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广告牌(看板)发布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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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广告牌(看板)发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OTA-2013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所属户外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共识,并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1. 双方主体确认: 1.1. 甲方: 注册编号: 注册地址: 本案通信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1.2. 乙方: 注册编号: 本案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电话: -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2. 发布租赁标的描述: 2.1. 本合同所述发布租赁标的为甲方合法拥有所有权和/或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出租权),并符合下列条件和/或标准的广告牌。 2.1.1. 广告位的位置: (1)地理位置: (2)占用位置(仅描述广告牌的垂直投影占用位置): 2.1.2. 广告牌的规格、面积(多面板的需分别列明): 2.1.3. 广告牌的面板形式(多面板不同形式的分别列明): 2.1.4. 广告牌的框架结构: 2.1.5. 灯光照明等附属设施的数量、品牌、型号规格、照明时间、照明控制等标准: 数量: 。品牌: 。型号: 。照明时间/照明控制:见本合同7.3款规定。 2.1.6. 广告牌位置图和其他附图及相关说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2.2. 甲方对上述广告牌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权项证书及其编号:(甲方直接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书;甲方通过承租获得经营权的,提供承租合同、出租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证书。) (1)所有权证书(包括并不限于设立许可文件): 。 (2)经营权证书(包括并不限于年审许可文件): 。 (3)承租合同(若甲方通过承租获得经营权): 。 2.2.1. 无论甲方是否出示了有效的并经乙方认可的所有权和/或经营权的权项证书,甲方在此作出承诺:甲方保证对本合同所涉标的拥有合法出租权,并承诺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3. 发布租赁范围限定: 3.1. 发布租赁物范围为: 3.1.1. 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所约定条件提供上述广告位及附着在其上的广告牌,包括并不限于广告牌框架所连接的楼板、楼面(或其所附着的土地)(或其所附着的土地上其它建筑物),广告牌框架、面板、照明灯具和电力系统及控制器。 3.2. 发布租赁经营范围包括: 3.2.1. 乙方 委托甲方 办理当地的广告牌设立相关审批手续(若广告牌在本合同签订时尚未设立)。 3.2.2. 乙方 委托甲方 设计制作(或改造)、施工建设广告牌结构(若广告牌框架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需要改造)。 3.2.3. 乙方 自行 设计广告画面。 3.2.4. 乙方 委托甲方 制作广告画面。 3.2.5. 乙方 委托甲方 办理广告牌画面的审批。 3.2.6. 乙方 委托甲方 进行广告牌广告画面的上画发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进行发布验收。 3.2.7. 乙方 委托甲方 办理广告牌设立和发布延续审批手续,以保证广告牌及其经营权的合法存续。 3.2.8. 乙方 委托甲方 对广告牌结构、灯具、其他结构附着组件和设备(若有)和画面进行巡检和维护。 3.2.9. 乙方 拥有 将广告牌转租给第三方发布广告而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权利。乙方对第三方转租时,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的有效发布租赁期限。 4. 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 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广告牌拥有合法出租和广告发布权,并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乙方全面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实际提供了上述证明文件,甲方均不可撤销地承担因不具有合法出租权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4.1.2. 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广告牌拥有合法经营权,并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乙方全面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无论甲方是否实际向乙方提供了上述证明文件,甲方均不可撤销地承担因不具有合法经营权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4.1.3. 在本合同3.2.2条件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之日前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并完成广告牌的结构检查和修缮工作,使广告牌的灯具、电力等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进行广告牌设立申请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在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之日前(含当日)向乙方补充提供合法有效的政府相关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和发布审批文件。 4.1.4. 在本合同3.2.1、3.2.2条件下,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广告牌的设立位置、朝向、规格、面积、照明等关键要素予以承诺或保证,若在此后的审批和工程施工中发现未能达到其承诺条件和/或标准,无论是否源于甲方自身的原因,甲方均承担承诺不兑现的相应保证责任。 4.1.5. 在本合同3.2.3条件下,对乙方广告画面的设计内容是否会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或违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事先告知乙方,并最终按乙方要求完成画面的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后,将批件复印件递送乙方。 4.1.6. 在本合同3.2.6条件下,在广告发布租赁期起始日前,完成广告画面的上画发布工程施工,电力、照明设备调试等相关工作。 4.1.7. 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对乙方所承租的户外广告发布情况进行验收,及时提供所需验收资料和相关信息。在验收通过后,向乙方提供广告牌实景照片。 4.1.8. 在本合同3.2.8条件下,在整个发布租赁期内,负责对广告牌及其画面进行巡检和维护,巡检和维护合格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广告画面画布完好,画面喷绘质量稳定,广告牌框架结构坚固完好,照明灯具完好并符合乙方对亮度的要求、灯光分布均匀,照明定时器工作正常。 4.1.9. 在整个发布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擅自更换或下撤广告画面,应属无故提前解除合同行为,应按本协议9.4款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1.10. 甲方负责发布租赁期内广告牌巡检的,甲方 每1月度 (巡检对应日的10日前)向乙方提供检查报告1份。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最近一次的对广告牌结构、画面、灯具和照明效果的巡检时间和结果,广告牌周边街道、交通、楼宇、地段特征的变化和变化趋势,不同来向/昼、夜/远、近照片,巡检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检查报告需书面提供并加盖甲方公章及由巡检人员签字。检查报告需提供的照片还需另行将相应电子文件发送到乙方指定邮箱。 同时,甲方 每1季度 向乙方提供指定行业户外广告发布情况季度简报1份,简报的内容应包括昼、夜/远、近照片各一,广告牌所处城市区域图示、广告牌尺寸、发布形式描述。简报格式见附件《行业户外广告季度简报》 甲方需在发布期过半对应日前十天,提醒乙方免费换刊事宜,并向我方确认半年换刊事宜, 并于七日内完成换刊工作,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换刊一次以上,乙方有权扣除总发布额5%款项作为违约金。 4.1.11. 在本合同3.2.7条件下,在整个发布租赁期内,负责联络和协调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持本合同约定之广告牌设立审批和发布审批批准期限处于有效状态,并承担相关责任。 4.1.12. 根据本合同第3.2款的相关要求,若需要甲方施工和制作,包括并不限于广告牌设立、发布、修缮工程施工、广告画面喷绘制作,则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工程施工、制作的全部工程质量责任、施工人员安全责任、第三者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4.1.13. 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收取费用。 4.1.14. 在本合同的发布租赁期间支付政府部门审批费用、空间占用规费和其他用途费用,广告位业主租金(若有),照明电费,维修维护费等一切维持乙方广告发布合法、有效所必需的费用。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 在本合同3.2.1、3.2.2条件下,在乙方承租广告牌尚未设立情形下,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广告牌设立位置、朝向、规格、面积、照明等关键要素,若因非乙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的,此等原因包括并不限于居民意见、市政设施和绿化要求、建筑物承载条件、自然气候因素,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修订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素和价格;甲乙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解除,甲方需要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一切费用,无论该等费用属于发布费用还是工程、材料款项,也无论该等费用是否已经由甲方实际发生。 4.2.2. 根据本合同第3.2款的相关要求,若需要乙方进行工程施工,则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有广告牌的设计、施工图纸须事先交甲方认可并备案,甲方的认可时间不超过三(3)个工作日。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验收。 4.2.3. 在本合同3.2.3款条件下,乙方提供画面设计的,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向甲方提供画面设计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供设计文档;在本合同3.2.4款条件下,乙方完成画面制作的,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画面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供制作完成的画面。 4.2.4. 乙方亲自或指定第三人对发布画面进行验收签字。 4.2.5. 尽管3.2.8款中指定甲方拥有巡检义务,乙方仍旧有权亲自或指定第三人对广告牌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4.2.6. 在本合同3.2.7款条件下,乙方有权在乙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广告牌是否处于合法、有效的设立批准期和发布审批批准期进行审查,甲方需要予以配合。 4.2.7. 在本合同发布租赁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将该广告牌转租第三人。乙方对第三人的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租期限,乙方对第三方承租人的选择和广告发布价格、其他转租条件的确定均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4.2.8. 在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可以随时更换广告画面,该更换的画面经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更换画面的施工按本合同3.2.6款约定处理。 4.2.9. 根据本合同第3.2款的相关要求,若需要乙方施工和制作,包括并不限于广告牌设立、发布、修缮工程施工、广告画面喷绘制作,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程施工和制作的全部工程质量责任、施工人员安全责任、第三者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4.2.10. 乙方可以随时对甲方提供的广告牌的规格、面积等要素进行核实。在广告发布日后,该等核实的信息与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严重不符的,除另有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2.11. 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费用。 4.2.12. 甲方同意乙方在发布租赁期间内,在没有乙方自身或乙方代理的客户发布的情形下,在乙方自身或乙方为第三方发布的画面中,出现此广告牌招租内容并留下乙方的招租工作电话;或在此广告牌框架上,留下乙方的招租工作电话。 4.2.13. 本发布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布租赁本广告牌,甲方应予以接受。 5. 发布租赁期限: 5.1. 本合同的广告牌发布租赁期为下述第 个选项: (1)发布租赁期起始日为20 年 月 日,发布租赁期终止日为至20 年 月 日。 (2)发布租赁期起始日为甲方完成乙方委托的上画施工工程并经乙方验收通过的当日。发布租赁期终止日为此发布租赁期起始日之后的期满 一(1) 年的对应日当日。 (3)发布租赁期起始日为甲方完成乙方委托的上画施工工程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的第五(5)日。发布租赁期终止日为此发布租赁期起始日之后的期满 三(3) 年的对应日当日。 5.2.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内的各发布租赁年度为下述第 一(1)选项: (1)自发布租赁期起始日(含)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发布租赁年度。 (2)第1发布租赁年度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第2发布租赁年度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第3发布租赁年度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5.3. 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广告牌发布租赁期内,每届满一个发布租赁年度,双方均 需要 / 不需要 签署确认发布租赁期。若需要签署确认发布租赁期的,该签署确认的形式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的备忘录、或经一方发出另一方盖章认可的确认函。 5.3.1. 若需要签署确认发布租赁期的,在每个发布租赁年度届满前,乙方可以就是否继续承租本合同所约定广告牌作出决定,甲方应当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决定无故拒不签署确认函的,不影响乙方单方履行其决定。若乙方决定在下一发布租赁年度不再租用本广告牌的,则本合同自发布租赁期的下一发布租赁年度起始日当日自动终止。 5.3.2. 若需要签署确认发布租赁期的,上述乙方就是否继续承租本广告牌的决定向甲方的提交日期不应晚于下一发布租赁年度起始日前的一(1)个自然月。甲方就乙方提供上述决定负有提示和催办的义务。 5.3.3. 若需要签署确认发布租赁期的,尽管有上述关于书面确认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发布租赁年度届满前均未发出书面确认文件,视为双方同意下一发布租赁年度之广告牌发布租赁事宜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若连续发生上述默认行为,则依次类推,直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5.4.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届满后,广告设施及其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发布的广告画面由甲方负责处置。 6. 广告发布租赁进程的相关约定: 6.1. 甲方向乙方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的进程约定。 6.1.1. 在本合同3.2.1款条件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二(2) 个自然月内获得相关文件并完成工程施工,向乙方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 6.1.2. 在本合同3.2.2款条件下,广告牌虽然设立但其结构需要进行修缮、改造的,甲方应在20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 6.1.3. 广告牌已经存在并不需要进行结构改造的,甲方应在20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 6.2. 在本合同3.2.3款和3.2.4款条件下,乙方应在20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设计稿电子文件光盘或递送制作完毕的广告画面。 6.2.1. 甲方接到乙方递送的广告画面设计稿后,应即刻办理工商管理部门的广告画面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在批准之日起的五(5)日内,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传真提供乙方存档。 6.3. 在本合同3.2.6款条件下,甲方应在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上画施工并及时通知乙方验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应当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6.3.1. 验收不能通过的,甲方须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此整改期限由乙方视验收情况予以规定。整改完成后乙方进行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甲方已经发生的任何费用,甲方须将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和递送到甲方的相关物品全部妥善退回乙方,并承担相应的邮递费用。 6.3.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验收不能通过的,乙方有权视当时的情况和乙方的需求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办理:(1)无条件退租,甲方须将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和递送到甲方的相关物品全部妥善退回乙方并承担相应的邮递费用;(2)乙方同意推迟发布租赁期起始时间至最终的验收通过之日,并等量顺延发布租赁期终止时间,甲方须予以接受;(3)延迟时间超过一(1)个自然月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甲方在原发布租赁期间外给予乙方相应时间的免费的发布租赁期补偿。 6.3.3. 乙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在五(5)日内,拍摄广告牌实景数码照片,并将照片Email提供乙方存档。照片资料应当至少包括:广告牌画面正面全景特写,广告牌及其附着楼体(或立柱等)正面全景、两侧45度角全景、两侧平行牌面全景,广告牌框架支撑结构全景特写。 6.3.4. 若因乙方原因,包括并不限于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文档或乙方制作画面交付日期未能交付导致的延误,导致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发布租赁期起始日不能完成上画施工的,双方约定的发布租赁期不能顺延。 7. 广告发布品质保证的相关约定: 7.1. 画面制作质量要求。 7.1.1. 在本合同3.2.4款条件下,乙方自行喷绘制作画面的,画面制作质量由乙方负责;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喷绘制作的,画面制作质量需要符合乙方提供的样本或双方签字确认的甲方喷绘样本的要求。 7.1.2. 画布品质须不低于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样本的相应品质。 7.1.3. 画面喷绘精度要求为不低于300dpi;色彩饱和度高,不出现昏暗、偏色,以本合同附件提供的局部喷绘样本为准;文字等细线条图案不出现重叠、散影、模糊等。 7.1.4. 除非可以证明是对方责任,画面一旦由施工方完成上画并验收通过,其在发布期内出现的画面制作质量责任,包括并不限于非人为原因的画布撕裂,非施工质量原因的画布变形,喷绘色彩明显褪色或变色,均由制作方承担。制作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制作符合要求的新的画面并安排上画施工,承担上画施工费用和施工质量责任,但当制作方为乙方并依约享有甲方免费提供上画施工服务权利的,不在此限。 7.2. 画面施工质量要求。 7.2.1. 在本合同3.2.6款条件下,乙方自行进行画面安装施工的,乙方对其施工质量负责;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画面安装施工的,要求甲方挂画紧贴板面,画面平整无皱褶、无变形,画面无裂缝、孔洞,在有风的天气下画面无明显的在垂直方向的煽动。 7.2.2. 乙方制作画面而甲方进行上画施工的,甲方在接受画面时须对画面进行认真检查,对画面是否完好进行确认。甲方检查时未提出画面裂缝、孔洞、缺损、严重折痕等质量问题的,视为画面完好。甲方上画施工期间,指自甲方验收通过乙方制作画面时间后至乙方验收通过甲方的上画施工前之间的时期,若出现画面裂缝、孔洞、缺损、严重折痕等问题,界定为甲方施工责任,由甲方支付重新制作的费用。 7.3. 照明和电力质量要求。 7.3.1. 照明灯杆间距要求不超过 2.5米 。照明灯具需要安置在广告牌的上端和下端均有。 7.3.2. 画面照明均匀、明亮,其亮度不低于同城区广告画面亮度的平均亮度水平。 7.3.3. 甲乙双方约定的照明时间为下面第 四(4) 个选项,照明时间由定时器自动控制。 (1)每日路灯点亮时间起,至当日 23:00 止。 (2)每日路灯点亮时间起 四(4)个小时。 (3)每日采用上述第(1)个选项,但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明时间延长至当天23:30。 (4)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亮灯时间为每日19:00至23: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亮灯时间为每日17:00至21:00。为合理利用电能,上述亮灯起始时间可以根据各月份不同情况,调整为以当地路灯点亮时间和上述约定亮灯起始时间在前者的时点;此等情形下,亮灯截至时间不做调整。 7.3.4. 广告牌结构的施工方对电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广告牌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由广告牌的施工方负责。施工方非甲乙双方任一方的,除非另行指定,其责任由施工方的雇佣方(甲乙双方之一,无论是直接雇用关系还是委托第三方的间接雇用关系)承担。 7.3.5. 上款之电力安全责任包括,电力设备漏电导致对人、物的电击伤害或损毁责任,电力短路引起的火灾和其他损害责任,由本广告牌导入的雷电导致的人、物、建筑物的损害责任,照明电力使用对相连接的其他人所用电器的正常使用产生的不良影响。 7.4. 结构质量要求。 7.4.1. 在本合同3.2.2款条件下,广告牌框架结构的质量由设计和施工方负责。设计和施工方非甲乙双方任一方的,除非另行指定,其责任由施工方的雇佣方(甲乙双方之一,无论是直接雇用关系还是委托第三方的间接雇用关系)承担。 7.4.2. 施工方设计制作或改造、修缮的广告牌结构,需要保证其在发布租赁期内,无论在任何等级的风、雨、雪、雷电、冰雹、沙尘暴等自然环境下,均保持完好。 7.4.3. 结构质量责任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形:因结构问题导致的,(1)广告画面损坏的责任;(2)广告实际发布租赁期减少的责任;(3)结构本身及结构连接的组件和设备(例如照明灯具)部分或全部塌落、变形、折裂等导致的人身伤亡、财物损坏的责任;(4)设计不合理或施工质量导致结构所在地块或建筑物发生塌落、变形、渗漏等损害赔偿的责任;(5)广告牌结构设计或施工导致建筑物需要加固、修缮的责任。 7.5. 发布租赁期巡检工作要求。 7.5.1. 本合同3.2.8款约定的巡检方对广告牌的例行检查时间间隔为 每周一(1)次 。 7.5.2. 巡检方在巡检中应当确认如下状况:广告画面完好,符合本条相关的画面施工质量要求;广告牌照明灯具全部点亮,照明定时器时间控制符合要求,照明亮度等符合本条相关的照明和电力质量要求;广告牌结构完好,符合结构质量要求。 7.5.3. 巡检发现问题,需于当日或最迟于次日上午9:00前 报送本合同3.2.8款约定的广告牌的维护方并同时报送乙方(若乙方非维护方)。 7.5.4. 巡检发现的问题存在明显的对人身、财物造成破坏的可能的,巡检方有义务在现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和疏散现场人员和物资,以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水平。 7.6. 发布租赁期维护工作要求。 7.6.1. 无论巡检方、维护方、本合同的另一方或广告发布方中的任一方通知维护方,维护方接到维护通知后的维护工作效率均应达到如下要求。 (1)画面质量出现问题的,画面由原制作方或原制作方委托的他人进行制作,维护方应当在接收画面后的 三(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画施工;超过整改日期后,未反馈或整改不合格者,扣除相应整改期间发布费用三倍金额作为赔偿(按自然日计算)。 (2)照明和电力设施出现问题的,维护方应当在接到维护通知后的 二(2)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工作;超过整改日期后,未反馈或整改不合格者,扣除相应整改期间发布费用三倍金额作为赔偿(按自然日计算)。 (3)结构出现问题的,维护方应当在接到维护通知后的 三(3)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工作;对于结构全面损毁的,须在12个自然日予以修复,超过整改日期后,未反馈或整改不合格者,扣除相应整改期间发布费用三倍金额作为赔偿(按自然日计算)。 (4)并且,当出现的任何问题存在明显的对人身、财物造成破坏的可能的,维护方需要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同时疏散现场人员和物资,以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水平。 7.6.2. 维护方维护后广告牌的各项品质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 7.7. 发布租赁期间保证要求。 7.7.1.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内,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广告牌在一定期间内不能使用,包括并不限于政府部门要求临时性悬挂公益广告的情形,甲方应提前预警通知乙方,并提前一周提供相应政府拆除文件。甲乙双方同意按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占用期间 一(1)倍 的时间顺延本合同的发布租赁期间,而不必另行签署合同。 7.7.2.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除外)导致广告牌发布中断的,中断期间少于十五(15)自然日(含)的,发布租赁期间顺延相应中断日期;中断期间多于十五(15)自然日(不含)的,发布租赁期间按相当于中断期间 一(1)倍 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当中断期间多于六十(60)自然日仍不能恢复广告牌的正常发布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须在此等期间后十(10)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自上述中断发布之日起所对应的广告发布租赁费,甲方不能以任何名义扣除全部或部分的此等退还款项。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内,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广告牌不能继续发布而致使乙方发布租赁标的物消失的,包括并不限于政府部门的户外广告市场整顿而要求撤销广告牌,政府部门在其年度审核中不再批准该广告牌的经营发布权的情形,甲方需要在广告发布中断之日起十(10)日内向乙方提供同等地段、同等价位、同等规格和同等广告效果的其他广告牌,并根据中断的发布期间相应延长发布期终止日。该其他广告牌需要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乙方认可的广告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须在此等期间后十(10)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自上述中断发布之日起所对应的广告发布租赁费,甲方不能以任何名义扣除全部或部分的此等退还款项。 7.7.3. 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包括并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交付符合发布标准的广告牌的时限要求,上画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延误,结构质量问题导致的中断或终止,未能使得广告牌处于有效的设立和经营许可导致的中断或终止,导致发布租赁期中断的,按实际中断期间 二(2)倍 的时间顺延本合同的发布租赁期间;导致乙方发布租赁期提前终止的(包括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的情形),按本合同7.7.2款的约定由甲方予以乙方相应补偿。 8. 广告发布租赁费和其他款项及支付方式: 8.1. 广告发布租赁费标准: 8.1.1. 首个发布租赁年度,乙方应付甲方年广告发布租赁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RMB 元); 8.1.2. 第二个及以后的(若有)发布租赁年度(若有)的年广告发布租赁费标准为 与首年相同 。 8.2. 首个发布租赁年度广告发布租赁费支付进度如下: 8.2.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十五(15)日内支付首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20%,计 元,作为履约预付款。 8.2.2. 根据本合同3.2.6款的约定,甲方上画施工结束并通过验收之日 五十(5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30%,计 元;但在本合同6.3.4款的情形下,乙方应当在发布租赁期起始日而不是甲方上画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 8.2.3. 首个发布租赁年度过半对应日起 五十(5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30%,计 元。 8.3. 第二个及以后的发布租赁年度(若有)广告发布租赁费支付进度如下: 8.3.1. 从第二个发布租赁年度起,广告发布租赁费按发布租赁季支付,每发布租赁季起始前 五十(50)日内,乙方按该发布租赁年度广告发布租赁费标准的25%,计 元,支付该发布租赁季广告发布租赁费。 8.3.2. 当合同约定的发布租赁年度不等于12个月的情形下,广告发布租赁费按发布租赁季支付,但每个发布租赁季支付的广告发布租赁费比例为1除以该发布租赁年度内的发布租赁季数,而不应执行上述25%的支付标准。 8.4. 合同尾款的支付: 8.4.1.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终止日后 三十(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20%,计 元。 8.5. 在乙方支付每期广告发布租赁费时,甲方应履行完成其巡检义务并提供合同约定的巡检报告、巡检照片,同时甲方应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每期款项支付日前先行向乙方开具广告业收款发票并提交书面付款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及付款通知后支付该期广告发布租赁费。该收款发票应为国家统一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科目为“广告发布费”。 8.5.1. 若因甲方向乙方送达发票及付款通知延迟而导致乙方不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甲方支付该期广告发布租赁费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支付时间延迟的责任。 8.6. 其他款项的约定: 8.6.1. 与广告牌相关的政府审批或其他目的征收的规费涵盖在上述广告发布租赁费内,乙方不用另行支付。 8.6.2. 根据本合同3.2.8款的约定,甲方负责广告牌发布租赁期内的巡检、维护和修缮,其维护和修缮费涵盖在上述广告发布租赁费内,乙方不用另行支付。 乙方在广告发布租赁费内支付的上述巡检、维护和修缮费用,相当于乙方应付广告发布租赁费的5%,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8.6.3. 乙方支付广告发布租赁费中的5%,用于支付甲方进行勘察、施工等工作所必要的安全防护开支。甲方应当将此等费用用于工程施工人员自身伤害的和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费支付等领域,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8.6.4. 广告牌照明和其他任何用途发生的电费涵盖在上述广告发布租赁费内,乙方不用另行支付。 8.6.5. 根据本合同3.2.4款的约定,广告画面的制作方为甲方的,甲方同意在首次发布的画面制作之外,在每个发布租赁年度内给予乙方 一(1)次免费的画面制作。因乙方的需求而超过此免费制作次数的,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合理的画面制作费用,该画面制作费用标准为人民币20元/平方米。因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画面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并不限于政府部门要求的制作画面费用,因自然力导致画面损坏而发生的重新制作的费用。 根据本合同3.2.4款的约定,广告画面的制作方为乙方的,画面制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6.6. 根据本合同3.2.6款的约定,甲方负责上画施工的,甲方同意在首次发布的上画施工之外,在每个发布租赁年度内给予乙方 一(1)次免费的上画施工。因乙方要求而超过此次数的,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合理的施工费用,该施工费标准为 人民币800元整/次 。因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上画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并不限于政府部门要求的上画施工费用,因自然力导致画面损坏而发生的重新制作画面的上画施工费用。 根据本合同3.2.6款的约定,乙方负责上画施工的,上画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6.7.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每季度向乙方提交一(1)次的检查报告的费用,涵盖在上述广告发布租赁费内,乙方不用另行支付。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迟延交付达到发布标准的广告牌的,每逾期一(1)自然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年广告发布租赁费0.5%的违约金,并且本合同发布租赁期按实际延迟时间的 二(2)倍 顺延。甲方延迟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二十(20)自然日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承担任何甲方已经发生的费用,同时甲方应当将从乙方已经收取的任何款项全部退还乙方。 9.2. 甲方所交付的广告牌不符合本合同2.1款和第7条相关条款所约定的条件的,应予以补足;不能补足的,甲方按下述要求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赔偿金额由乙方从应付广告发布租赁费或其他应付费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向乙方补回。 9.2.1. 广告牌面积缺失的,甲方按本合同历年年发布租赁总价除以合同面积所得每平方米单价乘以缺失面积所得缺失面积的总价再乘以2的标准逐年赔偿乙方; 9.2.2. 照明灯具数量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甲方按缺失比例与历年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乘积的50%逐年赔偿乙方; 9.2.3. 其他违约情形的赔偿标准在本合同内其他条款有约定的,按本合同执行;未予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3. 甲方所交付的广告牌不符合本合同2.2款和4.1.11款有关广告牌处于有效的设立和经营许可期间要求,导致广告牌发布中止或终止的,按本合同7.7款相应约定办理;未导致广告牌发布中止或终止的,按如下 第三(3)条 办理。 (1)乙方可以选择与甲方立即解除租约。乙方已经支付广告发布租赁费的,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发布租赁期对应的款项; (2)甲方同意乙方在广告牌没有处于有效的设立和/或经营许可期间内,支付对应发布租赁期广告发布租赁费标准 70% 的广告发布租赁费; (3)乙方暂不追究相关违约责任,但保留在此等情形下的任意时刻,对甲方违约的索赔权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索赔金额相当于广告牌失去有效的设立和发布经营许可对应期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一(1)倍数额。 9.4. 本合同发布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租约。甲方确需提前解除租约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且在退还乙方已付的剩余发布租赁期对应广告发布租赁费的同时,须给予乙方相当于广告牌当期发布租赁年度发布租赁费 50% 的赔偿。此外,若乙方将此广告牌转租第三方,则甲方还应按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所约定的应承担违约数额的2倍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广告发布租赁费,每逾期一(1)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年广告发布租赁费0.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时间超过三十(30)自然日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未通知乙方,按违约处理。 9.6. 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除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应付广告发布租赁费(若有)外,并以剩余发布租赁期间广告发布租赁费的 50% 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相关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属于乙方的,无偿转归甲方所有。 9.7. 甲方在本合同的相应条件下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1)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0.5%的违约金。 9.8. 如因甲方为进行画面审批的过失或疏忽,包括并不限于甲方忘记审批,因甲方自身原因拖延审批,因甲方媒体缺陷导致审批不能通过,而导致广告无法发布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影响发布期对应租赁费的5倍款项作为赔偿。同时,若上述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广告投放客户对乙方予以处罚的,包括并不限于以财务处罚、发布期处罚等形式,甲方同意全额赔偿乙方此等损失(损失计算时,非财务类别按乙方计算方法换算为等价现金)。 9.9. 无任何正当理由,甲方拖延提交巡检报告2次以上的,甲方同意乙方扣除本合同总发布额20%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若上述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广告投放客户对乙方予以处罚的,包括并不限于以财务处罚、发布期处罚等形式,甲方同意全额赔偿乙方此等损失(损失计算时,非财务类别按乙方计算方法换算为等价现金。 9.10. 上述各条违约责任条款之处理措施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为准。 10. 不可抗力: 10.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战争、地震、疫情、政治暴乱等各种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双方对无法履行部分(含全部)均可免责,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全部或部分免责的依据。 10.2. 本合同中对此类情形有具体的处理约定的,以相关条款的约定为准。 11.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发布租赁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11.2.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出现或成就情况下终止履行: 11.2.1. 合同有效期届满; 11.2.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11.2.3. 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合同赋予守约方终止合同的权利获得履行; 11.2.4.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1.3. 本合同一(1)式二(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1)份。 12. 争议解决方式 12.1.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在一个月内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争议诉至 合同签署地 人民法院裁决。 12.2. 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歧义,双方应根据约定本意、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协商解释;若一个月内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上述约定法院解决。 13. 其他约定: 1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已经丧失履约能力,均可中止履行依约应当先行履行的对价合同义务。 13.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在乙方承租广告牌周边设立新的广告牌,不得影响乙方广告的正常发布和醒目效果,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13.2.1. 若该甲方设立的新广告牌影响了乙方发布广告的观看效果,或对乙方承租广告牌的任一可视角度发生遮挡,甲方应当适当减免本合同约定的历年广告发布租赁费标准。甲乙双方对减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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