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1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工程有关活动及实行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水地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涉及配套与附属工程)。第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2、、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查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协议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
3、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第六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制度。除特别批准外,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第七条从事水利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事水利
4、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并在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作。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国家鼓励积极推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5、。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协议,并依法实行协议管理,在协议文献中必须明确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协议双方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减少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协议约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购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6、)应当保证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符合设计文献和协议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十七条涉及工程规模、标准、主体结构变动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
7、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经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献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测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并对其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勘测设计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献上签字,对设计文献负责。第二十条勘测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献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规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
8、殊规定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一条对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按协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参与质量事故解决方案的制订。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规定提出评价意见。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献和施工协议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拟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
9、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献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对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检查,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
10、量的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认真执行“三检制”,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解决。第三十一条水利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水利建设工
11、程承包单位在工程通过协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水利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工程的保修期,自协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水利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导致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三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献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实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施工
1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规定持证上岗。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献和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代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与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等不得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规定。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代理上一级
13、监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应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协议中有关质量标准、规定的实行;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和工程验收工作。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按照合格签字。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或者设备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在工程开工阶段和工程原材料产地、批次发生变化时,监督施工单位送样检测。第六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
14、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别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四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也许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营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第四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协议、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建设 工程质量 管理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