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运营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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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常平百花时代广场商铺事宜订立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 出租商铺1.1 甲方将坐落于东莞市常平镇市场路1号(以下简称“商场”)_ _层_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1.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
2、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1.3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无论该建筑面积或实用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构测量的面积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中的租赁条款进行调整。1.4商铺的外摆区(如有),其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绿色予以标注,该绿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该外摆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5 乙方租赁该商铺的期限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6交场日交场日期不迟于 年 月 日(“交场日”)。如有变动,具体交场日由甲方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第二条 商铺用途2.1 该商铺用作乙
3、方经营场地,经营范围为 品牌,经营业态为 。2.2 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2.3 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 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按 方式(详述如下)向甲方交纳租金。3.1.1乙方按月租金形式交纳,租赁期限内,各年租金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
4、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3.1.2乙方按保底租金与浮动租金两者取其高形式交纳:乙方每月的保底租金如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5、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每月的浮动租金如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
6、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按3.4条约定按时交纳每月的保底租金,另每月5日前向甲方如实申报上个月的营业额,每月10日前双方对上个月的租金进行结算,如每月浮动租金少于每月保底租金,则每月租金以每月保底租金为准;如每月浮动租金多于每月保底租金,则每月租金以每月浮动租金为准;乙方应于结算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不计利息支付该不足部分的款项。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乙方财务的审计,如果乙方隐瞒营业收入(隐瞒营业收入是指乙方实际营业额与乙方向甲方申报
7、营业额不符),发生第一次,乙方按隐瞒营业收入的二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3.3 首月租金人民币¥_ _元乙方须于签署合同之日起 5 日内支付。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3.4 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
8、除以当月的天数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当月的天数的得数。3.5 租赁保证金3.5.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的数额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_ _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3.5.2 乙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内交清租赁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期交清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行承担(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清租赁保证金情形除外)。3.5.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
9、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3.6合同到期,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无
10、拖欠甲方任何费用及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3.7管理费乙方按 方式(详述如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3.7.1乙方承租的商铺的管理费按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月 ,乙方承租的外摆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 元/月,包含为维护整个商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及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日常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3.7.2乙方从接收商铺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乙方承租商铺的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月,包含商铺内中央空调费用及为维护整个商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
11、,及对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日常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即该管理费包含该商铺的中央空调的冷冻水费用,不包含空调末端的电费等其它费用。3.8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5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该月的天数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该月的天数的得数。3.9 乙方超出
12、上午10:00-晚上10:30时间之外的营业,应承担额外的费用,及乙方在超时间营业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甲方的有关规定。3.10 推广费指甲方就商场而举行的宣传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媒体发布广告宣传,在现场举行的各类主题活动等。乙方按承租商铺、外摆区(如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月交付。乙方从起租日起交付推广费,于每月第5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3.11 其他费用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营运所需的电话费、水费人民币5元/吨、电费人民币1.35元/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燃气费及其他
13、费用;乙方在每月5日或之前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如政府部门价格调整,将相应调整。3.12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票据。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 (人民币)第四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4.1 乙方在收到甲方交铺通知书的3日内办理完商铺的交接手续。4.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14、。交接凭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4.3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商铺交付日,若因甲方未能在指定日期交付商铺,一切条款将不变,商铺交付日无偿顺延。4.4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甲方保修的内容。4.5 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现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的地方,应当于接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甲方应及时修复。4.6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
15、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天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4.7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交付期间7天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5.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5.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及推广费,但仍需承担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免租装修期物业管理费为每月合计人民
16、币¥ 元/月。乙方如提前装修完毕,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5.3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7天内仍未进场装修,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5.4不论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前是否完成该租赁商铺的装修工程,乙方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等费用。如免租装修期届满,乙方仍未能完成该租赁商铺的装修工程,乙方可继续装修,但不得超过免租装修期届满15天时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接触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承担应交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费用外,租赁保证金不予退
17、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甲方有权将商铺另行出租而不需通知乙方。5.5若因乙方原因,在免租装修期满之后7天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承担应交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外,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甲方有权将商铺另行出租而不需要通知乙方。第六条 商铺装修6.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7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6.2 乙方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6.3 乙方保证该商铺内部装修、分隔、
18、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项目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6.4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可能影响项目整体机电、管网系统等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6.5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商户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商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同时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6.6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具体费用,
19、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执行。6.7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商户装修手册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第七条 转租和分租7.1乙方若以转租、分租、转让、委任或特许等任何形式给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第八条 保险8.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乙方在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按上述
20、规定购买保险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8.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在开业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购买保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损失自行承担。8.3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第九条 商铺交还9.1 交还日期9.
21、1.1 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或之前交还该商铺。9.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交还该商铺。9.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9.2.1.乙方按商铺交付时的状况交还商铺,恢复商铺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甲方同意的情形除外。9.3 商铺交还查验及接收9.3.1 甲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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