas 服务 ”。 第三条 Bureau Veritas仅在特别安排的情况下才承担某些与上述第二条中规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服务。 该等特别服务涉及但不限于: 3.1 质量或数量保证; 3.2 按照政府进口管制方案的条款进行发运前检查; 3.3 组合服务,涉及并行操作和连续操作; 3.4 整个工业项目方案的监控,涉及征询、监测、提速和进度报告; 3.5 价值评估和价格控制或评估; 3.6 产品、工程、设备或任何其他项目的验收程序,或代表委托人监督其委托事项。 第四条 Bureau Veritas视具体情况接受下列各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 4.1 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或直接遵循政府机构的指令,或因委托人(见以下第4.2条定义)有义务按照监管规定而提出委托。在该等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性规定提供Bureau Veritas服务,且Bureau Veritas 只依法对相关的政府机构负责。 4.2 发出行动指令的个人或实体,下称“委托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其他方均无权向Bureau Veritas发出指令,特别是无权就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发出指令。 但是,Bureau Veritas 明示保存其在提交报告和/或证书或与其向第三方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方面独立自主行事的权利,只要该等行为是源于委托人的指令或对委托人所作的承诺或鉴于客观情况、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而默示地需要。 第五条 5.1 Bureau Veritas承诺将按照其《质量保证手册》并根据适当的行业惯例提供服务,并遵守: - 委托人发出的、且经Bureau Veritas确认的特别指令,且,在没有该等特别指令的情况下,遵守: - Bureau Veritas标准订单的条款和 /或标准协议的规格,(如使用), - 任何相关的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 - Bureau Veritas 基于技术和/或财务上的理由认为合适的方法。 5.2 Bureau Veritas应当在下列方面尽其应有的注意、运用其应有的技巧并以专业和纯熟的方式行事: - 人员的选择和任务的分派, - 根据服务实行时的技巧和技术的状态提供服务。 5.3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Bureau Veritas将以随机的方式开展其调查,通常不进行任何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因此,Bureau Veritas服务不应被视为是穷尽性的服务。 因此,不应盼望Bureau Veritas的代表始终常驻在现场,其对现场的查访通常为间歇性查访,且不事先告知。 第六条 6.1 披露给Bureau Veritas的关于委托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所作出的承诺的文献,例如销售协议、供货或工程协议、信用证、提单、规格说明、规格单、试运营报告、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应被视为仅供参考之用,不应扩展或限制Bureau Veritas的权利或义务。 6.2 除非委托人有特别相反指令,否则Bureau Veritas的报告、检查证书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或文献将在所收到的指令的范围内按照所作的记录叙述事实,并在恰当的情况下,陈述其对该等事实的意见;但是,Bureau Veritas没有义务提及或报告其受托事项的特定范围以外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6.3 委托人批准: 6.3.1 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向Bureau Veritas发出充足的指令,以便于其更好地提供所规定的服务; 6.3.2 除诸如法规和标准等通常可得的文献外,直接或通过其供应商和分包商向Bureau Veritas提供其为实行所规定的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文献; 6.3.3 向Bureau Veritas提供与Bureau Veritas服务所涉项目的使用或用途相关的所有信息和具体情况; 6.3.4 告知Bureau Veritas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或在发生服务中止的情况下,告知恢复提供服务的日期,以及对已经规定提供服务的项目产生影响的关键日期; 6.3.5 为Bureau Veritas的代理人和代表提供所有必要的到达服务提供现场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该等场地的便利以及为实行其服务所需的所有重要方法; 6.3.6 保证通过采用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在所规定的服务提供期间现场的工作条件的安全和保安; 6.3.7 提供实行Bureau Veritas 服务所需的所有操作和解决; 6.3.8 采用所有必要措施消除或补救所规定的服务实行过程中的障碍或干扰; 6.3.9 充足行使其在与所规定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并充足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责任,否则Bureau Veritas将不对委托人承担任何义务。 第七条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假如任何设计师、建筑师、营造商、承包商、制造商、生产商、运营商、运送商或业主尚未履行其任何性质的义务,则不管Bureau Veritas实行了何种行为,Bureau Veritas 均不取代该等实体的地位。特别是,Bureau Veritas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和建议不应被认定为或解释为构成对该等信息和建议所涉项目的批准或接受。 利害关系方应对其自身根据Bureau Veritas所提供信息和建议而实行的且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Bureau Veritas及其任何代理人均不保证该等信息或建议的准确性,也不保证根据该等信息或建议所采用的任何决定或行动的质量、结果、有效性或恰当性。 此外,就Bureau Veritas所检查的带有任何种类电脑软件或硬件或其他类似概念的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下称“检查设备”)在解决数据或进行任何电脑(无论软件或硬件)的其他类似操作过程中的无失败性而言,Bureau Veritas所提供的所有服务或信息均不构成Bureau Veritas 就适当运营该等检查设备承担任何义务或作出任何担保。 Bureau Veritas在此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该等失败所导致的(涉及但不限于此)任何损害、损失、成本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8.1 Bureau Veritas承诺在其履行服务过程中将尽其最大努力并运用应有的注意和技能,且仅在委托人证明其存在疏忽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Bureau Veritas所提供的征询意见仅针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文献和信息。若Bureau Veritas得到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不完整,则Bureau Veritas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8.2 若Bureau Veritas根据上述第8.1条的规定须承担责任,则其对委托人就任何性质或限度的以及因任何因素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总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Bureau Veritas就导致该等索赔的专项服务所收到服务费用的五倍。 若该等服务费用涉及多项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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