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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火安全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303358
  • 上传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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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防火 安全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省安质安字(2023)第073号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二○○三年六月一日 目录 1. 动火许可证使用与管理规定 1 2. 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3 3.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4 4. 仓库保管员安全管理规定 5 5. 电、气焊工安全管理规定 6 6. 焊接、切割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6 7.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8 8. 气瓶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9 9. 有毒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10 10.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1 11. 电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2 12. 喷漆、油漆安全管理规定 13 13. 木工房安全管理规定 14 14. 护厂(库)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4 15.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5 动火许可证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保障施工工程的防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及对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消防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和特点,现对动火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作下列规定: 第一条动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根据“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许可证的使用应按照“焊割作业十不烧”的规定,严格依法管理,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申请单位及批准人在批准权限范围内负逐级领导责任。安全、保卫、防火人员负检查督促责任,动火人,监护人负施工作业点的直接责任。 第三条按火灾的不同危险限度,许可证的使用实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天花和壁板夹层内,地下室等场合; 6、与焊、割等用火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合; 7、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合; 8、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焊、割用火作业; 9、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和对环境污染危害因素的场合。 二、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焊、割等作业; 2、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4、其他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合; 三、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合进行焊割等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范围。 第四条一、二、三级动火的申请、审批手续实行: (1) 一级动火由施工员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 (2) 二级动火由施工员或班组长申请,经车间、项目部负责人指派的专人审批; (3) 三级动火由班组长或动火人申请,经施工员审批。 第五条凡持动火许可证焊、割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培训,持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签发的相应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六条经批准动火作业时,应携带合用的消防器材至作业点,保证应急扑救使用,实行专人动火、专人监护。凡经批准进行一级动火的,应在动火区域内挂有明显的动火标牌,设立防火隔离带。 第七条许可证由公司质量安所有统一登记发放,各基层单位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领取、保管,按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规定向项目部发放,并负管理检查督促责任。 第八条许可证限在本公司各基层单位使用,严禁对非本公司的施工单位使用、出具。动火许可证必须留存根,用完一册退回质量安所有保管,退一册,领一册。 第九条许可证合用于公司承接的各工程,但其它地区或建设单位另有动火作业规定的,应按其它地区或建设单位的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的,各级领导及保卫、安全、防火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制止不听导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危险品仓库应根据专库分储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进行管理,施工工地仓库应分间、分类、分堆储存。 (1)、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储存在一起。 (2)、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也不得同库储存。 (3)、每种物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掌握燃烧特性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仓库区内严禁一切明火,如须动火,必须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保卫、防火、安所有门的批准,按照公司动火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条不准在库房内或在危险品堆垛的附近分装、打包和其他也许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改装危险化学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设备。 第四条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严防撞击摩擦,严防重压或倾倒。 第五条在夏季气温很高时,避开高温时间,不得随便发货。 第六条必须加强入库检查,具体核对品名、规格、重量、包装等,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规格、容器破损渗漏时,采用相应防火安全措施,必须立即移至安全地点或专门房间内解决。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火安全检查,天天必须进行二次,保持库房内空气流通,做好收发记录。 第八条仓库进出货品后,对也许遗留或散落在操作现场的危险品,要及时进行检查、清理和解决。 第九条危险品仓库的避雷针、防爆电器、线路和建筑设施,应定期检查,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检查、测试、整修,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根据规模大小,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必须的消防器材,以及救护防护用品等,并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以免失效。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认真贯彻《消防法》、“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第二条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性质、危害限度、保管和灭火方法。 第三条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必要的信道,重要信道不应小于库房门的宽度,库存物品垛距、墙距、柱距、灯距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每栋库房应规定储存限额。 第四条库内物品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库、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与非危险品要分开存放,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要分开存放。 第五条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和闪点在28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应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对能自燃的物品堆剁,应定期测温,发现温度升高也许引起燃烧时,应立即采用安全措施。 第六条发现化学物品的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安全解决。 第七条在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严禁进行实验、分装、封焊、修理等也许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装卸易燃、易爆、氧化剂、强酸等化学物品,必须轻拿轻放,避免震动、撞击、产生火花和倒置。 第八条仓库区域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库房内不得设办公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九条库房内电气设备应按规格安装,并定期检查。不准拉临时线,不准使用太阳灯和高功率灯泡,一律用白炽灯照明。不准使用电热器、点蚊香。移动式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应采用用软质胶皮线,须架空固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库房内及其周边的包装纸箱、木板条和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油棉纱、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在工作结束后,要放到库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对仓库的防火安全检查,天天必须进行两次,收发材料要有登记。 第十二条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经常检查和保养消防器材,懂得各类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仓库保管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遵守仓库的保管、领取、使用、交接班等各项规定。 第二条保管员在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对外来人员要严格监督其是否将有也许引起火灾的危险品带进库内。 第三条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和掌握所储存物资的性质,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性质后,方可储存操作。 第四条储存的物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易燃、可燃液体与其它材料隔存,化学物品与其它材料隔存,气体钢瓶与其它材料隔存,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隔存,库内要留出一定的防火安全通道,货堆与四周墙壁留出1米以上的距离。 第五条库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保管员要经常对通风设备进行检查,照明设备每次用完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七条保管员天天下班前,对自已管理的库房的周边进行细致检查,并将库区电闸拉开,切断电源。 第八条仓库保管员应清楚库内的一切灭火设备,要保持完整好用,做到会操作使用,还要了解水源位置和消防设施的情况。 第九条发现仓库的火险隐患,除立即报告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外,要迅速采用有效措施,以防发生火灾。 电、气焊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焊接操作人员必须事先通过专业的技术训练,熟知各项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在冬季结冰时,只能用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或灼热金属加热,更不能用发生火花的铁质工具敲击,气管应经常检查,以防漏气燃烧。 第三条 所使用的气瓶应有专用的减压器、压力表、安全阀、防震胶圈和安全帽。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牢固,要防高温、防爆晒、防沾油污、防震动,减压器和氧气胶管等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关闭气门。 第四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与焊接地点及各种明火处应不小于十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应不小于五米的安全距离。 第五条 对盛过油类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用品、管线,未经彻底清洗或安全解决,不得进行焊接。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进行焊割。 第六条 电焊机上电线接头要牢固,电线绝缘要可靠,导线残破时,应及时更换或解决,安装接地线时应注意防止放电火花引起燃烧,工作完毕要及时关闭电源。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动火许可证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方面检查焊接地点,清除作业场合周边五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资。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焊接、切割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焊接、切割属于特殊工种,在施工作业中,除了必须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从事作业的人员应通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件才干操作外,还应采用下列防火、防爆、防环境污染的管理规定。 一、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能否保证焊接、切割的安全进行,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工程无论大小,作业前都需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明确动用明火作业任务,认真了解作业现场情况,如焊、割件的结构、性能,焊、割件与连接在一起的其他附件等。对临时拟定的作业现场,作业前,要到现场观测环境,对作业现场情况,焊工要仔细了解,认真检查,估计也许会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室外焊、割时,要注意风力的大小和风向的变化,防止金属火星随风吹飘到附近的可燃物上。 (2)对生产,储存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设备、容器和各种油脂的焊、割件,必须用热水、蒸汽或硫酸液进行彻底的清洗,才干焊、割。作业前应采用一问、二看、三嗅、四测爆的检查方法。决不能盲目焊、割。 (3)对焊、割工程点多面大,环境比较复杂的临时焊、割场合,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制订防火安全操作实行方案,做到定人、定点、定措施,贯彻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对联合进行的大型项目,要有统一指挥,以及施工的步署都要加强联系,统一步调,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焊、割。 二、作业中的防火安全实行办法 为了防止作业中的火灾爆炸事故,对焊、割件应采用以下安全措施: (1)拆迁:在易燃、易爆场合和禁火区域内应把焊、割件拆下来,迁移到安全地带进行焊、割。 (2)隔离:对的确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部位或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质进行严密隔离。 (3)置换:对可燃气体的容器、管道进行焊、割时,可将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或水注入焊、割的容器、管道内,把残存在里面的可燃气体置换出来。 (4)清洗:对储存过易燃易爆的设备和管道进行焊、割前,应先用热水、蒸汽或硫液、碱液把残存在里面的易燃液体清洗掉。对无法溶解的污染物,应先铲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清洗。 (5)移去危险物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物品搬走。 (6)敞开设备:被焊、割的设备,作业前须卸压,启动所有入孔、阀门等。 (7)加强通风: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室内作业时,应先进行通风,待室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排至室外后,才干进行焊、割。 (8)提高湿度,进行冷却:动用明火作业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可采用喷水的办法,把可燃物浇湿,进行冷却,用阻燃材料进行遮挡,增长它们的耐火能力。 (9)备好灭火器材: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对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对大型项目禁火区域内的设备抢修,以及当作业现场环境比较复杂时,根据需要联系消防部门,可以将消防车开至现场,铺设好水带,随时做好灭火准备。 三、动火审批制度 详见《动火许可证使用与管理规定》 四、作业后的注意事项 焊接、切割的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有不少是发生在工程的结尾阶段,或在作业结束以后。其因素重要是由于在工程结尾阶段往往麻痹大意,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未能自始至终执行。因此,认真抓好作业后的防火安全防范,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作业后应及时检查有否漏焊、假焊、焊、割件是否符合质量规定,如需进行少量的补焊,也应认真对待,同样贯彻防火安全措施。 (2)设备经焊、割或加热后,必须待完全冷却后才干进料。焊接过的受压设备,必须通过水压、气压实验合格后才干使用。 (3)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关闭电源、气源。 (4)进行过焊、割作业的场合,下班时要巡查一遍,积极告知警卫或值班人员,以便加强巡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使用高压气瓶时,作业人站在气瓶侧面,微微启动瓶阀吹气,以吹净气瓶嘴内也许有的垃圾。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减压阀有倒、顺螺纹两种,必须对的选用。安装减压阀必须仔细旋妥,应旋进7圈螺纹(俗称吃7牙)。 放气时人应站在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固定,然后缓缓开减压阀,至低压端压力表指到需要压力为止。所有高压系统的管线必须完好不漏,直接牢固。如为有毒气体,室内通风必须良好。 第二条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减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或蒸汽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 第三条气瓶用毕关瓶阀时,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板,以防损坏瓶阀。 第四条一切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若不能满足规定期,应有隔离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第五条空瓶内的气体不得所有用尽,应当留有0.2MPa的余压。 第六条在使用过程中假如碰到气瓶瓶阀冒气,应即停止使用,将瓶阀旋紧,写明漏气,退库。(如为剧毒气体应佩戴防毒面具或棉织潮湿护脸部后进行)。 第七条使用氧气钢瓶时,应注意操作者手、衣服等不得有油污,附近也不得有油类存在,以免漏气,发生燃烧或爆炸。 第八条有些气瓶,例如乙炔气瓶等,因其所装物质有自动聚合的危险,所以更要防止受热。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瓶身温度情况,如遇瓶身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用冷水不断浇瓶体,直至瓶体冷却,不在发热为止。 第九条配备合用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 气瓶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各种气瓶具有各类危险性,所以气瓶的仓库储存,按照防火、防爆、防环境污染的规定进行管理。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气瓶搬运进仓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投、滚滑,搬运时注意不要把瓶阀对准人身。 第二条搬运进仓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乙炔气瓶不得横卧地面滚动。 第三条气瓶存放应阴凉,库内不得有热源,严禁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在阳光下爆晒,也不得长期雨淋,夏季应有遮阳、防晒降温措施。 第四条气瓶仓库的地坪宜为不燃材料,应平整,以免气瓶放置时歪斜不正,容易倾倒。 第五条库房通气必须保持良好,以免气瓶渗漏时气体在库房内积聚不散,发生危险。 第六条气瓶应直立整齐存放,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应防止滚动,头部朝上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第七条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 第八条气瓶与其他化学危险品也不得任意混放。 第九条盛装易于起聚合效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氧气等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贯彻先进先出的制度,以免久储。 第十条退库的空瓶不得所有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0.2MPa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05MPa。对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第十一条氧气瓶嘴,瓶体严禁油类污染。如有油渍,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擦拭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第十二条库内照明,要采用防爆灯、防爆电器,线路穿管。 第十三条配备一定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 有毒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储存于专用库房内,有严密发放制度,双管人员发放,收发要登记造册(发放人、领具人、去向、用途)。 第二条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酸类、食用品、卧室、厨房等部位,库房通风良好。 第三条储存过程中,容器包装应完好,如有破损,应立即采用措施,转移容器或及时用完。 第四条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共同储存。 第五条收发毒害品要有登记,剧毒物品应按照“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管理,双人运送”的“五双”管理。 第六条运过有毒品特别是剧毒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清洗,否则不得装运其他物品。 第七条操作者应做好个人防护,事毕应更衣洗澡,手套、口罩、工作服等必须清洗后才干再用。 第八条装卸时应平移轻放,不得肩扛、背负、摔碰、翻滚,严防包装容器破损。装卸机械工具应按规定负载适当减少。 第九条剧毒品仓库,根据存放大小,应当设有对路消防灭火器材,以及抢救防护用品等,并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以免失效。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的重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一般都能燃烧,有的燃烧很强烈,甚至引起爆炸。放射性物质在火灾、爆炸中导致的大量放射性灰尘,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送防火安全规定,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和特点,现对放射性物品防火安全管理作下列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物品在储存、运送中必须有完善的包装,若系重要放射r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质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用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第二条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可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及生活用品混放,并且在与其他物品的安全距离内切勿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防止发生火灾后引起放射性物品的燃烧。 第三条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用一定的屏蔽防护。 第四条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品、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碰、翻滚、撞击,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第七条应由检查单位检查剂量后开具“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根据放射性对剂量率决定运送办法。 第八条运送要专车专运,包装必须密封,并印有放射性的专用标志,搬运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车辆运送完毕应通过彻底清扫。 第九条运送前如检查出包装损坏,不予运送,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车,配备消防器材、防放射性抢救用品。 第十条在储存、运送当中配备一定数量合用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鞋、帽、手套。 电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从事电业工作的人员,必须技术纯熟,掌握用电防火安全知识,持证上岗。否则,不准操作。 第二条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供用电设施,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第三条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接乱拉电源,不准随便增容,电气设备不准带病运营。 第四条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防止发生由于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电火花和电弧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加强对电炉、电烙铁、电烘箱等电热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有权采用断电措施。 第六条变电所或配电房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准堆放杂物,实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准入内,遇有电气事故,须及时查明因素,进行解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扑救电气火灾的一般常识。   喷漆、油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做到奖罚严明。 第二条 喷漆、油漆工必须通过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干从事油漆作业,否则不许进行操作。 第三条 喷(油)漆间内和喷(油)漆场合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操作间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不准乱拉乱接电源。 第五条 油漆房是防火防爆的重要部位,严禁吸烟,防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和穿带铁钉的鞋进入。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退料制度,领取的漆料应放置安全地点,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剩的漆料要及时退还仓库,不得放在操作间内。 第七条 油漆房取暧宜用蒸汽、热水和热风,不准用火炉取暧。 第八条 及时清除地面上的漆料和操作台上的沉积物,用过的油棉纱要放置安全地点,沾油的工作服和手套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操作间内通风要良好,通风设施要经常检查,保持有效,防止易燃可燃气体浓度达成燃烧、爆炸极限。 第十条 油漆房除了生产直接需要的材料外,不准积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口不准堆积货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经常学习防火、灭火知识,掌握一般消防器材和灭火范围及使用方法。 木工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木工间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 第二条 应使用密闭式的电动机,普通电动机须加防护罩,防止木屑、粉尘侵入,引起短路起火。电动机不准带病运营或超负荷使用。 第三条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拉乱接电源,及时清除电气线路和设备上的粉尘及周边的可燃物。 第四条 加热胶料,一般应用蒸气,用电加热的设备,应保证防火安全规定。 第五条 木工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液体或可燃液体及具有有机溶剂的胶。 第六条 木工间不得堆放木料,加工好的成品要搬离。及时清除室内的锯木屑、刨花,天天下班前必须清扫干净,保持整洁。 第七条 车间内外场地要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员都要学习和掌握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下班时,要切断电源,确认安全,方可离开。 第九条 严禁在消防栓周边堆放杂物,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换药、保持完好。 护厂(库)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值班时不准喝酒、看书、看报、看电视,不得与别人聊天或打盹、睡觉。 第二条掌握警戒区域内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的火源、电源分布情况,注意发现防火、防爆、防环境污染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勤检查、勤巡逻,不放过任何有碍安全的蛛丝马迹,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火险隐患,并向保卫、安全、防火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条熟知报警电话和报警常识,掌握各类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五条遇有火灾,除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外,并积极组织扑救,做好火场的警戒工作。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防止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 第三条 施工现场项目部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重要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防火安全检查和职工教育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消防网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六条 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火灾事故解决提出建议,并积极贯彻防范措施。 第七条 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把防火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会同甲方一并搞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规定 第八条 各施工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第十条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三条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第十四条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用有效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乙炔瓶和氧气使用时两者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米。 第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一、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二、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边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用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用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用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的确需要,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九条 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一般应用蒸气或热水加热,用电加热的设备,应保证防火安全规定,应安排专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第三章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权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动火证使用与管理规定》审批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一、 禁火区域内; 二、 油罐、油箱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 各种受压设备; 四、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五、 比较密封的室外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合; 六、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合。 第二十二条 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员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工程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 一、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 小型油箱等容器; 三、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工程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指派的专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五条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合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长或动火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经施工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古建筑、重要文物单位和高层建筑改造或装修工程等场合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第四章 灭火器材的配备 第二十八条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两只灭火器材;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等消防灭火器材设施;上述消防器材设施周边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氧气、乙炔瓶库等场合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二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材,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材,要有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设立、管理、保养。 第五章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 第三十条 承建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以上的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足够消防器材,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进度规定,增设临时消防给水,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以便应急使用。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动火作业点应派专人监护,巡查各动火点防火安全情况。进入内部装修阶段,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动火部位严格按照公司动火许可证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电话,便于及时报警联纟。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人)及安全、防火、保卫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制止不听,导致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六月一日起实行。原《关于动火许可证使用与管理的规定》(省安保字(90)第230号)同时废止。 编制部门:质量安所有 编制:孟三龙 审核:常福根 批准:马中英 文献修改部分: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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