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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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恩陶铁路项目经理部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 “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恩陶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二公局恩陶铁路项目经理安部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中交二公局恩陶铁路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张兆元 副组长:孟江波 副组长:刘少锋 成员: 成员: 李鹏阳 成员: 王 平 成员: 成员: 张 亮 成员:鞠献维 专职安全员 各架子队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经理部的安全生产事务的议事和决策机构,重要任务是在经理部经理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经理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意见和方案,研究解决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印发告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重要职责 1.在经理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意见、方案和重要措施。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和组织协调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解决和应急救援工作。 5.完毕上级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职责 1.贯彻贯彻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工程安全生产基本意见和方案、目的、计划和措施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经理部各部室、架子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经理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经理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承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贯彻情况。 5.协调和参与经理部有关部室和架子队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6.承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工程进度状况决定。 2.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室和架子队参与的专题会议。 3.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纪要报送经理部各领导,印发有关部室、架子队。 4.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重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献精神、通报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第一条 处罚 在施工中,因“三违”而导致施工人员受到轻伤、重伤、死亡的责任者,要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解决。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 (3)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进入工地; (4)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 (5)非特种作业人员私自从事特种作业; (6)故意损坏安全标记、安全网、安全帽及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涉及:未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进行用电;临时用电线路混乱,存在私拉乱接现象;配电箱及开关箱不上锁; (8)不听劝告,盲目蛮干,故意辱骂别人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对导致工程事故的责任者,依照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 3.对导致一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元罚款。 4.对导致重伤一人或轻伤两人以上的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停发一个月奖金,并递交个人写书面检查。 5.对一次导致重伤两人或轻伤三人以上的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停发两个月奖金,事故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月安全生产例会上作出检讨。 6.对一次导致死亡一人的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停发三个月奖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一次导致死亡两人及以上的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停发半年奖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于行政处分: (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而导致伤亡事故; (2)由于机械设备严重失修,也未采用有效措施或机械设备严重超负荷运营,导致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 (3)施工中发生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4)未按规定对新职工(涉及临时工民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让其仓促上岗作业,导致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 (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导致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 (6)发生伤亡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致使事故蔓延扩大导致极坏影响; (7)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行政处分。 第二条 处罚制度具体操作办法 1.安质部作为经理部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各种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2.年终安全工作考评依据各季度考评结果和平常累计安检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章次数及严重限度进行综合考评。把年终安全工作考评与各部门重要负责人的业绩考评挂钩,进行处罚,以达成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的水平、纠正和改变不良习惯的目的,从主线上摆正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关系。 第四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积极地做好防止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二条 具体内容 一、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1.了解前段时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告知、文献精神。 3.通报违章违纪等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二、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三、告知参与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重要内容、开始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四、被告知需要参与会议的人员,都应准时参与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的确不能参与的人员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五、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负责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毕。 六、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与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经理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结合经理部实际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解决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 1.凡属于相应管理范围的重要领导,涉及经理部重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工区长、班组长。 2.负责具体施工的负责人或临时指定的管理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1.各级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特大火灾及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特种设备、机械车辆、高空支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4.因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因素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 6.在组织(施工)活动时,对也许发生的问题未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加重处分: 1.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规定不贯彻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2.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迟延不报伤亡事故的,已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用有效措施,导致重大伤亡的。 3.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导致重大损失的。 4.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未采用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同类事故在一年内反复发生两次以上的。 6.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对事故调查解决的。 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非领导职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导致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组由安质部牵头,会同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在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别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第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保证未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 培训的内容、培训计划及考核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1.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专业技能; 2.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文明施工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制度; 5.安全保证计划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规定; 6.特定环境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规定; 7.对潜在的事故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采用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 8.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进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格考核和专业培训。实行工区工人的进场安全教育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 9.其它临时性安全文献、制度,事故案例等。 第四条 培训计划:每年年终制定下年度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与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培训方式可采用送出去、请专家到经理部授课及内部培训等。 第七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配电箱、线路、闸刀盒等)。 2.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的佩戴和使用。 3.实验室、配电房、生活区、钢筋加工区、施工现场等。 二、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三违”现象,要责令架子队立即进行整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规定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消除隐患。发现有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条 各架子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违章作业时,经理部要下达《整改告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架子队和个人,应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导致人员伤亡的,依照经理部制订的《安全处罚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解决。 第六条 加强季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巡查。积极配合业主或局指挥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要从严、从细、不走过场。 第七条 安全检查要有具体记录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建立工作由经理部专职安全员负责。 第八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可以准确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规定,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规定。 第二条 具体内容和交底原则 安全技术交底实行逐级交底制度:开工前,经理部总工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安质部部长进行具体交底;安质部部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架子队的工人进行施工规定、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三条 交底责任及重要内容: 1. 架子队施工人员进场后,由经理部经理、总工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架子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本工程概况、地质及周边环境情况及甲方提供的有关也许危及安全的资料内容; (5)施工过程中也许产生的危险源,以及采用的控制措施; (6)对涉及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规定; (7)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2.经理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在进行对架子队进场教育时,对作业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2)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事故案例等。 3.分部分项作业开始前,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重要内容: (1)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的性能及对的使用方法。 第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原则: 1.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人员; 2.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将作业人员应当知道的,所有交待清楚; 3.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4.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架子队队长、班组长交底; 第九章 施工现场安全用火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消防法规。 第二条 周边的易燃物品、杂物未消除不得动火。 第三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易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 第四条 禁火区内,不得吸烟。 第五条 现场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第六条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易燃气体泄露,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七条 动火人员在动火后,应清理火种后,才干离开现场。 第八条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和范围 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按照职工的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经理部负责发放基本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防护鞋发放范围为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砸、防触电、防水、防腐蚀和有严重磨损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耐高温鞋、防砸鞋、绝缘鞋、防水胶鞋(靴)。 第四条 防护帽发放范围为在操作时头部也许有物体打击、烫伤、和粉尘作业以及热辐射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防尘帽、防晒帽、棉帽。 第五条 防护手套发放范围为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应当供应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职工备用。各种专用胶手套应当发给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以及带水作业的工种的职工使用。 第六条 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处、悬空、深沟等有坠落危险的工种的职工使用或备用。 第七条 安全防护面罩、防护目镜重要针对作业时面部也许受到伤害的金属切割、电焊、压(注、喷)砼等工种的职工使用。 第八条 防尘口罩重要针对石方路基开挖和装、运、卸水泥等有粉尘作业工种的职工使用。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安全帽、雨衣、雨鞋每人一套(只要不损坏,使用期延长),如有损坏,必须自己负责换新,否则按其劳动违章处罚。 2.安全带(绳)是专给高空作业人员配备的,切勿丢失,平时要好好爱惜、保管。 3.安全网是防止高处坠落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立,对落网的杂物各作业班组要及时清除,在存放时要妥善保管。 4.防滑鞋,一人一双,对电工、电焊工,发给绝缘胶鞋,自行保管使用。 5.凡是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防护设备如(灭火器、安全网、安全警示标语牌、彩旗)等,切勿乱抓、乱丢、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各架子队负责保管,如丢失、损坏、由该架子队承担负责。 6.安全警示牌是为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保护人身不受伤害的防止手段之一,为了搞好安全生产,请大家自觉看护,不得损环。 7.以上各条,请各架子队,毎位职工认真对待,如有损坏、丢失、不按规定配戴等一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一章 架子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架子队是经理部一切生产活动的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架子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架子队的安全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第二条 各架子队应认真执行局指挥部、经理部制订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经理部要对各工区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工区职工做到警钟长鸣,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 第三条 各架子队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队长搞好本队的安全工作。架子队每周或每旬要开展一次安全活动例会,组织工区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事故安全分析会等,特别要做好架子队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人人做到“三不违”(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 架子队成员在作业中,特别是在高处作业时,要互相关心和提醒,尽量避免个人单独操作,班组内经常开展互帮互学和“三不伤害”活动(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十二章 风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风险源辨识的规定:风险源辨识的范围须涉及: 1.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开机、停机,例行检修等。 2.非常规的活动,如:临时抢修。 3.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等。 4.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活动,涉及:内部人员、检查人员、实习生、外部参观人员、监测机构人员等。 5.所有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如:建筑物、机械、装置、设备、物资、车辆等,不管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6.职业病危险因素的辨认,应涉及:(1)粉尘类危害因素;(2)物理性危害因素,如高温、低温、局部振动等;(3)化学性危害因素;(4)也许导致皮肤病的危害因素;(5)也许导致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第二条 辨识的顺序:施工地址→施工平面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装置→危险的作业部位(高空、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等)→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 为保证风险源辨识的充足性,辨识出的风险源须覆盖: 1.以往发生过的事故因素。 2.基于长期实践总结归纳出的行业有关规定。 3.现有管理办法及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安全检查表中的项目。 第三条 风险源辨识环节: 1.划分作业与活动并收集相关信息。 2.辨认风险源。 3.评价各种风险源。 4.拟定重大风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风险源辨识须收集的相关信息: 1.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 3.施工生产过程拟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物料。 4.安全装置、防护设施、设备、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配置。 5.人员的能力,已接受的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发生过的与该施工活动相关的事故经历。 8.作业指导书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风险源辨识方法: 1.询问与交流。 2.现场观测。 3.查询有关记录。 4.获取外部信息。 5.安全检查表法。 第六条 风险评价方法: 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采用是非判断法。 第七条 凡具有以下条件的均应鉴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 2.相关方有合理抱怨和规定。 3.曾发生过事故的。 4.直接观测到也许导致事故发生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第十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所有或者局部停工,并通过一定期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架子队重要负责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排查范围为涉及架子队、作业队的生活、办公、施工等区域,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员工在业余时间有也许涉及的危险区域和事项。 第五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控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在完整记录隐患的存在部位形式、处置方式、治理结果,形成闭合。 第六条 任何工区架子队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经理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也许危及的其别人员,设立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经治理后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经理部应当向有关安所有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四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采用先进的防火和救灾技朮,实行目的管理。 第二条 生产经理、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工作。领导架子队、现场的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消防负责人根据施工特点、生产检修和季节变化情况,制订消防工作计划,报经理审批。 第四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结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消防演练。全体员工必须学会使用简朴的小型灭火器,如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第五条 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概况、火灾危险性编制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购置计划,报经理审批。 第六条 现场设立的固定式消防设施,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 消防器材设立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做到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消防器材周边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第九条 废弃的手套、棉纱等沾油的纤维物品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溶剂、机油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 第十条 输电线路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 第十一条 办公、生活以及现场的安全出口和消防车信道、疏散楼梯等消防信道严禁堆放物品 。 第十二条 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五章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物设部)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导致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工程项目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忽然发生的,导致或也许导致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橡胶、塑料等燃烧时还也许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与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用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 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 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年救前,应先打开门窗。 3.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 4.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合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假如发现抢救人员有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第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报告本地安委会及总监办,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用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迅速联系119、120解决事故现场。 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组,实行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解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用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具体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特大事故现场救援组到达后,根据上级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因素,制定抢险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行。 第十六章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安全带等安全工具。 第二条 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和裙子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条 从事架子施工的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持证上岗;对进行模板施工,高度超过2米的架子要由架子工去完毕。在距边沿 1.2-1.5米处应设立护栏或架设护网,且不低于1.2米,并规定稳固可靠。 第四条 施工作业搭设的扶梯、工作台、脚手架、护身栏、安全网等,必须牢固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架子工程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规定。 第五条 人员上下通行要由斜道或扶梯上下,不准攀登模板,脚手架、或绳索上下,并作好进入口等防护措施的管理。 第六条 作业用的料具应放置稳妥,小型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工具时,严禁抛掷。进行两层或多层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设立密孔阻燃型防护网罩加以保护。 第七条 脚手架拆除时,经工程部和专职安全员检查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按自上而下,逐步下降进行;严禁将架杆、扣件、模板等向下抛掷。 第十七章 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国家用工制度,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实现和谐社会,保证国民经济和公司的连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部门负责项目劳动防护用品标准配备的制定工作,并对本经理部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登记。 第三条 安质部负责制订本项目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细则,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经理部对不能对的使用劳动防护的操作人员应处罚。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范围:防护鞋,安全带,安全帽,呼吸器具类,眼防护用品,听力护具,防护手套。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考虑对有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同时考虑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所选择的劳保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发放标准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七条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涉及: 1.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网、围栏、挡板等。 2.保险装置,如安全阀、漏电断路器、卷扬限制器等。 3.信号装置,如颜色信号、音响信号、指示仪表等。 4.危险牌示和辨认标志。 第八条 经理部须根据施工现场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保证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需要验收的防护设施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保存验收记录。 第十条 危险牌示涉及严禁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提醒标志等,应设在醒目位置;辨认标志应采用清楚醒目的颜色作为标记,使员工一目了然。 第十一条 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必须随时维护、检查,出现问题随时纠正,同时按季节特点对防护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出现重大隐患时下达隐患整改告知,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三条 经理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合,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记,配备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措施交底。 第十四条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时写明。 第十五条 发生或也许发生职业病危险事故时,应立即采用救援和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章 安全用电制度 第一条 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用电制度具体内容 1.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2.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 KV以下不得小于0.7 M、20—35 KV不得小于1 M、44 KV不得小于1.2 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5.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若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6.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规定,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7.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品。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8.移动式电器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9.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 3.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第四条 能产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等工作场合,应使用密闭式电器设备。 第五条 电器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第六条 桥梁施工现场、预制场地,应有自备电源,以免应电网停电导致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 第七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经理部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九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特种作业涉及: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作业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限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与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复审换证。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审验。 复审内容涉及: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六、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涉及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复审换证、健康监护等)。 七、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戴本工种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八、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本工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复审换证发明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别人及周边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解决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经理部经理报告;经理部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业主、局指挥部、监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程序 报告事故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通过; 4.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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